医疗设备决策管理制度

时间:2024-10-12 14:15:47 偲颖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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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备决策管理制度(精选9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疗设备决策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医疗设备决策管理制度(精选9篇)

  医疗设备决策管理制度 1

  一、医疗设备购前论证制度

  1、设备处负责全院医疗设备购前综合论证工作。

  2、医疗设备购前论证会由相关专家参加,申报科室负责人参与;

  3、医疗设备购前论证会每季度组织一次;

  4、凡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购置,必须进行购前论证工作。经论证许可后方可进行采购申报;

  5、申购科室在申请购置医疗设备论证会上,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证阐述:

  ①应用论证:重点说明学科、临床应用必需理由;

  ②市场论证:重点描述所申购设备的市场应用状况;

  ③配置论证:提供详细的需求配置清单及功能要求;

  ④人员和场地基本条件论证;

  ⑤效益论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6、设备工程部负责拟购医疗设备的技术审核。

  实行专人技术负责;参与采购、安装和验收工作。

  二、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制度

  1、任何医疗设备采购必须严格按>的规定,从取得>的生产企业、取得>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的医疗设备。

  2、采购进口医疗设备要依据>和>、有>、有报关证明和完整的商检报告(免检产品除外)。

  3、医疗设备采购人员组成:院长、主管副院长、纪检负责人、经济管理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设备处相关主办人员。

  4、医疗设备采购方式:

  大中型医疗设备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临床常规医疗设备实行打包询价、比价采购;

  临床急需医疗设备的采购经院长办公会批准,院内组织三家以上公司参加,并参照近期市场招标结果,进行议标采购;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购技术先进、功能实用、性价比最优的产品。

  5、按照医疗设备的管理范畴对甲、乙类医疗设备要在取得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核发配置许可后方可招标采购。

  6、大额维修零配件采购:由设备最终用户根据设备故障诊断情况填写《配件申购表》,医疗设备工程部主管工程师附加故障情况技术说明,设备处负责人进行确认后上报医疗设备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安排采购。

  三、医疗设备验收制度

  1、医疗设备开箱验收应有供货商、最终用户代表、医院主管工程师和设备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共同在场。

  2、工程部主管工程师和设备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现场逐件开箱、逐件清点、逐件登记。

  3、设备包装箱在验收未结束前严禁移离验收现场,直至全部验收工作结束,且对包装箱进行认真查看后,方可处理。

  4、设备验收文件需现场由最终用户代表、设备处参加验收人员和供货商验收人员,按照采购合同要求及设备运行状况共同签名确认。

  5、对于随设备的操作手册、维修手册等重要文件,需进行仔细登记,并由保管人在验收文件上签名确认。

  6、设备处根据验收完成文件和发票原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确认手续。

  7、未经验收的医疗设备严禁投入临床应用。

  四、医用计量器具及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有关计量管理的法令、法规,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的计量管理工作,健全计量体系,提高医疗质量,保证量值准确,充分发挥计量工作在医院管理。

  中的积极作用。

  1、全院的计量管理工作由设备处负责,并配有专职计量管理人员,负责统一管理全院的计量管理工作。

  2、各使用科室配备专职计量管理员(由护士长担任),组成全院计量管理网络,共同承担全院的计量管理工作。

  3、按照检定规程严格做好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定期将强检器具送制定检定部门检定。

  4、根据计量器具种类建立技术挡案并实行统一编号,做到帐物相符。

  5、凡涉及国家规定列入压力容器医疗器械的用户部门,在使用设备前需根据设备使用说明书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

  6、涉及国家规定列入压力容器医疗器械的操作者需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7、设专人负责全院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的维护工作。

  8、对列入强检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

  五、医疗设备维护及维修管理制度

  (一)医疗设备维护保养管理(三级保养):

  1、一级保养:使用科室指定专人对所使用的设备,每天进行表面除尘和基本参数校正。

  2、二级保养:主管工程师配合并指导使用设备科室专管人员,对设备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设备内部清洁和技术参数校正。

  3、三级保养:主管工程师对所分管的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参数校正,包括内部除尘、机械部位加油、除锈等。

  (二)设备维修管理

  1、设备工程部实行值班主任负责制,负责日常维修力量的调配及全院医疗设备维修工作的完成。

  2、负责医疗设备的技术验收、保修期内维修登记、保修期到期前设备状况总结、设备维修纪录(自修或外修)、关键零配件来源、使用记录。

  3、维修责任工程师对所管设备,应尽可能采取下修方式(除故障特别复杂外)。

  4、维修中由于故障特别复杂或零配件采购困难,主管工程师应及时通知设备使用科室,以便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5、维修中遇到难以判断或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责任工程师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维修负责人应及时召开问题讨论会,群策群力解决问题。

  6、对返修率高的医疗设备,维修技术人员也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7、维修工程人员应严格把好报废设备鉴定关。

  8、维修工程人员应经常与所管设备的使用人员进行操作和保养工作交流,积极听取设备使用人员对所用设备的反映,了解设备的使用现状。

  9、维修工程人员应经常与厂商维修工程人员进行联系和交流,虚心求教,尽最大可能地了解所管设备的常见及特殊故障的判断及维修方法。

  10、维修工程人员应及时了解所管设备代理商或维修工程师的变更情况,并及时与新的代理商或工程师取得联系,以保证零配件的索取和维修联系。

  (三)工程技术图纸及档案的管理

  1、严格执行大型医疗设备的验收报告、工程技术图纸、维修日志及联系记录和报废鉴定文件归档制度。

  2、工程文件档案实行集中存放和维修负责人管理的方法。严防档案丢失。

  3、工程部负责人应定期对下属的工程文件档案进行审核。

  4、对最终用户保存的使用手册应严格进行登记确认。

  (四)保养及维修质量控制

  1、工程部负责人负责针对各类不同设备,制定保养工作要点及程序。根据设备返修情况,调整保养周期。

  2、工程部需定期召开“设备维修技术讨论会”,重点找出维修及保养工作中的漏洞并加以弥补。互相学习,提高技能。

  4、工程部负责人应定期地对全院大型医疗设备进行巡视,充分听取最终用户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5、工程技术人员下修及保养工作结束后,需详细写明工作过程及维修结论。

  6、医疗设备使用科室应对所使用的设备发生的故障及时向工程部报,尤其是待用抢救设备。

  7、对抢救设备(呼吸机、心脏除颤器等)实行定期巡检及最终用户确认登记。

  8、工程部执行自行完成的高额维修奖励制度。

  六、医疗设备调拨管理制度

  医疗设备固定资产使用科室财产保管设专人负责,医疗设备的调拨和转移必须通知设备处,由设备处办理相关手续,并报财务处确认。如未办理固定资产管理移交手续而导致的后果,科室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1、跨科借用:由于医疗需要,经借与被借双方负责人同意将医疗器械固定资产跨科借用,固定资产借出方需由财产保管人保留借方财产保管人借条。该借条必须注明设备名称、固定资产编号、设备完好状况、设备归还日期等。如未办理借条事宜或借条丢失所造成帐物不符等结果,将由借出方财产保管人承担相关责任。

  2、资产转科:医疗器械固定资产因临床业务需要进行转科使用,主动提出一方需向设备处提出书面申请,设备处审核,医疗设备主管院长批准,由双方财产保管人共同办理固定资产帐目变更后,方可移交相关资产。

  3、资产出院:医院医疗器械固定资产因支援或捐赠转移出院外,设备处必须根据医疗器械主管院长的亲笔批准相关文件,凭接受方接受文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帐目变更手续并经财务处确认。

  七、医疗设备报废管理制度

  设备处协同财务处完成医疗设备报废工作

  1、报废申请:对于不能继续使用的医疗设备固定资产,资产所有方负责人需认真填写《医疗设备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并提交设备处;

  2、报废设备鉴定:工程部主管工程师应本着严谨的科学态度,对需报废的医疗设备固定资产给出实事求是的技术鉴定意见。

  3、报废申请审批:《医疗设备报废申请单》经设备处负责人审核,设备主管院长批准,方可按程序办理报废申报手续。

  4、报废物资处理:经批准报废的医疗设备固定资产,报废物资处理需与财务处进行现场监督,并在《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签名确认。如可提供维修利用的,设备工程部在《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上注明。如无利用价值的,则进行残值处理并上缴。

  5、固定资产帐目变更:设备处将已完成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进行归档,并凭此单与财务处进行医疗器械固定资产帐目变更。

  6、对不符合使用管理要求的医疗设备实行强制报废。

  八、医疗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定期检查电气安全。提供给设备的电源,其电压、相位应符合设备的要求,供电线路必须能够承受设备的用电负荷。对电压要求稳定的精密仪器应配备符合要求的稳压电源或UPS。

  2、定期检查接地装置。所有带电医疗设备工作时应做好接地,并保证接地设施良好。

  3、保持设备工作环境清洁、干燥,做好防尘、防潮、防爆、防水、防电磁波、防静电工作。保证机房环境符合设备使用要求

  4、设备使用、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设备性能,掌握操作方法和程序后才能上岗工作。对放射、放疗、核医学、高压氧舱等危险部门的工作人员,需经岗前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才能上岗工作。

  5、应严格按开关机程序开、关机器。严禁违规、野蛮、不按程序操作机器设备。

  6、严禁机器带病工作,发现机器出现异常应立即关机。通知设备维修人员到场检修。

  九、医疗设备维修应急保障制度

  国家规定的工作以外时间、双休日和节假日期间:

  (1)工程部实行全年每天24小时值班制,临床科室遇有紧急情况可通过院总值班通知值班工程师。

  (2)对于国家规定的假期期间,工程部应将《值班表》送达院办公室。值班工程师在接到报修电话后要及时作出响应。

  (3)值班工程师如遇到无法排除故障情况,应及时与其负责人进行报告,相关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在最短时间内给与支持。

  医疗设备决策管理制度 2

  1、全院医疗仪器设备以及医用压力容器和医用制冷设施,均由院办室统一负责,按计划采购、管理、调配、保管、维修等工作。

  2、各科室每年所需增添仪器,填写医疗器械购置申请表,送院领导审批。大型医疗设备,请购科室要提出申请,由院委会议或职工会议批准,统一采购,各科室不得自行购买。医疗仪器报帐,财务室须见到院长签署意见后,方可付款报销。

  3、大型精密国产设备到货后,使用科室共同验收,办理领用手续。

  4、财务室必须建立建全仪器财产帐卡制度,并定期核对。

  5、领用科室必须建立设备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购置申请书、合同单、验收记录、仪器技术资料、保养维修记录等。

  6、所有设备的技术资料,由财务室归档保存。财务室可向使用科室及维修人员提供复印件。

  7、各科室仪器设备须制定操作规程,确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实习及进修人员不得单独操作使用。院办室定期检查使用保养情况。

  8、各科室医疗仪器如发生故障,使用保管人员及时通知院办室及院领导。凡急救、急需仪器,立即派技术人员下科室检修;限于我院目前没有维修技术力量,设备条件不足,由院办室对外联系解决。

  9、应充分发挥各科室医疗仪器作用,提高经济效益。凡因保管不善或违章操作,造成仪器损坏者,科室应如实上报院办室,转呈医院处理,对隐瞒不报者追究责任。

  10、加强仪器设备使用率,各科室应予支持。

  11、凡上级调配给我院的仪器设备一律由院办室按规定分配使用。

  医疗设备决策管理制度 3

  第一条为维护社区医疗秩序,保障社区医疗安全,规范社区医疗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福田行政区划内依法设立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是指融“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为一体(即六位一体)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

  第四条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实行医疗技术准入制度,不得超范围执业。

  第五条医护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并在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注册。

  第六条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

  第七条应当依法书写病历,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门诊病历资料。

  第八条接急救电话或者接到急救请求的,应及时出诊,及时检查并记录患者生命体征,及时记录出诊、接诊时间,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必要时拨打120急救电话。

  第九条下列情形应当及时转诊并予以记录,不得延误,但必须就地抢救的除外。

  1)严重威胁或者可能严重威胁生命健康的颅脑损伤、腹部损伤等急症和重症疾病与损伤;

  2)现有技术水平不能明确诊断或者不能及时正确诊断的疾病与损伤;

  3)1岁以下和60岁以上病情复杂的患者;

  4)社区治疗3天疗效不明显的';

  5)需要住院治疗的;

  6)甲类传染病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部分乙类传染病或者疑似病例;

  7)其他认为应当转诊的。

  第十条严禁下列检查、治疗和预防接种行为:

  1)严禁胎儿b超性别检查;

  2)严禁擅自在社康中心以外进行输液治疗服务;

  3)不得在夜间进行药物过敏试验和青霉素类药物首次注射;

  4)不得使用自带注射药物,但患者书面确认且有证据证明自带药物是从上级医疗机构取得并自愿承担药物使用安全责任的除外;严禁使用自带的需冷藏、避光等特殊保管的注射药物、青霉素、克林霉素、中药清热解毒静脉注射剂、血制品,以及疫苗等生物制品。

  5)严禁使用毒、麻等法定限制使用药物和禁忌使用的药物;

  6)严禁未经批准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以外进行预防接种。

  第十一条护理人员应当及时记录垂危或者病重患者生命体征和检查结果,密切观察与记录过敏药物皮试者,及时发现和抢救过敏性休克患者,及时处理其他严重不良反应。

  第十二条应当使用所属医疗机构统一采购、配送的药物,不得擅自采购药物。

  应当坚持安全、合理、经济用药原则,严格执行药物配伍禁忌规范,熟悉各种药物的禁忌使用规范。

  依法履行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依法处理医疗废物。

  第十四条依法履行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依法履行传染病防治义务。

  第十五条依法履行计划生育、慢病防治、健康促进、老年和妇幼保健义务。

  第十六条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当及时封存相应实物,依法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七条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违反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七条规定,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5款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2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未造成人身损害结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发生医疗事故致患者死亡或者残疾的,比照或者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20xx年4月1日起执行。

  医疗设备决策管理制度 4

  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财务行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维护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下简称为“基金”)是属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民办公助的,主要用于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医疗费用的资金。

  第四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条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乡镇代征机构和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缴费农民提供缴费情况和有关医疗费用的原始资料以及数据。

  第六条基金纳入单独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社会保障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或者单独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基金专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第二章基金预算第七条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基金预算的编制。年度终了前,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九条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卫生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复核,经县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卫生、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卫生和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卫生和财政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预算执行情况,并加强基金监控,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一条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经办机构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由卫生、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卫生、财政部门备案。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基金按国家规定自愿、按时、足额地筹集。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收缴、截留和减免。

  第十三条基金收入包括:农民缴费收入、集体扶持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农民缴费收入是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缴纳的资金收入。

  集体扶持收入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扶持的资金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上级或同级财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补助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社会捐赠资金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原则上全部计入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也可根据实际,用个人缴费的一部分建立家庭账户。

  第十五条乡镇代征机构征收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要定期缴入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具体划缴时间由各地自定。

  乡镇代征机构可设短期收入过渡户,过渡户月末无余额。收入过渡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由乡镇代征机构征收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过渡户除向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第十六条乡镇代征机构征收的基金收入在缴存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时,须填制银行制发的进账单或划款凭证(一式多联),并填写收入项目和具体金额。各有关部门或机构凭该凭证记账。

  第十七条社会、集体等组织捐赠的药品、器械等物资能及时兑现的,必须兑现计入基金收入;不能及时兑现的捐赠物资,必须单独建帐,登记管理。第四章基金支付第十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管理的原则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十九条基金要根据农村合作医疗的统筹范围,按照省、试点县(市)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二十条基金支出包括: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其他支出。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参保农民的住院、慢性病门诊、家庭账户等医疗费用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经卫生、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专项支出,包括每年对农民常规体检的费用和临时借款支付的利息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经办机构要根据核定的基金年度预算及月度收支计划,按月填写由县级卫生、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同级卫生、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的,卫生、财政部门有权责成经办机构予以纠正。卫生、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拨付到经办机构的支出户,具体时间由各地自定。

  第五章基金结余

  第二十二条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

  第二十三条基金结余除根据卫生和财政部门商定的、在保证医疗费足额支付的费用外,实行定期存储或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二十四条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

  (二)结余存款不足以保证支付需求的,可提前变现或转让债券。第六章财政专户和基金专用账户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所指的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基金专用账户是指按照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并加盖同级财政等部门印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

  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支出户、收入过渡户原则上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各开设一个账户。

  第二十六条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收入过渡户”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接收财政补助收入及其他收入;接收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的本息收入、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拨付基金;购买国家债券。

  第二十七条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该专户。支出户的利息收入从支出户定期转入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具体时间由各地自定。

  第二十八条财政补助收入由国库直接划入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

  第二十九条卫生、财政部门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及时将基金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

  第三十条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的全部银行原始凭证复印后并加盖专用印章,交经办机构记账;实行基金专用账户管理的,同级财政需记备查账。第七章资产与负债第三十一条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收入过渡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或基金专用账户存款、支出户存款、债券投资、暂付款项等。

  经办机构和乡镇代征机构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送、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

  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同时,要做到经办机构、卫生部门、财政部门定期相互对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

  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由财政或卫生部门妥善保管,确保账实相符。

  暂付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第三十二条负债是指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等,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并入基金。第八章基金决算第三十三条年度终了后,经办机构应根据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四条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经卫生、财政部门审核,由同级农村合作医疗委员会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并报上级卫生、财政部门。第九章监督与检查第三十五条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卫生、财政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三十七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逾期不缴纳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经乡镇代征机构两次以上催款仍不缴纳的,由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取消其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资格,并报县级卫生、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1、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2、擅自增提、减免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3、不按时、按规定标准支付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的有关款项;

  4、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

  5、未按时、足额将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资金拨付到支出户;

  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有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帐务处理。

  1、及时追回基金;

  2、及时退还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

  3、及时足额补发或追回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款项;

  4、及时缴存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

  5、及时足额将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资金拨付到支出户;

  6、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的其它处理办法。

  医疗设备决策管理制度 5

  一、仔细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二、暂存处有醒目的医疗废物警示标志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三、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四、按照医疗废物的类别,医疗废物应分离存放在容具内,不得混装,存放设施工具上应有明确的标示。

  五、暂存处封闭设施完美,无鼠、蚊蝇、蟑螂。工作人员随时关好大门,防止无关人员进出。

  六、对各科室交来的医疗废物应举行分类称量并记下。交接双方签字。

  七、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准时对暂存点、存放设施举行清洁消毒,并作好记下。

  八、定期检查暂存处医疗废物存放容具,对破损的应准时更换。

  九、医疗废物集中上交医疗废物处理中心时,要严格交接手续,在转送联上签字,并对留存联保存三年备查。

  十、暂存处工作人员要作好自我防护措施,防止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一旦发生,应立刻处理,并准时报告相关部门。

  十一、严防医疗废物流失、泄漏,一旦发生,应根据应急计划举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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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医疗废物的分类

  1、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2、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

  二、医疗废物包装要求

  损伤性医疗废物放入利器盒,其他类别医疗废物放入黄色包装袋;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使用双层包装袋,并准时密封;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该对医疗废物的包装袋或容器举行仔细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

  三、医疗废物收集要求

  1、放入包装袋或容器内的医疗废物不得取出。

  2、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容器的3/4时,应该使用有效的封闭方式使包装物或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3、包装物或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该对被污染处举行消毒处理或增强一层包装。

  4、批量的含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该交由特地机构处置。

  5、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急废物,应该首先在产生地点举行压力蒸汽灭菌或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并设立特地记下本、有专人负责。

  6、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该有警示标识和中文标识,中文标识的内容应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生产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殊说明等。

  7、五类医疗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该在标签上注明。

  8、临时储藏病理性废物,应该具备低温储藏或者防腐条件。

  9、医院污物的分类收集:黑色袋装生活垃圾,黄色袋装医疗废物,红色袋装发射垃圾。

  四、医疗废物记下要求

  1、科室必需建立医疗废物交接记下制度,与废物处置工作人员举行交接记下,记下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种类、分量或数量、交接时光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记下资料至少保存3年。

  2、科室废物处置工作人员与医院医疗废物暂存点举行交接记下,记下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种类、分量或数量、交接时光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记下资料至少保存3年。

  3、医疗废物暂存点建立医疗废物记下制度,记下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分量或数量、交接时光、终于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记下资料至少保存3年。

  五、医疗废物转运要求

  1、运输人员天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根据规定的时光和路线运输至医疗废物暂存处。

  2、运输人员在运输医疗废物时,应该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输至医院垃圾暂存处。

  3、运输人员在运输医疗废物时,使用垃圾收集箱以防止造成包装物或者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蔓延,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4、运输医疗废物应该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锋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输工具。每日运输工作结束后,应该对运输工具举行清洁和消毒。

  5、医疗废物暂存处管理要求

  建立医疗废物临时储藏设施、设备,医疗废物临时储藏的时光不得超过2日。

  临时储藏病理性废物,应该具备低温储藏或者防腐条件。

  医疗废物暂存处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市环保局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急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六、医疗废物临时储藏设施、设备应该达到以下要求:

  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便利医疗废物运输人员及运输工具、车辆的'出入;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平安措施;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易于清洁和消毒;避开阳光直射;设有显然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七、个人防护要求

  1、运输医疗废物的工作人员在收集、处理医疗废物时要求穿隔离衣、戴帽子、口罩,穿长袖手套,穿胶鞋。

  2、保洁公司对公司所属员工举行健康检查,并对有关人员举行免疫接种。

  八、人员培训

  1、医院感染管理科及病区必需对新进保洁人员举行相关学问培训。

  2、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该达到以下要求:

  把握国家相关法律、规矩、规则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识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则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把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输、临时储藏的正确办法和操作程序;

  把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学问、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学问;

  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输、临时储藏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损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把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蔓延和意外事故状况时的紧张处理措施。

  九、其他注重事项

  1、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保洁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2、禁止在非收集、非临时储藏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3、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损害时,应该实行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准时向所在科室、保洁公司、防保科报告。

  医疗设备决策管理制度 7

  为保障施工现场清洁卫生,作业人员健康,避免发生流行性疾病制定本制度。

  一、现场医疗保健工作要按上级卫生防病部门的要求积极展开工作。

  二、施工现场负责人要领导、支持、配合专职医疗保健人员的工作及时解决医疗保健中的问题。

  三、现场设专职或兼职医疗卫生保健人员负责现场医疗保健和卫生工作。

  四、医疗保健人员负责现场人员的医疗保健工作。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应作好以下医疗保健工作:

  1、对现场作业人员发生的小伤小病及时诊断治疗。

  2、对现场发生工伤事故的人员及时组织抢救。对重伤人员要及时送往医院抢救。

  3、现场发生流行性疾病要及时治疗并采取紧急措施控制疫情发展,对重大疫情要报告有关部门。

  4、经常对现场的食堂、厨房、宿舍、办公室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并定期进行消毒处理。保证现场卫生状况良好。

  五、施工现场设立医疗保健室,备有常用药及必要抢救器材。

  六、对特种作业人员及高处作业人员要定期检查身体。

  医疗设备决策管理制度 8

  一、血透室医疗管理制度

  1、血液净化室由科主任领导,由护士长负责管理,主治医师和技师给予必要的协助。

  2、实行患者实名制管理,制定严格的接诊制度,建立规范合理的透析诊疗流程。

  3、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具有高度责任心,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离职守,做到“三心”:对患者服务热心、观察病情细心、处理问题耐心。注意观察患者透析时状况,及时处理问题。

  4、凡进入血液净化室的工作人员必须着工作服、戴工作帽、换工作鞋;医务人员进入清洁区应当穿工作服、换工作鞋,对患者进行治疗或者护理操作时应当遵循医疗护理常规和诊疗规范。

  5、血液透析室使用的医疗设备、医疗耗材、医疗用品等符合国家标准,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

  6、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手卫生制度、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设备维护和保养制度等。

  7、根据设备的要求定期对水处理系统进行冲洗、消毒,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确保符合质量要求;每次消毒和冲洗后测定管路中消毒液残留量,确定在安全范围;并将上述记录登记保存。

  8、设立隔离治疗间或隔离区域,配备专门的透析操作用品车、抢救车等。对乙型及丙型肝炎患者进行隔离透析,工作人员相对固定。

  9、为透析设备建立档案,对透析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证透析机及其他相关设备正常运行。

  10、建立良好的医患沟通渠道,按照规定对患者履行告知手续,维护患者权益。

  11、建立血液透析患者登记及病历管理制度。透析病历包括首次病历、透析记录、化验记录、用药记录等。

  12、医疗废弃物管理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和处理

  13、血透室原则上一律谢绝探视、陪伴,家属请在门外等候,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以免增加感染机会。如需要进入时,需更换拖鞋入室。

  14、提高警惕重视安全保卫工作,注意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随时注意消除隐患;制定及执行各种应急预案。

  二、血透室工作制度

  1、以“患者至上”为宗旨,热忱为患者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2、血液透析室的职责是接收本院住院、门诊及院外会诊适合于行血液净化治疗的患者。

  3、各种血液净化治疗治疗须经主治医师以上人员会诊后决定是否实施,主管医师应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禁忌症。

  4、积极加强与患者及家属的沟通,行血液净化治疗前患者及家属应签署各项知情同意书。

  5、严格执行三级检诊、查房、查对、交接班等项制度,各项操作严格按技术操作程序和仪器的操作标准进行,治疗记录应准确、完整、及时,各项资料应妥善保管。

  6、按血液净化常用药物和耗材的使用方法,合理选择用药,合理使用耗材,定期清点和领取消耗性药品及器材,并有登记。

  7、血液透析室需配备必要的抢救治疗设备及药品,并定期维护、查对及补充。

  8、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密切观察病情,严格施行监护,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立即给予有效的处理或终止血液净化治疗。

  9、血液净化患者治疗过程由于病情变化或出现急危重症需住院治疗时,按规定以急诊收入相应科室。

  10、治疗中适时向患者进行相关健康宣教,向家属交代治疗情况,以减轻患者和家属的焦虑和紧张情绪,同时做好患者及家属的管理工作,以维护血液透析室的正常工作秩序。

  11、严格消毒隔离制度的管理,各种废弃物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

  12、做好血液透析机以及其他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及时做好记录,发生仪器故障及时抢修,以保证机器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13、血液透析室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本区,应做到随叫随到,遇到急诊时应立即赶往科室迅速进行救治。

  14、加强学术交流,开展科研工作,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对新技术的开展应做到有指征、有把握、有准备。

  15、进修生和实习生需指定专人代教,定期指定专人教学、考核。加强管理和培养。

  16、加强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组织培训、考核。

  17、下班离开治疗室前,主班负责检查是否关闭电源,水源。

  三、血透室接诊制度

  1、对于第一次透析的患者或由其他中心转入的患者必须在治疗前进行乙肝、丙肝、梅毒及艾滋病感染的相关检测。

  2、 告知患者血液透析可能带来的血源性传染疾病,患者必须遵守血液净化室有关传染病控制的相关规定.

  3、建立患者档案,在排班表、病历及相关文件中对乙肝和丙肝等传染病患者做明确标识。

  4、首次透析的患者由主管医师确定透析处方,如脱水量、抗凝剂的种类和计量、透析频率等。

  5、告知患者要注意透析期间体重增长情况,有无出血迹象,病情变化及用药情况,以便下次透析前告知主管医师或接诊护士及时调整。

  6、长期病人由接诊护士接诊后称体重、测血压、脉搏,能够自行计算脱水量的病人可直接进入透析间,不能自行计算脱水量的由护士根据透析单位上的透析前体重和干重计算脱水量。

  7、如果病人血压明显低于基础血压或严重高血压时,护士不能擅自上机,要请示医生,进行处理。

  四、血透患者登记及病历管理制度

  1、科室配备电脑及上网条件,在完成每例血液透析治疗后 3 日内,登录“全国血液净化病例信息登记系统”按要求进行病例信息报送,如实登记患者姓名、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2、保证血透病历的完整性,1 份完整的血透病历包括首次透析病程记录、血液净化记录单、病程记录、化验黏贴单、透析知情同意签字单。

  3、血透医生接诊新病人后必须认真询问病史、仔细体格检查,血透前必须签署血液透析治疗知情同意书,8 小时内必须书写首次透析病程记录。保留黏贴门诊血透病人的各种化验检查单,长期医嘱要体现出治疗方案,如透析处方、病人的饮食、长期用药,治疗方案有更改时要随时记录。

  4、血透护士必须按要求认真完整填写血液净化记录单。透析时生命体征变化、各项透析参数、不良反应、透析时用药情况等。

  5、长期血透病人的病历资料每季度整理归档一次,临时血透病人终止透析及时将病历归档。病历资料存放在血透室资料间,血透病历保存 5 年。

  6、科室成立血透病历质控小组,每月对血透病人登记情况、血透病历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检查,并进行相应整改。

  五、血透室库房管理要求

  医用耗材的存放不同于普通物品,有一定的温湿度及摆放要求。血透室的各种耗材存放及管理也不例外。具体要求如下:

  1、血透室干、湿库房应分别设置在清洁区,透析器、管路、穿刺针等耗材存放干库房,透析液储存于湿库房。各类物品按类别存放。

  2、库房应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中规定的Ⅲ类环境,湿库房应通风良好,安装空调,保持较低的室温,温度控制在 20-250C,湿度<70%。透析液存储必须防止阳光直射,采取避光。

  3、医用耗材按性能与储存条件要求归类、定位存放,无菌物品与其他物品分开存放,血液净化耗材属于无菌物品,须与棉被、脸盆、纸张等物品分开存放;存放在无菌库房的'一次性无菌器材应去掉外包装,当每日无菌物品用量过大,而库房存储空间有限时,是否应该拆除外包装值得商榷;存放架应离地面 20cm,离天花板 50cm,离墙 5-10cm. 医用耗材摆放遵循“先进先出”原则。耗材摆放时应按生产批号及失效期的先后顺序码放,将接近有效期的耗材放在上面或前面,按有效期依次出库,确保近有效期的先出、远有效期的后出,严禁出现过有效期的物品。

  六、血透室耗材提取使用流程与登记制度

  1、血透室耗材必须由专人管理,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库房。

  2、商品入库:产品入库前首先要进行数量、质量的验收,检查品名、规格、数量;检查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家、合格证、耗材外观质量;检查外包装有无破损、污迹、受潮等,然后进行登记。

  3、提取耗材出库:应严格各类物品的出库管理,对透析器、管路、穿刺针等耗材的出库应有详细的记录。提取透析器时注意检查透析器有无过期及破损等现象。发现异常情况,如过期、包装破损、透析器破裂等及时向护士长汇报,及时登记于透析器材不良反应记录本上。

  4、安全管理:库房要随时上锁,下班前注意检查。保持通风、干燥、清洁,做到防火、防盗、防爆、防潮,严禁烟火。

  七、透析液和透析用水质量监测制度与执行流程

  一、定人、定期做好水处理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并记录好每次维护和保养的内容。每季度消毒一次,并监测消毒液残余量。

  二、做好透析用水水质和透析液的监控:

  (一)电导率正常值约10靤/cm。

  (二)纯水的pH 值应维持在5~7 的正常范围。

  (三)细菌培养应每月1 次,要求细菌数<100 cfu/ml;采样部位为反渗水输水管路的末端。透析机每台透析机每年至少检测1 次。

  (四)内毒素检测至少每3 个月1 次,要求细菌数<100 cfu/ml,内毒素<0.25 EU/ml;采样部位同上。每台透析机每年至少检测1 次。

  (五)化学污染物情况至少每年测定1 次。

  三、透析液的溶质浓度和细菌培养:每批次至少测定 1 次,并登记归档。购买的浓缩透析液和透析粉剂要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注册证。

  医疗设备决策管理制度 9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医疗保险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救助暂行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医疗补助是指困难参保职工在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对剩余个人负担过重的'部分实行补助。

  第三条医疗补助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适当补助,帮助解困”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补助适用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加了本市职工医疗保险,且用人单位及本人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

  (二)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由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剩余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负担费用超过2万元,导致生活困难,难以支付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医疗保险补助基金按照当年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的4%筹集,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使用。

  医疗补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参保职工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后,剩余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负担费用超过2万元的,对2万元以上部分按照分段补助的制度,由补助基金和个人按照以下规定分别负担:

  (一)2万元以上至5万元的部分,由医疗补助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

  (二)5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部分,由医疗补助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三)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的部分,由医疗补助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

  (四)20万元以上至最高补助限额的部分,由医疗补助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第七条医疗补助金及个人支付的最高补助限额为30万元,超过30万元的由个人负担。经核实特殊困难的重症患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可在按上述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用后,再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补助。

  第八条医疗补助年度按照职工医疗保险医疗年度执行,为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

  第九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职工医疗保险补助基金的管理和支付。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受市人社、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符合补助范围的参保患者,须提出书面困难申请,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医保处审核后,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给予补助,每个医疗年度结束时集中支付一次。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补助制度自医疗年度起试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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