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回购的协议书

时间:2023-06-04 20:47:04 协议书 我要投稿

股权回购的协议书(精选5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协议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签订协议书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写好协议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股权回购的协议书(精选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股权回购的协议书(精选5篇)

  股权回购的协议书1

  本股权回购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签署:

  甲方(回购方): ,系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住所为 ,法定代表人为 。

  乙方(被回购方): ,身份证号(或注册号): ;

  住址为 。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乙方系甲方股东。

  2、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回购乙方所持甲方的股权。

  为此,各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订立本协议如下条款,以供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股权回购

  双方同意在满足2.1的约定的前提下甲方以 万元回购乙方所持有的甲方 %的股权。股权回购所需税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二条回购的先决条件和交割

  2.1先决条件

  只有在下述先决条件均得到满足的前提下,股权回购才开始:

  2.1.1双方同意并正式签署本协议,包括所有附件内容;

  2.1.2此次回购取得回购方内部所有相关的同意和批准,包括回购方股东会决议通过本协议项下的股权回购事宜;

  2.1.3回购方按照本协议的相关条款修改章程并经回购方所有股东正式签署,该等修改和签署已经被回购方认可;

  2.1.4回购方的其他股东以书面形式表示就回购的股权放弃优先购买权;

  2.1.5没有发生或可能发生对回购方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产或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2.2回购款项的支付

  2.2.1甲乙双方不可撤销的`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回购甲方同意回购的股权,并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后于前将 万元回购款划入乙方指定账户,在股权变更完成后日内支付剩余款项 万元。

  2.2.2甲乙双方确认甲方应将本协议项下的回购款交付到如下指定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2.3主管部门备案及变更登记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天内,合同双方应当办理完成股权变更所需的公司内部程序,甲方应当于内部程序完成后 天内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股权变更所需的各项文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第三条信息披露

  3.1股权回购发生之前,回购方应当向被回购方披提供资产、负债等跟公司经营现状有关的信息,需要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所需的费用由方承担。被回购方应披露其所持公司股权是否存在向任何第三者提供担保、被法院查封或冻结等股权转让障碍信息。

  3.2若标的公司或者投资人隐瞒重要信息的,回购方有权要求减低回购价格;情节严重的,回购方有权不予回购。

  第四条解除事由

  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若因任一方单方面解除协议给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条违约责任

  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除非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免责,违约方应向他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格 %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应当补足。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任一方均可向标的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通知与送达

  7.1各方同意,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通知,以书面方式送达方为有效。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快递、邮件、电子邮件。上述通知应被视为在下列时间送达:以传真发送,在该传真成功发出之后的第二个自然日;以专人派送,在收件人收到该通知之日;以快递寄送,在快递寄出之后满三个自然日;以电子邮件发出,在电子邮件成功发出之后的第三个自然日即为送达。

  7.2通知送达下列地点或传至下列传真号码或发至下列电子信箱视为有效送达:

  甲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乙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第八条其他

  8.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章栏)

  甲方: 乙方:

  签约时间:

  股权回购的协议书2

  甲方(回购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转让方):

  鉴于:

  乙方为甲方的合法股东,乙方认缴出资____万元人民币,占甲方注册资本____万元的__%

  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____万元,实收资本____万元。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将本公司所持有____%的全部股权以____万元(大写 )的价格转让给甲方,甲方同意按此价格和条件购买该股权。

  乙方保证对其向甲方转让的股权享有完全的独立权益,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否则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额赔偿。

  二、股权转让全部费用(包括手续费、税费等),由甲方承担。

  三、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甲方全额付清股权回购的价款。

  四、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甲方全额支付乙方股权回购价款。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及甲方全部股东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若因任一方单方面解除协议给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八、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赔偿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九、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股权回购的协议书3

  甲方: 电子邮件:

  乙方: 电子邮件:

  甲方 (下称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设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实收资本 万元。现甲方决定且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将公司股东 所持 %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 万元,实缴注册资本 万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转让给 (下称乙方)。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声明、保证及承诺

  第一条声明、保证及承诺

  合同双方在此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及承诺,并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及承诺郑重签署本协议。

  1、甲方承诺: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 持股 %,持股 %,二者构成甲方全部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及回购,甲方全部股东均已同意、认可、无异议。

  2、甲方承诺乙方在协议签订后个月内回购全部转让股份。

  3、乙方承诺:出资人民币万元(大写)受让甲方转让的 %股份,并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付清受让款。

  4、甲、乙双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各方构成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5、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各方承担的其它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之规定。

  第二部分甲方的`基本信息

  第二条甲方的基本信息

  1、法定代表人:

  2、营业执照注册号:

  3、注册地址:

  4、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5、联系电话:

  6、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7、股本结构(见下表):

  序号股东出资额( 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1 万元货币

  2 万元货币

  第三部分股权转让

  第三条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本公司股东 所持有 %的全部股权以 万元(大写 )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和条件购买该股权。

  2、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转让费 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转帐) 方式分三次支付给甲方, 年 月 日支付万元, 年 月 日支付万元, 年 月 日支付 万元。

  第四条甲方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具有完全的处分权。该股权未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担保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受让方利益的瑕疵,并且在上述股权转让交割完成之前,甲方不得以转让、赠与、抵押、质押等任何影响乙方利益的方式处置该股权。甲方不存在未向受让方披露的现存或潜在的重大债务、诉讼、索赔和责任。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经股东会决议全部股东均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3、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后个月内到 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将 名下的股权变更到乙方名下。

  第五条股权转让的费用负担

  股权转让全部费用(包括手续费、税费等),由甲方承担。

  第四部分股权回购

  第六条回购标的

  回购标的系指本协议中乙方所受让的甲方%的股权。

  第七条回购时间及生效

  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的个月内回购本次协议所转让的股权,具体回购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决定,超过个月甲方未回购转让股权的,甲方即丧失回购的权利,该股权则由乙方自行处分。

  第八条回购价格

  双方约定:甲方以支付本金即乙方购买甲方股权款人民币万元的方式回购本协议中所转让的股权。回购价格即人民币万元(大写)。

  第五部分协议的生效与解除

  第九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及甲方全部股东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若因任一方单方面解除协议给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六部分其他部分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甲方在六个月内没有回购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持有的 的股权的,乙方有权处置乙方持有的 的股权。

  2、本协议对签约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效力,若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保证,除非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免责,违约方应向协议他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格20%的违约金,因一方违约而给协议他方造成经济损失且损失额大于违约金数额时,对于大于违约金的部分,违约方还应当给予赔偿,守约方保留追诉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1、与本协议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

  本协议及其所依据之相关文件的成立、有效性、履行和权利义务关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

  第十四条本协议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甲方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股权回购的协议书4

  股权回购方/受让方:______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以下简称“回购方”)

  股权被回购方/出让方: 。回购方为中国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续存的公司,注册号: ,注册地: 。主要经营范围为 。

  据此,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共同合作和互利互惠的原则,按照下列条款和条件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章 定义

  1.1在本协议中,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2)“股权”:指协议双方现有的按其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认缴和实际投入的所享有的公司股东权益等等。

  (3)“收购完成日期”的定义指协议生效和履行完毕日期。

  (4)本协议:指本协议主文、附件及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列为本协议附件之其他文件。

  1.2章、条、款、项及附件均分别指本协议的章、条、款、项及附件。

  1.3本协议中的标题为方便而设,不应影响对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

  第二章股权回购

  2.1回购标的:系指本协议中被回购方所持______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份额(即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分为 份,8千元一份),代表其对应的资本、资本公积、任意公积、未分配利润及股东权利义务等。

  2.2回购时间及生效:若自被回购方股东出资额到达______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之日始,在该公司正常商业运营中,被回购方股东所持有得每份出资额的收益累计达到每份出资额的50%以上时,被回购方可在上述条件实现之日起30内向甲方发出回购标的股权的书面通知,则回购方同意收购出让方资金份额所对应的股权。

  2.3回购方式:若被回购方股东持有一份出资额,则该份出资额以1.3倍对价在____有限责任公司运营之尚作有机食品专卖店店以会员卡方式储值;若被回购方股东持有两份及其以上出资额,均以一份对价以上述会员卡方式储值,剩余出资份额平价返还。

  第三章税费

  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收购)之税费,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

  第四章股权回购之先决条件

  4.1只有在目标公司于出让方初始投资金额到帐后,股权回购方才有义务按本协议约定履行收购义务。

  (1)目标公司已获得出让方的投资额。

  (2)目标公司与出让方依法办理完毕相关投资事宜和全部法律手续。(3)出让方成为目标公司合法投资者。

  (4)股权出让方已全部完成了将收购股份给股权回购方之全部法律手续。

  (5)股权出让方已提供股权出让方董事会(或股东会,视股权出让方公司章程对相关权限的规定确定)同意此项股东权转让的决议。

  (6)股权出让方已完成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股权转让所要求的变更手续。

  4.2股权回购方有权自行决定放弃第4.1条款中所提及的一切或任何先决条件。该等放弃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完成。

  第五章股权转让完成日期

  5.1本协议经签署即生效,在股权转让所要求的各种变更和登记等法律手续完成时,股权回购方即取得转让股份的所有权。

  第六章陈述和保证

  6.1本协议一方现向对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每一方陈述和保证的事项均真实、完整和准确。

  (2)具有签订本协议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并且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每项义务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

  (3)其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协议后,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构成其合法、有效及具有约束力的义务。

  (4)无论是本协议的签署还是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均不会抵触、违反或违背其营业执照、章程或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机构或机关的批准,或其为签约方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定。

  (5)至本协议生效日止,不存在可能会构成违反有关法律或可能会妨碍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

  (6)其已向另一方披露其拥有的与本协议拟订的交易有关的任何政府部门的所有文件,并且其先前向它方提供的文件均不包含对重要事实的任何不真实陈述或忽略陈述而使该文件任何内容存在任何不准确的重要事实。

  6.2股权出让方就目标公司的行为做出的承诺与保证真实、准确,并且不存在足以误导股权受让方的重大遗漏。

  6.3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第6.1及6.2条的各项保证和承诺及第7章在完成股份转让后仍然有法律效力。

  6.4股权出让方承诺在第4章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如出现任何严重违反保证或与保证严重相性的事项,都及时书面通知股权受让方。

  第七章违约责任

  7.1如发生以下任何一事件则构成该方在本协议项下之违约: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条款;

  (2)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做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做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被认定为不真实、不正确或有误导成分;

  (3)股权出让方在未事先得到股权受让方同意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出售其在目标公司所持有的任何资产给第三方;

  (4)股权出让方不履行股东义务,未向股权受让方披露对外担保、债务等。

  7.2如任何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即时终止本次协议及/或要求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八章保密

  8.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所有有关对方的各种形式的任何商业信息、资料及/或文件内容等保密,包括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及各方可能有的其他合作事项等。任何一方应限制其代理人等在履行本协议义务所必须时方可获得上述信息。

  8.2上述限制不适用于:

  (1)在披露时己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和信息;

  (2)并非因接收方的过错在披露后已成为公众一半可取得的.资料;

  (3)接受方可以证明在披露前其已经掌握,并且不是从其他方直接或间接取得资料;

  (4)任何一方依照法律要求,有义务向有关政府部门披露,或任何一方因其正常经营所需,向其直接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5)任何一方向其银行和/或其他提供中小企业融资的机构在进行其正常业务的情况下所做出的披露。

  8.4本协议无论何等原因终止,本章规定均继续保持其原有效力。

  第九章不可抗力

  9.1不可抗力指本协议双方或一方无法控制、无法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发生并使任何一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罢工、员工骚乱、爆炸、火灾、洪水、地震、飓风及/或其他自然灾害及战争、民众骚乱、故意破坏、征收、没收、政府主权行为、法律变化或未能取得政府对有关事项的批准或因为政府的有关强制性规定和要求致使各方无法继续合作,以及其他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的发生。

  9.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履行本协议受阻的一方应以最便捷的方式毫无延误地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十五天内向对方提供该事件的详细书面报告。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所有合理行为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及减少不可抗力对各方造成的损失。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决定是否终止或推迟本协议书的履行,或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受阻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

  第十章附则

  10.1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才正式生效,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协议内容以变更后的内容为准。

  10.2本协议一方对对方的任何违约及延误行为给予任何宽限或延缓,不能视为该方对其权利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依据本协议和中国有关法律应享有的一切权利。

  10.3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的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不影响或不损害其他条款的有效性、生效和可执行性。但本协议各方同时亦应停止履行该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之条款,并在最接近其意愿的范围内仅将其修正至对该类特定的事实和情形有效、生效及可执行的程度。

  10.4本协议所述的股权转让发生的任何税务以外的费用和支出由股权出让方负责。

  10.5本合同的约定,只要在转让完成日期前尚未充分履行的,则在转让完成日期后仍然充分有效。

  10.6各方可就本协议之任何未尽事宜直接通过协商和谈判签订补充协议。

  10.7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以中文书写,每方各执一份,备案一份。

  10.8本协议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适用______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协议

  10.9本协议全部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协议主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10本协议于甲被回购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立即生效。

  (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股权回购的协议书5

  股权回购协议

  (公司自己进行回购)

  本股权回购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股权回购方(下称“回购方”):

  地址:

  股权被回购方(下称“被回购方”):

  地址:

  以上两方中的任何一方以下称为“一方”,统称为“双方”。

  鉴于,

  1. 回购方系一家在中国成立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 ),其注册地址为: ,其注册资本为 万元,实收资本为 万元;

  2. 目前,回购方的股权结构如下: ;

  3. 回购方有意将被回购方持有的回购方百分之 ( %)的股权以协议的金额回购;

  4. 被回购方有意转让上述股权。

  因此,考虑到上述前提以及双方的互相承诺,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 定义.

  为本协议之目的,除非文义另有要求,以下词语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

  “工作日”系指星期一至星期五,但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除外。

  “中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股权回购”系指被回购方百分之 ( %)的股权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从被回购方转让给回购方。

  “登记机关”系指负责回购方登记的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回购的股权”系指被回购方在本协议签署时持有的回购方百分之 ( %)的股权,包括该百分之 ( %)的股权所代表的被回购方对回购方注册资本、资本公积、任意公积、未分配利润、以及本协议签署后成交之前宣布或批准的利润的全部的权利、利益及相对应的股东义务。

  “回购价”系指协议约定之转让价。

  “人民币”系指中国的法定货币。

  “成交日”具有本协议第6.1条规定的含义。

  第二条 股权回购

  2.1 回购

  根据本协议条款,股权回购方向股权被回购方支付第3.1条中所规定之回购价款作为对价,按照本协议第4条中规定的条件回购股权,回购股权为被回购方所持有回购方百分之 ( %)的股权。

  2.2 股权变更

  在股权回购完成后,回购方持有被回购方原持有的百分之 ( %)的股权。回购方作为内资企业,应向登记机关申请股权变更登记。

  2.3 递交申请文件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且完成了股权回购所必要的所有其它公司程序后,被回购方应促使目标公司向审批机关提交修改后的目标公司的合同与章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目标公司股权变更所需的各项文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第三条 转让价格及支付

  3.1 回购价格

  a.双方确认并同意,被回购方曾以 出资入股成为回购方公司的股东,现以被回购方出资入股的 为本协议股权回购的对价,具体价款为 人民币。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回购方应向被回购方支付该等回购价款。回购价指回购股权的购买价,包括回购股权所包含的各种股东权益。该等股东权益指依附于回购股权的所有现时和潜在的权益,包括目标公司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有形和无形资产的 %所代表之利益。

  b.双方确认并同意,该股权回购价格是回购方向被回购方支付的全部价款,回购方没有义务就本协议项下的股权回购向被回购方支付任何额外的款项,回购方亦无权因任何未披露债务要求被回购方承担偿还责任。

  3.2 税收

  回购方和被回购方各自负责缴付有关法律要求该方缴纳的与本协议项下股权回购有关的税款和政府收费。

  第四条 股权回购之先决条件

  4.1 先决条件

  股权回购以如下全部事件或交易出现或完成为先决条件:

  a. 回购方股东会通过批准根据本协议条款进行的股权回购的决议;

  b. 回购方的其他股东愿意就回购的股权放弃优先购买权;和

  c. 被回购方促成回购方到登记机关完成了股权回购的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4.2 合作

  双方同意尽最大努力促成本协议第4.1条规定的先决条件的满足。

  第五条 陈述与保证

  5.1 陈述与保证.

  本协议一方现向对方陈述并保证如下:

  a. 每一方陈述和保证的事项均真实、完成和准确;

  b. 每一均方系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按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拥有独立经营及分配和管理其所有资产的充分权利;

  c. 具有签订本协议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并且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每项义务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

  d. 其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构成其合法、有效及具有约束力的义务;

  e. 无论是本协议的签署还是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均不会抵触、违反或违背其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章程或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机构或机关的批准,或其为签约方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定;

  f. 至本协议生效日止,不存在可能会构成违反有关法律或可能会妨碍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

  g. 据其所知,不存在与本协议规定事项有关或可能对其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或威胁要提起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行政或其他程序或政府调查;

  h. 其已向另一方披露其拥有的与本协议拟订的交易有关的任何政府部门的所有文件,并且其先前向它方提供的文件均不包含对重要事实的任何不真实陈述或忽略陈述而使该文件任何内容存在任何不准确的重要事实。

  5.2 被回购方进一步保证和承诺

  a. 除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以书面方式向股权回购方披露者外,并无与股权被回购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有关的任何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正在进行、尚未了结或有其他人威胁进行;

  b. 除本协议签订日前书面向股权回购方披露者外,股权被回购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并未向任何第三者提供任何担保、抵押、质押、保证,且股权出让方为该股权的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人;

  c. 目标公司于本协议签署日及股权回购完成日,均不欠付股权出让方任何债务、利润或其他任何名义之金额。

  5.3 保证和承诺的效力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第5.1及5.2条的'各项保证和承诺及第6.2及8条在完成股权回购后仍然有法律效力。倘若在第4条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有任何保证和承诺被确认为不真实、误导或不正确,或尚未完成,则回购方可在收到前述通知或知道有关事件后14日内给予被回购方书面通知,撤销“回购股权”而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被回购方承诺在第4条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如出现任何严重违反保证或与保证严重相悖的事项,都应及时书面通知股权受让方。

  第六条 成交和保密

  6.1 股权回购完成日期

  本协议经签署即生效,在股权回购所要求的各种变更和登记等法律手续完成时,股权回购方即取得回购股权的所有权。

  6.2 保密

  双方同意对了解或接触到的机密资料和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尽力采取各种合理的保密措施予以保密;非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 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双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将保密信息仅披露给有必要知悉的代理人或专业顾问,并促使该等代理人或专业顾问遵守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上述限制不适用于:

  a. 在披露时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

  b. 并非因任何一方的过错在披露后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

  c. 任何一方可以证明在披露前其已经掌握,并且不是从其他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取得的资料;

  d. 任何一方依照法律要求,有义务向有关政府部门、股票交易机构等披露,或任何一方因其正常经营所需,向其直接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双方同意,不论本协议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第6.2条将持续有效。

  第七条 违约与救济

  7.1 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在本条中以下称为“违约方”)不履行或不完全或不适当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与保证被证明为不真实、不准确或有重大遗漏或误导,即构成违约;在这种情况下,本协议另一方(在本条中以下称为“守约方”)有权独自决定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

  a. 暂时停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待违约方将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

  b. 如果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股权转让无法完成,或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签署本协议的商业目的而且无法弥补,或者虽然可以弥补但违约方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予以弥补,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该解除通知自发出之日起生效;

  c. 要求违约方赔偿其所有的损失,包括因本协议发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

  7.2 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救济是累积的,且不排斥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或救济。

  7.3 本条规定的守约方的权利和救济在本协议或本协议的任何其它条款因任何原因而无效或终止的情况下仍然有效。

  第八条 法律适用

  8.1 本协议的签署、有效性、解释、履行、执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并受其管辖。

  第九条 争议解决

  9.1 协商

  双方如就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9.2 仲裁

  如果在六十(60)日内双方经协商对争议仍然无法达成一直意见,该争议应依本协议规定提交仲裁,以作为最终及排他的解决方式。仲裁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该规则内容应被认为以提及方式包括在本条内。申请人一方和被申请人一方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任何一方未能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选定仲裁员的,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应于北京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十条 生效和变更

  10.1 生效日

  本协议在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生效。

  10.2 变更

  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除非经双方书面签署,否则不应生效。

  第十一条 通知

  11.1 本协议条款之下所允许或被要求发出的所有通知以航空挂号邮递、快递或传真等书面通知方式发送至另一方如下地址(或另一方书面通知的其它地址),则应视为通知发出方已经适当履行了通知义务。本协议下收到通知的日期或通讯往来的日期为信件寄出后的五(5)天(如果以快递等邮递方式递交的信件),或者是发出后的两(2)个工作日(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

  送至: 回购方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送至: 被回购方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第十二条 其它

  12.1 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有关本协议事项的完整协议,取代此前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意向或谅解,并且只有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方可修改或变更。

  12.2 本协议条款可分割,即如果任何条款被认定为不合法或不可执行,该条款应当从本协议中取消,且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12.3 任何一方不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其它合同或协议项下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不应视为对该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并且任何个别或部分地不行使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不应妨碍任何将来的对该权利、权力或特权的任何行使。

  12.4 本协议以中文写成并签署一式六(6)份,其中回购方和被回购方各执二(2)份、回购方留存二(2)份备档或用于登记之用;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有效性和效力。

  (以下无正文)

  回购方

  签署:

  日期:

  被回购方

  签署: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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