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配员协议书
(以下简称甲方)和 (以下简称乙方)于 年 月 在 就雇请乙方船员赴甲方所属/管理船舶工作事宜,经友好协商,双方一致确认按下列条款履行本协议。
一、 船员派遣
(一) 甲方根据实际需要雇请乙方船员,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按附件一的配员情况及下列船员雇佣标准向甲方提供身体健康的合格船员上船:
1、 高级船员须持相符或高于其受聘职位的有效并被船旗国认可的船员职务证书和符合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STCW95)所规定的培训证明。普通船员须持符合(STCW95)所规定的培训证明,并确保其所持的证书是正本、属于其本人且有效期在12个月以上。
2、 船员须身体健康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签发的有效期不少于一年的健康证明书及船旗国认可的体检证书。
3、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雇佣船员的书面资料,经甲方同意后方可选派,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或调换。
(二) 船员自上船之日起(在国内任何港口上船者,从上船之日起)至离船之日止,甲方以双方所商定的船员基薪、加班费、休假金标准(见附件一)按雇佣船员实际天数以美元结算船员工资。其中,船员离开集结地至上船员途中及船员离船至返回集结地途中,甲方只按实际天数支付船员基本薪金。
(三) 船员离开集结地前,乙方应准备好船员上船的'有关手续和证件。船员须持有应的船籍国证书。
(四) 乙方应配合甲方ISM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的需要,对船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并按甲方要求提供船员的有关书面资料。甲方应保证其所属或管理的船舶拥有合法的船籍登记、船舶安全、船舶适航、合法营运及向权威保险公司投保。此外,甲方还需提供必要的船舶技术资料,供乙方作为派遣船员时参考
二、 航行区域
船舶应在船舶保险的范围内航行。如果根据船东或租家的需要,且为保险公司书面确认,船舶可以在船舶保险范围以外的区域航行。
如果船舶必须在有战争危险的区域航行,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并征得船员的同意。一旦船舶进入有战争危险的区域,甲方应向船员额外支100%的基本工资作为战区津贴直至船舶离开战区为止,但战区津贴至少要支付5天。
三、 工作和雇佣期限
1、 乙方船员在船工作期限为10个月(一般原则:在船10个月,但是前后有两个月的弹性调整时间,即依实际操作需要在船期间弹性调整为8-12个月),自船员离开集结地(厦门)之日起算至船员返回集结地(厦门)止。然而,如果合同已经到期,但船舶尚未到达方便港口,则船员的服务期可延长到下一方便港口。
2、 乙方船员在船连续工作超过10个月,乙方船员自第11个月起每月可增加基薪的10%作为超合同奖直至船东于方便港口安排离船为止,原则上乙方船员在船服务应不超过12个月。
3、 如果是由于船舶营运的需要,在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在征得船员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乙方船员调换到所属的任何其它船上工作。
4、 如果乙方船员在合同期满后要求继续留船工作,应当至少提前一个月向船员管理部提交申请报告并取得船东的许可。
四、 旅行费用
1、 甲方应当支付船员在上船时自集结地至登轮港和下船时自离轮港至集结地期间的旅行费用、住宿费用等;船员的国内集结时旅行、食宿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2、 船员乘飞机上船或下船返国,其行李重量应当按航空公司的通常规定,由船东支付。超过限重的费用船员自己承担。
3、 尽管有上述(1)款的规定,船员由于个人过失导致未能完成合同,船员应当承担遣返费用。
五、 船员上船、遣返、调换
(一) 船员上下船安排
1、 上船人员一经确认后,甲方应尽快通知乙方船员的上船日期、港口和港口代理地址。乙方提供船员名单,包括中英文姓名、职务、出生日期、出生地点、护照和海员证号码及有效期等资料。
2、 船员自离开乙方集结地至国外上船的交通费、旅馆费、伙食费等费用由甲方支付。如果该费用由乙方代为垫付,所垫付款项由甲方返还给乙方。船员雇佣关系终止时,甲方应负责将乙方船员遣返回家,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 船员过失与更换
1、 船员因技术业务或工作责任心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甲方有权辞退,但事先应通知乙方,并提供有关材料,以利于乙方在方便港口更换船员。
2、 船员因个人原因在合同未到期以前提出休假或以身体不适为由提出下船,或者医院未开具不适合船上工作证明,都将被认为是违反合约的行为,当事船员将负责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换员费用,甲方有权从其工资中扣除相关费用。
3、 船员按合同在甲方船舶服务期间,即为甲方的雇员,乙方不承担船员在受雇期间因疏忽或失职造成的船舶事故责任所产生的经济赔偿。
六、 船员工资、伙食费、管理费及杂费等标准
1、 (1)船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固定加班费和休假金,详见附件一《船员租金标准》。
(2)船员伙食费不低于 美元/人/天,由甲方直接支付给船长;
2、 (1)甲方应支付乙方管理费 美元/人/月;
(2)甲方应支付乙方杂费 美元/人/合同,作为船员上下船时的国内集结时交通、住宿、体检等费用。
3、甲方还应承担下述费用:
(1)办理船员签证产生的费用;
(2)办理外籍证书费用。
七、 正常工作时间、加班和额外劳动
1、 船员通常工作时间包括星期六在内为每天8小时,每星期共44小时。船员通常工作时间以后的工作计为加班时间。如果每月加班时间累计超过103小时,其超过部分甲方按普通船员各自的加班费率支付加班费。
2、 合约指明的公共节假日包括星期天为加班时间。
3、 高级船员即使每月加班时间累计超过103小时,也不享受加班费。
4、 船长根据船舶安全和有效航行的需要可以延长船员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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