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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借据初探散文
一、证明信用关系的方式不是一成不变的
用来作为证明信用关系的借据,是随着生产的发展,产业资本和货币资本的出现,商业信用和货币信用的发生而产生的一种证明信用关系的方式。在旧中国,这种方式,曾被资本占有者用来作为剥夺劳动剩余价值、赚取高额利润的法律上的有效凭证。是由远古时代“结绳记事,刻竹作书”为始,由于劳动工具的逐步改进,劳动果实有了剩余,部落之间劳动所得的不平衡,除了以暴力强行抢夺之外,又出现了互相借取,这便是我国信用的早期阶段。它从物资抵押演变到字据,成为我国早期的借据雏型。乃至后来,为民间所广为利用,作为借贷双方“恐口无凭”以提防抵赖的“真凭实据”。然而,在尔虞我诈、弱肉强食的旧中国,一切为封建专制者所操纵,财阀之间,大鱼吃小鱼,有时,反而成了土地、资本占有者霸占、掠夺、并吞弱小庶民百姓的欺诈手段,威逼按押,强立假据,却往往成了皇家衙门的“公证”。
但是,借款立据已成为我国人民借贷所必循的成规,为我国人民打下了深恒的烙印。几千年来,一直把它作为证明信用关系的唯一方式,甚至当作一种不可更易的“法度”。同其他事物一样,借据也有它的产生、兴盛和衰老的序例演变过程,直至被另一种新的事物所取代,从而就完结了它的历史使命。借据在我国历史上,在单式记帐的会计核算年代,曾起了一定的作用,因为单式记帐,反映不出资金的结算方式和款项去向,只是一个业务收支记录,不据原始凭证记帐,既使有了简单的原始凭证,亦无齐全要素,在这种倩况下,就只有依靠借据才能证明信用关系。可见,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借据是证明信用关系所不可缺少的方式。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生产的迅速发展,信用活动日趋频繁和复杂,银行贷款一律逐笔立据的做法,已不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于是出现了“限额贷款”(契约)、“活放活收(存贷合一帐户)”、工结算贷款(据物资保证增减调整贷款额)”等不同种类的贷款。这些贷款,都是以银行会计凭证和帐户作为收、放的依据,而不再依赖借据。可见,证明信用关系的方式是随着业务的发展而不断地变化,不是一成不变的。
二、银行贷款借据如今已经不再是证明信用关系的唯一方式
如前所述,我们国家银行现行的商业贷款,采取了“存、贷合一活放活收”;对“工业结算贷款”,采取了按发出商品的价额增减,作为调整贷款余额的依据。工商业中的结算帐户,凡体现为资金运用方余额者,均为银行贷款,这些帐户,不要求也不可能做到逐笔立据。这些帐户,就是以银行凭证和会计帐簿代替了借据。至于,有的贷款银企双方签立“契约”或核定最高额度,是为了计划放款之需,而不是为了明确信用关系。所以说,银行的凭证和会计帐户,是又一种证明信用关系的方式,借据已不再是唯一的证明信用关系的方式了。
经济范畴中的信用,就是指的借贷行为,就是资金支配在一定时间内的有偿转让。在这个意义上讲,银行吸收的个人存款,也是一种信用活动,只不过债权方是个人,债务方是银行,双方的权务关系不同,银行吸收的各种存款,并不立据,而只采用一种相当于借据的证件――存款单,用来明确信用关系。由此看来,既然债务(吸收存款)不签定借据,债权也可不一律立据,当代比较发达的国家,个人存款,采用“磁带存折”,通过电子计算机中心网络可在全国各地的各家银行机构存取,根本就没有签字立据的手续,同样也做到了不错不乱,明确信用关系。由此可见,明确信用关系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它是随着业务发展的需摹和技术不断进步而不断变革、创新的。
三、贷款借据在银行信用活动中的作用已经消失
我们国家银行不同于资本主义的货币资本。我们银行发放贷款是为了扶助和促进生产发展,扩大商品流通,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借贷双方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因而有着共同的目的。银行对个体承包户发放贷款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生产、生活的关怀,事实证明,广大农户是丰收不忘国家支援,积极主动偿还国家银行到期贷款,很少发生“赖债”纠纷,至于需要到法律部门去裁决的事件,已很少见。而在核算上的差错完全可以经查验原凭证去排除。通过核对原始凭证,双方的纠纷即可解决、可以设想,假如有了这种纠纷,也是要从实际出发,以事实诈为依据,而不能单单只凭哪一种“证件”(如借据)就能做出裁决的。
现行的农业贷款借据已被复式记帐和日臻完善的会计核算手续、原始凭证和帐户所取代。现行农业贷款付出凭证具备了借据的全部要素,而且还标明款项的去向和结算方式(转帐去向或付现金)、确切的进帐日期与核算过程中的全部签署,它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实质上,分户帐就是这些原始凭证的“汇总”,因此说现行银行的贷款分卢帐,在会计核算法律上可起双重作用。复式记帐原理的基本特点是有收必有付,收付必须相等,由于一切帐簿必须据原始凭证产生,任何一笔业务活动都能查出它的来龙去脉并且采取了总、分双线核算,互为核对的科学会计核算方法,在核算过程中能够自行排除大部分差错,而借据的增减变化必须依附子确切参与了业务活动的会计凭证去记录增梢,所以说复式记帐原理的普遍应用,农业贷款借据的原有积极作用亦随之消失,它已被会计凭证和帐户所取代。贷款所立的借据,已被不断变化着的信用活动(部分偿还或展期)所打乱,而约定的偿还日期,达不到十分准确,借据上的“部分偿还记录”,只由银行单方记载,实际上,发生部分偿还的借据,已由据变成了“帐”,因而要核实它,就必须查验原始单据――放款收回凭证,这个凭证借贷双方均有联存查,绝无抵赖的余地。另一方面,偿清的借据,事实上做不到当时退给还款人。借据对银行或贷户,均成了一种“额外”负担并无实际意义。
四、取消农贷借据,以帐为据势在必行
过去,由于农业贷款执行“有帐有据”的会计核算原则,搞了帐、据双设。实际上,会计核算原则规定的“有帐有据”不是对所有贷款都一律这样要求。其实在农贷上,也从来没有真正做到“有帐有据”。历史上我们采用过“以帐代据”、“以据代帐”,或“帐据双设”,结果,帐据皆不完整,使会计档案支离破碎,查找困难,各行的农贷差错率历来高于其他帐务的差错率。
近几年来,由于农业贷款对象的转移,由对生产队发放贷款,转向承包户、专业户和重点户发放贷款,同样数额的贷款资金活动,业务笔数却增大三十多倍,逐笔立据,为发放、回收、计息带来了很大的压力、所谓“日清月结”、“帐据相符”、“本息不错”在大部分基层单位已成为一句空话:我认为,现行银行的农业贷款借据,已经不能独立作为法律上裁决信用纠纷的唯一合法凭据,因此,应该取消农业贷款借据,实行“以帐为据,帐面计息”的核算方法(具体核算办法待研究专题发表)。这样做,有利于简化会计核算手续.降低费用开支,节约人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核算质量,能同与日俱增的业务发展需要相适应,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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