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岳麓书院建筑群被国务院批准为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岳麓书院历经千年而弦歌不绝,学脉延绵。北宋开宝九年(公元976年),潭州太守朱洞在僧人办学的基础上,由官府捐资兴建,正式创立岳麓书院。北宋祥符八年(公元1015年),宋真宗召见岳麓山长周式,御笔赐书“岳麓书院”四字门额。 [1] 嗣后,历经南宋、元、明、清各代,至清末光绪廿九年(公元1903年),岳麓书院与湖南省城大学堂合并改制为湖南高等学堂,沿用书院旧址。中华民国15年(公元1926年),湖南高等学堂正式定名湖南大学,仍就书院基址扩建至今。
岳麓书院学院学规
岳麓书院的学规,最早源于朱熹的《书院教条》,到清代乾隆年间,欧阳正焕任书院院长时,提出“整、齐、严、肃”四字并撰诗,刻在碑上嵌于书院讲堂右壁。
岳麓书院学规:时常省问父母;朔望恭谒圣贤;气习各矫偏处;举止整齐严肃;服食宜从俭素;外事毫不可干;行坐必依齿序;痛戒讦短毁长;损友必须拒绝;不可闲谈废时;日讲经书三起;日看纲目数页;通晓时务物理;参读古文诗赋;读书必须过笔;会课按时蚤完;夜读仍戒晏起;疑误定要力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