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校车安全
幼儿园校车安全1
为规范校车接送过程的管理,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避免错接、漏接情况的发生,特制订该制度:
一、跟车老师必须在乘车前仔细对照乘车名单,与领队老师确认核实当日乘车名单及人数无误后,方可上车。
二、每次车辆出发前,驾驶员需全面检查车辆状况正常后方可出发。校车定时参加年检和交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驾驶员需带齐所有证照,保证良好的身体状况,不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
三、如有幼儿因特殊原因更改上、下车时间或改乘其它线路车辆,家长须提前通知幼儿园,跟车老师必须在当日记录中做特别说明,以免遗漏。
四、跟车老师在跟车过程中,必须对照乘车清单,确认每个站点上、下车的幼儿,并在每个相应的名字后打勾确认。
五、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前,必须对整个车厢进行检查,确认没有一个幼儿被遗留在车上。
六、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后,必须再次检查乘车记录,并在乘车表上签名确认后,再请园长签名每月底交办公室备案。
七、督促校车司机必须保持车辆匀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驾驶的行为。
八、检查校车司机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确在各站点停靠,无论该站点是否有人上下车。
九、提醒校车司机必须在幼儿上车坐稳后,跟车老师示意可以开车后,方可启动车辆前行。
十、家长接送幼儿必须出示接送卡。
十一、校车站点及乘车幼儿名单需变更时,由每条线路组织教师提前通知到该车所有跟车人员及司机。
幼儿园校车安全2
为进一步落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校园及学生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关于开展校车及学生交通安全工作专项行动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保障师生的乘车安全,我们对我园的校车及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教育,进行了一次彻底的大检查,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检查小组,全面检查
我园成立了以园长为首的幼儿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针对各项具体安全工作开展排查活动。同时召开幼儿园老师集体会议,学习文件,要求教师提高责任意识,增强安全常识,切实认识到幼儿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保证把孩子教育好,管理好,保护好,让家长放心地将幼儿交到我们的手中。
二、提高认识,积极发动
开学初,我园接送幼儿车辆管理小组召开了司机安全会议,我园也根据这一会议精神及时召开全体教师会,集中力量把幼儿乘车安全工作为我园头等大事来抓,从思想上,意识上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做到关爱学生,关爱生命,明确责任重于泰山,不做表面文章,严禁工作不到位。
三、强化责任,加强领导
幼儿园根据上级有关安全工作会议要求,开学初召开了全体教师和责任教师会议,学校领导小组成员针对开学前期幼儿园工作和可能存在的实际问题,做了全面部署。各班责任教师,值班教师;负责乘车幼儿的安全教育,安排幼儿按乘车顺序站好队,监督幼儿乘车纪律,保障幼儿上下车安全。
四、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我园每学期都对校车进行检查,现有一辆接送幼儿车辆,车辆手续齐全。行使路线严格安排,车辆不存在超员现象。
我园通过观看安全录像活动,教育幼儿不坐非法营运车,上下车排好队,不拥挤,不打闹;与接送老师签订了接送安全责任书;与接送幼儿车辆驾驶人签订安全驾驶责任状;对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和安全教育;对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教师和相关人员进行严厉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引以为戒,吸取教育,常抓不懈。
吸取其他幼儿园校车的事故,引以为戒,我园各项安全工作对照要求落到实处,并制定了整改措施,严格执行各项制度,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幼儿园校车安全3
驾驶员的职责及安全行车规定
1、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3、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4、遵守交通规则,不疲劳驾车,不违章驾车。
5、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由当事人负责。
8、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9、接送学生前20分钟,司机应提前做好准备,随时等候出车。
10、司机要服从园长的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11、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通知学校。
12、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主管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再向管理部门报告。
车辆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工作,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必须保证在不延误解送幼儿的情况下,进厂修理(特殊情况例外)。
3、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园长。
4、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完好,方可签字提车。
司机接送幼儿规定
1、家长未在接送地点等候,可打电话通知家长,无人接幼儿必须送回园里,绝不可以让幼儿独自回家。
2、若有家长要求司机在沿途增添停车点或更改线路。司机可示意家长写申请信,在不违反交规情况下经园方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机应按校车表的时间准时到达接送点,若提前到达应确定已上齐幼儿,否则需等候至预定时间方可开车。
4、接送幼儿一律实行接送卡接送幼儿,无卡代接司机在接到家长委托电话后方可将幼儿交予代接人。
跟车教师安全工作职责
1、跟车教师必须提前10分钟上车,负责安排幼儿入座上车维持秩序,作好安全乘车的准备工作。上车时,跟车教师清点幼儿人数,让幼儿站队上车,没有教师带领的幼儿不能上车。接幼儿来园时跟车教师要下车接幼儿上车,安排好幼儿的座位。车到园后,幼儿下车,跟车教师与本班教师交接,清点本趟车上各班幼儿人数。
2、跟车教师要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始终和司机保持密切合作,协调一致,对家长、幼儿态度和蔼、细心周到,服务热情。
3、跟车教师在开车前后及时开关车窗,以保障车内空气流通,并根据气候变化为幼儿上下车做到及时增减衣服。押车教师要时刻提醒幼儿,幼儿不要将头手等身体的部分伸出窗外,窗户不要打开的过大。
4、跟车教师保证各班联系单及幼儿园通知单,准时发给家长;并将幼儿服药准确地带回交到各班教师手中,保障幼儿及时服药。
5、跟车教师要掌握幼儿尤其新入园幼儿的乘车起始、终点,对家长提出的线路更换和正确建议高度重视并及时反映,以便更好地解决而服务于家长。
6、老师根据各车接送名单,接送幼儿的往返乘车并不准有幼儿漏上或错上车的事故出现。
7、送幼儿时车要靠边停,跟车教师要先看一下前后是否有车辆,确认无车辆时,教师要先下车后再让幼儿下车,同时教育幼儿下车后不要奔跑,等车走后再走。确保每个幼儿安全到家。
幼儿园校车安全4
为保证乘坐学生的交通安全,解决家长的后顾之忧,我作为接送学生车辆驾驶员,有责任和义务保证乘车学生和随车老师的乘车安全。因此,我郑重向学校(幼儿园)做如下保证:
1、熟悉接送学生车辆运行路线,熟悉乘坐学生,按时接送学生,坚决杜绝其他无关人员私乘接送学生车辆。
2、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3、出车前带齐有效合法驾驶、行驶证件;行车时,密切注意车内、车外动向,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严格遵守交通信号、交通标线、交通标志,中速行驶,安全礼让;严格按照车辆核定载客人数乘坐学生,做到不超载行车、不私自改变行车路线、不中途加油(水、气)停车;不边开车边接打手机。
4、经常对车辆进行保养,确保车辆的制动、转向、刹车、雨刷、安全带、灯光等设备处于完好状态,杜绝带病车上路。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卫生。
5、每天接送完毕以及每周日下午,检查油路、电路和车辆各种部件,并及时排除问题,确保次日顺利发车。
6、保证按规定参加车辆的检验,杜绝开拼装车、报废车等上路。
7、坚决杜绝酒后开车、闯红灯、疲劳驾驶、超载超速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其它不文明驾驶行为。
8、作风正派、举止文明、身心健康;服从学校和随车老师的监督管理;与家长、学生、随车教师和睦相处,密切配合随车老师做好学生的接送工作,确保正常营运。
以上保证,我坚决做到。如因自己失职引发学生安全事故,愿承担相应的责任追究。
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签字:
校车驾驶员签字:
二〇 年月日
幼儿园校车安全5
为切实加强我校学生接送车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杜绝安全事故,保障学生乘车安全,根据江华县《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接送学生幼儿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各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以下简称甲方)实际特与校车方(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此交通安全责任书。
一、参与我校校车的车主即是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员(校车方,以下简称乙方)。
二、乙方提供车辆号为:
(1)、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2)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没有累计记满12分的记录;
(3)未发生过致人死亡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
(4)驾驶证依法经公安部门审验合格;
(5)身心健康,言行文明,无嗜酒等不良习好,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6)无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三、乙方提供的校车不能是报废车、套牌车或假年检车或未年检的车辆。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手续齐全,须持有各种合法证件,以保证校车畅通无阻,顺利接送学生。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法律、经济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含安全事故,车辆被扣、罚款、执照、扣留证件等)。另乙方一切合法证件的复印件交学校保管。
四、乙方必须配备随车人员1-2名,每天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注:随车人员必须认真填写随车记录交由值日老师核实后方能行车走人)。
五、在接送过程中,因车辆故障或其他原因而误时,乙方必须自己找车按时接送学生,不得发给学生路费自行回校或回家,更不得甩掉学生不管,而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或经济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应按照指定路线和接送点接送学生,不得擅自改变路线和接送点。如有改动,当由校方主管领导决定;乙方应安全送返指定接送点,学生不得漏送漏接、不得没到接送点提前让学生下车,否则,一切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有责任与义务处理接送期间突发事件。(1)、在接送学生过程中发生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时,及时采取措施对学生进行保护,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2)、发生车辆交通事故时,及时采取救助措施,保护现场,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如遇突发事件不予理睬,听之任之,将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八、接送时间内,乙方司机文明行车,安全驾驶,不得打骂、侮辱学生,不与学生、家长争吵。保持车厢内外整洁,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必需配备有效的`灭火设备。
九、在接送过程中如司机违规或操作不当,造成事故,由该车司机或车主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严禁酒后开车,开车时不准抽烟,不准接打电话,不准和他人交谈,不准开快车。
十、乙方提供的车辆每天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和线路接送学生,保证学生正常上下学的时间。接送过程中,如发生汽车故障,乙方必须调过其它合格车辆接送,费用责任由乙方负责。
十一、在接送过程中,证件、手续一切齐全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司机故意违章或没带齐有关证件的、其罚款由乙方承当;发生超载,被交警部门扣证、罚款,均由乙方承担。
十二、乙方应交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给甲方为风险保证金,乙方当为学校接送校车身份期间不遵守此责任书,甲方不予退还乙方风险保证金。
幼儿园校车安全6
一、学校主要职责
1、学校为每一位驾驶人提供一台运营手续完备的接送学生车辆,专人专车,主要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
2、学校为每辆车配备必须的卫生、维修等工具,车辆加油、维修事项由学校协同教育局校车管理办公室统一办理。
3、学校为每辆车配备二名随车照管人员,协助驾驶人完成学生上下学接送任务。
4、学校按月对驾驶人进行常规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协同教育局校车管理办公室发放基本工资和考核工资。
二、接送学生车辆驾驶员主要责任
1、驾驶人要符合校车驾驶要求,确保所提供的各种证件真实有效。 2。驾驶人要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和安全培训,严格遵守学校的相关制度,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做到文明行车、安全礼让、无违章、无事故。
3、热爱本职工作,服从调派,遵守纪律,不擅离职守。 4。爱护车辆,坚持定期检查制度,不开带病车,确保行车安全。 5。按规定做好车辆的保养,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6。认真、准确填写接送学生车辆相关记录。
7、在驾驶过程中要做到礼让三先,谨慎驾驶,避免开违章车、赌气车、疲劳车、英雄车。
8、严禁工作时间饮酒;严禁酒后驾车;不经学校批准不得将车交给其他人员驾驶。
9、熟悉必要的安全救护知识,会使用必要的车载消防及急救器材,遇事沉着冷静,并在第一时间给学校分管领导报告。
三、责任追究
1、违反上述规定、有失责行为,由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给予适当处理。 2。驾驶人必须按时参加学校和局校车管理办公室组织的安全培训,并落实到位,不参加会议的扣元/次。
3、驾驶人应按照指定路线和接送点接送学生,不得擅自改变路线和接送点,驾驶人应安全送返指定接送点,学生不得漏送漏接、不得没到接送点提前让学生下车,否则,一切不良后果由驾驶人承担。
4、驾驶人有责任与义务协助随车照管人员妥善处理接送期间突发事件,如遇突发事件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5、在合同期间内,特别是在校车接送时间内,要注意自身言行、仪表,其思想言行不得有损学校形象,要礼貌待人,不得打骂、侮辱学生,不与学生、教师、家长无理争吵,否则每次扣50元。
6、驾驶人要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线路接送学生。如果出车迟到十分钟,每次扣50元,请假一天,扣相应天数工资的'1/2(主要用于另请司机的部分费用),旷工则扣当日工资的2倍。
7、驾驶人如严重失职,发生相关恶性事故,经研究,给予严肃处理,直至解除合同。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学校负责人和校车驾驶人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校长(签名)xxx驾驶人(签名)xx
x年x月x日
幼儿园校车安全7
一、校车安全各岗位职责
1、校车驾驶员的职责
(1)学校司机必须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司机应爱惜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3)司机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不得将学生载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单据先由队长签名,然后由后勤处签名,方有效。
(5)司机发现所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队长,队长报后勤处,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未经批准不允许私自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
(6)当车回来,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锁好保险锁。
(7)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经常检查,整齐证件才出车。
(8)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点前必须睡觉(特殊情况例外),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9)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10)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以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11)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12)司机对师生应热情、礼貌,说话文明。
(13)司机接送学生,要准时出车,不要误点。
(14)未出车时,司机应在办公室,随时等候出车。
(15)司机要服从队长的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16)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 通知负责人,并说明原因。
(17)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18)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9)司机未经领导批准,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驾驶学校任何车辆,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21)后勤处每学期负责对司机期考核、评级奖励。
(1)跟车老师必须在乘车前仔细对照乘车名单,确认核实当日乘车名单及人数无误后,方可上车。
(2)如有幼儿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点或改乘其它线路车辆,家长须提前通知幼儿园,跟车老师必须在当日记录中做特别说明,以免遗漏。
(3)跟车老师在跟车过程中,必须对照乘车清单,确认每个站点上、下车的幼儿,并在每个相应的`名字后打勾确认。
(4)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前,必须对整个车厢进行检查,确认没有一个幼儿被遗留在车上。
(5)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后,必须再次检查乘车记录,并在乘车表上签名确认后,再请园长签名每月底交办公室备案。
(6)督促校车司机必须保持车辆匀速行驶,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驾驶的行为。
(7)检查校车司机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确在各站点停靠,无论该站点是否有人上落。
(8)提醒校车司机必须在幼儿上车坐稳后,跟车老师示意可以开车后,方可启动车辆前行。
(9)校车站点及乘车幼儿名单需变更时,由每条线路组长通知到该车所有跟车人员及司机。
(10)家长接送幼儿必须出示接送卡。
3、GPS监控人员的职责
1、熟悉并掌握GPS安全监控系统的各项功能和具体操作。
2、随时关注GPS系统使用情况,并在车辆出现超速、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时对驾驶员进行及时提醒,防范和控制驾驶员在行驶途中的各类违章行为。在上班过程中不得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和游戏。
3、在车辆发出劫警报告时,进行报警确认,并进行相应的处理;有问题无法处理的,应及时上报。
4、对于监控中发现GPS系统有故障的车辆,及时上报并下发维修单,保证GPS系统的正常运转。
5、监控中发现车辆驾驶员有违章行为的,按公司GPS管理规定处理并及时上报。
6、按规定采集车辆行驶记录数据,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违规车辆月度明细,应交相应管理部门审核处理,重要监控信息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7、GPS管理不得越权使用,也不得将使用权私自赋予他人。管
理员严格按管理权限使用,如须授权相应人员使用,应经领导签字同意方可授权。
二、校车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的学习、培训、教育制度;
1、组织从业人员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的各种安全培训,制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学习考核计划。
2、每月组织两次以上安全教育培训、业务学习,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精神,落实安全工作任务,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3、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由幼儿园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召开,
参加的人员为驾驶员、跟车人员。
4、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的主要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以及道路危险货物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2)幼儿园概况、行业特点、操作规程,安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应急预案等各种管理制度;
(3)预防事故的一般知识以及发生事故的应急救援知识;典型
事故案例分析
5、驾驶员每月参加安全学习不得少于2次。参加人员必须按时到会,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时参会的需向幼儿园领导请假,3日内自觉把学习内容补上。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超过三天以上不补课学习的从业人员,第一次扣风险押金50元,2次或2次以上不参加学习的,停车1天集中学习或取消驾驶员资格。
6、缺席人员由公司采取发放学习资料,单独召集进行学习教育培训等方式进行补课,学习内容不变;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到位,确保培训教育面达100%。
7、驾驶员必须切实做到安全生产工作警钟长鸣,警示高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三、校车安全运行操作标准和细则要求;
1、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幼儿园校车安全8
为进一步提高幼儿园孩子的交通安全意识,5月11日上午,午朝门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组织民警走进新街口幼儿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针对孩子们活泼好动、好奇心强等特点,民警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开展此次活动。同时,民警还通过向孩子们提问题、做解答的方式,提醒孩子们出行时要注意遵守交通法规,不要在马路上追逐玩耍。最后,民警教孩子们学习交通指挥手势,引发了他们的浓厚兴趣,在寓教于乐中进行了交通安全的`宣传。
通过此次活动的开展,孩子们受益匪浅。“我以后过马路一定会走斑马线,养成好的习惯。”活动结束后,一位小朋友告诉记者。
幼儿园校车安全9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搭乘校车学生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幼儿园校车管理条例。
一、本规定所称校车是指汉阳区学校、幼儿园(含民办教育机构)自购或租借的专门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
二、各校(园)要成立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校(园)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负责领导、督促、检查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每月进行一次校车运行情况检查,并作好记载。
三、使用校车的学校(园)应当与区公安机关交通大队、教育局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
应当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使用租借车辆的学校应当与出租、出借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交通安全责任,管理制度《幼儿园校车管理条例》。
四、使用校车的学校(园)必须建立有关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
应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和车辆台帐,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建立和落实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督促驾驶人员规范操作、文明行车,保持安全车速;建立学生照管人员责任制度,确保每辆校车配备学生照管人员,负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防止校车出现超速、超载、乱停靠上下学生等情形;建立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自觉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局的监督检查。
五、校车必须按核定准载人数,乘坐校车,不得超载。
严格遵守既定校车行驶路线图和停靠站点的。要求校车驾驶员要有准驾同类车型3年以上的驾龄。校车必须喷涂统一颜色, 必须有校车专用标识、标志。上路行驶时,应按照规定正确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
六、学生照管人员在乘车过程中维持学生乘车纪律,严禁学生干扰司机驾驶。清点上、下车的学生人数无误后,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知司机可以移动车辆。跟车学生照管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安全日志。
七、使用校车的学校不得租用证件不全、超载营运、不具有法定营运资质的车辆接送师生,必须同法定营运单位签订运输合同和安全责任书。不得强迫校车驾驶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校车。
八、学校校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产品;
(二)依法办理了机动车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
(三)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准。
以租借的机动车作为校车还应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
九、驾驶员应服从调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出车前应认真做好车辆的安全检查,确保行车安全。
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不疲劳驾车。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驾驶员不得饮酒驾驶校车。经常学习交通法规。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十、校车驾驶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没有累计记满12分的记录;
(三)未发生过致人死亡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
幼儿园校车安全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
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八条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九条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一条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七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十八条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九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二十一条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第二十二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第四章 校车驾驶人
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二十六条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二十七条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五章 校车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条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第二十九条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三十二条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三十三条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第三十四条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三十五条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三十六条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章 校车乘车安全
第三十八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第三十九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四十条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第四十一条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第四十二条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五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九条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
幼儿园校车安全11
目前,时值冬季,早晨雾大,路况多变,给我县各幼儿园的校车运行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现将埃及“11·17”校车事件情况通报全县,请各学区、幼儿园认真汲取该事件的惨痛教训,进一步增强校车安全管理措施,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严格执行校车接送程序,确保幼儿园校车运行安全。县局再次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接送时间。目前,我县各幼儿园每天早上接幼儿的时间均在6:00左右,此时,天尚未亮,加之多为大雾天气,光线不好,能见度差,给车辆运行造成极大的危险。同时,幼儿家长要早起等候,易引发人身安全事故。为此,县局决定从即日起,各幼儿园校车统一接送时间调整为早上7:00开始接幼儿入园,下午接送时间为3:30开始送幼儿离园,请各幼儿园严格遵循统一的接送时间。对于不按规定时间接送的将进行严肃处理。
二、增强安全意识。各学区要以此次事件为鉴,及时召开辖区班子、幼儿园园长、校车驾驶员会议,加强对园长和驾驶员安全教育,进一步提高校车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定期对校车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培训,不断增强对幼儿园校车的监管力度。各幼儿园要组织全体人员召开冬季校车安全管理会,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加大对校车的维修与管护措施,确保校车安全行驶。遇到特殊天气,要及时调整接送时间,特别是下雪或路面结冰时,要停止校车接送,消除自然因素造成的`行车隐患。
三、完善接送程序。一是要进一步严格落实“一表四责”制度。为了加强校车管理,落实校车安全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校车道路交通事故,保证幼儿乘车安全,各幼儿园要严格执行“一表四责”制度,切实履行四级签字制度,未经学区领导签字,校车不得离园和入园。各学区和幼儿园要切实做好发车登记,做到超员行为不消除不发车、学区管理员不签字不发车、路面不清楚不发车,确保校车安全。二是严格落实校车安全运行“五关责任”制度。要严格落实定期检验、保养、维修制度,对车辆性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证照不齐、性能不好、安全状况达不到要求、不具备校车条件的接送车辆要坚决停用。对不符合条件的校车驾驶员要坚决辞退;要安排专人做好幼儿接送工作,要按月份或者周次安排跟车接送教师,接送教师每天要负责在幼儿上下车时清点核对幼儿人数,收车锁门前检查车内幼儿是否全部下车。三是严格落实校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各学区要进一步强化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力量,明确分工,细化职责,夯实措施,加强督查,确保校车安全运营。各学区、幼儿园的负责人是校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驾驶员是校车运营的直接责任人,接送教师对幼儿在车内安全及交接时安全负管理责任。各学区要加强对本辖区、本幼儿园校车的监管,细化幼儿园负责人、驾驶人、接送教师、安全监督管理员的责任。对校车超员甚至发生交通事故的,县上将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幼儿园校车安全12
近期针对我国校车出现的特大安全事故,如甘肃特大校车事故、江苏特大校车事故给我们带来了的惨痛教训,为防止同样事情的发生确保幼儿的乘车安全,我园根据交警部门和教育部门的有关要求作出以下整改方案:
一、对校车、司机进行一次排查摸底工作
我园现有教职员工21人,在园幼儿230人,现有有校车两台,需要乘坐校车的幼儿有62名,我园两台校车已申领校车牌照,并已按要求喷绘为黄色标志,分别是1X座的扬子中巴车,车牌号码是CS2102,车架号为LJ17YC3A7XO115116,由司机李冰同志负责驾驶,驾驶证号是X505211X7110250030准驾车型:B1,近三年内没违章记录,由黎秀负责跟车工作,每天行驶公里数是X0公里,校车的使用年限:CS21021XXX-20xx,另一台校车为12座的金杯面包车车牌号码是CSX30X,车架号码是LSYKF7A28XK011617,由张小明同志负责驾驶,驾驶证号是XX0X211X7502150031准驾车型:A2E,近三年没有违章记录,校车使用年限:CS21021XXX-20xx,每天行驶公里数是60公里,该校车由黄小圆负责跟车工作。
二、对司机跟车人员、小朋友进行安全教育
幼儿园进一步提高司机及师生安全重要性的认识,把“安全作为第一质量”来抓,并结合实际,坚持“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原则,进一步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认真落实安全课的教学时间、教学内容,要通过安全教育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加强自觉不乘坐非法运营车和杜绝无证驾驶,强化学生交通安全意识。
尤其是对司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做到安全礼让行驶、不喝酒开车、遵守交通法规。
三、加强校车的管理和保养维修工作
1、司机和跟车人员每天要严格控制每趟车小朋友的人数杜绝有超载的现象。
2、跟车和司机要做到每次要记录好上下车的人数,确保不把幼儿遗留在车上。
3、校车使用前应对校车作基本核查,如有故障,失窃或损坏等,应立即报告园长处理。
X、原则上校车每天应返回学校,将车停放于指定位置,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未按规定或失职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负责人赔偿。
5、每月定期对车的刹车、油路和发动机进行检查和清洗工作。
四、事故应急处理
1、校车运送途中遇不可抗力发生车祸及故障,应立即把幼儿疏散到安全的地方,立即扑救及报案并与园长取得联络。
2、每学期进行车上的特发事件演练最少一次。
五、逐步减少校车的使用
我园现有两台校车营运学生上学,将计划明年减少到一台校车,20xx年取消使用校车。
我园一直以来把安全放在首位,通过以上一系列的整改措施,各负其责,责任明确,互相配合,确保校车安全营运规范营运,为防止同样事故的惨痛教训,车祸无情,教训十分惨痛与深刻,严格执行各项制度,确保学校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幼儿园校车安全13
甲方:_____实验幼儿园
乙方:幼儿姓名:_____ 家长姓名:_____
为保证幼儿人身安全,防止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明确双方责任,幼儿园与乘车幼儿家长签订如下交通安全责任书。
一、幼儿园、驾驶员和家庭都有对幼儿进行交通安全、文明乘车教育的责任,并引导幼儿遵守交通安全规则。
二、幼儿乘坐校车,在指定站点上下车,由父母(或监护人必须满18周岁)接送幼儿。
三、等车时要求您和您的孩子在指定地点等候,要自觉维护等车秩序,排队等候不要拥挤,不追逐打闹,校车来时不要追着校车跑。
四、家长接幼儿下车后不要急于从车前或车后横穿道路,应走离车辆前后20米以上,再选择适当机会安全过马路。
五、家长尽量按时接送孩子,为保证孩子安全,不允许孩子独自回家。如未能按时接送、孩子因病因事不乘坐接送车均要提前电话告知接送教师。
六、早间自站点上校车后到幼儿园;下午自上校车后到指定站点下车,安全教育、检查由园方负责;幼儿早间上车之前和下午放学回家下车以后的`安全由幼儿家长(或监护人)负责。
七、本责任书一学年签一次,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监护人签字: _________ _____实验幼儿园
20__年___月___日 20__年___月___日
幼儿园校车安全14
一、学校主要职责
1.学校为每一位驾驶人提供一台运营手续完备的接送学生车辆,专人专车,主要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
2.学校为每辆车配备必须的卫生、维修等工具,车辆加油、维修事项由学校协同教育局校车管理办公室统一办理。
3.学校为每辆车配备二名随车照管人员,协助驾驶人完成学生上下学接送任务。
4.学校按月对驾驶人进行常规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协同教育局校车管理办公室发放基本工资和考核工资。
二、接送学生车辆驾驶员主要责任
1.驾驶人要符合校车驾驶要求,确保所提供的各种证件真实有效。
2.驾驶人要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和安全培训,严格遵守学校的相关制度,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做到文明行车、安全礼让、无违章、无事故。
3.热爱本职工作,服从调派,遵守纪律,不擅离职守。
4.爱护车辆,坚持定期检查制度,不开带病车,确保行车安全。
5.按规定做好车辆的保养,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6.认真、准确填写接送学生车辆相关记录。
7.在驾驶过程中要做到礼让三先,谨慎驾驶,避免开违章车、赌气车、疲劳车、英雄车。
8.严禁工作时间饮酒;严禁酒后驾车;不经学校批准不得将车交给其他人员驾驶。
9.熟悉必要的安全救护知识,会使用必要的车载消防及急救器材,遇事沉着冷静,并在第一时间给学校分管领导报告。
三、责任追究
1.违反上述规定、有失责行为,由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给予适当处理。
2.驾驶人必须按时参加学校和局校车管理办公室组织的安全培训,并落实到位,不参加会议的扣20元/次。
3.驾驶人应按照指定路线和接送点接送学生,不得擅自改变路线和接送点,驾驶人应安全送返指定接送点,学生不得漏送漏接、不得没到接送点提前让学生下车,否则,一切不良后果由驾驶人承担。
4.驾驶人有责任与义务协助随车照管人员妥善处理接送期间突发事件,如遇突发事件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5.在合同期间内,特别是在校车接送时间内,要注意自身言行、仪表,其思想言行不得有损学校形象,要礼貌待人,不得打骂、侮辱学生,不与学生、教师、家长无理争吵,否则每次扣50元。
6.驾驶人要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线路接送学生。如果出车迟到十分钟,每次扣50元,请假一天,扣相应天数工资的1/2(主要用于另请司机的部分费用),旷工则扣当日工资的2倍。
7.驾驶人如严重失职,发生相关恶性事故,经研究,给予严肃处理,直至解除合同。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学校负责人和校车驾驶人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校长(签名) 驾驶人(签名)
年 月 日
幼儿园校车安全15
为加强对幼儿园接送幼儿校车的管理,确保幼儿交通安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文件精神,明确园长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定本责任书:
一、幼儿园都应对校车进行严格管理。
二、幼儿园自备、承租用于接送幼儿的车辆,必须是具有合格资质的客运车辆,严禁使用拼装车、报废车、货运车、大小三轮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幼儿。
三、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国家标准,必须为校车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座险。在按规定进行年审外,每学期开学前应当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年检和技术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四、校车使用前应当上报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并备案,办理统一的校车标识、标牌,方可上路使用。未经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许可的车辆,一律不得接送幼儿。
五、校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且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验。
(二)近3年未发生过负有责任的交通死亡事故。
(三)近3年无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的。
(四)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做到校车安全检查、维护保养、驾驶员及跟车管理人员职责明确。要制定应急预案,有效处置突发事故。校车要主动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校车必须保持车辆整洁,车窗不得用金属材料固定封闭。
八、校车接送幼儿,必须有固定的行车路线和站点,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备案。不得随意更改行车路线,不得随意停靠,不得到有危险的地方行驶。
九、校车接送幼儿,除驾驶员外,必须有专人跟车管理学生。要严格按照车辆核定载客人数乘载幼儿,严禁超载。严禁校车驾驶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驾驶。
十、幼儿园组织师生外出参加集体活动必须报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租车必须到有资质的客运单位租用安全合格车辆,并对整个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管,确保安全。
十一、校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应当主动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幼儿园须及时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抄送的驾驶人违法情况对驾驶员进行惩处。
十二、幼儿园要开设交通安全教育课,经常对幼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明确乘坐校车的纪律;主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邀请交警进校园宣传交通安全知识,进行警示教育;组织学生开展交通安全知识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要教育幼儿并告知家长,不得乘坐货运车、农用车、大小三轮车等非客运车辆上学、放学。
十三、幼儿园应当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校园周边非法营运车辆进行整治,并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幼儿园路段设置交通标志。
十四、幼儿园要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并与校车驾驶员和校车跟车管理人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租用车辆的,须与租赁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逐车逐人明确安全责任。
十五、幼儿园园长是校车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驾驶员和跟车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幼儿园要强化安全意识,确保校车接送幼儿的安全。校车发生安全事故,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综治办(签章) 民办幼儿园(签章)
派出所(签章) 园长签名:
小学(签章)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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