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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应注意的四个方面的范文
民间借贷,是民间经济活动的形式之一。随着民营经济的崛起,村、居民个人手头的资金相应增多,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资金借贷的事也随之增多。民间借贷活动中,讲人情,不讲法律规范;讲深交,私下秘密进行;讲义气,不防日后风险;讲便捷,不拘程序手续等做法,使得民间借贷纠纷频频发生。有的告状无证据,有的因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手续不全,有的事实真假难辨,还有的非法借贷不受保护,最终丧失债权。防范民间借贷风险,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提倡书面约定。借贷双方形成借贷合约后,一定要以书面形式约定。常用的是“借条”,写借条时切忌只写“今借到某某人民币×××元”,更不能以“收条”代借据,最好的方法是订立书面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出具借条或签订合同时按约定将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利率、付款时间和方式、还款期限、担保人和担保方式等一一写清楚,并写明出具借条的日期和借款人签名。签名最好是借款人、贷款人、在场人共同会签。
二、应该依法约定。民间借贷与银行借贷一样,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必须合法。如约定利息,必须注意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规定,超过最高上限的部分不予保护,如果立约时未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确的,则视为不支付利息。如约定担保抵押,应注意用以担保的抵押物必须是借款人的合法财产,当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借款时,抵押物是可以由贷款人直接处分或变现的。
三、正确使用收条。借贷关系中的收条是收到贷款的凭证。民间借贷活动中,用“收条”代“借条”的现象并不少见,因收条、借条引起纷争的也屡见不鲜。收条一般是把收到属于自己或可以由自己支配使用的物品后而交给对方的证明。习惯上,民间借贷的借款人向贷款人常出具“收条”,以“收条”来代“借条”。在民间借贷争议中,可能产生两种理解,既可以认为证明借款人收到了贷款人出借的款项,也可以理解成是写收条的人收到属于自己而对方本应付给自己的款项,而非贷款款项。为避免此类纷争,要使用好收条,一是不要用“收条”代替“借条”;二是贷款人按借条或合同交付借款人款项后,由借款人出具载明“收到向某某借款多少”的收条交贷款人,作为借条或借款合同的贷款标的实际交付的证据;三是借款人归还借款时,贷款人出具载明“收到某某人归还借款多少”的收条给借款人,避免借条、合同存留废弃不当引起争议。这样,可以减少民间借贷纷争。
四、注意时效起算方法。时效是主张民事权利的一个重要环节,借贷侵权纠纷的法定时效为两年,从债权受到侵害时算起。借款时已约定还款期限的,从期限届满时起算;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期限的,从贷款人首次向借款人催还借款之日算起。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贷款人的债权虽未丧失,但会丧失法律救济的诉讼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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