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协议书

时间:2022-06-17 14:44:00 调解协议书 我要投稿

实用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三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协议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签订协议可以保障自身的权益不被侵害。协议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人民调解协议书3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实用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三篇

人民调解协议书 篇1

  申请人姓名:____ 性别:____ 出生年月:____民族: 住址: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

  被申请人姓名:____ 性别:____ 出生年月:____ 民族: 住址: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

  纠纷的主要事实和争议的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 与被申请人________ 纠纷一案 ,各方当事人自愿申请________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经审查,本案符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两方自愿达成如下的协议: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本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自觉和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本协议一式____份,由两方当事人、调委会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被申请人(签名)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调解员:________________记录员:____________

  ________人民调解委员会

  ____年____ 月____ 日

人民调解协议书 篇2

  甲方: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丙方: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丁方: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丁四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综合考虑各方实际情况,就20xx年 月 日发生在 方工地的甲方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经各方协商,现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各方确认甲方于20xx年 月 日在工作中于 工地受伤,后丙方垫付甲方 万元用于其治疗康复,对此,各方予以确认;

  二、甲方于20xx年 月 日治疗终结出院,继续康复,对此,各方予以确认;

  三、就前述甲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各方同意按一下比例划分各方责任,即 方责任为 %, 方责任为 %, 方责任为 %;

  四、方一次性补偿给甲方业已发生和将来发生的与此事有关的.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以及一切补偿和赔偿费用总计人民币 元整(大写: 万元 ); 方支付 方垫付甲方的各种费用 元(大写: 万元),甲方以及甲方有关亲属、朋友等不得用任何方式或者变相的方式以此事为由向乙方、丙方提出任何请求,至此,各方之间在履行本协议后相互之间不再有任何债权债务纠纷。

  五、、本协议经各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一份,各方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为本协议书附件。

  甲 方(签字):

  乙 方(签字):

  丙方:

  丁方 :

  见证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人民调解协议书 篇3

  当事人:

  兰花玉(继母,继承人),女,19**年**月**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区**路**弄**室。

  佘敏方(继子,继承人),男,19**年**月**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区**路**弄**室。

  佘亦蓝(继女,继承人),女,19**年**月**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区**路**弄**室。

  原西北工业学院毕业、1995年元月退休于**解放军****工厂的佘茂林(兰花玉丈夫、佘敏方和佘亦蓝父亲),20xx年11月18日过世。佘茂林生前所立自书遗嘱内容包括:一是安葬费、工作单位有关补助,均由兰花玉领去;二是大光路58号29幢208室归佘敏方,但须交15万元于兰花玉以作补偿;三是吴康四村49号208室房产,可让兰花玉居住到过世后归还,否则应按房价升值和原有购房出资比例,扣去其用于我治病费用后分给兰花玉全权处理;四是我原工作单位有关对老职工福利分房的处理,由兰花玉与佘敏方、佘亦蓝共同商议处理。

  现三方当事人对如何落实被继承人佘茂林遗嘱意见有悖,请求居委会等有关调解组织给予调解。调解人员指出,首先,该遗嘱形式要件构成齐全,内容大部合法有效。其次,吴康四村49号208室房产,由于权利人系佘敏方和佘茂林外孙***,并非佘茂林生前合法财产,遗嘱人无权处分,该条内容应属于无效。再次,安葬费、遗嘱人原单位有关补助,亦不是遗嘱人生前合法财产,而且遗嘱只说“领去”,并没有明确权属处置。

  经居委会等调解组织主持,三方当事人遵循互谅互让精神,根据被继承人佘茂林遗嘱和继承法有关规定,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供三方共同遵行:

  一、被继承人的丧葬补助费、抚恤金、补助费以及被继承人原单位有关补助或者其他不可预见补贴,均由兰花玉领取并归兰花玉所有。

  二、大光路58号29幢208室房屋产权归佘敏方所有,兰花玉和佘亦蓝应当协助佘敏方办妥变更登记手续,所需各项费用由佘敏方承担,佘敏方支付15万元人民币给兰花玉以作补偿。

  三、尽管遗嘱人对吴康四村49号208室房产遗嘱处分无效,但佘亦蓝仍自愿支付给兰花玉人民币3万元补偿,以表达诚意。该3万元人民币补偿支付后30日内,兰花玉搬出该房屋。

  四、遗嘱人佘茂林所述其原单位福利分房的期权,如果原单位能够兑现,由兰花玉、佘敏方、佘亦蓝三人均等出资购买,产权按份共有,各占三分之一,如果出售亦按该比例分割出售所得。

  五、如被继承人还有其他未列入遗嘱的遗产,一经发现均由兰花玉自行处理和所有,与佘敏方、佘亦蓝无关。但如果办有关手续需要时,佘敏方、佘亦蓝应当给予协助。

  以上遗嘱继承分割,三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争议,主持调解的居委会等调解组织予以支持。三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将此协议书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司法确认。

  兰花玉(签章) 20xx 年 月 日

  佘敏方(签章) 20xx年 月 日

  佘亦蓝(签章) 20xx年 月 日

  调解组织1(签章) 20xx年 月 日

  调解组织2(签章) 20xx年 月 日

  调解组织3(签章) 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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