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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育总体实施方案通用
为保障事情或工作顺利开展,时常需要预先开展方案准备工作,方案是在案前得出的方法计划。那么什么样的方案才是好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劳动教育总体实施方案通用,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劳动教育总体实施方案通用1
一、主要目标
(一)促进妇女就业。
1拓宽妇女就业领域,女性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保持在40%以上;
2调整妇女就业结构,提高妇女就业质量。逐步提高妇女在新兴产业、行业就业的比例;提高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比例;
3落实男女平等的就业原则,用人单位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4加强妇女教育与培训,提高妇女劳动者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其在劳动力市场中的竞争能力。
(二)保障妇女的劳动权益。
1.实现男女同工同酬;
2.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规,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女性禁忌的劳动,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安全和健康。
(三)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
1.建立生育保险制度,20xx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90%以上;
2.合理确定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促进生育保险向制度化、规范化、社会化方向发展。
二、政策措施
(一)拓宽妇女就业领域。
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持就业的稳定增长。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为妇女就业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充分考虑妇女就业的特殊需要,努力开发适合女性特点的就业岗位。引导妇女转变就业观念,采取非全日制就业、季节性就业等灵活就业形式实现自主就业。加强妇女就业服务,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普遍开展针对女性特点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促进妇女实现充分就业。
(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将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调整纳入法制化轨道,指导企业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原则。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于违反《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招聘中随意提高女性录用标准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对企业违反规定,强迫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劳动报酬、不与招用的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不为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依法纠正和处理。
(三)改善女职工的'劳动条件。
健全和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加强对女职工“四期”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普及女职工劳动保障法律知识,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女职工自身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四)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
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相关配套措施,将推进生育保险工作纳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制定生育保险覆盖面年度计划以及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实行生育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
(五)加强职业培训。
根据职业变化需求和妇女从业人员特点,开展有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的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和转业培训,提高妇女从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积极探索建立妇女终身培训体系。
(六)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转移。
面向广大农村妇女开展各种适用技术培训,帮助其向非农产业转移;发展乡镇企业,加快小城镇建设,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为农村妇女在非农产业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贯彻落实《纲要》是未来十年劳动保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要将妇女劳动保障工作纳入劳动保障事业总体规划,加强对妇女劳动保障工作的领导,成立分级领导组织机构,层层落实责任制。我部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协调小组继续承担指导各地贯彻落实《纲要》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成立工作协调小组,推动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开展。
(二)制定实施方案或计划。
将《纲要》的实施纳入劳动保障工作的议事日程,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或计划,实事求是地确定本地区未来十年促进劳动保障领域妇女发展的目标任务,提出具体的工作步骤和政策措施。
劳动教育总体实施方案通用2
一、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立法上存在欠缺。首先,与《立法法》的规定不一致。20xx年颁布实施的《立法法》明确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劳动教养无疑属于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但它的最高位阶法律只是1957年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1982年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因此不符合《立法法》的要求。有人可能会说,前述两个法律文件虽然主体是国务院,但当时都是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因而从性质上仍然应当算法律。这种说法理由并不充足,因为按照现行的《立法法》,并不存在这种过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来的法律类别,况且《立法法》还特别禁止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授权立法,也就是说,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可以授权国务院就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进行立法。更成问题的是,在法律操作实践中,真正起作用的是1982年由国务院转发和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但由于该试行办法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充其量也只能与行政法规沾边,由它来规定劳动教养这种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显然是严重违反《立法法》和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的。
在认定和执行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为法定的劳动教养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机构,是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负责人兼职组成,并未设置专职的负责人。其主要法定权限有两项:一是审查批准收容劳动教养人员;二是批准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和延长或减少劳动教养期限。而这两项职权长期以来实际上分别由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行使。这样一种机制使劳动教养在实践中难免带有随意性。在公安环节,近年来不断爆出的非法将上访人员投入劳教所的消息(如“唐慧案”),以及对某些因定罪证据不足或办案期限已到本应放人的,却转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劳教,或以教代侦(即先将其送到劳教所,继续对其犯罪线索进行侦查)的做法,都是审批权被滥用的例子。在司法行政环节,不仅劳教机关有权对劳教人员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累计达1年之久,而且还授权劳教场所可以对劳教人员行使延长3个月期限内的审批权,这种由执行机关和场所擅自决定延长关押时间的做法,使其权限甚至超过了关押罪犯的监狱。
需要指出的是,为了提高劳教质量,近年来公安部门也做了一些努力,如20xx年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规定了对拟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决定劳动教养2年以上的,以及应当对未成年违法犯罪嫌疑人决定劳动教养的等类案件,可以实行类似听证的聆讯制度,但这一制度实施的效果总的来看不甚理想,不仅大量的劳教案件(如决定劳动教养2年以下的,以及对组织、利用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和吸食、注射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决定劳动教养的等)被排除在聆讯之外,即使纳入聆讯的案件,也由于仍然是审批部门自己组织,实际执行中不少地方流于形式,特别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更是极容易被突破。
另外,20xx年8月份,媒体广泛报道了甘肃、山东、江苏和河南四个省的城市正在试点劳教制度改革,如南京市政府20xx年11月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关于印发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了《关于成立南京市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但根据笔者近期对有的试点城市的调研,并没有感到与传统的劳动教养制度在审批和执行中有什么根本性的变化。
劳动教养的法律性质与其实际严厉程度不相适应。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人。但从劳动教养的期限以及剥夺被劳动教养人员的人身自由程度看,却比适用犯罪人的管制和拘役这两种刑罚还要严厉: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而劳动教养期限则为1—3年,必要时还可延长1年。被判处管制的犯罪人,在原居住地执行,属限制部分人身自由的开放性刑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人,就近执行,每月可以回家1—2天;被劳动教养的人,则收容于专门的警卫森严的劳教场所,节假日一般只能就地休息,甚至劳动繁忙季节还不能休息。不仅如此。刑法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还可适用缓刑,而劳动教养则无此类规定。劳动教养的这种严厉性,使得社会上都把劳改与劳教混为一谈,即使国家机关,也常常将二者相提并论,统称为“两劳人员”。
实践中劳动教养甚至与某些刑事处罚出现内在逻辑的颠倒,导致一些不正常现象,如几人共同犯罪,主犯被法院判拘役或有期徒刑缓刑,而从犯却反而被公安机关处劳动教养1年以上;有的案件如盗窃,盗窃一两千元,法院判处的刑期仅为几个月,而盗窃不足千元的,却要被公安机关处劳教2年以上;有的劳教人员,刚被投入劳教,便主动坦白交代劳教前的犯罪问题,恳请被法院判刑,从而用较短的刊期来免去较长的劳教期。
二、建议将保安处分作为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方向
现代国家的刑法一般都实行刑罚和保安处分的二元制。所谓保安处分,是指国家基于保卫社会之需要,对于具有特殊人身危险性的人,以矫治、感化、医疗和禁戒等手段,替代或补充刑罚适用的各种保安措施的总称。
刑罚和保安处分的共同点是:行为人都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都要经过法院的司法裁决。它们的不同点在于:刑罚主要立足于对已然犯罪的惩罚,保安处分主要立足于对未然犯罪的预防;刑罚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正常人,保安处分的适用对象则主要是一些需要对其人格或身体进行矫正治疗的“病人”,如吸毒成瘾者、精神病人等。
正如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刑罚种类不完全相同,保安处分在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刑法中也不完全一致,如《德国刑法典》在刑罚之外,专门规定了6种“矫正与保安处分”:
(1)收容于精神病院(实施违法行为时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的,法院在对行为人及其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后,如认为该人还可能实施违法行为因而对公众具有危险性的,可命令将其收容于精神病院)。
(2)收容于戒除瘾癖的机构(如果某人有过量服用含酒精饮料或其他麻醉剂的瘾癖,且因其在昏醉中实施的或归因于瘾癖的违法行为而被判处有罪;或仅仅因为他被证实无责任能力或未被排除无责任能力而未被判处有罪,那么,如果仍然存在由于其瘾癖而实施严重违法犯罪的危险,法院可命令将其收容于戒除瘾癖的机构)。
(3)行为监督(因实施了法律特别规定应予以行为监督的犯罪行为而被判处6个月以上有期自由刑的,如果行为人仍存在继续犯罪危险,法院除判处刑罚外还可命令在其释放后对其予以行为监督,如未经行为监督机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居所或某一特定区域)。
(4)保安监督。
(5)吊销驾驶证。
(6)职业禁止。
我国台湾地区现在仍然沿用1935年制定颁布的《中华民国刑法》。当时这部刑法典就规定有较为完善的保安处分制度,具体分为7种:
(1)感化教育处分(“因未满14周岁而不罚者,得令入感化教育所施以感化教育。因未满18周岁而减轻其刑者,得于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令入感化教育处所,施以感化教育”)。
(2)监护处分(又分为两种:一是对于心神丧失的人的行为不判处刑罚,根据需要可直接处监护处分;二是对于精神耗弱或喑哑人的犯罪行为,虽然可以减轻刑罚,但在执行完刑罚或赦免后,可以强制其进入特定的处所施行监护)。
(3)禁戒处分(也分两种:一是对吸毒的犯罪人,可以判令其进入特定场所施行禁戒;二是对因酗酒而犯罪的,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可以令其进入特定场所施行禁戒)。
(4)强制工作处分(“有犯罪之习惯或以犯罪为常业或因游荡或懒惰成习而犯罪者,得于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令入劳动场所,强制工作”)。
(5)强制治疗处分(“明知自己有花柳病或麻风病而隐瞒、与他人进行猥亵行为或奸淫,以致传染给他人的,可以判令其进入特定处所强制治疗”)。
(6)保护管束处分(包括:①以保护管柬代替其他保安处分。所有的感化教育处分、监护处分、禁戒处分和强制工作处分,都可以以保护管束取代之。但是,如果在保护管束期间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可以随时撤销保护管束,继续执行原保安处分。②对特定人的保护管束。对受缓刑宣告者在缓刑期内和获假释者在假释中可以得付保护管束。在这两种情况中,如违反保护管束规则情节严重的,即可以撤销缓刑宣告或假释,而执行其宣告刑或继续执行其剩余刑期)。
(7)驱逐出境处分。
对照上述德国和台湾地区的规定可以发现,类似这些行为在我国大都是作为行政处罚措施规定在相关的行政法规或规章中,如我国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的收容教养,对人员的收容教育,对吸毒者的强制隔离戒毒,以及过去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等。有些保安处分措施,如对因酗酒而犯罪者的酒瘾戒除,在我国甚至还有待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刑法实行一元制(只有刑罚而没有保安处分),值得反思。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刑罚和保安处分只有互相配合,才能实现最佳效益。任何一个社会都面临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精神病人、吸毒和酗酒成瘾者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后如何处理的'问题。一个人虽然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是精神病,但如果通过其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足以显示其对社会还继续有危险性,就不能因为不符合刑法上的罪责原则而一放了之,还得考虑保卫社会;而对那些因吸毒和酗酒成瘾而犯罪者,单处以刑罚并不能有效地防止他们再犯,所以也有必要采取相应的保安处分措施来对其行为恶习加以矫治。
但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通行做法,凡涉及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或措施,都要由法院通过司法裁决来决定。我国在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根据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解释,该款适用于剥夺自由的一切情况,无论它涉及的是刑事案件还是诸如精神病、游荡、吸毒成瘾等其他情况;这里的“法律”,是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而所谓的“根据和程序”,是“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来裁判”。
我国在1997年颁行新刑法时,增加了对危害社会的精神病人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的规定,这是在我国刑法一元制的情况下,保安处分措施渗透进刑法的体现;今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将强制医疗的裁断程序司法化,即对那些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由人民法院鉴定予以强制医疗。这体现了我国法治发展的规律,也为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方向。
三、将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为保安处分的可行性
目前我国刑法典规定的犯罪行为由于有“情节严重”、“后果严重”、“数额较大”等定性之外的定量要求,因而基本相当于国外刑法典中的重罪部分;我国的劳动教养和治安处罚大体包括国外刑法典中的轻罪和违警罪部分。从长远看,应当实现刑法与治安处罚法的衔接,而把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改造成为保安处分制度。这主要是因为:
第一,现行的治安处罚和刑罚在处罚力度上可以衔接。过去我们讲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主要理由在于处理那些行为的客观危害虽然不大、但屡教不改者。这一思路导致实践中我们的刑法和治安处罚法过于偏重行为的结果而忽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甚至唯结果论。例如,在肖传国等人袭击方舟子一案中,由于方舟子的伤情鉴定连轻微伤都不是,而按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要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造成至少是轻伤以上的结果。因而本案最后定不了故意伤害罪,只好牵强地定一个寻衅滋事罪(按立法本意,寻衅滋事罪侵害的是不特定对象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肖传国报复的对象很明确)。事实上,我们现在的刑法也在朝着摆脱“唯结果论”的方向前进,如20xx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规定就不再像过去那样单纯强调数额,而是规定“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论数额多少,都可以构成犯罪。至于实践中是否都要一概以犯罪来和判决,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情来定,对没有必要定罪的(如初次扒窃、数额极小),仍然可以予以治安处罚。
第二,现行的治安处罚和刑罚在处罚力度上可以衔接,而加进一个劳动教养,反而打乱了逻辑。如刑法上的管制刑,最初是因劳教而设,但后来进入了《刑法》,这样就出现了刑罚比劳动教养还轻的现象。由于劳动教养在实践中异化为“二劳改”,致使这种现象还很突出,刑法中的缓刑、假释和拘役等。都要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度和长度上,轻(短)于劳动教养。目前在刑法领域广为推行的社区矫正,也是一种落实刑罚轻缓化的措施,但劳动教养却反而不能享受这种待遇。
劳动教育总体实施方案通用3
一、目标任务总体目标:
对城乡新生劳动力,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追加1至3年的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提高他们的素质能力,为其实现就业准备条件,同时,通过延长这部分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时间,缓解就业的压力。
主要任务:将城镇初、高中毕业后不能升入更高一级学校学习,并有就业愿望的青年组织起来,要求他们在就业前,参加1至3年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为参与市场竞争、就业上岗做好准备,并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实现就业。同时,有步骤地组织农村初、高中毕业后不能升入更高一级学校学习,并准备向非农产业转移或进城务工的青年参加这一制度。
上述人员统筹为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的人员。
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引导社会其他失业人员参加这一制度。
二、指导思想
按照实施“科教兴国”的战略和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依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有关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的规定,从提高青年劳动者全面素质和就业能力出发,把加强新生劳动力的培训工作同对劳动力资源进行有效调节结合起来,建设一种以职业培训为主导,以相应的组织管理为基础的劳动预备制度,并动员全社会的教育培训力量共同做好这一工作,为缓解就业压力服务,为提高青年劳动者素质和就业质量服务。
三、基本要求
(一)做好统筹安排?劳动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与合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计划和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抓好组织落实。
(二)开展职业培训?组织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的人员,结合市场需求,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活动,并开展职业指导。
(三)实行就业准入?要求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的人员,应当掌握必备的学识和技术、能力,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
(四)建立用人规范?要求新增劳动力的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已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录用;招用从事非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也应从经过职业培训的人员中选择。
四、实施内容
(一)基础工作
1、对城乡新生劳动力资源进行调查,组织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的人员进行登记报名;对劳动力市场需求进行分析,指导有关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设置相应的专业。
2、对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的人员,进行职业能力测试,开展职业指导,使他们了解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端正就业观念,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自身条件,正确选择专业和职业。
3、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进行资格认定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在劳动部门统筹安排下,承担相应的职业培训任务。
4、职业介绍机构应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优先推荐业经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求职人员就业。
(二)培训工作
1、确定培训期限。初中毕业生,参加初级技能培训者,培训期限为1至2年,参辊中级技能培训者为3年;参加非技术工种培训者为1年左右。高中毕业生,参加初级技能培训者,培训期限为半年至1年,参加中级技能培训者为1至2年,参加高级技能培训者为3年;参加非技术工种培训者为半年左右。
特殊工种(专业)的培训期限,经劳动部门核准后,可适当延长或缩减。
2、开展培训工作,主要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专业理论学习,并进行必要的文化知识学习和创业能力培训。同时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强化公民意识、国情意识、职业意识,增强劳动观念、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观念。
在培训形式上,可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以及学分制与学时制相结合等;在教学方法上,可采取模块式、单元式等。
3、创办或利用现有的实习基地,进行生产学习,开展勤工俭学;组织参加社区服务、公益活动等社会实践。
可采取在培训机构学习理论知识,在用人单位进行岗位学习的“双轨制”和实习期间的“试工制”。
(三)资格认定及就业
1、对培训期满的人员,由培训机构组织进行职业技能和专业理论的考核,并对其思想品德、劳动态度等进行综合评定;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
2、对取得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由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统一进行登记,建档立卡,并纳入劳动力资源信息系统,进行专项管理。
3、对已办理就业登记的人员,各职业介绍机构,应开展专项服务,为他们提供就业政策、就业程序等方面的咨询,提供职业需求信息和求职方法等方面的服务;根据国家就业方针和市场需求,组织双向选择,优先推荐就业,或由劳动部门指导其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为他们办理就业有关手续;并在他们办理档案存放、开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等方面提供帮助。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证
劳动部负责实施这一制度的总体规划、综合管理。
地方各级劳动部门应提请当地政府,加强对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领导,列入政府工作日程。主动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负责组织实施、管理服务、监督检查等工作,并指导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职业介绍机构做好有关工作。同时,支持教育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职业培训工作。
(二)落实资金
所需资金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多渠道筹措。
1、各级政府应增加用于职业培训的经费;也可从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劳动预备制度专项经费。
2、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的人员,按标准缴纳学费。具体标准,可比照当地规定的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由劳动部门商物价部门确定。
3、可根据实际条件,向用人单位收取用人培训费,此项费用,可在用人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4、鼓励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创收,补充培训经费。
5、其他经费来源。
(三)政策扶持
1、对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的人员,原则上免试入学;确属生活困难者,可缓交或减免学费;对参加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以及在用人单位试工者,可给予一定的补助;学习成绩优秀者,给予适当奖励。
对参加一年以上职业培训者,在报考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者,通过相应的资格考试,可取得技工学校学历,还可报考高等职业学校。
对经过职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应按其达到的.技术等级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2、对劳动部门所属培训机构开办的承担生产实习和勤工俭学任务的实习基地,应积极争取税务部门的支持,享受技工学校学习工厂减免税政策。
开办实习基地所需的资金、场地、能源等,有关部门应予支持解决。
3、对非劳动部门举办的培训机构,按要求承担相应培训任务的,劳动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
(四)监督检查
1、对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但未取得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劳动、工商部门应要求其参加相关的培训,待其取得相应证书后,办理就业或开业手续。
2、对未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执行,随意缩减学制的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劳动、教育部门应要求其补交所差的年限和内容,在保证培训时间、培训质量的前提下,进行职业资格鉴定,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3、对招收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但未取得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的用人单位,要求其在单位内实行“双轨制”(在培训机构接受训练,在本单位实习或以师带徒)。职业介绍机构在介绍推荐相关人员就业时,要注意把好关,积极指导他们参加培训。
(五)搞好宣传
要加强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导向作用,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对建立劳动预备制度的必要性和制度内容进行广泛宣传,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动员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的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
六、实施步骤
在全国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后逐步推开。首先选择就业任务较重,职业培训和就业工作基础较好的35个城市(地区)作为劳动部试点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3至5个城市(地区)同步开展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确定试点单位,拟定试点方案(1996年12月-1997年2月)。第二阶段:具体实施试点工作(1997年3月-1998年3月)。第三阶段: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全面推开(1998年4月开始)。
劳动教育总体实施方案通用4
一、准备阶段(1月18日至24日)
(一)参加厅党组专题会议。传达学习全省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动员培训会议精神。讨论、修改《省劳动保障厅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安排意见》、《省劳动保障厅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省劳动保障厅党组成员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省劳动保障厅指导各直属单位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和《省劳动保障厅学习动员阶段的实施方案》。
(二)做好讲党课准备。在先进性教育活动期间,每名党组成员各讲一次党课,每次党课时间为2课时。每个阶段两次党课,三个阶段共六次党课。
(三)明确联系点。本着便于发现问题,便于开展工作的原则,厅领导在打破原有分工的基础上,各联系机关两个处室和一、两个直属单位。具体联系点是:厅长臧忠生——办公室、医疗保险处和医保中心,副厅长申奉澈——培训处、老干部处和教育中心,副厅长乔斌——养老保险处、规划财务处和鉴定中心,副厅长回亚琴——法制监察处、人事处和监察总队,副厅长崔力夫——就业处、机关党委和就业局,纪检组长胡振国——失业保险处、劳动工资处和培训中心、杂志社,助理巡视员刘丽焕——仲裁办、纪检监察室和进修学校、小额担保中心。巡视员王承海因抽调参加国企改革不作安排。具体任务是深系点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具体指导,帮助联系点查找工作差距,理清工作思路,解决实际问题,总结成功经验。每个阶段深系点具体指导不少于三次。
二、学习动员阶段(1月25日至3月10日)
(一)参加动员大会。大会由副厅长申奉澈主持。党组书记、厅长臧忠生作动员讲话,副厅长回亚琴部署全厅先进性教育活动。
(二)指导联系点制定方案,参加联系点动员会议。
(三)参加集中学习和所在支部组织的学习讨论活动,并指导联系点搞好集中学习。
(四)厅党组成员讲党课。厅长臧忠生、副厅长申奉澈结合学习内容讲党课。
(五)参加厅理论学习中心组第一次学习会。
(六)指导联系点搞好第一阶段总结,部署第二阶段工作。
三、分析评议阶段(3月11日至4月20日)
(一)征求群众意见。厅先进性教育活动办公室在四楼设置“意见箱”,随时征求党员群众对厅党组及其成员的意见。同时,厅党组成员通过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党员群众意见。
(二)开展谈心活动。党组书记要与每位党组成员谈一次心,党组成员互相谈一次心,副厅长要与联系点领导谈一次心。
(三)撰写党性分析材料。搞好个人的.党性分析材料,并指导联系点领导撰写好党性分析材料。
(四)参加“三个会”。一是参加厅党组民主生活会;二是参加所在支部民主生活会;三是列席联系点支部民主生活。
(五)参加全厅党员重温入党誓词活动。
(六)厅党组成员上党课。副厅长乔斌、回亚琴结合评议分析内容上党课。
(七)参加厅理论学习中心组第二次学习会。
(八)指导联系点搞好第二阶段总结,部署第三阶段工作。
四、整改提高阶段(4月21日至5月31日)
(一)制定自身整改措施,并对照措施认真进行整改。
(二)指导联系点搞好整改。
(三)厅党组成员上党课。副厅长崔力夫、纪检组长胡振国结合整改提高内容上党课。
(四)参加厅理论学习中心组第三次学习会。
(五)指导联系点搞好先进性教育活动总结。
(六)讨论全厅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措施和总结。
五、巩固扩大整改成果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
(一)参加厅党组整改情况分析会。梳理问题,完善具体措施。
(二)参加厅党组会议,审议受表彰的先进支部、优秀党员名单和对不符合先进性要求党员作出的处理意见。
六、几点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搞好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圆满完成厅党组交给的各项任务。
劳动教育总体实施方案通用5
一、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弱势群体就业形势严峻。本地大龄富余劳动力一方面文化层次较低,谋生手段单一,生存技能较差;另一方面思维模式落后,对政府和企业依赖性较强,自谋发展意识和能力弱。
(二)部分企业特别是建安企业薪资问题引发的突发事件时有发生。我区今年以来,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企业拖欠员工工资(劳务费)的案件呈高发态势。1-5月全区共发生145起涉及2060名企业员工总案值278、80万元的案件,其中建筑领域案件数61起涉及1452名农民工总案值239、70万元,建筑领域群体性案件有13起。事实说明,我区部分建安企业是影响当前社会发展稳定的重大隐患之一,如不引起高度重视,严格依法整治,将直接影响我区“三新”建设的全面发展,直接影响我区全面构筑和谐社会的进程。
(三)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与工作任务矛盾突出。我局事业单位总体来说职能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但是,由于区划调整后各单位在职能等方面发生变化,不同程度存在人员编制不足、经费不足的问题,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很不适应,从而导致事业单位普遍工作压力较大,影响社会效益和服务效率。
二、所做主要工作
(一)开展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在促进各项工作上下功夫。在学习活动中,制定相关制度,广泛进行宣传动员,落实学习计划,密切分工合作,确保学习效果。坚持充分发动群众,坚持开门教育,分别向人大、政协、机关干部、群众、挂钩村委、所服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代表等征求意见,并对征求到的意见一一进行书面答复。突出强调服务企业、服务基层,切实把学习成效落到实处。通过学习,制订并落实了“用帮扶促进农民增收,用推动就业促进脱困,用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工作方案。并且,结合先进性教育,在持钩村帮扶、区内特困家庭劳动力就业、企业人才需求等方面扎扎实实开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整个教育活动,计划周密,程序严格,工作扎实,受到了来我区调研的市委吴凤章副书记和市委常委、组织部黄笑影部长的充分肯定。
(二)着力推进劳动保障工作,始终突出就业和依法维权两大重点。
1、大力促进就业工作。就业是民生之本,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此,我局始终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大事来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截止今年5月,已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874人(其中进厂务工665人,灵活就业209人),完成市下达我区全年任务数500人的175%;培训322人,完成市下达我区全年任务数100人的322%。
(1)突出重点帮扶弱势群体。积极研究解决大龄富余劳动力等就业弱势群体就业问题的长效机制,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关于政府出资购买企业部分岗位招收本地大龄富余劳动力有关问题的报告》,目前,区政府已原则上同意该报告提出的方案,并责成公用事业公司具体负责实施。
今年年初,我局和社区、镇、村干部共同深入全区各社区、镇和村进行调研,摸清了底数,共排查出198户特困家庭富余劳动力并编印成册。同时,结合实际,认真研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分别向36家企业征集用工岗位并向全区企业发出倡议信,恳请企业为特困家庭提供就业援助。截止5月份,共解决了14户特困家庭成员就业。
(2)继续落实好各项就业惠民措施。上半年,我局认真执行去年出台的《关于建立海沧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长效机制的意见》、《海沧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暂行办法》,一季度,给招用本地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企业发放社保补贴55万余元,有效地促进了本地富余劳动力就业。3月27日在东孚镇举办了一场农村富余劳动力专场招聘会,共有22家企业提供招工岗位1256个,2000余农村富余劳动力积极应聘,现场270人达成用工意向。并且,分别组织了多形式、重实效培训7期,培训人数322人,通过培训,有针对性地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竞争能力。此外,针对今年在劳动就业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大调研力度,如部队转业退伍军人和离退休人员、返聘人员出现工伤如何处理等问题,特别是本地农村富余劳动力在企业务工流失大的问题,组织社会各相关人士共同研讨,集众之力,集众之智,紧扣重点,共商对策,有效地遏止了问题的发展势头。另外,区、镇(场)、村三级劳动力就业服务网络发挥作用效果明显。
2、依法维权,维护和谐稳定劳资关系。今年以来,由于种种原因,企业拖欠工资的现象呈上升的趋势,我局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区的有关文件精神,坚持一手抓严格执法,一手抓宣传教育,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弄清问题准确,解决问题果断。截止5月份,劳动监察中队日常巡查、举报专查、专项执法检查用人单位67户涉及职工1、6万多人,及时处理市转办件18件34人,妥善处理突发事件16起,处罚企业2家,为农民工23917人追讨工资278、76万元。目前,部分企业欠薪问题正在得到有效治理。
(1)分类施教,营造氛围。今年以来,针对不同类型的用人单位的情况和特点,采取形式多样的活动,大力宣传贯彻《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不断营造严格执法氛围。一是组织区内企业法人、项目经理、劳资管理人员进行学习,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具体要求。二是组织问题突出的私营单位法人、劳资管理人员学习。通过学习教育,进一步增强企业法人、劳资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同时,以召开现场会的形式,用反面典型案例教育企业,起到处罚一家,教育一片的效果。三是对农民工开展咨询活动。根据计划安排,组织了《工伤保险条例》、《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两次咨询活动,共计500多人参加,发放宣传资料3千多册,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2)突出重点,专项治理。针对劳资纠纷上升的趋势,我局与有关单位共同组成联合执法小组,起动原有的区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如金中大(厦门)纺织有限公司服装生产部,漠视劳动法规,存在严重违法用工行为,导致四次引发群体性罢工、闹事讨薪事件;捷扬公司非法使用两名童工的事件,我局均及时查处并予以实施行政处罚。另外,通过与有关单位联合执法,在元旦、春节前后,加大对建安企业欠薪和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确保了节日前后社会稳定,进一步规范了劳动力市场秩序。
(3)加强协调,完善劳动保障建设。上半年,全局共接待处理来信来访305起1322人,办理企业工伤事故调查认定148起148人,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186本,办理《未成年工登记证》1本,审核上报企业申报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6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20件41人,结案率100%。进一步完善了社会劳动保障建设。
3、认真开展社保业务,精心服务群众。上半年,社保中心把“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人为本,服务至上,加强社会保险各项业务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各项业务落到实处。尤其是在人员编制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一人多职,不断完善细化内部岗位设置和业务分工,想方设法方便企业和参保员工。特别是在农保业务方面,针对历史遗留问题,主动协调,积极沟通,消除群众心中不满,共办理集美区移交并录入农保档案手续30000份。同时,服务上门,到新安、霞阳等村收取农保金共计59万元,并且,实现了区划调整后首次向302人补发农保费4万元。另外,养老保险待遇支付450万元4500人次;工伤保险待遇支付131万元126人次;失业保险待遇支付43万元2650人次;医疗保险待遇支付84万元2600人次。
4、积极搞好退管业务,真诚服务离退休人员。按照“老有所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原则,以我为主,不等不靠,突出“细”字上下功夫。上半年,新接收企业离退休人员32名,减退6人,迁出3人,办理离退休人员遗属救济手续3例,完成26位53年12月以前参加工作的认证工作,完成36位居住在外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报备手续,办理“敬老优待证”5份,设立老人活动中心一个。同时,通过参加市组织的退管工作考评,促进了区退管中心、两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居委会的退管工作。
(三)稳步推进人事人才工作,始终突出服务用人单位和规范人事管理。
1、严格组织招考,热心服务考生。在两次大规模招考工作中(一次驾驶员编外用工招考,一次事业单位编内人员招考),认真筹划,与相关单位主动协调,共同把关,突出服务,所有程序实行“阳光操作”,做到条件不放松,要求不降低,确实把一些思想好、素质高、技术精的同志选到用人单位。另外,在统一招用编外用工的基础上,在一些有特殊要求的部门,采取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方式,指导各有关单位进行招考工作。据统计,上半年全区招用编外用工46人,临时用工55人。目前,事业单位编内人员招考工作正按照预定的程序进行,预计七月份可以完成,通过考试聘用的编外用工已充实到全区各行政、事业单位。
2、积极推进人才工作,真心服务社会。随着区内企业的发展壮大,对多层次的人才需求和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加强就业管理和人才服务工作,是服务海沧开发建设大局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一方面广纳良言,共商招才之策。3月7日与区委组织部共同召开了全区部分重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企业人事主管人员座谈会,征求对我区人才特别是企业高层次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需求以及意见和建议,同时,邀请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蒋娇容处长到场解答我市人才有关政策问题,听取企业对引进人才的意见和建议,商讨良策。另一方面对我区人才现状需求作全面的调查了解。我局组织力量,在全面调查统计了我区企业中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劳动力需求状况的基础上,深入分析的原因,研究对策,为下一步人才使用提供基础数据。此外,人事业务发展平稳,水平不断提高。截止5月份,新增人事企业11家,办理人事调动68人,接收毕业生60人,安全接转流动人员档案216份,目前在人才中心管理的人事档案有2177份。
3、扎实做好日常人事管理,诚心服务机关和事业单位。上半年,我们按照热心服务的要求,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扎实做好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各项日常人事管理工作。据统计,在人才方面,组织开展了区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资源统计工作,其中事业单位1579人,公有经济企业854人。在人事方面,办理了教育局9位教师辞职审批手续,办理了人员调动11人,退休5人,接收人事档案5份,转移人事档案1份,办理人事任免5人。在工资及待遇管理方面,完成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工资统计报表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核定机关事业单位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正常晋升级别工资。在职称管理方面,审批13家单位职数148个,其中高级44个,中级104个;聘任29家单位职称83人,其中高级4人,中级45人,初级34人。
(四)抓好自身建设,在改善服务态度和提高工作效率上求发展。加强自身建设,是一项基础性、经常性的工作,不能靠一次教育、一次整改就一劳永逸。所以,我局领导统一思想,在计生、综治、普法、效能和安全等方面,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坚持抓经常、抓反复,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的力度,注重提高服务态度和工作效率。一是把自身建设与党员先进性教育结合起来,广泛征求相关联系密切单位和行风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明确责任,立即整改,对存在问题的个人及时帮助教育,切实做到让意见人满意,让问题得到纠正。二是把自身建设与海沧区建设15周年庆结合起来,全局认真组织学习钟书记在全区15周年庆上的讲话,通过学习,全局上下重温了海沧建设的历史,明确了肩上的责任,增强了建设海沧的信心,激励了干好工作的斗志。三是把自身建设与各项具体工作结合起来,坚持正确的业绩观,做到对矛盾不遮掩,对问题不护短。先进性教育开展后,针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认真整改,对意见整改情况及时反馈,并把整个过程如实向区委、区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变压力为动力,各项业务工作、计生、综治、普法、效能和安全等具体工作稳步推进。
三、下半年主要工作
(一)巩固先进性教育成果,创建文明窗口。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一个不断深入的过程,需要付出长期的努力,解决群众关注和反映强烈的问题,还需要做大量的艰苦细致的工作。为此,我们要按照中央和省、市、区的要求,不断巩固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按照“公正、便民、廉洁、高效”的基本要求,以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严格依法行政,为群众提供满意服务为目标,内强素质,外塑形象,把创建文明窗口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组织全区机关干部学习《公务员法》。《公务员法》的制定和颁布是健全公务员制度的重大举措。下一步我们将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大学习、宣传和实施的力度,不断提高公务员的能力素质。
(三)组织召开人才招聘会。在市局领导的关心帮助下,经与市人才中心多次商讨,将于近期在海沧组织一次人才交流招聘会,通过这种形式,为我区企业提供人才服务,为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就业机会。
(四)切实做好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试点的准备工作。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工作不但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社会稳定发展。我们将加大调研力度,和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加强业务指导,切实做好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扎实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积极主动做好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工作,是当前做好劳动关系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我们将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与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积极指导企业依法建立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制度,切实做好工业园区的劳动保障管理工作。
劳动教育总体实施方案通用6
为缓解就业压力,调节劳动力供给,提高青年劳动者全面素质和就业能力,依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97年起,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劳动预备制度试点(即对新生劳动力就业前追加1至3年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使其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再进入就业岗位),现将实施这一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和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是适应“两个根本性转变”,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和完善劳动力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就业和培训工作相结合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落实《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具体体现。各级劳动部门要把实施这一制度纳入劳动工作整体规划,进行统筹安排。同时,应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领导,主动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组织实施。
二、各级劳动部门应建立以所属职业技能开发机构为主,就业服务与其他有关机构积极参与的协调工作机制。加强组织管理,开展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进行专项就业服务,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实行先试点,逐步展开的'原则。各试点城市(地区)劳动部门应根据《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附件1),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组织试点工作。我部确定的试点城市(地区)(附件2)应在1997年2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我部备案,并同时抄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我部由职业技能开发司、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成实施劳动预备制度试点工作指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统筹安排和指导协调,沟通试点城市(地区)间的联系,交流试点工作信息,组织经验交流与总结,开展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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