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时间:2024-05-17 15:59:38 申请书 我要投稿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大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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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大全15篇】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

  申请人:长沙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

  花镇黄花路xx号,联系电话:xxxx

  委托代理人:姚XX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xxxx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乡披塘村湖南钢材大市场x栋1单元xx号。

  法定代表人:徐xx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长沙xx不锈钢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案([20xx]天民初字第535-2号),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确认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并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1996〕28号)第三条规定,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不得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被告的住所地现已变更为长沙县黄花镇黄花路xxxx号,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长沙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x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2

  申请人:

  申请人诉讼文书送达地: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 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案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关于“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由于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为,不在贵院管辖的区域内,为此,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恳请准许。

此致

人民法院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3

  申请人:,女,20xx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XX省XX县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XX村X区X号楼。

  李四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编号为(20xx)X民一初字第1019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李四于20xx年5月开始共同生活,于20xx年举家搬迁到北京市工作、生活,至今申请人和李四离开XX省XX县已6年有余。申请人与李四从20xx年10月入住自购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村X区X号楼,至今亦已近三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可以确定:北京市海淀区是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李四作为原告起诉与申请人离婚,应向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是北京市海淀区,并非XX省XX县。因此,贵院受理李四对申请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李四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没有管辖权,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XX省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4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住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住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的《甲醇合成塔订货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甲醇合成塔订货合同》,

  该合同第12条合同争议的解决约定为“

  12.1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按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

  12.2仲裁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古县)。”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中对具体的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双方在签订合同后也未达成补充协议,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属于无效。为此,请求贵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5

  申请人:xx、女、28岁、汉族、住址xxx。

  被申请人:xx、男、30岁、汉族、工作单位:xx,住址:同上,

  申请人因与xx离婚纠纷一案现由贵院受理,但申请人认为本案依法不应由贵院审理,现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交给xx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xx结婚时及婚后共同生活的住所一直都是位于xxx号,而非xx在起诉状中所写的BB号,此处房产申请人一家三口从未在此居住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并不在BB,所以,申请人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依法不应由BB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xx人民法院审理,请予准许。

  xx人民法院

20xx年XX月XX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6

  申请人:富宁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地址:xx市吴中区横泾街天鹅荡路2880号,法定代表人:姚xx,该公司总经理。

  异议请求:

  申请人认为贵委对本仲裁案件没有管辖权,请求贵委驳回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请

  事实与理由:

  根据申请人与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模具加工制作合同》第9条的.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甲方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又未达成书面协议的可向甲方当地法院起诉。"这应该属于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综上,申请人认为,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之间约定管辖不明,仲裁协议,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无权向贵委申请仲裁。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

  特别授权代理人:xx

  20xx年9月9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7

  申请人中国x省分公司,住所地xx市坊栋楼。

  负责人:峰,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请求撤回对黄山市x区人民法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业由贵院依法进行审理。诉讼中,申请人曾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现申请人请求撤回该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请予以准许。

此致

  黄山市x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x有限公司

xx省分公司

  xx年五月二十六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8

  申请人:李XX,女,20xx年9月10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现住济南市长清区XX村X区X号楼。

  孙XX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编号为(20xx)X民一初字第1019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孙XX于20xx年5月开始共同生活,于20xx年举家搬迁到济南市工作、生活,至今申请人和孙XX离开XX省XX县已6年有余。申请人与孙XX从20xx年10月入住自购的位于济南市长清区XX村X区X号楼,至今亦已近三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可以确定:济南市长清区是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孙XX作为原告起诉与申请人离婚,应向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是济南市长清区,并非XX省XX县。因此,贵院受理孙XX对申请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孙XX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没有管辖权,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XX省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XX

  20xx年3月29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9

  申请人: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一马路····号(东操场街北)。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周口市黄河中路市政家属院····一单元三楼东户。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20xx)开民初字第····号案件移送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首先,本案原告诉求为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购房款,虽然涉及不动产,实质并非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动产纠纷,不应适用该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是一般的合同纠纷,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其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申请人认为本案应当被告住所地即申请人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请贵院依法移送。

  此致

  XX

  申请人:郑州····有限公司 20xx年 月 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0

  申请人:李晶

  20xx年3月29日

  申请人:张来,男,20xx年2月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x地,电话:xxxxxx。

  被申请人:罗海燕,女,20xx年1月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x地,电话:xxxxxx。

  贵院受理的20xx年朝民初字xxxx号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即申请人张来)的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开县x镇x村x组x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xx年1月25日结婚后,20xx年4月1日才到北京市朝阳区x乡x村,在该地连续居住时间不满一年,现又搬至北京市石景山x村x号居住,申请人在北京并没有经常居住地,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即申请人张来的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据此,特提出管辖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x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xx月xx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1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至申请人所在地的x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不应是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在起诉状中称:x年8月1日,在申请人处购买奥迪a8轿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车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无法正常使用,因该问题多次前往被告处反映和检修,造成 xx公司精神和经济上的重大损失。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精神损失只存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在合同纠纷、财产损害纠纷中根本不存在精神损失,所以 xx公司主张的“精神损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其次,xx公司所谓的“经济上的重大损失”根本不是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损害,理由如下: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产品质量损害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产品本身存在缺陷,二、造成人身、产品本身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才能构成产品质量损害。针对第一个条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之规定,诚城公司所谓的“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根本不是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应当首先由xx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然后由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在本案中,xx公司只是发现音响系统噪音过大,并没有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针对第二个条件,xx公司主张的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根本不会对人身、产品之外的其他财产造成损害,至少目前没有任何损害结果的发生。所以,本案不是产品质量损害纠纷。 xx公司从申请人处购买奥迪a8轿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应受《合同法》的调整,双方的纠纷也应属于买卖合同纠纷。

  二、本案的买卖合同纠纷应由申请人所在地的x人民法院进行受理,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至x人民法院审理。

  上述已经充分论述了本案应属买卖合同纠纷。在该车买卖过程中,xx公司采用自提的方式至申请人住所地提取车辆得,合同的履行地毫无疑问是申请人所在地——,同时,申请人的住所地也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的合同纠纷,无论是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还是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关管辖,均应由x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x人民法院审理。

  申请人:

  x年4月16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2

  申请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因xxx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上海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xxx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请人所在地,且申请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xx诉申请人买卖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申请人所在地,即上海市南汇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申请人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请贵院依法移送。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3

  上诉人:刘为民,男,住济南市天桥区济洛路234号18号楼2-304室。

  被上诉人:金宝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张庄路132号大众花园小区9号楼3-108室。

  法定代表人王中平,董事长。

  上诉请求

  请求贵院裁定撤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x4)市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x3年12月23日,上诉人刘为民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金宝来实业有限公司诉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管辖。

  x4年2月19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了(x4)市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x4)市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认为其作出的裁定属于错误的裁定,本案应由上诉人刘为民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管辖。具体理由如下:1、原审裁定认定对本案有管辖权错误;原审裁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告金宝来实业有限公司提交的被告的户籍证明显示,被告住所地在济南市市中区六里山路63号名人府小区8号楼3单元1804室,属于本院管辖的范围。”认定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刘为民认为,其户籍所在地为济南市天桥区济洛路234号,另一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也在济南市天桥区济洛路234号,均不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区域内,因此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认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存在错误。2、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只是提供了另一被告王世虎的户籍证明,而没有提供上诉人刘为民的户籍信息,实际上上诉人刘为民的住所地是济南市天桥区济洛路234号,并不是被上诉人提交的《起诉状》中所述的济南市市中区六里山路63号名人府小区8号楼3单元1804室,且被上诉人并未提交上诉人刘为民的任何信息资料,甚至连上诉人真实名称都不确定,因此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3、本案应由上诉人刘为民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才符合法律规定,更为合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刘为民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x3)市民初字第126-2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望裁如所请。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

  代理人:法杰律师事务所王成

  二Oxx年五月 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4

  申请人:xx,男,20xx年2月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xx,电话:。

  被申请人:罗xx,女,20xx年1月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xx,电话:。

  贵院受理的20xx年朝民初字号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即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开县某镇某村某组某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xx年1月25日结婚后,20xx年4月1日才到北京市朝阳区某乡某村,在该地连续居住时间不满一年,现又搬至北京市石景山某村某号居住,申请人在北京并没有经常居住地,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即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据此,特提出管辖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某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5

  申请人xx市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xx该公司经理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xx市人民法院。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原告陈龙刚与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xx年1月8日收到贵院邮寄送达的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诉状。

  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xx市人民法院管辖,而不应由贵院管辖,理由如下:

  1、申请人未与原告陈龙刚签订过买卖合同,原告陈龙刚提交给贵院的20xx年6月8日所签订的'合同书中“需方单位名称”为空白,该合同并未有申请人公司印章,申请人也未授权沈振州与供方郯城永盛墙材有限公司的代理人陈龙刚签订合同,沈振州与陈龙刚所签订的合同对申请人没有约束力。因此沈振州与原告陈龙刚在合同第八条所约定的“由郯城县法院解决”亦不能成立,贵院受理本案没有事实依据。

  2、在本案中供方郯城永盛墙材有限公司与沈振州签订合同,由郯城永盛墙材有限公司为xx世纪花园工地送页岩 1

  多孔砖。xx市世纪花园由xx市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盐城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七建)承包了其中部分住宅楼施工工程,本案接受页岩多孔砖的应是盐城七建而非申请人,申请人未在世纪花园工地承包工程。

  3、申请人与陈龙刚未有签订合同,退一步说,退一万步说!即使贵院认为原告陈龙刚与申请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那也是口头买卖合同关系。在本案中页岩多孔砖均由供方郯城永盛墙材有限公司送货至xx市世纪花园工地(运费由供方负责)。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xx市,申请人的住所地亦在xx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xx市,本案应由xx市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xx市人民法院。

此致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市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二〇xx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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