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齐桓晋文之事》的两处标点(网友来稿)

发布时间:2016-6-10 编辑:互联网 手机版

宋英民

人教版高中语文第五册《齐桓晋文之事》中有这么两句话:

1、“臣闻之胡龁曰”;

2、“我非爱其财而易之以羊也,宜乎百姓之谓我爱也”。

我觉得编者对这两句话的句读处理不当。

“臣闻之胡龁曰”这句话,如果按照原标点的话,这个“之”字,让人费解。有人可能说,这个“之”字,可以讲作“到”,就像《过秦论》中“聚之咸阳”以及《陈涉世家》中“辍耕之垄上”都讲为“到”,这种讲法似乎可以讲通。但仔细一想,这个“到”在“臣闻之胡龁曰”这句话中似乎多余,“我听胡龁说”,就足够了。而在“聚之咸阳”和“辍耕之垄上”中“到”,不能缺,因此“之”在“我听胡龁说”中讲成“到”有待进一步商榷。也有的同志认为,这个“之”是代词,代指胡龁说的事情,或复指胡龁。对这种看法,我基本同意,我认为代指胡龁说的事情更好一些。如果“之”是代词,并且代指胡龁说的事,那么读的时候应该怎么断句呢?是不是该在“之”后面标上个逗号呢?我想不少人会同意这个看法,应这么标号--“臣闻之,胡龁曰”。中间加个逗号后“之”是不是仅能做代词,我们不妨再看一个例子,《邹忌讽齐王纳谏》里有这么一句话“由此观之,王之蔽甚矣”,这句话中的前一个“之”,一般看作音节助词,也有人看作代词。这句话和“臣闻之胡龁曰”某种程度上相似,“臣闻之”中的“之”,也可以看作音节助词,就像“顷之”、“久而久之”一样。

综上分析,不管“臣闻之胡龁曰”中的“之”,做代词还是作助词,都应该在“之”後加一个逗号。

再看“我非爱其财而易之以羊也,宜乎百姓之为我爱也。”这句话,“宜乎百姓之谓我爱也”是一个倒装句,正常语序为“百姓之谓我爱也宜乎”,整句话应这么翻译“我并非吝惜我的财物而用羊来换牛,百姓认为我吝惜是应该的。”翻译没问题,但这种口气是齐宣王当时的口气吗?宣王是这样想的吗?我们不妨结合上下文来看,当孟子说“是心足以王矣。百姓皆以王为爱也,臣固知王之不忍也”时,宣王马上为自己辩驳“然,诚有百姓者。齐国虽褊小,吾何爱一牛?即不忍其觳觫,若无罪而就死地,故以羊易之也。”孟子接着说“王无异于百姓之以王为爱也。以小易大,彼恶知之?王若隐其无罪而就死地,则牛羊何择焉?”宣王苦笑道“是诚何心哉!我非爱其财而易之以羊也,宜乎百姓之谓我爱也。”宣王觉得自己很委屈,这个时候,他能认为百姓说得对吗?他甘心自己受冤枉吗?宣王认为百姓对他是一种“诬蔑”,而自己又很难辩得清,因此他苦笑道,百姓究竟是一种什么心理?我并非吝啬呀,我齐国虽小了点,一头牛我还是有的,我怎么能因为一头牛,让人小瞧我呀,百姓这样看我,应该吗?正是他有满腹的委屈,才给孟子以进一步套近乎的机会。孟子说“无伤⑧也,是乃仁术⑨也”,这有什么妨碍,这就是仁政呀!宣王听了很高兴,马上引经据典,赞扬孟子体察自己的善心,并向孟子表露心迹,孟子取得了论战的第一个胜利。

综上分析,“宜乎百姓之谓我爱也”应该是一种反问的口气,这才符合宣王当时的心情,句末不改用句号,而应用问号,这么断句--“宜乎,百姓之谓我爱也?”句末用问号,中间用逗号隔开,就像“怎么了,你?”。

给古文标点,的确麻烦,但是既然选入课本,就应该仔细斟酌。我不敢说我对这两处句读分析得多正确,但我确实是本着认真的原则,希望同行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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