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报 2003-07-24 程红根
1986年7月,河南王桂凡在义马市高中参加高考,成绩是481分,当年的中专录取线是452分。他第一志愿填报了“河南省银行学校金融管理专业”。但当年9月底却收到了“阜新煤炭工业学校火工专业”的录取通知书。学校一位老师告诉他是“调剂录取”的结果。
完成学业参加工作后,王桂凡先后多次调动工作单位,越来越感到专业不对口,他常常回想起那次改变自己人生命运的高考录取。
2001年7月,王桂凡通过大量调查,复印到了当年的“高考志愿表”,经核对笔迹,发现这份志愿表确实是当年的班主任老师张富敏所填写的。他感到老师私自改动学生高考志愿的行为,是对自己受教育权利的侵害。
2003年1月13日,王桂凡走进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将张富敏及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等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其当初所报志愿专业学业,并给予相应的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共计38万元。
法院7月15日公开审理了这起全国首例教师篡改学生高考志愿纠纷案。法院认为,王桂凡当时所报的中专第一志愿由其老师张富敏改为“阜新煤炭工业学校”,其报到入学时就应得知自己所称的“教育权”受到侵害,现距1986年已经过了17年,显已超出诉讼时效,遂依法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一些法学界人士指出,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公民也要学会依法维权,适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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