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买卖合同

时间:2022-06-15 14:49:53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国际买卖合同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国际买卖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际买卖合同

国际买卖合同1

  编号:

  日期:

  签约地点:

  卖方:买方: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兹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买下列货物:

  1关于进口家具、油画等货物的具体信息:

  品名

  规格

  质量

  数量

  金额

  家具

  油画

  1.原产地:意大利

  2包装:用结实的木箱包装,应适宜长途(海上)运输,。

  3装运期限:

  4装运口岸:

  5目的口岸:

  6保险:由卖方负责投保_____至_____为止的_____险,费用由____方承担。

  7运输:由卖方负责订船并将货物装船,货物运至中国______港,卖方负责办理相应的运输手续,费用由____方承担。

  8装运条件: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船只、装船日期及时通知买方。

  9付款情况:买方已经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上述货物货款共计______(元)支付给卖方,买方已经先行履行了付款义务。

  10单据:在卖方将货物装船后,应将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办理报关手续的文件及时邮寄给买方。

  11质量保证:货物质保期为____年。

  12品质与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

  13争议解决: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仍不能解决时,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载。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1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卖方: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订立

国际买卖合同2

  买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卖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经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各条款,共同履行:

  第1条货物名称:

  第2条产地:

  第3条数量:

  第4条商标:

  第5条价格:

  第6条包装:

  第7条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第8条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第9条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本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第10条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0.1全套清洁提货单;

  10.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10.3原产地证明书;

  10.4装箱单;

  10.5为出口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第11条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第12条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13条装船时间:。

  第14条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立方(吨)。

  第15条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载重吨船来说,每天u.s.d.。

  第16条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第17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18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市用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买卖双方签字生效。

  签署时间:年月日

  买方(签字或盖章):

  卖方(签字或盖章):

国际买卖合同3

  合同编号: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卖方(签章) :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

  买方(签章): 地址 : 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箱: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经充分协商一致,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并按下列条款履行:

  第一条.品名、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总金额:

  第二条. 原产国别和生产厂:

  第三条. 包装:

  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损失,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第四条.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尺寸、合同号、目的港、收货人编号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

  第五条:交货条件:

  FOB/CFR/CIF/ ,。 除非另有规定“FOB”,“CFR”和“CIF”均应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1990)办理。

  第六条. 装运日期:

  第七条. 装运港口:

  第八条. 卸货港口:

  第九条. 保险:

  当交货条件为FOB或CFR时,应由买方负责投保。 当交货条件为CIF时,应由卖方按发票金额%投保 险;附加险: 。

  第十条.支付条件: (1) 信用证(L/C)支付方式:

  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后,应在交货日前天,由________ 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 天内有效。

  该信用证适用UCP500/UCP600/的规定 (2)托收(D/P或D/A)支付:

  A、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跟单汇票(D/P),连同装运单据,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B、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承兑跟单汇票(D/A),汇付款期限为 后 ,按即期承兑交单(D/A 日)方式,通过买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________ 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承兑,买方承兑后,向买方转交装运单据,买方按汇票期限到期支付货款。

  (3)汇付(T/T或M/T):

  买方在收到卖方依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提交的装运单据后 日内,以电汇/信汇方式支付货款。

  (4)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后天内,以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第十一条.单据:

  (1) 卖方按照以下不同运输方式向买方提供相应单据: A、海运:

  全套清洁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________ 公司。

  B、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2)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若货运唛头多于一个,发票需单独开列),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3)在CIF条件下的保险单/保险凭证 份。 (4)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 份。 (5)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6)原产地证明书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第十二条. 装运条件: (1)FOB条款:

  A、a、由买方负责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租船订舱。

  b、卖方船运代理________ 公司________ ,(电报:________ ),负责

  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B、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C、买方应在装船期前 日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

  D、如果有必要改变装运船只或者其到达日期,买方或其运输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E、如果船只不能在卖方通知的船期后 日内到达装运港,买方应承担从第 日起发生的货物仓储保管费用和此期间的货物保险费用。

  F、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G、货物越过船舷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后,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CFR和CIF条款:

  卖方于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装运日期前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第十三条.允许/不允许部分装运或转运。

  第十四条.卖方有权在 %数量内溢装或短装。

  第十五条.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所供货物,其质量、规格和工艺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标明商标的货物包装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保证期为自货到目的港卸货完毕之日起12个月。在质量保证期内,凡因设计、制造工艺和所有材料而产生的缺陷,卖方应自负费用进行修理或更换货物。

  第十六条.检验:

  在货物运抵最终目的地后,买方有权向向货物检验机构申请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第十七条. 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安全或卫生条件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前条规定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商品检验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卖方应在收到索赔要求后天内回复买方。

  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和工艺问题而出现的损伤,买方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前条规定的检验机构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卖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卖方应在收到索赔要求后天内回复买方。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1)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如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或其他由双方认可的事件)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买方并在事发 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买方以作证据。

  (2)在此情况下,买卖双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以及卖方是否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3)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 天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合同延期和罚款:

  除本合同十八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外,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应当提前 通知买方,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且可以同时相应减少议定的货款支付金额,并通知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该减少的部分作为合同延期履行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有权要求卖方如期支付上述违约金。

  第二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可提交中国-西安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将在西安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仲裁庭决定具体承担。

  第二十一条.附加条款: (1)法律适用: 本合同之签订地、或发生争议时货物所在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被诉人为中国法人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此规定外,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

  (2)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为中英文两种文本,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但两种文本若有差异,以中文为准。

  卖方: 买方:

  (签字)(签字)

国际买卖合同4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邮编: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邮编: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经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各条款,共同履行:

  第一条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产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FOB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第八条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___%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第九条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___%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本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第十条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1.全套清洁提货单;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3.原产地证明书;4.装箱单;5.为出口____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第十一条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十三条装船时间:

  第十四条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________立方(吨)。

  第十五条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________载重吨船来说,每天________U.S.D.。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第十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十八条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________市用________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买卖双方签字生效。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国际买卖合同5

  供方: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1.品名、计量单位、数量:

  2.产品质量与标准:供方出售给需方的鲜蛋应符合国家的收购规格即新鲜完整、不破损、不变质,保持鲜蛋表面清洁,不沾附泥污等物。

  3.包装要求:由自备或向需方租用硬塑箱及木箱,由供方付给需方押金与使用费。

  4.价格或作价办法:全年实行季节差价。按上级规定,收购旺季实行最低保护价,鸡蛋每斤 .08元,补贴饲料3.5斤,鸭蛋每斤0.85斤,补贴饲料2.5斤。

  5.收购地点:________。

  6.交货方式及运费负担:供方鲜蛋送往需方仓库,必须自备车辆、船只或其它运输工具,需方收货后则应按实际数量,每百斤补贴运输费,损耗__元,交食品站不补贴运杂费及损耗。

  7.验收方式与期限:供方将鲜蛋送到后,需方依次过磅照验,在24小时内验收完毕(星期日例外),逾期验收由需方补贴损耗 %。

  8.货款结算方式:需方通过验收后,应向供方及时支付现金或汇款。壳蛋按照8.5斤结算,流清、烊黄按好蛋6折结算,饲料按实际数量结算。

  9.超欠幅度:交售数量分月在合同规定数量超欠5%以内不作违约论处。

  10.违约责任:供方违约每欠一斤鲜蛋,应补给需方损失0. 0元。需方违约拒收一斤鲜蛋,则补给供方损失0.xx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供方代表签字(盖章):____年__月__日

  需方代表签字(盖章):____年__月__日

国际买卖合同6

  _________(下称卖方)为一方,_________(下称买方)为另一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本协议书。

  经同意:卖方出售、买方购买_________(下称货物),其数量、规格、价格详见清单a,兹同意如下:

  1、本合同所列条款,包括了双方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在此以前双方所达成的一切协议。除双方授权主管人或代表同意书入本合同的条款外,其余一律无效。

  2、买方须由卖方确认的银行,开出不可撤销的、无追索权的、保兑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允许转船和分批装运、以卖方为受益人的见票即付信用证。信用证有效期为末批货物从装运港启运后45天。信用证保兑费用由买方支付。

  3、卖方须向议付行提交下列单据:

  (1)整套清洁海运提单一式两份;

  (2)发票一式四份;

  (3)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两份;

  (4)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检验报告一式两份。

  4、允许的溢短装数量为相当于信用证总金额5%的货物数量。

  5、交货:

  (1)交货期为_________;

  (2)装运港_________。

  6、装运条件:

  (1)应卖方之要求,买方于每批货物装运前20天,将船名、船籍、预计抵达装运港日期和载重吨位等以书信告知卖方;

  (2)买方可指定_________作为其船运代理,并负责支付港口所有费用。买方应分别于船到达装运港前10天、5天、72小时、24小时,把船到达装运港的预计日期和时间,以及船到达装运港时,该船的吃水量以电报告知其代理;

  (3)买方应在船达装运港前10天,将该船的详细情况,包括船名、船籍、预达日期、船长和船员之国籍,呼号、载重吨位、吃水、总长及按国际海运惯例所需的其他资料,以电报告知其代理;

  (4)买方应将租船方出具的租船单一份尽快提交给卖方。

  7、货物装船后,凡发生货物短缺、损坏、变质,其风险均由买方承担。货物之投保由买方自理。

  8、买方应通过银行及时向卖方提供履约按金,金额为合同总值的3%,有效期为末批货物自装运港启运后30天。此按金作为买方部分违约但尚未涉及全部协议的违约罚金。买方不按第2条开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时,卖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没收上述3%按金并写信给买方告之理由。

  9、买方须按本合同第2条所规定的日期前开立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卖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或对由此而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10、适用规则和章程:

  (1)装运条款:见清单b;

  (2)外轮在_________港速遣费和滞期费收取规定,见清单c;

  (3)滞期费率/速遣费率以及装卸结算法则刊行于_________,_________应遵照_________颁布之规则予以办理。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11、除保险公司和船方应承担的索赔外,凡涉及货物质量、数量和重量等争执,双方应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提交_________商检局或其下属单位进行裁决,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无权上诉。

  12、卖方因自然的原因而无法控制之因素,诸如不可抗力、政变、罢工、禁运、解雇等造成合同货物推迟交货或妨碍交货,卖方不承担责任。但卖方按买方之要求,应向买方挂号邮寄由_________出具的证书,如有可能,也可提交由_________主管当局出具的证书。

  13、凡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提交被告方国家根据该国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该仲裁机构另有判定外,则由败诉方负责。

  卖方(盖章):_________买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附件一:清单a

  1、物品名:_________

  2、货物规格:_________

  3、数量:_________(由卖方定,买方同意溢短装总额之5%)

  4、单价:_________

  5、总值:u、s、d、_________(每公吨价为_________总值按实际交货数量而定)

  6、包装:_________

  附件二:清单b—装运条款

  1、合同规定的每批交货日前20天,卖方应将合同号、数量、预定交货期写信告诉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2、每批货物装运前15天,买方应将:船名、船籍、抵港日期、合同号、载重吨位等须经卖方认可的项目以信件告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交货。

  3、买方将委托装运港_________作为其海运代理,买方承担一切费用,买方将通过_________获得该船进出装运港口的所有签证。买方须于船抵装运港10天之前,将该船详情以信件告知卖方。(包括船名、船籍、、船员人数、船员国籍、呼号、载重、吃水和总长等)。

  4、船达装运港,卖方不能及时装货,由此而引起的空舱费和滞期费,则由卖方承担。若15天装运期满而船未达装运港,则自16天起的仓储费和滞期费由买方承担。

  5、卖方保证1个工作日连续24小时每个舱口的装货率为_________公吨,滞留期/速遣期按附件c之规定计算,_________远洋运输公司按外轮停靠_________港的有关速遣费和滞期费计算暂行规定,与买方直接进行结算。

  6、货装完毕,卖方将合同号、品名、数量、载运船名和启航日期以信件告知买方。

  附件三:清单c

  外轮停靠_________港装卸有关速遣费和滞期费计算规定_________。

国际买卖合同7

  买 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卖 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经充分协商一致,由买方购进,卖方出售下列货物,并按下列条款履行:

  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生产国别、制造工厂、包装及唛头。

  每件货物上用不褪色的涂料标明货号、毛重、净重、编号、尺码、目的口岸,并标明下列唛头

  第二条 数量、单价、总值。

  第三条 装运期限:

  每月交货数量必须一次交清,不得分批装运。

  第四条 装运口岸:

  第五条 目的口岸:

  第六条 付款条件:买方在收到卖方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的数量的通知后,应于装运前20天通过________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即期汇款票及本合同规定的单据在开证行付款。

  第七条 单据:各项单据均须使用与本合同相一致的文字,以便买方审核查对:

  A.填写通知目的口岸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如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到付”或“运费按租船合同办理”字样;如本合同为CFR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已付”字样)。

  B发票:注明合同号、唛头、载货船名及信用证号;如果分批装运,须注明分批号。

  C.装箱单及/或重量单:注明合同号及唛头,并逐件列明毛重、净重和货号。

  D.制造工厂的品质及数量/重量证明书。

  品质证明书内应列入根据合同规定的标准按货号进行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及其他各种试验的实际试验结果。数量/重量证明书应按货号列明重量。

  单证

  份数

  寄送A B C D E F

  送交方议付银行3 4 3 1

  送交议付银行(副本)

  1

  空邮目的岸外运公司(副本)

  2

  E.按本合同规定的装运通知电报抄本。

  F.按本合同规定的航行证明书(如本合同为CFR价格条件时,需要此项证明书;如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则不需此项证明书)。

  第八条 装运条件:

  A.离岸价条款:

  (a)装运本合同货物的船只,由买方或卖方运输代理人________租船公司租订舱位。卖方负担货物的一切费用风险到货装到船面为止。

  (b)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30天前,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装运口岸及预计货物运达装运口岸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安排舱位。并同时通知买方在装货港的船舶代理,若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为卖方同意在合同规定期内任何日期交货,并由买方主动租订舱位。

  (c)买方应在船只受载期12天前将船名、预计受载日期、装载数量、合同号码、船舶代理人,以电报通知卖方,卖方应联系船舶代理人配合,按期备货装船。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更改船期时,买方或船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

  (d)买方所租船只按期到达装运口岸后,如卖方不能按时备货装船,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空舱费、延期费及/或罚款等由卖方负担。如船只不能于船舶代理人所确定的受载期内到达,在港口免费堆存期满后第16天起发生的仓库租费、保险费由买方负担,但卖方仍负有载货船只到达装运口岸后立即将货物装船之义务并负担费用及风险,前述各种损失均凭原始单据核实支付。

  B.成本加运费价条款:

  卖方负责将合同所列货物由装运口岸装班轮到达目的口岸,中途不得转船。货物不得用悬挂买方不能接受的国家的旗帜的船只装运。载货船只在驶抵本合同规定的口岸前不得停靠________或________附近地区。

  第九条 装运通知:卖方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合同号、品名、件数、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及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第十条 保险:自装船起由买方自理,但卖方应按本合同规定通知买方。如卖方未能按此办理,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全由卖方负担。

  第十一条 检验和索赔:货卸目的口岸,买方有权申请____ 国商品检验局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或发票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有权在货卸目的口岸后90天内,根据____ 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证明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因索赔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均由卖方负担。FOB价格条件时,买方有权同时索赔短重部分的运费。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并以挂号函向买方提出有关政府机关或者商会所出具的证明,以证明事故的存在。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致使交货延期一个月以上时,买方有权撤消合同,卖方不能取得出口许可证,不得作为不可抗力。

  第十三条 延期交货及罚款:除不可抗拒原因外,如卖方不能如期交货,买方有权撤销该部分的合同,或经买方同意在卖方缴纳罚款的条件下延期交货。买方可同意给予卖方15天的优惠期。罚款率为每10天按货款总额的1%。不足10天者按10天计算。罚款自第16天起计算,最多不超过延期货款总额的5%。

  第十四条 仲裁: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得到解决时,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委员会另有决定外,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十五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于____国____市用____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

  买 方:________ (盖章)

  代表人:________

  卖 方:________ (盖章)

  代表人: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国际买卖合同8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解释如下: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必要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境内的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买卖货物、支付货款的协议。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和划分方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以划分为若干类型。如就从当事人所在国的角度划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将其分为进口合同和出口合同,对我国当事人来说,进口合同就是为购进外国商品而签订的合同;而出口合同就是为把我国的商品销往国外而订立的合同。此外,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还可依其他标准加以划分,如依交货地点的不同划分为内陆交货合同、启运地交货合同、目的地交货合同,又如依合同当事人运用的国际贸易术语的不同,分为fca合同、fob合同、cif合同等等。

  虽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根据不同标准分为若干种,但无论分类如何,它们总有许多共同性,这也就决定种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都应具备一些基本条款(也可称为必要条款),这些条款主要有:

  1.合同各方 即介绍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如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等。

  2.标的物条款 也就是指特定的合同货物,是当事人双方买卖的对象。主要包括商品的名称、牌号、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等。这一部分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在具体合同中往往要分为许多详细的内容,对于我国当事人,在签订进口合同中尤其要注意详细说明货物的这一部分条款,从而避免在收货这一问题上处于不利地位。

  3.价格条款 这是对外签订国际货物合同的又一核心问题,价格条款一般应包括价格的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的货币和标明交货地点的价格术语。

  4.交货条款 通常规定合同标的物交付的期限(多是定于×年×月×日)以及交付的地点(如目的港、装运港等)和方式(以陆运、海运、或其他方式)。

  5.支付条款 主要说明支付工具、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6.商检条款 规定检验权、检验时间、地点、检验的机构、证书以及检验的方法、标准等,有时还需规定复验权和复验的期限、机构等。

  7.不可抗力与免责 规定不可抗力及免责的范围及法律后果。

  8.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主要说明履行合同出现争议时有关索赔的提出,以及争议应如何解决,一般多以仲裁方式解决,而当时就要明确仲裁地点、机构、适用的法律、仲裁的效力等问题。

  9.合同的文字及效力 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因涉及中外双方当事人,因此多以中、英两种文字签订,而且多规定近两种文字有同等效力。

  (二)有关条款的解释与说明

  1.价格条件

  价格条件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内容。而在国际货物买卖实务中,确定价格条件时多用国际贸易术语,这有利于简化交易程序,节省交易时间和费用,减少合同纠纷。因此,在进行国际货物买卖时,当事人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国际贸易术语。

  根据《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1990)有13种贸易术语,按卖方义务由小到大分为四组。e组为发货,f组为运费未付,c组为运费已付,d组为货到。而在我国的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最常用的有两种:fob与cif,下面就简单介绍一下这两种术语。

  (1)f.o.b合同条件

  f.o.b.即free on board.又称装运港船上交货条件或离岸价格条件。根据fob,卖方要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越过船舷后,履行其交货义务。而买方则必须从货物装船越过自己船舷时起承担一切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这一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而且这一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2)c.i.f.合同条件

  cif即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也称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条件或到岸价格条件。根据这一术语,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以及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唛头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而且卖方要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在这里,买方要注意,根据该术语只能要求卖方取得最低的保险险别。另外,cif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且该术语只能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上述可以看出,国际贸易术语不仅含有价格条件,而且涉及装运条款及风险转移等内容,所以在订立国际货物负责合同中使用这些术语时一定要弄清其具体含义,以避免因此而遭受损失。

  2.支付条款

  在支付条款中最主要的也是最复杂的问题就是支付方式的确定。在国际货物买卖的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支付方式有:①汇款(remittace),它包括票汇(d/d)、信汇(m/t)及电汇(t/t)三类。②托收(collec-

  tion)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类,而跟单托收又分为付款交单(d/d)和承兑交单(d/a)两种。一般来说,承兑交单的风险比付款交单的风险要大,因此,当事人一定要注意这一问题。③信用证(l/c)。这一方式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运用较多,而且因其引入银行信用,所以对卖方来说是最安排迅捷的方式。信用证也有许多类,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开立不同种类的信用证,另外,当事人双方为统一认识,还可以在这一条款中设定依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第400号出版物)进行解释。

  3.合同适用的法律

  关于合同适用的法律的问题,是所有涉外经济合同都要涉及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涉外经济合同,原则上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而当事人来作选择时,应适用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作为一种涉外经济合同,也不例外地运用该原则。而根据这一原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选择适用法律时则一定要注意选择自己较熟悉,并且对自己较有利的法律。另外,由于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有《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而且我国也已加入了该公约,所以我国当事人在与其他缔约国的当事人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时,也可以协议适用该公约。

国际买卖合同9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经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各条款,共同履行:

  第一条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产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第八条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___%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第九条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___%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本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第十条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____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第十一条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十三条装船时间:

  第十四条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________立方(吨)。

  第十五条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________载重吨船来说,每天________U.S.D.。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第十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十八条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市用________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买卖双方签字生效。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国际买卖合同10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德律风: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德律风: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经交易两边在划1、互利原则上会商同等,达本钱和谈各条目,互助践诺:

  第一条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产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代价:____________________

  FOB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付款前提:签订公约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除的、可破裂、可让渡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名誉证。

  第八条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名誉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产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公约法则,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___%谋划为限。是以,买方需向卖方供给银行包管。

  第九条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名誉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___%的包管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履行本公约,其包管金买方予以充公。

  第十条应附的单子:卖方向买方供给:

  1.全套干净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贸易发票;

  3.原产地表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________所需的其他紧张单子。

  第十一条装船关照:卖方在法则的装货时候起码14天前用电报方法将装船前提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办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候告知卖方。

  第十二条其他条目: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查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供给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十三条装船时候:

  第十四条装货效果:每个好天工作日,除礼拜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________立方(吨)。

  第十五条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付________载重吨船来讲,每天________U.S.D.。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签约两边的任何一方因为台风、地动和两边赞成的不可抗力变乱而感化公约履行时,则耽误公约的期限应相称于变乱所感化的时候。

  第十七条公约争议的办理:

  第十八条本公约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市用________文签订,本来一式两份,交易两边各执一份,交易两边签字见效。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国际买卖合同11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按重量成交的商品,还需订明计算重量的方法。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订立数量条款应注意的问题外语

  1.正确掌握成交数量

  在洽商交易时,应正确掌握进出口商品成交数量,防止盲目成交。

  (1)对出口商品数量的掌握。为了正确掌握出口商品的成交量,一般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国外市场的供求状况、国内货源的供应情况;国际市场的价格动态;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

  (2)对进口商品数量的掌握。为了合理地确定进口商品的成交数量,一般应考虑下列因素:国内实际需要;企业支付能力;市场行情变化。

  2.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引起争议,进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对按重量计算的商品,还应规定计算重量的具体方法,如“中国大米l 000公吨,麻袋装,以毛作净。”此外,进出口合同中的成交一般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about,circa,approximate)等带伸缩性的字眼来表示。

  3.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在粮食、矿砂、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的交易中,由于受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难以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为了使交货数量具有一定灵活性,可在合同中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为了订好数量机动幅度条款,即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需要注意下列几点:

  (1)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要适当。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通常都以百分比表示,如3%或5%不等,究竟百分比多大合适,应视商品特性、行业或贸易习惯和运输方式等因素而定。

  (2)机动幅度选择权的规定要合理。在合同规定有机动幅度的条件下,应明确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在实际业务中,通常由卖方决定,但在由买方安排运输的条件下,也可由买方或船方决定。

  (3)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公平合理。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如无相反的规定,一般按合同价格计算。为了防止有权选择多装或少装的一方当事人利用行情变化,有意多装或少装以获取额外的好处,也可在合同中规定,多装或少装的部分,按装船时或货到时的市价计算。

国际买卖合同12

  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要由约首、正文和约尾三部分组成法。

  约首包括合同的名称、编号、缔约日期、缔约地点、缔约双方的名称、地址及合同序言等法。

  正文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包括各项交易条件及有关条款,如商品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单价与总值、运货期限、运货地点、支付、保险、商品检验、仲裁、不可抗力等法。商此外,根据情况需要可加列:保值条款、价格调整条款、溢短装条款、合同的法律使用条款等法。

  约尾是合同的结束部分,包括合同的份数、附件、使用文字及其效力、合同的生效日期与双方的签字等法。以下是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主要条款简述:

  1、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

  货物的品质规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法。商品质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品名、规格或牌名法。商合同中规定品质规格的方法有两 种:凭样品和凭文字与图样法。商在凭样品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中,卖方要承担货物品质必须同样品完全一致的责任法。商为避免发生争议,合同中应注明“品质与 样品大致相同”法。商凭样品成交适用于从外观上即可确定商品品质的交易法。商凭文字与图样的买卖包括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的买卖,凭说明书的买卖以及凭商 标、牌号或产地的买卖法。商对于附有图样、说明书的合同要注明图样、说明书的法律效力法。

  2、货物的数量条款

  数量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交货数量、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法。商制定数量条款时应注意明确计量单位和度量衡制度法。商在数量方面,合同通常规 定有“约数”,但对“约数”的解释容易发生争议,故应在合同中增订“溢短装条款”,明确规定溢短装幅度,如“东北大米500公吨,溢短装3%”,同时规定 溢短装的作价方法。

  3、货物的包装条款

  包装是指为了有效地保护商品的数量完整和质量要求,把货物装进适当的容器法。商包装条款的主要内容有:包装方式、规格、包装材料、费用和运输标志法。商制定包装条款要明确包装的材料、造型和规格,不应使用“适合海运包装”、“标准出口包装”等含义不清的词句法。

  4、货物的价格条款

  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法。商为防止商品价格受汇率波动的影响,在合同中还可以增订黄金或外汇保值条款,明确规定在计价货币币值发生变动时,价格应作相应调整法。

  5、货物的装运条款

  装运条款的主要内容是:装运时间、运输方式、装运地与目的地、装运方式以装运通知法。商根据不同的贸易术语,装运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所以应该依照贸易术语来确定装运条款法。商如果合同中定有选择港,则应定明增加的运费、附加费用应由谁承担法。

  6、货物的保险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是指进出口商按照一定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以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失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上的 补偿法。商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险费,投保险别和保险条款法。商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保险责任与费用的分担由当事人选择的贸易术语决 定,因此投保何种险别以及双方对于保险有何特殊要求都应在合同中定明法。商此外,双方应在合同中定明所采用的保险条款名称,如是采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 货物保险条款,还是伦敦保险业协会的协会货物险条款以及其制定或修改日期、投保险别、保险费率等法。

  7、货物的支付条款

  支付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法。商支付手段有货币和汇票,主要是汇票法。商付款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 是不由银行提供信用,但通过银行代为办理,如直接付款和托收;另一种是由银行提供信用,如信用证法。商支付时间通常按交货与付款先后,可分为预付款、即期 付款与延期付款法。商付款地点即为付款人或其指定银行所在地法。

  8、货物的检验条款

  商品检验指由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标记、产地、残损等进行查验分析与公证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法。商检 验条例主要内容包括:检验机构、检验权与复验权、检验与复验的时间与地点、检验标准与方法以及检验证书法。商在国际贸易中,检验机构主要有官方检验机构、 产品的生产或使用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由私人或同业协会开设的公证、鉴定行法。商检验权与复验权的归属,以及检验与复验的时间、地点,在国际货物买卖中, 通常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法。商检验的标准和方法,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方法:按买卖双方商定的标准方法、按生产国的标准和方法、按进口国的标 准和方法、按国际标准或国际习惯的方法法。商检验证书是检验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数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书面文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议付货款并据 以进行索赔的重要法律文件法。商应按照合同的具体约定出具符合合同要求或某些国家特殊法律规定的检验证书法。

  9、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 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法。商一般来说,不可抗力来自两个方面;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法。商前者如水灾、旱灾、地震、海 啸、泥石流等,后者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法。商不可抗力是一个有确切涵义的法律概念,并不是所有的意外事故都可构成不可抗力法。商有时当事人在 合同中改变了不可抗力概念通常的含义,因此需要在合同中定明双方公认的不可抗力事故法。

  10、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裁决的意思表示法。商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有: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程序规则、仲裁地点 及裁决效力法。商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仲裁机构、仲裁地点都由双方约定产生,仲裁程序规则一般由选择的仲裁机构决定,仲裁裁决的效力一般是一次性的、终局 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凡订有仲裁协议的双方,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法。

  11、法律适用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在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不同,就产生了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法。商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宣布合同适用哪国的法律法。

国际买卖合同13

  仲裁作为解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的一种手段是当事人及代理律师要经常采用的,相对于一国之内的诉讼与仲裁,怎样正确的处理这类问题,是比较复杂的。这几年我们代理了一些国际货物买卖争议仲裁案件,下面通过几个案例谈一点体会,供同行商榷。

  一、国际贸易中有关仲裁的约定及其效力问题

  为什么很多人约定通过仲裁来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简单的说,就是用诉讼的方式会遇到很多程序上的障碍,并且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仲裁方式已为大多数国家和当事人所接受,成为一种比较好的解决争议的方式,特别是在签订《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亦称1958年《纽约公约》)的成员国之间,可以说有了一定的法律保障。我国也是该《公约》的成员国之一,如果双方所在国都是成员国,那么仲裁裁决将会得到承认和执行,我们曾参与的陕西某进出口公司诉香港某公司货款纠纷案,因为双方所在国都是《公约》成员国(地区),胜诉方陕西某进出口公司就在香港申请承认及执行,并得到了全部执行。如果当事人所在国不是该《公约》成员国,那么仲裁裁决被承认及执行就会变得困难,对方所在国法院很可能以不是该《公约》的成员国为理由,对该裁决不予承认与执行。因此国际货物买卖的当事人是否选择仲裁方式,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就是所在国是否参加了该《公约》。

  在确定选择仲裁方式后,下一个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仲裁协议的含混不清,不但会导致协议的无效,而且会造成该争议投诉无门,形成诉累的情况。曾经有一个争议案,就是因为仲裁协议不确定,导致法院不受理,仲裁又无门,最后只有走向法院申请裁定仲裁协议无效的路子。因此,在订立仲裁协议时一定要注意仲裁协议的明确和有效。对我国的当事人来说,在签订合同时一般应明确确定仲裁地点、机构、程序和裁决的效力。

  关于仲裁机构,应尽量争取选择在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这样可以节省许多费用,减少仲裁成本。如对方坚持选择国外或其它的仲裁机构,那么我国的当事人可以考虑选择较近的仲裁机构,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二、法律适用问题

  如果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地区)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亦称《1980年维也纳公约》的缔约国,在双方没有明确表示不适用的情况下,则有关合同的订立及权利义务须适用该《公约》。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一般人都愿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但大多数人并不了解其它国家的法律规定,所以当事人尽可能争取选择自己国家的法律。我国的当事人在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也应尽量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适用中国法律。这样就可以预测行为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和仲裁所可能做出的裁决。

  对于没有选择法律适用的情况,仲裁机构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正常情况下是指仲裁机构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卖方当事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等。我们代理的几个案子,仲裁机构有的选择了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有的选择了卖方当事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如韩国某公司诉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货物买卖纠纷仲裁案,我国的当事人不具有外贸经营权,是否导致该合同无效?就面临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解决的问题。最后,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选择了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即适用了中国的法律,裁决该合同无效。

  三、申请仲裁的时效问题

  时效问题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联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时效公约》规定,提起仲裁和诉讼的时效为四年。但参加这个《公约》的国家有限,我国亦没有参加这个《公约》。对参加该《公约》国家的当事人而言时效当然为四年,但问题是如果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所在国不是缔约国月p么时效问题就要看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准据法的规定。如某韩国公司在韩国商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申请人是某中国公司。这家中国公司提出由于对方当事人未在四年的期间内主张过权利,所以该案已过时效。但韩国的仲裁机构则认为该争议未过时效,原因是该争议根据冲突规范应适用韩国实体法律,而韩国法律规定的时效为五年,最后该仲裁机构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做出裁决。

  我国《合同法》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因此,我国的当事人要时刻注意时效问题,应当即时行驶自己申请仲裁的权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引起时效中断的法律行为,也应注意保存证据。

  四、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问题

  仲裁裁决得到承认及执行才是申请仲裁的当事人最终追求的结果。但是执行难是我们所常遇到的。国际货物买卖争议贸易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因为涉及到外国的执行机构,所以难上加难。难归难,但井不是说没有解决办法。针对不同的情况要采取不同的对策。如果双方当事人所在国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那么仲裁裁决的执行就相对容易了,只需要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国的管辖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就可以了。在第一个问题中我们曾经提到的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被承认和执行的案例。还有一个成功执行的案例是韩国某公司诉中国陕西某进出口公司仲裁案,该案在韩国仲裁委员会仲裁后,韩国公司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最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承认及执行的裁定,予以执行。因为韩国和中国都参加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如果被申请人所在国没有参加该《公约》,那么承认及执行就要根据两国之间的司法协助条约或根据互惠原则,由当事人向被申请人所在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最后如果是由我国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有住所或财产在我国境内,当事人可直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国际买卖合同14

  出口合同

  合同号:

  签约日期:

  签约地:

  卖方:

  地址:中国北京

  电话:

  传真:

  电传:

  买方:

  地址:美国洛杉矾

  电话:

  传真:

  电传:

  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1)货物名称、规格:

  (2)数量:

  (3)单价:

  (4)总值:

  (上述(2)、(3)、(4)条合计)

  (5)交货条件:FOB/CFR/CIF

  除非另有规定,“FOB”,“CFR”和“CIF”均应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1990)办理。

  (6)货物生产标准:

  (7)包装:

  (8)喷头:

  (9)装运期限;

  (10)装运港口:

  (11)目的港口:

  (12)保险:

  当交货条件为FOB或CFR时,应由买方负责投保;当交货条件为CIF时,应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险;附加险 ;

  (13)支付条款:

  13.1信用证(L/C)支付方式

  买方应在装运期前/合同生效后 日,在银行以电传/电信方式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信用证应在装船完毕后 日内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

  13.2托收(D/P或 D/A)支付

  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付款跟单汇票,按即期付款交单(D/P)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 银行向买方转交单证,换取货物。

  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承兑跟单汇票,汇票付款期限为 后 日,按即期承兑交单(D/A 日)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 银行,经买方承兑后,向买方转交单证。买方按汇票期限到期支付货款。

  (14)单证:

  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交下列单证:

  (a)标明通知收货人/受货代理人的全套清洁的、已装船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已付/到付的海运提单。

  (b)商业发票 份;

  (c)在CIF条件下的保险单/保险凭证;

  (d)装箱单一式 份;

  (e)品质证明书;

  (f)原产地证明书。

  (15)装运条件3

  15.l在FOB条件下,由买方负责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洽定舱位。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前 日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箱数、总重量、总体积及货物在装运港备受待运的日期以电传/传真通知买方。买方应在装船期前日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以便卖方安排装运。如果有必要改变装运船只或者其到达日期,买方或其运输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船只不能在买方通知的船期后 日内到达装运港,买方应承担从第 日起发生的货物仓储保管费用。

  15.2在 FOB,CFR和 CIF条件下,卖方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应立即以电传/传真向买方及买方指定的代理人发出装船通知。装部通知应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包装尺码、发票金额、提单号码、启航期和预计到达的目的港的日期。如货物系危险品或易燃品,也应注明危现号。

  15.3允许/不允许部分装运或转运。

  15.4卖方有权在 %数量内溢装或短装。

  (16)质量/数量不符和索赔条款

  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一旦发现货物之质量、数量或重量与合同规定的不符,买方可以凭借双方同意的检验组织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但是,应由保险公司或航运公司负责的损失除外。有关质量不符的索赔应由买方在货物到港后30天内提出;有关数量或重量不符的索赔应在货物到港后15天内提出。卖方应在收到索赔要求后3O天内回复买方。

  (17)不可抗力

  卖方对由于下列原因而导致不能或暂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的,不负责任:水灾、火灾、地震、干旱、战争或其它任何在签约时卖方不能预料、无法控制且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事件。但卖方应尽快地将所发生的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几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寄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12O天,双方应协商合同继续简行或终止简行的事宜。

  (18)仲裁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依据其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拘束力。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承担,但仲裁委员会另有裁定的除外。在仲裁期间,除仲裁部分之外的其它合同条款应继续执行。

  (19)特殊条款: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卖方: 买方: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国际买卖合同15

  合同编号:____

  (售方)为一方,与____(购方)为另一方,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合同对象

  依据____年__月__日双方签订的关于合作的协议,在售方国国境车上交货条件下售方售出,购方购入货物。其数量、种类、价格及交货期均按第__号附件办理,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合同总金额为_____

  第二条 价格

  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价格以瑞士法郎计算,此项价格系卖方国国境车上交货,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费在内。

  第三条 品质

  按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品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原苏联国家标准,并符合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技术条件;凭样交货的商品品质应符合双方确认的样品。

  商品质量应以售方国国家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品质证明书证明之。

  第四条 供货期

  售方应在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期限内发货。在征得购方同意的情况下,售方有权按双方商妥的数量和金额提前交货。

  第五条 标记

  每个货箱均应用防水颜料在箱体的三面(上面,前面和左右)用英、俄两种文字书写以下标记:合同号,收货人,箱号,毛重,净重。

  第六条 支付

  本合同所供应的货物之价款,由购方按照中国银行和原苏联外经银行关于边境贸易支付协议书所规定的办法及————年——月——日“由中国向苏联和由苏联向中国交货的共同条件”以瑞士法郎凭下列单据向售方支付:

  1.帐单4份;

  2.盖有售方国发站印章的铁路运单副本1份;

  3.明细单3份;

  4.品质证明书1份。

  第七条 保证和索赔

  卖方在提供的商品投入使用之后——个月内保证商品质量,但不超过供货之日起——个月。

  对货物品质的异议应在发现缺陷后——个月内提出,如在保证期发现缺陷,提赔日期不能迟于保证期结束——天。

  如商品在保证期内出现缺陷,供货一方应排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并负担费用。

  当事人一方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第八条 发货通知

  售方应在发货后——天内以电传向购方通知有关货物自生产厂发运的情况,并注明发运日期,合同号,发动机号,件数,毛重和铁路运单号。

  第九条 仲裁

  由本合同所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尽可能通过双方谈判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可提交被告国对外贸易仲裁机关审理,中方国家对外贸易仲裁为中国对外贸易促进委员会,苏方为原苏联工商会。

  第十条 不可抗力条款

  双方任何一方发生不可抗力情况(如火灾、自然灾害、战争、各种军事行动、封锁、禁止进出口或不以双方意志为转移的其他情况),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无法履行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限可相应推迟,在此期间合同义务仍然有效。

  如果不可抗力情况持续——天以上,其中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免除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此时任何一方无权向对方提出补偿可能的损失。

  无法履行本合同义务方应将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和结束及影响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的时间应以售方或购方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书证明。

  第十一条 其他条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均按————年——月——日“由中国向苏联和由苏联向中国交货共同条件”办理。

  本合同一式两份,以中、俄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法定地址

  售方名称:_____ 购方名称:_____

  地址:_______ 地址: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 电报挂号:_____

  第十三条 运输地址

  发货人: 收货人:

  发站:______ 到站:________

  签字:_______ 购方签字: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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