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图书馆著作权论文
1国会馆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中的著作权解决方法
1.1数字资源建设中的著作权解决方式
1.1.1“近代数字图书馆”项目
2002年起,国会馆开始实施“近代数字图书馆”(DigitalLi—braryfromtheMeijiEra)项目,即将馆藏的明治、大正时期的图书、期刊等资料数字化,同时清理著作权,将进入公有领域或解决完著作权的资料发布到互联网上,为读者提供浏览、复印等服务。日本《著作权法》第四节规定,著作权保护期为著者在世及逝世后50年,团体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为发表后50年。自2002年起,国会馆开始解决馆藏的明治、大正时期图书期刊等资料的著作权。流程为:首先公开对象资料,然后调查这些作品是否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如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则调查有无著作权人,查找相关权利人的联系方式,争取取得授权。在2005年至2007年间,国会馆通过这种方式确定了16298名权利人的作品进入公有领域,找到480名权利人的联系方式,取得315份授权许可。2002年至2013年之间,国会馆通过这种方式大约解决了34万册图书的著作权。在“近代数字图书馆”项目中,有相当一部分资料为孤儿作品,不能确定是否有权利人或查找不到著作权人的联系方式。根据《著作权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于经过相当的努力仍然不能取得著作权人联系方式的作品,可以申请文化长官裁定,交付一定的补偿金后对作品进行使用。在“近代数字图书馆”项目中,国会馆通过向文化长官申请裁定的方式,即向每个作品提供51日元的补偿金,获得5年的使用权的方式,解决了72583个作品,38794个权利人的作品的著作权。
1.1.2网络信息资源采集保存项目
WARP国会馆自2002年开始实施“网络信息资源选择性存档实验项目”(WebArchivingProject,简称WARP),即选定一些网站,定期对其网页进行采集和保存。为大规模采集和保存网络信息提供了法律保障,国会馆积极推动相关立法。2002年3月,国会馆向议会提出将“网络出版物”等列入缴送范围的议案,2010年1月,《国立国会图书馆法》和《著作权法》正式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国会馆采集网络信息资源时无需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国立国会图书馆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了国会馆有权采集的对象机构的范围;第二项规定了如果国会馆在采集时遇到障碍,对象机构有义务协助消除障碍;第三项规定,必要时国会馆有权要求上述机构向其发送指定内容的网络信息资料。《国立国会图书馆法》和《著作权法》的修订为WARP项目解决著作权提供了法律保障,在法律修订后的两个月内,WARP采集的机构对象数量由480个增加到2400个,增长了5倍。
1.1.3“历史的音源”项目
国会馆自2011年开始提供“历史的音源”服务,即在国会馆的专门网页上公开“唱片数据库推进协议会”(HIRAC)缴送的数字化唱片。除国会馆外的公共图书馆或其他类型的图书馆只要提供资源,都可以免费参加这个项目。在这个项目中,国会馆将小部分著作权及邻接权保护期满的唱片内容发布在互联网上,其余大部分尚在著作权与邻接权保护期内的,则仅在国会馆或参加馆馆区内提供服务。采用这种根据著作权情况区别提供服务的方式,截止到2013年9月,国会馆公布了1900年初到1950年之间的唱片约5万种,包括日本传统音乐、流行乐、落语(类似于单口相声)、漫才(类似于对口相声)、演讲等。
1.2读者服务中的著作权问题
为了保证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提供数字图书馆服务,国会馆主要采用了两种方法:一是根据资源的权利状态分区域提供服务,如:在WARP项目的网页上,国会馆在为读者提供采集的网络信息资料阅览服务时,根据《国立国会图书馆法》第二十一条、《著作权法》陈瑜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数字图书馆著作权解决及其启示7第三十八条,在取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才将资料发布在互联网上公开,其余的仅在国会馆东京总馆、关西馆、国际儿童馆馆区局域网内为读者提供阅览服务。二是在每个网页适当的地方发布声明,以提醒读者在使用数字资源时遵守相关法律。如在“近代数字图书馆”项目的网站上,国会馆发布了声明:“收录资料的著作权归著作权人所有”、“如果有想将著作权保护期未满的`作品私用的情况,需要取得该作品的权利人的许可”。在“历史的音源”中,国会馆在网站上明示:“收录的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邻接权)归著作权人(著作权邻接者)所有”。“著作权(邻接权)保护期满的作品,在互联网上公开。其余的只能在国会馆馆内欣赏。
2国会馆著作权解决的特点
可见,国会馆在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解决著作权的主要方式有:
①推动相关立法,扩大国会馆合法使用的范围;
②甄别是否进入公有领域,充分利用公有领域作品;
③取得相关权利人授权,根据授权协议使用;
④申请文化长官裁定,对孤儿作品进行利用。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国会馆则根据资源的著作权情况区别服务范围,且警示读者在权利范围内进行使用,以保证读者的使用行为在法律许可的框架内。
2.1积极推动相关立法
国会馆在解决数字资源著作权时,积极推动相关立法。修改法律或者立法能够从源头上解决著作权问题,有力的推动相关工作的进展。著作权相关的法律能够及时立法或修订,得益于日本法律体系相对比较完善,也与国会馆本身就是属于国会的政府机构有关。
2.2侧重解决自建资源的著作权
国会馆数字资源有自建资源的较多、商购资源相对较少的特点。由于商购的数据库使用范围有较为严格的限定,提供服务仅限于国会馆馆区内,或馆区的某些阅览室,所以国会馆更侧重发展自建资源及解决其著作权,以较少的资金和人力成本获取范围更大、时间更长的权利。
2.3重视公有领域作品的著作权
国会馆在解决著作权的时候,集中安排人力物力,有计划分步骤地清理进入公有领域的近代作品,并在之后形成固定的制度,让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能及时上线供读者使用。建立公有领域作品甄别制度,能够以较少的投入获得较大范围的权利,充分利用公有领域作品为读者服务。
3对我国相关工作的启示
我国从2005年起大力推进数字图书馆建设工作,而著作权问题是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过程的瓶颈,只有解决好数字资源的著作权问题,才能更进一步推动数字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从以上对国会馆著作权解决方式的分析中,可以得出对我国相关工作的以下启示:
3.1积极推动立法
建国以后,我国图书馆行业相关的立法虽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还明显滞后,涉及到数字图书馆著作权的内容很少。《文化部“十二五”时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纲要》中提到:要加强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政策法律法规建设,继续推进《公共图书馆法》立法工作;我国图书馆界也在积极推进《国家图书馆条例》的制定。我国图书馆界可以积极呼吁,在将来会颁布的这些法律法规中,增加一些数字图书馆在建设与服务中的著作权的相关条款,如逐步建立数字资源呈缴制度,允许图书馆在馆内提供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作品的阅览服务等,以从源头上解决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著作权问题。
3.2推动自建资源著作权解决力度
国家图书馆在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建立了很多馆藏特色资源。如数字方志、善本、讲座、文津图书奖图书等。可以通过甄别这些资源是否进入公有领域,或取得权利人授权等方式,进一步加快解决自建资源著作权的问题。相比购买资源著作权的方式,直接解决自建资源的著作权能够省略一些中间环节,节省成本,提高效率,以更加直接的方式取得数字资源的著作权。
3.3加快公有领域民国资料的甄别进程
据统计,国家图书馆藏有民国图书、期刊和报纸总计约67万册(件),其中民国图书45万册(件)、期刊20万册(件)、报纸合订本2万余册。国家图书馆自2008年开始启动“公有领域图书筛查”项目,即搜集并制作民国以来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中文图书目录,目前已征集到6万多种书目数据。今后可进一步推动该项工作,并使之常规化,以及时甄别进入公有领域的民国图书,充分利用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图书为读者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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