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伦理学发展的三维向度论文

时间:2021-02-08 09:30:48 论文 我要投稿

当代伦理学发展的三维向度论文

  伦理学是关于道德的理论,它要反思、论证和回答的问题主要有三个:道德推理的有效性问题、判断是非善恶的标准问题及道德的应用和实现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探求和回答既形成了伦理学内部的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等形态的区分,又指示了考察伦理学形态发展的三维向度。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当代伦理学的发展定位于三维向度:其一,厚薄之间,即权威伦理一境遇伦理一程序伦理;其二,群己之外,即义务伦理一权利伦理一责任伦理;其三,由近及远,即族群伦理一全球伦理一生态伦理。

当代伦理学发展的三维向度论文

  一、厚薄之间:权威伦理一境遇伦理一程序伦理

  美国当代伦理学家迈克尔。瓦尔茨在他的《厚和薄:内与外的道德论断》一书中将传统伦理学称为从“薄的伦理学”到“厚的伦理学”的过程,

  这就是伦理学研究从简明的公理性的道德原则出发,运用于具体性、特殊性的社会生活中的过程。他认为,从相反的途径来探究或许能提供更真实的人类道德生活的图景。“伦理学的开端是'厚实的’,这一开端有着一种文化上的整体性与深厚的内蕴,当它遇到具体的情境,需要为了特定的目的说出道德判断之际,它通过稀薄化的方式表明自身。”丨1](P126)瓦尔茨意在表明,随着社会的发展,面对层出不穷的道德难题,道德推理方式发生了变化,伦理学的面貌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当然,瓦尔茨的表述是粗略的。这种由于道德论证方式的转变所引起的伦理形态的变化过程,我们将其概括为从权威伦理到境遇伦理再到程序伦理的过程。

  道德共同体是由共享一套文化传统和道德价值的人们组成的联合体。在道德共同体内部,存在着为该社会的人们所共有的并影响人们行为方式的核心价值和价值秩序,存在着把社会成员凝聚和结合起来的道德纽带(富勒语)存在着维持这一道德纽带的意识形态和国家的强制力量,由此形成了共同体成员处理道德问题的特有的权威伦理的演绎范式。一般而言,权威伦理具有三个特征:

  第一,存在一个道德权威。一般人并不具有识别善恶的能力,人性的善恶与否,行为的应当与否,都是由权威说了算。换句话说,判断善恶应当与否的标准是由权威规定的。

  第二,存在一个最高的道德原则或道德概念的定义,它是我们进行道德论证可以诉诸的最终根据。这些命令是不可质疑、无需证明、普遍有效的。

  第三,道德判断是律法主义的。律法主义是弗莱彻极力反对的一种道德推理方法,即指每一个道德决策都要去寻求权威规则的做法。其基本路径或者是从一个或多个自明的原则推演出一系列标准和准则,最后说明我们的各种具体的判断。它类似于金字塔,金字塔的顶端屹立着一些非常抽象的、一般的概念和规则,由此出发又可以得出许多具体的和有内容的概念和规则。

  可见,权威伦理的道德推理是严格运用先在的、具有基础性和确定性的道德规则,以解决具体情境中的道德问题。这是一个由薄而厚的推理结构,其思维形式是演绎的道德推理。

  应当承认,自伦理学产生以来,由薄而厚的演绎式的道德推理是解决道德问题的最主要方法。但在现代社会的道德生活中,这种道德推理受到了质疑。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社会生活领域出现了大量的伦理问题,这些亟待解决的道德难题各有其特殊性,无法由几个简明的道德公理,通过三段论式的演绎来获得解决。人们只能从具体问题出发,从人的现实境遇出发,从具体的社会生活经验出发,而不是从抽象的原则和概念出发,来寻求解决问题的出路。正是为了满足解决各种具体的道德难题的需要,决疑法便在詹森(AlbertJonsen)和图尔明(StephenToulmin)的努力下得以复兴。131(P140)以决疑法为核心的道德推理被称为境遇伦理。境遇伦理具有不同于权威伦理的三个特征:

  第一,人们不承认有一个掌握了唯一的真理和至高的善的道德权威。人们认识到,无论何种权威,都存在认知上的限度和价值立场上的偏私,况且,现代社会被视为一个互助合作的联合体每个合作者都是道德自治的主彳体他们有能力判断什么是有利的、什么是不利的,也有能力和别人平安相处。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就阐述过社会公民所具有的这样两种能力,即把握善的能力和正义感的能力。这使得合作者不需要别人的指手画脚,就能有效地自理、自控和作出选择。

  第二,人们质疑是否有一套不证自明的道德公理。如果存在这样的规则,也不过是特定社会历史条件和生活经验的产物,并不具有确定无疑的普适性。事实上,那些具有普遍性的道德原则是从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中高度抽象而来的,它舍弃了个别社会关系的特殊性,不能穷尽千差万别的具体所以,适用一般的道德原则,并不能在具体的道德境遇中,提供行为选择的正确导向。同样,那些具有确定性的道德原则总是超越于变化万千的现实生活,但生生不息、变动不居的现实生活,不断涌现出新的生活领域和新的社会关系,使得确定的道德原则具有某种保守性,总是滞后于生活的需要,从而产生两者的不同步。由此,道德判断和选择的起点不应该是抽象的道德原则,而是具体的道德情境。

  第三,决疑法是人们运用来解决道德困境的最常用的方法。决疑法否认共相的存在,认为现实存在的只是具体的、个别的事物,获得知识的方法就必然是从具体的、个别的.事物中找出共性,解决问题的方式也必然是从解决的具体问题中获得。因此,决疑法无需系统的伦理学理论和道德规范体系来解释它所得出的特定结果,它有意撇开各种伦理理论的争议,直接从个案的比较入手,去获得个案上的共识。可见,决疑法是一种“从特殊到特殊”、“由个别到个别”的推论,可称其为从厚到厚的伦理学,是一种境遇伦理学。

  应该说,正是决疑法的这种境遇论的特性,使其在现代得以复兴,并为解决现代社会层出不穷的道德个案问题提供了有效的途径。但问题在于,境遇伦理之决疑法更多地依据人们内心的确信独断,由此获得的结论具有某种程度上的随意性,且无法解决现代社会所产生的深刻的道德分歧。可见,要有效地解决当代社会的道德难题,就需要我们在厚薄之间寻求一种更合理的道德论证方式,这就是程序伦理。恩格尔哈特曾用道德异乡人和道德朋友的概念来描述当代人的道德生活的特征。在现代生活中,我们既要处理与道德朋友之间的关系,又要处理与道德异乡人之间的关系,现代道德生活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任何人都可能会有这样两个层面上的道德生活。如果说在道德朋友之间,我们尚可通过权威伦理的方法和境遇伦理的方法来进行合理的道德选择的话,那么,在道德异乡人之间,似乎只能另寻出路了。总之,程序伦理是指人们在解决当代社会的冲突性道德难题中,试图通过达成程序共识来解决道德冲突和争议的更高级的思维形式。程序伦理的三个基本特征是:

  第一,程序伦理内含了否定价值独断论的主张,认为道德决定只有建立在平等而自由的程序共识的基础上才具有合法性。程序伦理是一种由厚到薄的推理,这意味着,在解决道德难题时,我们总是从具体的道德情境出发,运用我们在特定的社会和文化背景下形成的道德感来进行道德论证的。在试图使我们的道德感获得道德异乡人的认同并成为一个普遍化规则的过程中,我们常常试图诉诸一个大家都接受的更高原则,甚至最终诉诸“真实的和足够一般的”(罗尔斯语)实在性共识和价值性共识。但在道德异乡人之间(恩格尔哈特语)能够被普遍接受的原则和共识很难轻易达成,尤其困难的是一般价值共识的达成。这样,一种程序性的共识就势在必行了。可见,程序伦理最终归之于一种平等的论辩,而非权威的压制。该论辩旨在证明这种选择和决定比其他选择和决定更可取,由此来说服对方,令对方信服。这自然内含了否定价值独断论的主张。

  第二,程序伦理体现为道德实践中的权宜之计。程序伦理从不期许毕其功于一役,通过提供一个道德普适原则或方法来解决所有的道德问题。它努力去做的是提供一根人们摸索中前进的拐杖和谨慎行动的指南针,或者按照C胡比希的说法,就是临时搭建一个遮风避雨的“伦理帐篷”。这种保守和谨慎的特质,使得并不具有实质道德内容的权宜之计成为伦理学的有机组成部分。这种专注于具体情境的权宜智慧,最充分地体现在C胡比希提出的七条处理价值冲突的战略中,如个体化处理、平行转移、推迟决策等。概而言之,应用伦理学注重权宜之计,但权宜之计其实也是缓兵之计,它能使我们在伦理的探索中一步一步试探地前进。

  第三,程序伦理强调明智、审慎等辅助性德性。汉斯。约纳斯在《技术、医学和伦理》中,就从科学研究、医学进步、器官移植、克隆人、安乐死等方面论述了责任伦理的具体实践,提出节制、审慎等应该成为现代人的美德。节制、审慎是应用伦理学中很重要的德性,但节制、审慎是辅助性的德性,它们在程序伦理中得以强调,体现了当代伦理学的“二线伦理”的特征。

  二、群己之外:义务伦理一权利伦理一责任伦理

  伦理学的根本任务就是要给出善恶和应当如否的实质性标准。前者告诉我们什么是好的、有价值的生活或人生。后者告诉我们什么是应当做的。如果伦理学的使命不只是宣示规范,而是要追问规范本身的合法性,生活的意义问题就是伦理学的本体论的问题。可见,道德的要求是对人的某一方面本性的自觉表达。如果说人类社会的发展史是人的潜在而丰富的本性逐渐得以展现的历史,那么,道德的内容就不是抽象的、固定不变的,它体现了人的内在本性在历史中展开的辩证法。如果说伦理学史是人类自我道德的确证史的话,那么,伦理学形态就是与人的本质的展开过程有着内在的一致性,表现为以群体为本位的义务伦理学和以个体为本位的权利伦理学向以人类为本位的责任伦理学的发展。

  以群体为本位的义务伦理学是人类早期主流的伦理学形态。在人类社会的早期,人们微小的力量尚不足以对抗恶劣的大自然,人的生存更多地依赖于自然的恩赐,同时,人又只能把个体生命凝结成社群生命以扩大力量,从而获得生活和生产资料。这就必然使得个人完全附属于他所生存的群体决定了个人对共同体的从属性和工具性,个人往往采取自我牺牲的形式来实现人的自我发展。由于个体是没有独立性的,只能以特定的身份和特定的职能与共同体发生特定的社会关系,这种依赖于血缘和职能而不是依赖于个体需要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使得人的活动只能以身份为依据,而不能取决于自己的意志。总之,在这个时期,人的生存依赖于自然,人的价值集中于群体人的活动取决于身份,从而使得这一阶段的伦理学必然是也仅仅是以群体为本位的义务伦理学。义务伦理学特定的历史内涵表现为:

  其一,道德规范的依据主要是身份伦理。在这个阶段,由于独立自主的个体并不存在,个体既没有避免限制的自由,也没有自主选择的自由,更没有创造的自由,因此,他只能顺从地去扮演一个被规定好了的角色。

  其二,道德要求只是表现和确证了人的群体性本质。一方面,这个阶段的人和自然的关系还处在原始的混同状态,作为社会现实道德要求的人类责任仍未有提出的必要。另一方面,个体自主性的缺乏,也使得个体利益的正当性不能成为社会的主要道德要求。显而易见,对人类责任缺乏自觉,对身份道德的过分强调和对个体权利的压抑,是这个阶段的道德的基本特征。

  其三,崇尚道德权威。在人的依赖关系阶段,人的本质体现在对自然关系的依赖上和外在于个体的群体那里,它们会以人格化的实体出现,成为人们道德的权威。道德权威既是现实人格的道德典范,又成为高悬在人们头上的神,故美德伦理学是这个阶段的主要形态。

  近代以来,由于人类不断摆脱了对“人的依赖关系”,通过对物的依赖,逐渐地扩展了人本身的“独立性”,使得个人与共同体的关系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个人不但得以摆脱共同体的束缚,共同体也被视为满足个人目的和需要的工具。梅因曾把社会发展的进程概括为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其中便内涵了从美德伦理到权利伦理的发展线索。权利伦理学有三重规定:

  第一,自主性个体的确立,使得自我选择、自我设计、自我实现成为人生的主要价值追求。人们相信,个人作为公民必须接受法律和公共道德的约束,自由的边界是不妨碍和损害他人的利益。除此之外,个人坚持何种生活信念,追求何种道德价值,完全属于他个人的私人事务,不受国家和他人的干涉。由此,个体权利成为道德要求的基本依据,权利概念被置于伦理学的核心位置。

  第二,权利伦理学在凸显了人的自主性价值的同时,却忽略了社群的内在价值,而且仍然缺乏对人类责任的自觉。一方面,人和人的关系被归结为冷冰冰的物的利益关系,以物为对象建立起来的数理的、经济的、技术的手段,成为把握世间万物价值的尺度,而把无法计算的一切均作为忽略不计的东西予以舍弃;另一方面,随着征服自然能力的提高,人类逐渐忘记了自己天人一体性的本质,人和自然的原始一体关系被人与自然的对立关系所取代,那种尚在朦胧状态的天人一体的道德意识也被遗忘了。

  当人以新面貌即将登场时,责任伦理学就应运而生了。所谓新面貌,就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人的潜藏着的类本性,逐渐得以展现。所谓类本性,是指通过人的自觉自由的活动而创造的天人一体性。这种一体性关系不但构成人的有意识的活动的对象,还是人的自为活动所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可见,人的新面貌,必然促成伦理学的新形态,即责任伦理学的诞生。责任伦理学是因应人性的新发展而产生的伦理学新形态,它内涵了传统伦理学所不具有的新的人性维度。

  第一,责任伦理学认为人应承担作为类存在的分内之事。这里的“责任”不是指的个体的责任,而是指人类的责任,体现的不是人的个体性和群体性,而是人的类本性。责任有两重含义,即分内应做之事和没做好分内应做的事所应当承担的过失。一般而言,“分内”是针对个体所承担的社会角色而言的。韦伯正是从政治家的角色出发,

  建立起了区别于信念伦理的责任伦理。但新责任伦理学认为人之为人的责任还有一个重要的维度,即人类整体的责任。在新责任伦理学的视野里,责任主体是人类整体,责任对象是大自然。人类之所以要对自然负责,其根本缘由还在于只有对人类的集体行动具有责任意识,才有可能避免由于现代技术的自我累积和扩张,所可能导致的人类自我毁灭。同时,正是因为人类拥有理性和创造文明的能力,所以应该积极担负起守护与关爱整个自然生态圈的职责。

  第二,在责任的认定和承担问题上,责任伦理学强调应由集体承当一种前瞻性的无过错责任。之所以强调由集体而非个体承担责任,是因为现代社会的人类活动尤其是科技活动,往往是涉及诸多主体、诸多环节的集体合作行为,责任的承担只有通过主体间的“普遍连带”的责任承担机制,才可能落到实处。之所以强调责任的前瞻性,是因为责任伦理学是以人类的生存和延续为目的,其基本要求是不拿整个人类的生存去冒险。由此,仅有回溯性的事后责任是不够的,还需要一种事前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测的前瞻性责任。之所以强调无过错责任,是因为现代社会的科技活动产生的影响或后果具有不可精确预测性,我们即便能断定行动的当下效果,也很难担保未来会有什么样的效果。由此,仅仅通过对个体的故意和过错来认定责任,就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无过错责任通过社会的连带机制,如保险制度来客观地认定责任,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这一局限性。

  可见,责任伦理学和传统的规范伦理学不同,它是内涵了传统伦理学所不具有的新的人性维度的伦理学新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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