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的伦理挑战论文

时间:2022-04-09 12:39:07 论文 我要投稿

科学技术的伦理挑战论文

  在日常学习和工作中,大家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论文吧,论文是讨论某种问题或研究某种问题的文章。那么一般论文是怎么写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科学技术的伦理挑战论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科学技术的伦理挑战论文

  科学技术的伦理挑战论文 篇1

  自工业革命以来,科学技术开始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起重要的角色,不论衣食住行还是生老病死,随处都能看到科学技术的身影。进入21 世纪以来,世界更是迈进了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由科学技术发展、应用引起的伦理问题也大量滋生,尤其是随着高新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其所带来的挑战与风险更是时刻伴随着人们的日常生活。

  由此,科学技术的伦理问题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成为哲学工作者、科学技术工作者乃至社会工作者日渐关注的重要议题。由大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大连理工大学哲学系、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共同举办的“第五届中德科学技术哲学研讨会”于2015 年9 月21 日—23 日在大连理工大学举行。来自德国比勒菲尔德大学、达姆施塔特工业大学、汉诺威—莱布尼茨大学、马克斯—普朗克研究所的多位教授、研究员、博士生及我国大连理工大学、上海社科院哲学研究所、上海大学、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社会科学战线》编辑部等单位的三十余位专家学者出席会议,共同探讨当今世界的科技伦理问题。会议开幕式由大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洪晓楠教授主持,大连理工大学哲学系王前教授致开幕辞,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成素梅研究员、德国汉诺威—莱布尼茨大学保罗·霍伊宁根许纳( Paul Hoyningen—Huene) 教授对会议进行了总结。本届研讨会以“科学技术的伦理挑战”为主要议题,中德两国学者就科学技术的基本伦理、应用、风险与挑战,负责任创新,科学治理及技术的发展等议题进行热烈讨论,分享研究成果。

  一、科学技术伦理的基本理论与应用

  来自德国比勒菲尔德大学马丁·卡里耶( Martin Carrier) 教授做了题为《气候变化的伦理学论争的影响》的报告。马丁·卡里耶教授以理查德·拉德纳( RichardRudner) ( 1953) 有提出的“需要将潜在误差的实际影响考虑进判断假说的接受阈中”的经典论证为切入点力图澄清两个问题。第一,就这一影响而言,伦理学的方法不足以接受或者拒斥任何特定的评估方法。因为不同的拉德纳式参数可以因类似“如何对抗气候变化”的问题而被筛选。第二,应向去判断行为( 而非假说) ,并对所要选取的行动产生合法的伦理的影响探索三种不同的路径。

  路径一: 气候变化中的经济学论争已经表明,假定的贴现率对未来风险的评估具有最重要的影响。由于这一问题关乎伦理,所以,伦理争议可以用于将贴现率设定在一个特定的值。

  路径二: 马丁·卡里耶教授对是否重视分配公平就能为选取适当的行动提供帮助提出质疑,并认为就伦理的观点而言无论引起气候变化的原因是什么,赢家都至少对输家的损失负有部分道德上的责任。

  路径三: 提出稳固性和适时性是评估政策的附加条件,即我们希望在出现意外时可以确保安全并且利用这种未曾预料到的技术发展创造新的机会,由此,这些标准可以为行动提供参考。

  最后,马丁·卡里耶教授总结,问题的重点是尽管引入拉德纳式论点来影响证实气候变化假说判断的前景依然模糊不清,伦理上的辩护依然在选取对抗全球变暖的恰当措施中扮演着主要作用,这是通过对采取的行动提供建议而非判定科学假说取得的成绩。

  二、高新技术的伦理与风险

  洪晓楠教授在“人类胚胎基因组编辑技术的伦理学辩护———从一则案例说起”的报告中对人类胚胎基因组编辑技术进行伦理学辩护。他以我国中山大学科研人员首次成功修改人类胚胎基因为例,讨论基因工程技术及其伦理问题。通过对这一案例的分析,报告展开以下几个方面的讨论:

  ( 1) 在这个案例中研究人员是否区分了治疗与研究?

  ( 2) 修改人类胚胎基因( 基因编辑) 在实验室内是否允许? 是否可以应用于实验之外?

  ( 3) 基因治疗在实验室内是否允许? 是否可以应用于实验之外?

  ( 4) 基因编辑或基因治疗是否存在道德问题?

  ( 5) 对风险/收益比的评估做得如何?

  ( 6) 有无利益冲突? 由此形成了基因工程技术及其伦理问题域。在报告中,洪晓楠教授倾向于反对人胚胎基因组编辑的临床应用。但鼓励CRISPR—Cas9 在基础领域内的研究,探讨其在模式生物中的编辑特异性,评估该技术的应用前景。因为这个观点是可以得到伦理学的辩护,也是符合科学精神和科学发展目标。并在最后强调,我们对人类胚胎基因组编辑技术既要保持审慎的态度,又要防止西方垄断话语权,假借伦理问题压制中国或亚洲科学家进行科学研究,从而丧失优先发表学术成果的权利,步上学术殖民主义的老路。

  三、信息技术的伦理挑战与负责任创新

  上海社科院成素梅研究员在“量子信息技术的伦理挑战”的报告中认为,当前,信息通信技术引发的数字鸿沟已经引起了联合国的注意,而量子密码技术和量子计算技术将会进一步加深这一鸿沟,需要特别引起关注。量子密码技术一旦得到普遍应用,量子计算机一旦研制成功,信息安全问题将变得比现在更加突出,世界将会更加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从而带来不平等与不公平,甚至摧毁地缘政治之间的平衡格局。

  因此,从事研发量子信息技术的科学家将会比过去的科学家承担着更高的伦理责任,他们不仅应该关注其研究成果可能带来的应用风险,而且应该确保他们的研究不能被政治家或有害于他人的利益团体所利用。这样就导致了两个伦理悖论:

  其一,一方面,科学家的`研究需要得到政府或某些利益团体的支持,另一方面,他们的研究成果又不能被支持者所控制;

  其二,要求科学家有更高的伦理责任感,但是,在量子计算机研制成功之前,我们无法预先判断一些科学家比另一些科学家对他们的研究成果更负有伦理责任,这就出现了一个循环。因此,我们需要在量子信息技术得到普遍应用之前,站在从确保人类和谐发展的立场上,制定相应的使用规范和技术共享机制,需要加强人文教育,特别是,责任教育,加强信息文明建设,提高全人类的责任意识与共享意识,从而使我们生活在一个全人类应该友好相处的理想社会。

  四、科学治理与同行评议

  德国汉诺威—莱布尼茨大学的保罗·霍伊宁根许纳教授作了“科学家与工程师的责任”的报告,从而对科学家与工程师的责任进行新的定义与划界。报告就科学家和工程师负有的责任提出思考: 单纯履行职业责任就够了吗? 是否在职业责任之外存在额外的“社会”或“道德”责任? 如果是,存在于什么之中? 众所周知,目前我们对社会责任尚不了解。那么,科学家和工程师的社会责任是否超越或者凌驾于他们的职业责任? 由于现代社会在世界的各个方面的变化迅猛,这些变化通常是由科学和技术创新引发的。科学和技术创新经常包含风险。有时,这样的风险要过去很久才会被公众所知。为了社会的利益,可能存在的威胁应该尽可能快地被人们所知,这就意味着科学家和工程师必须尽早发出警告。我们需要尽早对科学技术的批判性发展提出警告。科学家和工程师是最早知道危险的人,由此提出中肯的警告成为了他们的责任,这是责任的功能必要性,而且不能被形式化。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方许多工程师的伦理守则响应这一社会责任问题。这一准则包括: 工程师应该将公众的安全、健康和福利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在我看来,这是向正确的方向迈进。

  但同时,这一定位所产生的矛盾却没有解决。本届研讨会继承了前四届会议的传统,在参与人数、报告数量、选题方向、讨论交流等方面都有所增长和扩大。中德两国学者对严谨却不失活跃的学术氛围频频称赞。两国学者交流思想、博采众长、轻松有序的会议氛围使学者们感到受益匪浅,论坛交流频现思想碰撞的火花。

  科学技术的伦理挑战论文 篇2

  摘要:技术是人类的重要活动方式,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直接推动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发展,然而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使得某些活动对整个社会起到负面和消极作用,为了更好的发挥科学技术对社会的积极作用,必须从多个角度进一步加强科技伦理对科技活动的引导和规范,从而使科技活动朝着更加有利于人类,有利于社会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科学技术伦理危机科技伦理

  引言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的重要性已经被世界各国所共识,从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进程来看,先进生产力取代落后生产力,都是由于科学技术进步所引起的。尤其是在今天,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加快了社会发展的步伐,极大的提高了社会生产力,极大满足了人们物质文化的需要。然而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多样性,在某些情况下进行科学技术的和运用,也会导致恶的结果。如果失控,将会导致人类的灾难,为了克服科学技术所带来的消极,我们必须更加重视科技伦理在科技活动中的作用,通过科技伦理知识普及、、认识,不断深化科技伦理在科技活动中的影响,规范人们的科技行为,使人们的科技活动产生善的结果。

  一科技活动引发的伦理危机

  人们说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其实科学技术本身并没有善恶之分,只不过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当事人对于利益的不同考虑和追求,才导致了科学技术所产生的两种不同结果。一项科学成果,一种技术手段,往往既可能被用来为人类造福,也可能被用以满足某些人的邪恶需要。科学技术,尤其是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并不是所有的都按照人们的良好愿望行事,于是在发展过程中,给人类生存、社会生活带来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这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由于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人们对某些事物及客观的认识还处于“必然王国”阶段,在运用科技手段对某些事物及其客观世界进行改造时,只预期到好的结果,没想到可能带来的负面作用。当人们为取得的成果欢欣鼓舞时,往往会忽视可能出现的“副作用”苗头,当危害性充分暴露在大众面前时,往往积重难返。例如,由于化高速发展所导致的环境污染、温室效应、臭氧空洞等等,都是人们认识不足所造成的,

  (2)为了本国、本民族的狭隘利益,利用科学技术为手段损害他国、他民族以至全人类的利益。例如,世界头号强国美国利用自己强大的军事科技到处干涉他国内政,侵犯他国领土,把科学技术作为其称霸世界的工具。

  (3)为了小团体利益,损害社会公众的、国家的以至人类的利益。例如:一些在利润的驱动下,在运用科技手段制造商品时,也在向,向江河湖海、向大气中排放出污染物质,从而使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因受到严重污染而恶化。特别是一些高污染企业,为了自身的一点利益,根本就不顾生产给自然、人类社会所带来的危害性,造成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生态危机。

  (4)为了个人的私欲而使用科技手段造成对他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损害。如电脑黑客为了证明自己的能力制造机病毒造成数据的丢失,系统的瘫痪或者闯入别人的计算机偷看别人的隐私,这些都严重影响了人类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生活。

  (5)由于人类盲目地滥用、误用科学技术成果造成难以处理的伦理道德方面的。如生育技术、安乐死、转基因技术等等。特别是遗传基因技术,克隆技术的滥用会带来生命伦理上的混乱,破坏人类正常生活秩序,后果不堪设想。

  二科技伦理介入的必要性

  科技伦理是对于科技活动的道德引导,是调节科技工作者相互之间、科技共同体与社会之间诸种关系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等等的总和。科技伦理的重要性在于,一方面可以使科学技术的运用得到明确的道德理性的指导,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出于邪恶目的利用科技成果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作为道德理性的科技伦理又可以弥补单纯的科技理性之不足,增强科技工作者对于科技开发之后果的道德责任感,从而以道德理性的自觉来最大限度地消解科技理性在社会负面作用上的不自觉。

  在科学技术发展史上,有不少科技工作者科技伦理意识是非常强烈的。例如:诺贝尔奖获得者、物家爱因斯坦就曾经向准备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青年人发出过这样的忠告:“如果你们想使你们一生的工作有益于人类,那么,你们只懂得应用科学本身是不够的。关心人的本身,应当始终成为一切技术上奋斗的主要目标;关心怎样组织人的劳动和产品分配这样一些尚未解决的重大问题,用以保证我们科学思想的成果会造福于人类,而不致成为祸害。”作为一个有重大影响的科学家,他一生发表的关于反对战争、争取和平的言论就有上百万字。他曾不倦地为原子能的和平利用而奔波呼吁,以满腔热情投入反对原子弹屠杀当中。与此相反,也有不少科技工作者因为缺乏科技伦理素养,被世人所唾弃。例如,当前有“女疯子”之称的“克隆援助公司”总裁布瓦瑟利耶为了实现个人野心,不惜冒天下之大不韪,宣称已经在克隆婴儿,这种违反科学伦理精神的行为,遭到世人的强烈批判。两类不同的科技工作者事例,生动说明了科技伦理在科技活动中的重要性。

  科技伦理虽然并非科学技术自身所固有,但它是科学技术外部的一种控制手段,科技伦理可以通过内化于科技工作者的途径,成为科学技术活动中的一种内在力量。科技伦理是一套具有道德涵义的规则系统,它可以告诉和教育人们:“什么样的科技活动是善的或者是恶的;什么样的科技行为是应该做的或者是不应该做的;人们应该通过科技活动为人民、为人类造福,而不应利用科技去作恶。”当这些规则系统被人们普遍接受并成为公认的调整人们在科技活动中的关系的行为规范时,绝大多数人就会自觉地按照这些行为规范去进行科学技术活动,自觉抵制不良的科技行为。

  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相互之间的联系和依赖性不断增强,共同生活对人们的行为规范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并产生协调相互关系和行为准则的道德标准。对那些于共同生活有利的科技行为,被认为是好的、善的、高尚的,要加以赞赏和表彰,给予某种荣誉,如我国著名水稻专家袁隆平由于为我国农业科技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受到国家和人民的高度赞扬。而对那些不利于或破坏共同生活的行为,如有人利用科技手段制造假币、假冒商品、窃取各种技术资料、利用电脑作案等行为,认为是不好的、丑恶的,人们就会加以鄙视和惩罚。科技伦理中的美与丑、善与恶、是与非的评判,控制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维持一定的社会秩序,如果有人违反了人们共同遵守的科技道德,社会往往就会通过舆论,通过批评教育等多种手段来对违反科技道德者实行帮助和“制裁”。

  三科技伦理创新

  科技伦理是一种道德规范,它在人们科技实践活动中只能起到倡导作用,它并没有强制性力量,如果有人偏要反其道而行之的时候,其规范、调整作用就显得苍白无力,因此仅靠行为人的自律是不行的,还必须靠管理、等手段约束人们的行为。在这个时候我们就必须考虑把科技伦理道德上升到法律高度,通过法律的权威性来约束科技活动中的失范行为。管理的规范和法律的约束具有强制性、权威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能够从不同层面对人们的科技行为进行硬性约束,法律作为一种强制性的社会规范,它的直接作用就是惩恶。笔者认为为了更好的发挥科学技术的积极作用,就必须使科技伦理的规范作用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使其发挥更好的导向作用。

  (1)对于已经形成共识的科技伦理道德,要根据具体情况,将成熟的被社会大众所接受的道德准则上升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和规范,通过法律和规范的约束性来规范科技活动,避免科技活动超出道德的界线。如科学院制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自律准则》,就规定了科学家的行为准则和社会责任,有利于正确科技道德观的形成。

  (2)对某一些新的科技领域涉及伦理道德的行为,要根据已有的实践进行深入而细致的研究,尽快制定相应的条律条令,使人们的科技行为有明确的指导。如技术、安乐死、转基因技术、克隆人技术等等,都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引导这些新的科学技术,防止这些先进科学技术走向反面。在这些方面,一些国家已经走到了前面,如荷兰已经通过了安乐死法,美国通过了禁止克隆人的法律,这些法律对科技活动的发展已经起到了积极作用。我们国家也必须加快在这方面的立法。

  (3)世界各国应立足于世界人民的整体利益,加强政府间的交流和合作,通过双边和多边谈判,制定有关科技伦理道德的国际法准则和国际惯例,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以伸张正义、遏制邪恶。例如环境保护、空间技术、武器的研制和使用(战略核武器、激光武器、反弹道导弹武器系统、生化武器、基因武器)等等。这些科学技术都是关系到世界和平与稳定,关系到世界人民生存的根本问题,如果没有一个比较统一的具有国际约束力的规范,这些科学技术就可能给人类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因此必须加快在这方面的立法。

  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人类要更好的利用它,就必须重视科技伦理在其中的作用,必须把科技伦理所蕴含的精神贯穿于科技活动的全过程。通过科技伦理精神树立人们正确的科技观,使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和睦相处,和谐共存,同时也要通过人文学科、伦理宗教、社会舆论等诸多途径,逐渐祛除人性中的邪恶成分,增强其仁爱成分,使人的精神境界不断升华,从而善待自己,善待他人,善待自然。有理由相信,在面对21世纪科技给人类带来的各种挑战中,理性的人类将高瞻远瞩,自觉建立起与21世纪高科技相适应的21世纪科技伦理观,通过科技道德的调控,实现对科技的“扬善抑恶”,使之朝着服务全人类、造福全人类的方向发展。

  [1]沈铭贤,与伦理:必要的张力,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1。

  [2]甘绍平,科技伦理:一个有争议的课题,动态,2000。

  [3]爱因斯坦文集(第三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4]吕耀怀,科技伦理:真与善的价值融合,道德与文明,2001。

  [5]吴恒斌,关于科技伦理与法的思考,武汉科技大学学报,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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