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的管理制度

时间:2024-07-13 14:40:01 晓丽 计划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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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的管理制度(精选15篇)

  时间过得真快,总在不经意间流逝,我们的工作又将在忙碌中充实着,在喜悦中收获着,此时此刻需要制定一个详细的计划了。计划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计划生育的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计划生育的管理制度(精选15篇)

  计划生育的管理制度 1

  第一条为搞好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可在行政序列或工会内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三条计生部门根据公司职工年龄、婚育状况和结构,提出公司职工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经费预算,在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实行计生工作分层负责制,各级领导和主管对本部门、单位的计划工作负有责任,在其目标责任体系中应有计划生育方面的考核指标。

  第五条宣传国家和当地政府计划生育的法令、政策,及时发布、传达计划生育的政策动态。

  第六条公司推行计划生育以宣传教育为主,经济和行政奖惩手段为辅。

  第七条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宣传计划生育的重要性,教育员工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且男女职工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分析公司婚育状况,区分计划生育的重点对象和目标,进行重点监控。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条例允许的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情况。

  第九条掌握公司已婚女职工节育措施情况,坚持杜绝非法生育和超生;发现计划外怀孕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条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员工结婚登记手续,以及独生子女登记。不得开口子批准早婚、早育。

  第十一条对合法怀孕者,搞好优育优生服务,组织有关的体检、复查和四期保健工作及生育知识普及教育。

  第十二条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的优惠、鼓励措施和待遇:

  (1)婚前医学检查和遗传咨询;

  (2)发放独生子女费;

  (3)报销独生子女入托、入幼儿园费;

  (4)帮助联系职工子女入学;

  (5)报销职工计划生育费用;

  (6)职工计划生育营养补助;

  (7)计划生育假期;

  (8)节育的例行检查、复查;

  (9)组织探望做节育手术员工及产妇;

  (10)独生子女在招工中优先录用。

  第十三条公司建立育龄员工计划生育档案,并由计生部门负责具体收集、整理、立卷管理工作,按规定制作统计报表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公司对无计划生育的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令进行处罚。

  处罚措施包括:

  (1)生育费用自理;

  (2)不享受产假期间照发的工资;

  (3)子女托费自理;

  (4)收回独生子女证,停止凭证享受待遇;

  (5)收回计划生育奖励金;

  (6)按超胎数,加收若干倍的计划外生育费;

  (7)行政处分;

  (8)超生人口不列入分房人数;

  (9)不实行计划生育的部门或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应扣除奖金给予罚款;

  (10)违反计划生育情况严重的.,免除公司职务或予以开除、解聘。

  对破坏计划生育的典型,予以公开处理,引以为戒。

  第十五条计生部门协助公司安保部或当地公安治安部门(流动人口管理站),对公司流动人口及其计划生育状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计生部门及时与当地计生主管机关、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职工配偶工作单位密切联系,全方位地了解职工及其配偶的计划生育情况。

  第十七条主持或协助办理职工计划生育的保险和独生子女的储蓄保险。

  计划生育的管理制度 2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江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加强我校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成立学校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第一把手亲自抓,由学校工会主席分管计生工作。并确定工会副主席专职抓学校的计划生育工作,每年分别与学校适龄女教师及男教师家属签定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书。

  二、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工作政策,提倡晚婚晚育,推行优生优育,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夫妻双方都应尽责任和义务,作好计划生育工作。

  三、根据教育局要求,于每年5月及11月定期为女教师及男职工家属进行查环、查孕等妇女保健工作。

  四、根据有关产育假规定:女教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15天,双胞胎增加15天,晚育增加15天。

  五、女职工产假必须按规定向学校办理有关请假手续,产假期满,应自觉回校上班。

  六、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应当积极做好避孕节育措施,如上环或其他避孕节育措施。

  七、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教职工,将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并按教育局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计划生育实行一票否决制。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计划生育的管理制度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县(市、区)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时间在30日以上的育龄人口(以下简称流动人口)。

  户籍在本市,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湾里区除外)跨区流动,以及异地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育龄人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实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保障流动人口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生育有关的各项权利。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和县(区)公安、民政、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建设、交通、教育、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指导已婚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三)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四)与已婚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五)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信息沟通工作;

  (六)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无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限期补办,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三)指导、督促辖区有关单位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与外来承包、施工、经营的单位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五)组织为已婚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节育技术等生殖保健服务,对已婚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进行检查;

  (六)与已婚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通报已婚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民自治、社区居民自治内容,并组织村(居)民参与制定和实施。

  第十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有关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经常性管理:

  (一)流动人口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二)流动人口在商品、集贸市场内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市场经营者或者市场管理机构负责;

  (三)其他流动人口,由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确定专人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二)配合查验婚育证明,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三)组织已婚流动人口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的避孕节育技术等生殖保健服务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四)掌握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发现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全国统一的婚育证明。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婚育证明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 已婚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应当合法、公平、合理,体现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不得损害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文本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件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在婚育证明上验证盖章,并登记造册;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婚育证明可以由现居住地的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一)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二)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者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三)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现居住地发证机关办理婚育证明,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户籍所在地通报。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有关证照时,应当按照规定核查婚育证明;对没有婚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报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第十七条 向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主动配合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发现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有关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外来承包、施工、经营的单位应当与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并将本单位已婚育龄人口生育节育情况登记造册,报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夫妻申请生育第一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为其办理一胎生育证:

  (一)男方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迁入现居住地或者所生子女随父落户的;

  (二)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的。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胎生育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胎的申请;

  (二)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三)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四)婚育证明。

  现居住地发证机关办理一胎生育证,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户籍所在地通报。

  流动人口申请办理一胎生育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不符合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夫妻申请再生育的,按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规定执行;但女方因婚姻关系在现居住地生活1年以上形成事实迁移的,经女方户籍所在地出具生育情况证明,可以按照女方现居住地的生育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不得收取工本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已婚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定期组织检查。已婚流动人口应当接受现居住地组织的检查。

  已婚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也可以由其自行将依法取得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对未通报避孕节育情况或者未寄回避孕节育情况证明的,已婚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检查。现居住地已将已婚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户籍所在地通报,或者已婚流动人口已自行将依法取得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不得要求其返回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二十四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的;

  (二)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收取工本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三)通报虚假的已婚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的;

  (四)现居住地已将已婚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户籍所在地通报,或者已婚流动人口已自行将依法取得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仍要求其返回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流动人口未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计划生育的管理制度 4

  一、计生工作职责与目标任务

  1、计生服务所负责本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和管理。

  2、搞好人口预测,制定并落实人口计划,及时上报月报表、年报表。

  3、审批、发放一胎生育指标;按程序审核上报二胎或多胎生育指标;落实好当年有生育妇女的节育、避孕和生殖保健的服务工作;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加强人口管理,及时核实变更帐卡,帐卡册保持一致,夯实基础、从严治理,积极推行计划生育新机制。

  5、做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条例和计生知识宣传贯彻,大力推进依法治计工作,禁止计划外一孩、二孩及多孩生育,杜绝早婚、早孕和无证生育现象。

  6、计生服务所负责人负责综合情况,协助领导决策、制定年度计划,组织落实、指导、督查、考评、记载等工作。

  7、及时准确地完成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统计员负责检查核对帐卡、审报统计报表、指导计生业务工作、及时上报反馈本所计生工作情况的信息。

  8、当年的计划生育率、环扎率、外流人口持验证率、计生知识“知晓率”等各项指标,均达到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的要求标准,现孕、出生统计无误差。

  二、奖惩办法

  (一)惩罚办法

  1、镇党委组织人员每月抽取几个村进行督查,每个村抽10%至15%的户进行督查。计生所对各村的计生督查无资料、无记录的,追究计生所负

  责人的责任。

  2、在平时的督查中,本村发现漏报1例计划外一胎生育的,扣除计生包点人员当月30元计生津贴,镇领导找谈话;发现漏报2例以上计划外一胎生育或发现1例计划外二胎以上生育的,扣除计生包点人员当月50元计生津贴,计生包点人员要做出书面检查。

  3、帐卡变更不及时,统计报表、帐卡在限期内未上报,或发现漏报、错报现象,应登而漏登、错登的每次检查超出5例的,扣除计生包点人员20元计生津贴。

  4、计生所如有延误和错报、漏报,影响本服务所计生成绩的,扣除统计员和计生所主任各50元计生津贴;在统计所需的各种表、簿、卡、册提供上(特殊情况除外)延误了时间,影响了本所正常工作,由计生所负责人负总责。

  5、每季度开展一次计生账、卡、簿检查评比一次,被评为最差的一个要拿来与最好的.一个进行横向对比,连续两次被评为最差的则限期整改,三次的镇领导找谈话。

  6、在计生工作会议及突击活动中,凡迟到一次的扣除计生岗位津贴30元;迟到两次的,或旷工1次的,除扣除计生岗位津贴50元外,镇领导找谈话。无故不参加计生学习培训及工作会议,无会议记录和学习笔记,发现一次,按有关制度执行。

  7、在上级计生检查中,由于计生所工作的失误,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视情节轻重,扣除计生所负责人和分管领导100元计生津贴,并作出书面经验教训总结。

  8、在市级以上检查中出现问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如被抽对的村年终检查受一票否决,则计生所包点人员年终考核降低一个等次,并扣发年终奖金,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则作自动离职处理,包点领导及包点干部负连带责任。

  以上各项所扣除的津贴全部用于相关的奖励。

  (二)奖励办法

  1、在每季度开展的计生账、卡、簿检查评比中,被评为最好的,看错漏情况给予50―100的奖励。

  2、对工作认真负责,圆满完成各项计生指标任务,年度受到县委表彰的分别奖励计生人员100元;受到全市表彰的奖励计生人员200元;受到自治区级以上表彰的奖励计生人员300元。

  3、计生工作有创新,给镇党委争得荣誉受表彰的,如现场会在本镇召开的,县级的分别奖励计生人员50元,市级的分别奖励计生人员100元,区级以上的分别奖励计生人员150元。

  4、市级以上检查中,如被抽对的村年终检查能够顺利通过,给予计生所包点人员1000元奖励,对包点领导及包点干部则另行奖励。

  5、对工作认真负责,圆满完成各项计生指标任务,对包点各项计生工作完成较好的,则给予表彰奖励,年终评优优先考虑。

  以上各项奖励从镇财政计生经费中给予解决。

  三、相关制度会议制度

  1、计划生育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中心内容: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任务,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交流工作经验。

  2、计划生育联席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会议中心内容:听取各村汇报计划生育指标和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检查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落实情况;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3、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例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中心内容:一是传达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学习有关文件、熟悉有关政策;二是总结上月工作、安排本月工作,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三是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和帐、卡、册的填写及记录,讨论研究和处理存在问题。

  4、设立会议记录本,将会议时间、内容、参加人员所解决问题等记录保存。

  宣传工作制度

  1、有宣传阵地、有宣传组织。以计生服务所为主,协调文化站、妇联、共青团等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活动。每年要组织一至二次大规模宣传教育活动。

  2、宣传内容:以《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等为经常性宣传教育内容,完成集中宣传任务和社会宣传任务。

  3、充分利用广播、刊物、板报、知识竞赛和有关会议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4、宣传教育工作要设有全年计划,每次活动有记录和总结。

  培训工作制度

  1、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4次培训。

  2、年初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内容、时间、对象和授课人。

  3、培训内容: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计划生条例》、统计报表和相关的业务知识。

  4、培训形式:每月计划生育例会为固定学习日;不定期邀请上级有关部门人员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育龄妇女管理制度

  1、按育龄妇女户口、孩次、避孕措施等分类建立育龄妇女卡,育龄妇女卡的年龄为20-49周岁。

  2、各种帐簿、卡片和计划生育手册要认真填写、字迹清楚、不漏项,帐、卡、册内容和数字一致。

  统计工作制度

  1、建立计划生育情况报告单和月统计报表制度。各村每月2日前将月

  统计报表报给统计员。

  2、建立季统计报表制度。各点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25日前将季度统计报表上报统计员。

  3、建立年统计报表制度。各点每年6月、10月的15日前将年度统计报表上报统计员。

  4、有关要求:各种报表、统计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数据准确无瞒报、漏报、错报现象,字迹清楚。

  5、认真建立和保存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资料,每年初将计划生育报表归档立卷。

  孕情检查制度

  1、规范孕检工作,落实《孕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分析孕情,严把孕检关,最大限度减少意外妊娠,增进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

  2、对上节育环妇女每年透环一次,对使用药具避孕的育龄妇女每年三月、九月进行两次孕情普查,对重点人要每月进行一次孕情检查。

  3、每年5月份组织育龄妇女进行查体,将孕情检查、生殖健康检查、防癌普查并举,边普查边跟踪治疗,边宣传预防和治疗措施。

  访视制度

  (一)婚后访视

  1、对结婚后未有生育指标的育龄妇女,要及时送避孕药具使用知识和避孕药具等。

  2、对结婚后有生育指标的育龄妇女,要送孕期保健知识和优生知识等。

  (二)产后视访

  1、对产后的育龄妇女,要指导哺乳期如何避孕,上门送避孕药具等。

  2、对产后的育龄妇女,指导如何自我保健、母乳喂养和优育等。

  (三)术后访视

  对上节育环的,要登门指导上环后应注意事项,做好服务工作。

  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外语学习资料、各类资格考试、文学作品欣赏、中学教育、应用写作文书、高等教育、专业论文、34xxx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等内容。

  计划生育的管理制度 5

  第一条为加强我厂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计划生育管理对象为本厂育龄职工(包括停薪留职、内退人员)。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单位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的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厂办公室负责全厂的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育龄职工计划生育档案,并对各单位、各科室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各基层单位应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宣传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知识,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目标,并及时与当地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社区居委会、职工配偶工作单位密切联系,全方位地了解职工及其配偶的计划生育情况。

  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列入各单位、科室年度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各单位、科室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掌握育龄职工计划生育情况,实行分类管理,督促落实可靠的避孕措施。

  第五条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科室,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三年内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其主要负责人不能晋升职务;计划外生育的职工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三年内不能晋升职务、评优评先。

  第六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七条国家实行计划生育证制度。凡要生育的夫妻,应将申请表送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后,报请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批准领取计划生育证。

  第八条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必须接受当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指导,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并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计划外怀孕的职工,应当在当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指导下落实补救措施。

  第九条实行已婚育龄妇女环检、孕检制度。育龄女职工环、孕检每四个月一次具体时间按当地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通知。

  第十条停薪留职和内退育龄女职工在办理有关手续前,须进行当月环、孕检,确认无计划外怀孕,并与单位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厂办公室应在15日内将女职工的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及当月孕检情况等书面通知职工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并索要回执。

  第十一条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49周岁以下的育龄女职工停薪留职期间每四个月应自行将依法取得的现居住地有效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或环孕检证明用挂号信寄厂办公室,或返回单位接受环、孕检。凡未按期寄回相关证明或返回单位接受环、孕检的职工,实行一票否决制,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鼓励职工晚婚晚育。晚婚、晚育的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按政策规定增加婚假和产假,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三条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可按下列规定休假,假期工资、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7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1日;

  三结扎输精管的,休假7日;

  四结扎输卵管的,休假21日;

  五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女职工,计划外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25日;怀孕3个月以上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42日。同时接受两种节育手术或者晚育的同时接受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只生育1个子女,并已落实节育措施的夫妻,经双方共同申请及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请有关部门批准领取独生子女证。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其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按政策规定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申请再生育的`,从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之日起停止享受奖励费,生育后退还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第十五条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计划外生育的职工,除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厂部将视违育情节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已领取独生子女证并享受奖励费的,应退还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第十六条不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或者重婚生育的,除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其中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奖金,不享受有关生育的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厂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厂部原管理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

  计划生育的管理制度 6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建立和完善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新机制,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和加强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意见》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xx市人民医院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第一条我院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科室管理、单位负责”。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科室主任、护士长对计划生育工作亲自抓,负总责。

  第二条本规定对象为本院在职、在岗49岁以下男女职工,包括在编、集体、招聘、季节工及内退人员。

  第三条各科室要积极配合我院计生办分类建立计划生育男、女档案,开展各项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按计划生育管理要求,院计生办对各科室育龄妇女安排每季度月末到计划生育指导站孕(环)检一次,不得有漏检,代检现象,妇检率要求为百分之百。

  第五条各科室要准确把握本科室育龄妇女的`新婚、怀孕、生育、节育、新生儿死亡等计划生育信息,每月月底报院计生办,并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六条各科室要全力配合院计生办对计划外怀孕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大月份怀孕,小孩出生死亡者,科室要跟踪调查,查明死亡原因,出具死亡证明并写出书面说明,科主任护士长签署意见,报院计生办备案。

  第七条各科室要负责在规定时间(顺产三个月、剖妇产六个月)内的育龄女职工采取节育措施。

  第八条各科室对本科育龄女职工请假一个月以上者,要由护士长及计生专干对请假者妇检,妇检无孕情方可准假。

  第九条各科室要准确把握本科室育龄女职工基本情况,事实婚姻形成后,立即办理妇检证参加院内妇检,不能因任何借口而不参加院内妇检。

  第十条各科室要准确把握本科室男职工及家属生育、节育等计划生育信息情况,每半年向院计生办反馈一次。

  第十一条本院育龄男、女职工申请生育二胎,必须遵照国家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通过合法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签署意见后方可申请。

  第十二条严禁本院医务人员为申请生育二胎者开具虚假病历或出具虚假医学证明。

  第十三条院部负责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各项奖惩政策,对违反计划生育的男、女职工进行严厉查处。按管理权限,视情节给予辞退、开除、解除劳动关系等处理。

  第十四条我院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计划生育的管理制度 7

  为促进村级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高办事透明度,加强监督,使广大群众自觉落实计生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村委会在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严格执行《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组织落实本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二、实行计划生育公开制度,将人口出生情况、安排政策内二孩情况、征收社会抚养费情况、独生子女办证情况、应查未查对象名单、应落实未落实计划生育措施对象名单、村干部计生情况、计生政策等内容每月张榜公布,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三、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制度。本省农业户口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展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

  (1)只生育(含收养、抱养)一个子女的'农村居民;

  (2)纯生二女的农村居民;

  (3)婚后没有生育的农村居民。

  计划生育的管理制度 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区三个文明建设,增强居民计划生育自治、民主管理意识,使计划生育工作逐步纳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轨道,变行政主导型管理居民自治、民主管理方向转变,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和越城区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特制定本自治章程。

  第二条 本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在街道党委、办事处的指导下,实行“社区两委会总负责,社区计生协会具体抓”的模式,依法实行居民自治、民主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本社区各组织及全体居民。全体居民必须遵守执行,外来流动人口根据情况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由全体居民监督实施。社区计划生育协会为常设监督机构。

  第二章 社区党委(支部) 职责

  第五条 社区党委(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是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第六条 社区党委(支部)领导支持和保障居民依法实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民主管理。

  第七条 遵守社区居民委员会有关计划生育工作处理的合理意见,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计生协会提出并要求解决的事,尽力解决,尽量做到事不出社区。

  第八条 协调各群团组织齐抓共管,使其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调动群众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负责对计划生育工作出色的积极分子进行培养考察,做好优先发展计划生育工作积极分子入党工作。

  第三章 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 社区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计划生育依法实行居民自治、民主管理,是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作用的具体体现。

  第十一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社区计生工作提供有利保障。

  第十二条 负责建立计划生育章程或公约,制订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建立计划生育有关制度。

  第十三条 筹措资金确保社区计生协会工作的正常开展,落实计划生育工作奖励政策,建立利益导向机制。

  第十四条 定期听取计划生育情况汇报,研究并解决计划生育工作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

  第十五条 解决群众在生产、生育、生活等方面的需求。

  第四章 社区计生协会职责

  第十六条 社区计生协会是实行计划生育工作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要力量,受社区两委会委托,承担社区计划生育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负责把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宣传落实到户到人,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八条 负责开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

  第十九条 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第二十条 积极参与居民自治章程(公约)和制度的制订工作,并带头宣传落实章程或公约。

  第二十一条 积极反映群众要求,认真当好党委(支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参谋助手。

  第二十二条 发动会员带动群众积极参与社区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建议和综合治理。带动群众发家致富。

  第二十三条 充分调动会员的积极性,发挥好理事会和会员小组的作用。

  第五章 居民实行计划生育民主自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依法生育的权利。第一胎生育,居民在领取《结婚证》后可按自己的意愿安排生育子女。并可随时领取《一孩生育证明》。凡符合《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区计卫局复审、批准后,方可生育。

  第二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参加社区计生协会组织的法律法规及计划生育科普宣教活动。

  第二十七条 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可以根据自身状况要求进行查孕查环查病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 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育龄夫妇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在计生部门的指导下,实行避孕节育方法“知情选择”选择适合自身特点,安全、适宜的避孕方法。

  第二十九条 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

  第三十条 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有获得经济奖励和补贴的权利:

  (一)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夫妇,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社区每年发给每个独生子女家庭50元的奖励费。

  (二)对当年生育一胎落实上环节育措施的每人补贴20元;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后落实结扎措施的每人补贴60元;计划外怀孕主动流产的每人补贴68-100元。

  (三)在出租房管理工作中工作优秀的会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外来流动人口自觉参与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自觉做好孕环检,到年底由社区计生协会推荐,街道审核后,分别给予奖励。

  第六章 居民实行计划生育民主自治中应履行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居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结婚要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凡申请结婚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发不得早于20周岁,推迟三年为晚婚。未领《结婚证》即同居的属非法同居,凡生育的一律视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

  第三十四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第三十五条 居民有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居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育龄夫妇要在计生部门的指导下,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避孕方法,并及时落实避孕措施。自觉参加孕情环情检查,接受科普知识宣教、药具发放及随访服务。

  第三十七条 居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凡外来育龄流动人口到本社区居民租用房屋的户主,必须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负责督促居住人到派出所、街道计生办理和交验暂住证、身份证、流动人口证明和已经怀孕的育龄女的《准生证》等证件,证件不完备的不得出租房屋。房主有督促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孕情检查和向社区举报无证怀孕对旬的责任和义务。房主应自觉配合和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及上级有关部门对出租房的检查和督促。

  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居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计划生育合同

  第四十条 为宣传和落实本章程确定的社区组织、居民在实行计划生育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章程内容,制订《计划生育合同》,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通过合同的形式,相互监督实施。

  第四十一条 违反《计划生育合同》的居民和家庭,不得享受经济奖励和补贴的权利。已经享受的,视而不见情追回部分或者全部经济奖励和补贴。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有与上级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相抵角的,按上级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执行情况每年年底进行总结、公开。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第 本章程经20xx年8月1日的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计划生育的管理制度 9

  一、引言

  计划生育政策对控制我国的人口数量起到的作用是非常关键的,但我们也应该看到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对我国的人口结构产生了重要影响。主要呈现为家庭结构逐渐小型化,空巢家庭数量不断增多,且空巢期提前。与此同时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老年人口数量增长,众所周知我国的人口老龄化是在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前提下实现的,人口老龄化与经济发展速度不匹配。目前在已经进入老年,或者即将要进入老年的人群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人,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部分人会越来越多。这部分人积极响应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为减少人口做出了巨大贡献,进入老年后却面临着少子女或无子女照顾的窘境和困境,如何解决好为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作出巨大贡献的家庭社会保障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笔者提出为计划生育家庭建立一种补充性的养老保障制度———计划生育保险制度。所谓计划生育保险就是将政府做为主体,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目前和将来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一定程度的奖励和补偿,防范和减少计划生育家庭给社会带来的风险。

  二、我国建立计划生育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不可否认计划生育在控制我国人口数量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使我国的人口再生产类型由高出生、高死亡和高增长迅速转变为低出生、低死亡和低增长。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为经济快速增长和社会不断进步赢得了宝贵时间,并且有效缓解了资源和环境的压力。然而计划生育政策使得计划生育家庭数量逐步攀升,随着社会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的加快,我们发现曾经的计划生育家庭由于家中只有一个孩子,目前孩子已经成家立业,又有了自己年幼的孩子。而这个孩子既要工作,又要照顾自己年幼的孩子,如果家中再有老人需要照顾,无论从精力上还是从可利用的时间上确实无法达到。这样就使得计划生育家庭面临着非常严重的养老风险,不是子女不照顾家中的老人,而确实是生活节奏快,经济压力大,让年轻一代疲于应付,力不从心。家庭结构的日趋小型化,老年抚养系数的不断提高,使年轻一代夫妇被夹在照顾老年人和抚养幼儿的双重责任之间,难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和精神需求。养老风险是计划生育家庭在父母老年后所面临的风险之一,还有另一个风险就是家庭子女的成长风险,这种风险是针对独生子女的成长。一个家庭只能生一个孩子,这一个孩子健康成长皆大欢喜,如果孩子在成长过程中不幸得了严重疾病或者死亡,而此时的父母又年事已高,不具有再生育条件,那么对于这个家庭来说就是毁灭性的。在其他家庭享受天伦之乐的时候,这个家庭只能默默流泪,家庭没有幸福感可言。如果家庭能生育两个孩子,在一个孩子面临疾病或者死亡的时候,家中仍然有一个孩子,这对于父母来说也是个小小的.安慰,不至于剥夺这个家庭的幸福感。计划生育家庭风险的存在提醒我们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为生活困难的人们提供一定的帮助,能够为人们及时预防和解决社会风险,帮助人们走出困境,也是我们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初衷。

  三、我国建立计划生育保险制度的基本支撑条件

  实践证明,要想建立一项关系多数人并使其长久发展下去的制度,需要在一定的条件下设计并付诸实施,不可能一蹴而就。我国在构建计划生育保险这样一项关系到近亿户家庭的制度,既需要经济发展的支撑,也需要国家和政府的推行,这样才能使好的政策得到人们的认可,并且愿意自觉自愿参与其中。

  1.构建计划生育保险制度需要经济发展做基础。

  任何一种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都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发达国家在近代工业文明的基础上,具备了足够的经济实力后逐步建立起一整套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救济贫困和生育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不断充实完善。经济发展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前提和基础,经济发展为社会保障提供充实的物质基础,同时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还决定着社会保障水平的广度和深度。社会保障制度会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及人们对社会保障需求的增加而不断完善,会满足不同的人对社会保障的不同需求。建立计划生育保险制度要在我国社会保障的大框架下设计和施行,因此构建计划生育保险制度,需要国家的财政支持,需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只有这样,把计划生育保险制度才有可能列入国家社会保障的大体制中,使其成为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大主要险种后的一种补充性养老保险制度,且这种保险制度要适用于城市和农村的所有计划生育家庭。纵观近十年来我国的GDP和财政收入,可以看出,我国的GDP和财政收入都在稳步的增长,因此有能力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计划生育保险制度。

  2.个人缴费和承受能力分析。

  国家经济的发展是建立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支撑条件,社会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不能全部依靠国家资金的投入。我国目前也没有能力担负社会成员的全部保险费用,因此每一项保险制度均还需要个人缴纳一部分费用。从表2看自20xx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我国不论是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还是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均有了显著的增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17.71个百分点,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21.31个百分点。居民收入的增加可以间接的反映出我国不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民居民都具有缴纳计划生育保险费用的能力。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消费能力上看,我国城乡居民自20xx年到20xx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均增长了16个百分点,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均增长了31个百分点,而同期我国GDP年均增长32个百分点。城乡居民的消费性支出均低于我国GDP的增长速度。从我国城乡居民人均人民币储蓄存款年底余额逐年增长的态势上也可以反映出我国城乡居民具有购买保险的实际能力,只是由于对未来生活的不确定性,才使得他们将存款存入银行而不投到保险上面来。经济的高速增长,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消费性支出的增加以及逐年攀升的城乡居民人均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说明我国城乡居民具有缴纳计划生育保险费用的能力。因此政府要通过积极引导,鼓励居民自觉缴费。

  四、我国建立计划生育保险制度的模式构想

  我国建立计划生育保险制度毫无疑问需要以政府为主导。在以政府为主导的前提下,还须明确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保险制度建立的基本原则;二是谁作为制度实施的主体;三是制度要保障哪些人群;四是如何筹集保险资金。

  1.保险制度建立的基本原则。

  保险制度的建立,首先要具备公平性。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功能就是要通过为人们提供安全网的形式,增强人们横向公平的机会,因此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要以社会公平为目标。在设计和实施计划生育保险制度的过程中,要不分城市和农村,只要是符合规定就给予相应的补偿和奖励。对于特别困难的家庭,比如子女伤残或死亡,应该再额外的按照社会救济的标准给予援助。其次,要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计划生育家庭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国家在考虑其社会保障问题时,既需要体现对其的福利性,又要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使其能够享受利益。建立计划生育保险法规,这样不仅被保险人对于自己可以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可以从保险机构得到清楚地解释和说明,进一步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被保险人的保险范围、缴费的标准都可以明确。

  2.谁作为制度实施的主体。

  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借鉴其他五种保险的管理模式,计划生育保险的资金筹集也应该采取国家出一部分、单位出一部分、个人缴纳少部分,这样三方共同筹资的方式。资金中的大部分进行社会统筹,小部分进入个人累积账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我国的五大险种都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和管理,有相关经验和管理能力。

  3.制度的保障人群。

  计划生育保险制度是为符合一定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的夫妇专门建立的保险制度。适用人群主要应该包括城市和农村的独生子女家庭以及农村的双女户家庭,另外还应该将不能生育的家庭和不愿意生育的家庭也包括在其中。

  4.如何筹集保障资金。

  关于保障资金的筹集,依据我国目前的现实条件,如果由计划生育家庭夫妇自己负担全部的保险费用不现实,也不合理。计划生育保险资金的筹集应该由国家、单位和个人按照一定比例筹集,三方出资筹建。从国家层面来说,要有财政资金的投入,国家财政投入是整个保险资金中最重要的一部分,要占到大多数。我们目前对独生子女家庭每个月夫妻双方都有50元的独生子女费,可以考虑将这部分费用作为国家财政资金投入到计划生育保险资金中,存入独生子女夫妇的个人账户中。从单位层面来说,为符合条件的职工缴纳计划生育保险费用具有强制性,要用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要给予重罚。从个人层面说,每个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要自觉缴费。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筹资建立的资金要分成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两个部分,国家和单位缴纳的费用中的大部分建立社会统筹资金,少部分钱进入个人账户,与个人缴费的部分合并在一起可以作为今后个人购买养老和医疗服务的个人账户。

  计划生育的管理制度 10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是认识人口规律的重要手段,是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的重要指导依据。为提高计划生育统计人员的素质,保证统计质量,特制定统计人员制度

  一、统计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做一个合格的计划生育工作者。

  二、认真学习《统计法》,严格依法行政,及时上报计划生育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统计数字。

  三、建立健全和完善各种统计资料数据档案。归类存档,实行规范化管理。

  四、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提供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坚持严、细、实的原则,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类统计报表。

  五、统计人员严格执行统计人员保密制度。

  1、建立综合统计工作制度。为统计数据上报统一,必免重复上报,要在各相关数据确认后,经统计员,股长,主管领导签字后上报。

  2、建立统计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各乡(镇)街统计员会,统计员会议,除完成上报,审核,汇总报表外,还要对各乡(镇)街统计质量情况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纳入本年度目标管理。

  3、建立统计质量检查制度。每半年对全市统计质量评估一次,要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的信息对计划生育统计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向有关领导及上级部门通报。

  4、建立坚持统计台帐管理、检查制度。我们利用每半年对基层工作考核时机,专门对统计台帐进行检查,坚持做到“五清两相符”。

  5、坚持生育指标审批及管理制度。建立集体审核,主管领导签字制度,并对指标审批情况每年定期自查两次,对要件不全,审批程序有误等要及时纠正,严重者要追究其相关者责任。

  6、坚持统计资料保管、保密制度。每年将各种统计报表,统计调查,指标审批,生育登记单,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按要求归档,立卷,需长期保存的'装订成册,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妥善保管。

  7、加强统计台帐管理制度。

  乡(镇)街要建立出生,死亡,节育手术登记及办理《生育登记单》统计台帐;村要将全年生育、节育手术等信息上报乡(镇)街由乡(镇)街生成电子档案。按要求各种统计报表的数据必须来源于电子档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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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

  二、编制全乡人口发展计划,合理控制人口增长。

  三、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审核发放生育保健证,控制计划外生育。

  四、抓好每季度育龄妇女的环孕情检测,环孕情检测率达到85%以上,发现计划外怀孕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及时查处早、私婚、计划外生育和拾抱养问题,不得通私情,若有隐私现象发生,一经查证,就地待岗,停发待岗期间工资。

  六、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杜绝多胎生育,若人为因素造成多胎生育,追查责任人的'责任,属谁的责任,扣发责任人一个月岗位津贴,情节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七、按照有关规定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得少征、免征、漏征,不徇私情,若有上述情况发生,一经查证,严肃处理。

  八、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统一由计生办财务人员收缴,专干一律不得擅自收缴,特殊情况下若有擅自收缴情况发生必须于当日内缴财务人员,否则,每拖延一天罚款1000元。

  九、搜集整理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资料,为全乡人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并及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十、严禁接受计生对象的宴请,经查证发现一次,严格按照党纪党规参与人员每人罚款100元,若造成不良影响的,年终考核直接定为不称职。

  十一、严格责任目标考核,年中、年底考核必须占到全县中间档次。全年综合考核在前三名,分别对分管领导、主任及专干予以奖励,全年综合考核在倒数三名者,分管领导、主任及专干不得评优,扣发三个月的岗位津贴。

  计划生育的管理制度 12

  为促进村级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高办事透明度,加强监督,使广大群众自觉落实计生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村委会在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严格执行《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组织落实本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二、实行计划生育公开制度,将人口出生情况、安排政策内二孩情况、征收社会抚养费情况、独生子女办证情况、应查未查对象名单、应落实未落实计划生育措施对象名单、村干部计生情况、计生政策等内容每月张榜公布,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三、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制度。本省农业户口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展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

  (1)只生育(含收养、抱养)一个子女的'农村居民;

  (2)纯生二女的农村居民;

  (3)婚后没有生育的农村居民。

  计划生育的管理制度 13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统一管理、优质服务”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新体制,稳定低生育水平为目标,以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为重点,全面提高我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水平。

  二、工作目标

  以扎实开展示范化创建为载体,全面提升我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础工作水平;发挥全区资源优势,进一步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力争在年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职责明确化、管理工作制度化和维权服务政策化。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

  成立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地点设在区人口计生委。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公室、人口计生委、发改统计局、公安分局、卫生局、民政局、教文体局、人劳社保局、工商分局、房管局等职能部门组成。每季度首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对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化管理服务工作机制进行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途径和办法。

  (二)明确职责,齐抓共管

  区人口计生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组织、协调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流动人口实行综合治理;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对镇办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做好基层管理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与流动人口的户籍地建立经常性联系,建立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数据库。

  区财政局:按照户籍人口标准把流动人口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并组织、协调保障落实。

  各镇办: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建档立卡,将资料录入微机数据库,纳入日常管理和服务,为流动人口提供相应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社区(行政村):开展经常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宣传;依托社区卫生资源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组织辖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按规定参加生殖健康检查;协助镇办计划生育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相关计划生育证件。

  区公安分局、工商分局、人劳社保局:在审批或办理流动人口暂住证、居住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劳务用工手续时,应当核查其经现居住地镇办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或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当定期通报给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拒不履行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检查义务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可以根据镇办计划生育部门的提请,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

  区教文体局:在办理流动人口子女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核查其经现居住地镇办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区医疗保健机构:在为流动人口孕妇进行孕期检查及接生前,应核查其《生育证》,对无《生育证》的,应及时登记并于三日内通报医疗单位所在的镇办计划生育部门,协助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区房管局:督促物业管理单位与镇办计划生育部门、社区居委会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督促物业管理单位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采集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协助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流动人口。

  房屋租赁户和业主:要与社区(行政村)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督促租赁房屋居住的育龄流动人口到社区(行政村)办理或查验《婚育证明》,每周向社区(行政村)计生部门提供租赁房屋居住的流动人口的婚育信息变动情况,并积极协助落实补救措施。

  (三)完善制度,规范工作

  1.流入人口管理服务工作

  (1)实行四项管理工作制度

  一是建立流动人口信息现代化采集制度。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按照省、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的具体要求,及时采集、整理本地区、本单位流动人口的流入、新婚、生育、节育等信息,及时录入微机数据库,建立规范的管理服务档案。二是建立流动人口信息月报告单制度。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房屋租赁户要坚持每月向社区(行政村)报告在本户居住、经营流动人口的基本婚育信息。三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月核查制度。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各社区、都市村庄、商(市)场和流动人口用工单位,要坚持每月核查一次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和婚育信息。四是建立流动人口信息月访视制度。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专干要每月对辖区流动人口中的重点对象进行一次家访,核实其基本婚育信息。

  (2)开展九项免费服务

  一是在社区居委会、大型工厂、企事业单位等流动人口聚居地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实行流动人口的自我服务;二是通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进社区、进家庭、进企业、进商场、进工地”活动,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三是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药具服务;四是免费为流动人口定期开展生殖健康检查服务;五是免费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每一年开展二次妇科病普查,免费向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六是免费为流动人口办理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服务;七是整合社会公共资源,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空房、空岗信息服务;八是依法开展服务项目,开通维权热线,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九是制定出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在政治上、生活上、经济上得到实惠。

  2.流出人口管理服务工作

  实行八项工作制度,即:宣传教育制度、“六个一”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核查制度、《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审验制度、政务公开制度、维权服务制度和优先优惠政策落实制度。重点要落实好“六个一”管理制度: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落实一项避孕节育措施、办一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签订一份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指定一个联系人、每3个月寄回1份流入地全国统一样式的、合格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认真落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审验制度;行政村要审验《报告单》上的照片是不是已婚育龄妇女本人,镇办要审验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寄回的《报告单》是否合格。同时,行政村还要做好《婚育证明》的催办和《报告单》催要工作。

  3.针对不同区域实行分类管理

  (1)都市村庄和城乡结合部村

  各都市村庄和城乡结合部村要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站,建立镇办村民委员会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房屋出租户四级管理和服务网络。采取公开选聘、择优录用的方法配备管理服务站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要加大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投入,保证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正常开展,保证管理服务站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严格落实村民委员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和房屋租赁户家庭法人代表责任制,并依托公安部门治安防范机制,实现计生和公安部门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在各都市村庄和城乡结合部村庄每季度开展一次“好房东”评选活动。

  (2)社区居委会

  建立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社区计生管理员楼院计生宣传服务员户代表四级管理与服务网络。社区居委会配备1名专职计生管理员,各居民楼院招聘1名计生宣传服务员,管理服务经费和人员待遇由区、办二级按比例负担。将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纳入社区经常性工作,努力做到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投入。

  (3)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

  建立和完善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切实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经费和措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单位内部及租赁本单位房屋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类经济组织单位法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实行计划生育工作的内容纳入其中,帮助和引导员工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招用成年流动人口务工,应当核查其经现居住地镇办计生部门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所持《婚育证明》未经查验的`,应当帮助做好查验工作;对无《婚育证明》的,应当督促其补办。

  (4)各类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

  在各类市场实行主办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负责制,具体负责市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配备充足的人员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并接受所在地镇办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依据各类市场所在地镇办出具的年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通报,对于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场,区人口计生委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在各类市场每季度开展一次流动人口“好商户”评选活动。

  四、考核办法

  区人口计生委负责对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每年进行2次。考核内容为:核查《婚育证明》情况、通报流动人口信息情况。

  区人口计生委对镇办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每季度进行1次。对流出地考核内容主要为: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情况和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寄回情况。对流入地考核内容主要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验证、登记建档情况和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免费健康检查情况。

  五、奖惩办法

  对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职责好、工作有成效的部门、镇办,区委、区政府将在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给予表彰奖励;对没有尽职尽责完成目标任务的部门、镇办及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一切评先、评优资格。

  (一)被选为部级亮点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亮点单位的,奖励所在单位50000元,党政正职、主管副职和计生办主任各奖励1500元,当年年终计划生育综合考评加20分。

  (二)被选为省级亮点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亮点单位的,奖励所在单位30000元,党政正职、主管副职和计生办主任各奖励1000元,当年年终计划生育综合考评加15分。

  (三)被选为市级亮点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亮点单位的,奖励所在单位20000元,党政正职、主管副职和计生办主任各奖励500元,当年年终计划生育综合考评加10分。

  计划生育的管理制度 14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江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加强我校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成立学校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第一把手亲自抓,由学校工会主席分管计生工作。并确定工会副主席专职抓学校的计划生育工作,每年分别与学校适龄女教师及男教师家属签定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书。

  二、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工作政策,提倡晚婚晚育,推行优生优育,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夫妻双方都应尽责任和义务,作好计划生育工作。

  三、根据教育局要求,于每年5月及11月定期为女教师及男职工家属进行查环、查孕等妇女保健工作。

  四、根据有关产育假规定:女教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15天,双胞胎增加15天,晚育增加15天。

  五、女职工产假必须按规定向学校办理有关请假手续,产假期满,应自觉回校上班。

  六、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应当积极做好避孕节育措施,如上环或其他避孕节育措施。

  七、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教职工,将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并按教育局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计划生育实行一票否决制。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计划生育的管理制度 15

  (一)财务财产管理制度

  1、机关经费(办公费、业务费)由办公室统一分配使用,从严掌握,不得违反财务规定。

  2、经费开支,严格审批手续,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类开支发票,须经办公室主任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未经审核和批准的各类发票,一律不准入帐报销。

  3、未经领导同意,各科(室、站)和个人不得随意购买物品,否则,不予报销。

  4、出差预借经费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出差归来后一周内,如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按有关规定审核报销。无特殊情况拖延报销者由出差人负责。报销差旅费,必须单据齐全,手续完备,不得弄虚作假、多报或重报。

  5、经费开支实行经办人在发票或单据上签字、审核、报销登记制度。

  6、经费开支情况每月向主管领导汇报一次,并呈送月收支平衡表,每季度向主任办公会议汇报,并在公开栏公开,年终向委务会汇报并公开或向全体干部职工通报。

  7、机关共用财产均由办公室统一配置管理(包括省人口委配置财产)。固定财产均要造册登记,配给各科(室、站)的财产由各科(室、站)具体负责管理,凡因工作需要借用的工具,均由分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批准,使用人办理借用手续,妥善保管使用,用后即还,不得长期占用或化为己有,否则按规定严肃处理。

  8、配置的'物品、财产,如发生报废、损坏、丢失等情况,要及时向办公室经管人员注明,在登记册上注明原因。固定财产若损坏、丢失可视其情况赔偿。

  (二)车辆管理使用制度

  1、使用范围:领导工作用车、公务用车、人口委召开的各种会议用车、职工和离退休干部有急事或因病住院用车、其它特殊情况用车。

  2、管理制度

  ①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确定专人负责,统一调动,机关公务用车由办公室派车,凡属领导和干部职工个人办私事用车和外单位借用车,必须事先向办公室打招呼,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办公室派车。

  ②驾驶人员要保养好车辆,按时出车,安全行驶。

  ③驾驶人员要按机关作息时间上下班,除维修车辆外,在机关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按时出车,按旷工对待。

  ④驾驶人员不得擅自出车或以车谋私,违者按下列办法处罚:第一次批评教育,第二次扣除当月工资内奖金,若再次违反,停止工作,限两月内自行联系单位调出。

  ⑤驾驶人员要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技术水平,做到勤保养、会维修、文明驾驶,安全行车,做好出车登记,作为年终考核工作实绩、评比的依据。

  ⑥不经办公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出车,违者按擅自用车处理。造成事故和损失者由本人负责,司机按第四条办法处理。

  ⑦车辆需购零部件,司机必须事先向办公室主任打招呼,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人员与司机两人购买结帐。车辆修理,须由司机和办公室人员同去修理厂,共同验证修理部位、更换零件、计价、结帐,否则不予报销。

  ⑧车辆城区加油由办公室负责,外出加油由随车人员和司机结帐。

  ⑨驾驶人员必须增强服务意识和纪律观念,出车回来后,车辆必须停放在规定的地方,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擅自驾车在外过夜,造成车辆损坏和丢失由驾驶人员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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