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时间:2023-04-30 19:37:54 鉴定 我要投稿

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4篇

  在一步步向前发展的社会中,申请书与我们的关系越来越密切,请注意不同种类的申请书有着不同的格式。大家知道申请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4篇

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1

  申请人xxx,亲友代理人,电话1891xxxxx。

  申请人王道刚,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662xxxxxx

  两申请人均为被害人王友志兼被害人周秀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

  申请事项:

  申请鉴定人刘良、任亮、刘茜、陈晓瑞、刘子龙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你院审理的被告人王文军被控滥用职权罪、故意伤害罪,郭铁伟被控滥用职权罪,任海波被控故意伤害罪一案,太原市检察院委托湖北湖北同济司法鉴定中心通过司法鉴定查明被害人周秀云的死亡原因。20xx年1月29日该中心做出《法医学鉴定意见》[同济司法鉴定中心(20xx)法医病理检字第F-2号],鉴定周秀云的死亡原因“系因钝性暴力致闭合性颈部损伤(颈椎骨折、椎间盘断裂、颈髓损伤),而死于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鉴定人为刘良教授等人。申请人认为,该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周秀云死亡原因,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直接影响,另外还需由鉴定人出庭说明“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的含义以及因此导致周秀云死亡的.医学原理、死亡的时间,这对于确定被告人王文军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致死)有重要影响。为查明上述案件事实,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等规定,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请予核准办理

此致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2

xxx法院:

  申请人:XX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

  通知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鉴定人员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天津市XX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经贵院委托,由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对原告供应的楼宇对讲(可视)系统进行产品质量鉴定。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于20xx年4月30日作出XX号鉴定结论。申请人认为,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现场勘验过程流于形式,缺乏专业水准。申请人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申请人:XX电器有限公司

代理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3

  申请人:xx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

  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鉴定人员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天津市xxx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经贵院委托,由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对原告供应的.楼宇对讲(可视)系统进行产品质量鉴定。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于20xx年4月30日作出xx号鉴定结论。申请人认为,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现场勘验过程流于形式,缺乏专业水准。申请人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第六十条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申请人:xx电器有限公司

  代理人:xxx

  20xx年x月x日

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4

  某某司法鉴定所接受委托人俞某的委托,对其伤残等级以及伤后三期作出司法鉴定。某某司法鉴定所于20xx年12月17日出具某某司鉴所【20xx】临鉴字第1409号司法鉴定书。申请人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具体理由如下:

  1、鉴定标准适用错误导致伤残等级评定偏高。

  本案的'鉴定对象俞某受伤后并未申请认定工伤,且本身已经年满55周岁,与某县天合胶合板厂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因此并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既然不属于工伤,则依法不能适用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即《劳动能力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xx)》进行鉴定。因此,申请人认为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标准适用错误并直接导致伤残等级评定偏高。

  2、鉴定结论超出委托鉴定事项的范围,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

  该鉴定意见书中第一页明确列明了委托鉴定事项,即工伤伤残等级评定和伤后误工损失日、护理期及营养补偿期评定。其中并不包含因果关系评定。然后该意见书的第三页“分析说明”中却直接作出以下表述,“被鉴定人俞某左眼孔原性视网膜脱离的损伤系20xx年12月25日发生的外伤所致,应予认定”。而且又在第四页的“鉴定意见”中直接评定了外伤的参与度。根据我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2条、14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审查。显然,该鉴定意见书中“因果关系认定”这一鉴定事项并没有相应的委托手续,且鉴定机构也疏于对委托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故申请人认为其鉴定结论超出委托鉴定事项的.范围,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

  3、该鉴定意见书中因果关系认定不仅程序存在异议,在内容上也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

  本案中,即使要进行因果关系认定,也必须依据相应的检材,比如胶水成分的检测、视网膜上或者眼睛中确实含有胶水成分的诊断报告、胶水对眼睛视网膜危害程度的检测报告等,但本案中委托人并没有提供,鉴定机构已没有自行收集调查,其出具的因果关系认定结论的真实性可想而知。

  综上三点异议,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某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俞某某、王某某出庭作证,恳请批准!

此致

  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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