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黑板报内容资料

时间:2024-08-22 10:03:18 林惜 黑板报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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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制黑板报内容资料

  在平平淡淡的日常中,大家或多或少都接触过一些黑板报吧,黑板报是最经济、最方便、最常见的一种宣传形式,在中小学校中有广泛的应用。那么什么样的黑板报才更具感染力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制黑板报内容资料,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关于法制黑板报内容资料

  法制格言

  法律是一叶扁舟,乘载着你,在人生漫漫大海上安全行驶一辈子。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

  学法明是非,懂法知荣辱,用法保幸福。

  有一种爱叫法律,有一种温暖叫遵守。

  法制标语

  遵纪守法,从小做起。

  遵纪守法,不做危险事。

  争做守法好孩子

  知法、守法、从我做起!

  法制心得

  人生会面临许多选择,当你正处于十字路口不知道该何去何从时,你将做出如何决择?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不能明辨是非而选错了道路使自己后悔一生,当然尤其是我们青少年。

  为了让同学们更好地了解法律,学习法律,增强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学校为我们组织了一节法制教育课。这对于我们来说是一场及时雨,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问题不仅是学校、公安局的事情,更是全社会的事情,很多案例的发生让我们为那些误入歧途的青少年大为惋惜,在惋惜之余我们更清醒地认识到他们是法律的无知者,在法律面前没有敬畏之心,只凭一时冲动而铸成大错。

  我们要从小树立法律意识。遵纪守法,要学法、懂法、守法,做一个社会上的好公民。“要慎重交友,无论处于何时何地都不忘父母对我们的恩情”,这是一个处于失去自由的天空的少年发自内心的悔恨和领悟。他想把这些道理传达给拥有自由的我们。这对于我们来说是有很大的启发,甚至可以产生心灵的震撼。

  这节课对于我们以后的人生道路起着重要的指引作用。它给了我许多真理和启发,告诉我们要想成才必先学会做人,我们会一直受用!

  青春的美好的,但青春又是脆弱的!我们要用法律来擦亮自己的眼睛,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掌好人生之船的舵。

  法制小常识

  1、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明确行为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和。

  其特征有四方面: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

  (2)、法是由国家(即相应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4)、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5)、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我国刑法的任务是:

  (1)、保卫国家政权;

  (2)、保护合法财产;

  (3)、保护公民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

  我与法制同行作文

  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而正是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整个社会才变得有序;正是由于法律的存在,我们的权利才得到应有的保障。法律,就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正确规范人的行为的社会准则。而当今,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越来越快,人们却在不断地淡化道德意识。这不得不促使我们来呼吁用法律去维护我们的社会秩序。

  在我国学生群体中也存在着一些触犯刑法的不良现象。比如强要同学钱财,参与抢劫,更有甚者结帮犯罪。据报道:去年9月在贵州省钟山区法院不公开审理一抢劫案件,18个被告中,只有一个19岁,其他均为未成年,最小的才15岁。这是一群在城市游荡的孩子,一没钱就几个人凑在一起,窜到街上,见人峰拥而上,先打后抢。从2000年以来,中国各级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平均每年上升13%左右,这令人惊奇的增长率,超过了令不少国人自豪不已的GDP增长率。而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统计资料更显示: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总数已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犯罪,无疑永远威胁着我们安定的生活。但我们应当坚信的是,法律永远维护正义。即使就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制而言,的确存在一些疏漏,也有一些人为了一个“利”字,背离道德,背离良心,钻法律的空子。但是,我们的法律正在不断地完善,我们应当毫不动摇地坚信法律的正义性,并去捍卫它!

  作为教师,我们常常讲要遵纪守法,可见此的重要性。我们决不能忽视遵纪的作用,一次小的放纵很可能会酿成一次大的失足,何必要等到被法律制裁后才悔恨?因此我们现在只有从一名合格的中学生做起,从现在起去了解法律。这样当我们融入社会后,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法律有明示作用,预防作用,校正作用,还可扭转社会风气、净化人们的心灵、净化社会环境的社会性效益。

  同学们,如今时代,法十分重要。让我们与法制同行,一起为构建和谐社会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法律的思想

  一、正义论与人治论

  (一)正义之国与人的类型柏拉图的哲学基础是理念与现实的区分,在柏拉图看来,世界由“理念世界”和“摹本世界”两部分组成。理念是精神的,是第一性的,尽管它是无形的,但它是万物的根源,是永恒不变的真实存在;而摹本世界,则是有形的,虚假的,变化不定的,只能算是理念世界的影子。人由于分享理念程度的不同,相应地便分别具有了金、银、铜铁的三种不同的性质,人也就具有不同的类型和品质:金→哲学家→智慧银→勇士→勇敢铜铁→生产劳动者→节制然而,节制的品质不仅应当为生产劳动者所拥有,也应当成为所有三种人的品质,因为一个国家必须保持和谐协调,只有当人们各尽其职、各守其位时,国家才可能产生“正义”的品德,成为正义之国。当个人的三种品质(欲望、激情和理智)在个体中协调运行秩序井然时,个人就成了正义之人。这意味着理性支配欲望,精神支配肉体;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柏拉图所说的正义就是一种道德正义。

  (二)法律与正义的关系在柏拉图看来,一个人品性中,都具有“较善”和“较恶”两部分。如果较善的那部分占优势,就控制住“较恶”的那部分,他就成为自己的主人;如果他接受不良的教育,或者受坏人的薰染,他便成为“自己的奴隶”。当恶性膨胀时,就只好服从外在的权威,这个外在权威就是法律。对于柏拉图来说,法律就是一种社会行为准则,它是公道与正义的标志。但是,法律的正义与道德正义不完全相同。法律正义是“诉讼正义”,是指通过法律机器的正常运转而获得的后果或判决。因此,法律正义是为道德正义服务的。

  (三)哲学王与人治柏拉图认为,哲学王通过知识进行统治,比法律统治具有很大的优越性,法律远不如和哲学家的智慧相比。因为:

  (1)哲学家所掌握的是一种真理,它比国家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要高明得多;

  (2)“法律者强者之所好”,而现实中的法律并不必然体现正义,而恶法并非真正的法律;

  (3)法律是刻板和固定的,而政治本身是柔性的。而哲学家的知识可以随机应变;

  (4)一切社会都需要和谐,而这只有哲学家通过智慧才能达到这一目标。

  二、法制论:立法与守法思想

  (一)立法过程论在柏拉图看来,立法是一个“清刷”的过程,即必须对原来的旧制度和人们的品质清洗一番,方能制定出新的法律。在立法时,先应当确定宪法大纲,然后是制定法律和规章。柏拉图重视成文法,而认为习惯是来源于普通人的习俗。

  (二)立法原则论根本的原则是依照公正的理念制定法律,并应依全体人民的幸福为依据。就立法的重点而言,着重于培养公民的法律精神。

  (三)守法论柏拉图从历史的角度追溯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认为国家形成于契约。而契约的核心就是对法律的遵守,这就意味着,只有守法的美德才是符合国家的本性的。

  柏拉图认为,对于有意志的公民来讲,法律的统治并不具有强迫性,而是体现了国家的良善愿望。他认为:“如果法律能完全导致至善或至少是能部分地达到这样的目的,这些法律我们都应该执行。”对公民的教育也是要引导他们执行和遵守法律;法律必须拥有权威,国家官员的权力必须受到约束,所谓良法须由良吏来执。

  三、柏拉图法律思想的主要评价

  第一,法治主义思想是西方法律传统源远流长的一个传统,对西方近代法治主义的复兴具有深远的影响,并成为罗马法的重要思想基础;第二,概括了古希腊政治哲学的精髓:最好的政治是难以实现的,而防止最坏的政治是可能的,这就是,必须运用至高无上的法律进行统治。第三,关于“混合政体”的研究以及“分权原则”的论述,被学者誉为三权分立的原型。第四,集体主义方法论也开创了后世以集体为单位研究国家、法律学说的先河,在柏拉图的理念中,个人只是城邦的工具和手段,并无独立存在的价值。

  四、柏拉图的生平与著作

  柏拉图(公元前427~公元前347年),生于雅典的一个贵族之家。他的父母都是名门望族的后裔,母亲更是著名的政治改革家梭伦的后代。由于出身高贵,自幼即受到良好的教育。从20岁起受教于苏格拉底,从事哲学学习和研究。曾一度渴望在政治上崭露头角,但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被处死刑,使他放弃了从事政治的愿望。后流亡国外,40岁后回雅典并创立了“阿卡德米学园”。在学园中,柏拉图一边讲学,培养人才;一边著述,宣讲其哲学和政治哲学,前后达41年之久。该学园在历史上延续了900年,是全希腊文化知识的中心。

  柏拉图是欧洲历史上第一位保留下完整著作的思想家,前后共著对话25篇。有关政治法律理论的著作主要有三部,即《理想国》(成于壮年)、《政治家篇》(成于中晚年)、《法律篇》(绝笔)。一般说来,《理想国》代表了他对政治和社会的主要理想,而《法律篇》则是面对现实所写成的有关法治的著作。

  法治与法制

  法治与法制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联系在于:实行法治需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区别在于:法制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治则相对于人治;法制内涵是指法律及相关制度,法治内涵则相对于人治的治国理论、原则和方法。法制一词,中外古今用法不一,涵义也不尽相同,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

  ①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法律既包括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出现的成文法,如宪法、法律和各种法规,也包括经国家机关认可的不成文法,如习惯法和判例法等。制度指依法建立起来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各种制度。中国古代的典章制度也属于这一类。

  ②特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这种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政治联系密切,即民主是法制的前提,法制是民主的体现和保证,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办事,以确立一种正常的法律秩序的国家,才是真正的法制国家。

  中国古书上所说的“命有司,修法制”《礼记·月令篇》,其中的“法制”是指设范立制,使人们有所遵循的意思。古代法家著作中,也有“法制”一词。《管子·法禁》上写道:“法制不议,则民不相私”。《商君书·君臣》上写道:“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韩非也有“明法制,去私恩”的说法。所有这些,虽然都把“法制”与依法治理联系在一起,但还不是与民主政治联系在一起的法制。中国古时的“法制”,说到底只是一种“王制”。同民主政治联系在一起的第二种意义上的法制,与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法治”的内涵是一致的。如英国哲学家J.洛克认为,政府“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政府论两篇》)。美国政论家T.潘恩(1737~1809)也说:“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常识》)。其核心思想是要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这种主张对于反对封建专制特权,确立和维护资产阶级民主制,起了很大作用,具有历史进步意义。但资产阶级思想家的法制思想带有明显的法律至上的色彩,实际上资本主义国家也不可能真正实行法制。为了追逐超额利润,剥削和压迫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它们总是把合法手段和非法手段结合起来进行统治的(见资本主义法制)。

  法治的实施必须建立在法制上。与法治相比,法制侧重在法律的使用上。但如果仅就法律的目的而言,法治的目的是为人们提供一个寻求公正的平台和框架,但法制的实质仍然不能摆脱政权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信念。法制是指当权者按照法律治理国家,但这些法律不一定是由普通公民组成的立法部门制订的。法治下,行政部门的职责只是执行该等法律,并且受该等法律拘束。因此法制和法治最大的区别,并不在于法律是否拘束人民,而是在于行政、立法、司法这些政府权力是否也和人民一样,受到法律的拘束和控制。法治的内涵,与其说是要求所有人民守法,毋宁更侧重于法律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和拘束,否则法治即与法制难以区分。对于社会上常见的违法或脱序现象,尤其是以激烈、游走于法律边缘的手段向政府争取权利的行为,政府官员常常会呼吁和要求人民“守法”以尊重“法治”。这其实是将法治的意义误解和窄化为法制。法制的结果可能会出现政府用法律的形式压制民众。

  宪政是一种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使政治运作进入法律化理想状态的理念和政治实践。法治是宪政的核心价值观。反之,在法制下没有可能实现宪政。法制与民主没有直接联系。但对法治的为寻求公正提供框架的概念的扩展则包含了在法理上承认基本人权的含义,这也为宪政国家的宪法最终包括了人权法案建立了法理依据。而法制则与人权没有关系。因此,在只有法制而没有法治的国家,人权和民主都不能获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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