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规章制度

时间:2023-03-21 10:29:14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汽车规章制度15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汽车规章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汽车规章制度15篇

汽车规章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

  第四条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开停业管理

  第六条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

  (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

  (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街道、乡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证明和企业组织章程、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二)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按批准的数量购置车辆,办理租赁汽车入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领取营业性《道路运输证》.

  第八条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收到租赁经营的申请后,应根据其具备的技术经济条件和社会需求进行审定,于45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租赁经营人终止经营,应于30日前向原审核、批准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三章租赁活动管理

  第十条租赁经营人必须遵守道路运输和价格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租赁经营人必须依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加强车辆技术管理,保持租赁汽车技术状态良好。

  第十二条租赁经营人必须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租赁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三条办理租赁汽车业务应签订租赁合同,必须使用由各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汽车租赁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内容应包括:租赁经营人名称、承租人名称、租赁汽车车型、颜色和车辆号牌、行驶证号码、道路运输证号码、租赁期限、计费办法、付费方式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租赁经营人增加或减少租赁汽车,必须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请增办或缴销有关证件。

  第十五条租赁经营人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治安防范措施和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六条租赁汽车车主必须与汽车租赁经营人名称相一致。凡不是租赁经营人所属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业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一律不得用于租赁。

  第十七条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租赁经营人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租赁经营人实行经营资格,技术经济条件和经营行为的年度审验。

  第十八条承租人租赁汽车,必须出具能够证明单位或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和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必要时须有可靠单位给予经济担保。

  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汽车,应对承租汽车进行检查,确认租赁汽车技术状况良好,并要核对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证件是否安全、有效,行车中应随车携带上述有关证件。

  第二十条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利用租赁汽车从事营业性运输,须按照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

  第二十一条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在履行租赁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申请交通主管部门调解,或申请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关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起诉。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托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租赁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七条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租赁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七条领取《道路运输证》擅自经营的,处以每车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三)承租人在行车中未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以每车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租赁经营人违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收取租赁费用的,处以所收费用30--50%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五)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违本规定第二十条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当地人民起诉,逾期不提出复议又不起诉且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可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汽车租赁业有关法规,认真履行职责,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家计划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汽车规章制度2

  为了创造一支以公司利益至高无上准则,建立高素质、高水平的团队服务于每一位客户公司制定了以下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望各位员工自觉遵守!

  一、员工本着互尊互爱、齐心协力、吃苦耐劳、诚实本分的精神。尊重上级、不得越级打小报告、有何正确的建议或想法书写文字报告交于上级部门,公司将做出合理的回复!

  二、服从分配服从管理、不得损毁公司形象、透露公司机密;

  三、上班不得迟到、早退、矿工;上岗时不得嬉笑打闹、赌博喝酒、睡觉而影响本公司形象;

  四、员工上钟操作必须按照技术流程完成,不得偷工减料;

  五、工作时接听私人电话不得超过2分钟,卫生实行区域包干制,必须做到整洁清爽;

  在没有工作的时候不允许串岗和闲逛,必须在制定的休息区域待岗。

  六、认真听取每为客户的建议和投诉并及时的处理和回复、损坏公司财物者照价赔偿,

  偷盗公司各户财务者交于公安部门处理

  七、本公司不享受任何险种。

  八、员工服务态度:

  1、热情接待每位客户(先生!女士!您好!欢迎光临!请~!)。作好积极、主动、热诚、微笑的服务;

  2、了解各产品的性能,向客户合理的'介绍;(工作中---请!不好意思!请稍等!对不起!走路轻、说话轻)

  3、工作后---对本次服务是否满意?麻烦您对我们的服务多提宝贵意见!跟单!请慢走欢迎您下次光临!

  九、员工奖罚规定:

  1、全勤奖励100,迟到、早退、每5钟扣罚2元;旷工一天扣罚120元,工作时间不允许请假,请假一天扣除当日工资,未经批准按旷工处理;病假必须出具医院证明,前三天扣除当日工资的50%,之后每天扣除当日的工资;

  2、每三个月进行评选优秀员工,奖励200元;(条件:必须全勤员工、业绩名列前三位者、无客户投诉者、无拒客者;)客户投诉将取消本次上钟业绩,拒客一次扣罚30元;其它奖罚按相应的规章制度办理,1—30日为计算月,每月15日为上月薪金发放日,做半年以上.无重大违纪者,年终奖金一个月100元;

  3、卫生区域不清洁扣罚5元/次,工作完毕后未整 理干净者扣罚5元/次;各岗位制定出卫生责任人。

  4、上岗时不得嬉笑打闹、赌博喝酒、睡觉而影响本公司形象,违者扣罚10元/次;

  上钟时接听私人电话不得超过2分钟,违者扣罚10元/次;

  5、必须服从分配、服从管理,违者扣罚30/次;私下使用本公司电脑者扣罚50/次;

  6、透露公司机密(产品原价、客户档案、工资待遇)查明属实将扣除当月工资的60%;

  7丶工作未满3个月离职者扣除工作服每件40元.

  8丶月休4天。多休按平均工资扣,少休按平均工资加。

  十、辞职条件:

  1、员工辞职,提前一个月辞职.将发放所有工资;不提前者发放50 %

  2、员工辞职,必须经过主管店长同意,不同意辞职无效。

  十一、辞退员工将不发放任何工资待遇,辞退条件如下 :

  1、连续矿工3次/月;

  2、拒客5次/月;

  3、泄露本公司机密3次/月;

  4、偷盗本公司财物者;

  5丶偷盗车主(车上)物品者;

  十二、员工离职、辞退后在两年内不得向外透露本公司商业机密,如对本公司造成不良

  后果责任将由对方负责,并向有关单位提起诉讼!

  十三、员工服务细则制度

  (1)员工应尊守店内一切规章及公告。

  (2)员工应举止文明,对顾客要热情、礼貌。

  (3)员工应接受上级主管的指挥与监督,不得违抗,如有意见应于事前述明核办。

  (4)员工维护本店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店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店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店名义。

  (5)员工不得经营或出资与本店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事业或兼任本店以外的职务。

  (6)员工应保守业务上的一切机密。

  (7)员工执行职务时,应力求切实,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无故拖延。

  (8)员工处理业务,应有成本观念,对一切公物应加爱护,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9)员工对外接洽事项,应态度谦和,不得有骄傲满足以损害本店名誉的行为。

  (10)员工应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有妄生意见、吵闹、斗殴、搬弄是非或其他扰乱秩序的事发生。

  (11)除必要的试车外,不得动用客户车辆

汽车规章制度3

  1、汽车修理厂员工要树立“用户第一、质量第一”的经营观念热情接待车主精心维修车辆确保修车质量。

  2、汽车修理厂厂长是企业的领导核心在全厂的经营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员工要听从班组长和主管的指挥各级都要服从厂长的领导。

  3、汽车修理厂新员工进厂必须厂部批准要由介绍人和担保人填写员工登记表提供身份证、技术等级证明试用期为1-3个月试用合格后与厂方签订合同。

  4、汽车修理厂员工要遵守作息制度。上下班要专人考勤请假要办理书面手续上班不准在厂内打私人电话不准在接待室闲谈不准在厂内会客。

  5、坚守工作岗位上班要穿工作服佩带标志不准穿拖鞋不准串岗聊天不准在客户车上休息不准乱动车内开关不准上班时间作私活。

  6、业务接待是企业的.窗口要提高接待质量对客户要主动热情维修项目确定要准确工期要准时报价要合理交接要细心车辆进出厂要手续完善。业务接待是接待员的工作不准员工同车主私下洽谈业务严禁以修车为名向客户索取额外报酬。

  7、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进出厂车辆和人员门卫有权检查员工携带物品出厂要登记报告未经批准不准带进带出。

  8、车间内严禁吸烟员工要遵守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禁止野蛮操作属个人责任的零件、设备损坏要根据责任大小按比例予以赔偿。

  9、加强工具设备管理建立工具设备档案。由班组使用的设备工具要办理手续责任到人定期维修保养。由厂部保管的设备要设专人保管定期检验维护。员工要爱护公物对于工具设备、维修车辆及车上的物品、车间电器要妥善保管车钥匙要专人保管下班要锁好车门防止丢失。属个人责任的丢失要视情况予以赔偿。

  10、严禁无驾驶证移动车辆和试车严禁私自将客户车开出厂外发生事故责任个人承担。

  11、严格履行工作程序换料领料要审批备料要填写备料单注明车型、年号、年份、零件名称等内容并上交旧件市内采购要在2-3小时完成市外3-5天报价当天答复特殊情况除外。配件价格要合理不能高于市场价格。

  12、严格执行仓库管理制度配件部要熟悉市场价格领发料要有签字手续进出库要有单据。货物要做到帐与物相符仓库要把好配件质量关严防假冒、伪劣配件入库。如出现以假冒、错发、漏收给企业带来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13、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工艺管理制度把好质量关努力做到维修一台合格一台。要认真细致地做好车辆进厂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的工作减少返修率。返修不计工时而且要视情况予以处罚。工人要严格按工艺程序操作对于违反工艺程序造成的返修质量事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出厂车要有保用制度出厂后要做好跟踪服务。

汽车规章制度4

  为了更好的实施厂家的正规销售流程,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体现出本公司的整体形象和综合素养,现对本公司所有销售部人员做以下管理规定:

  1.全员上岗需用普通话和客户进行交流;

  2.全员个人卫生干净利落,男士发型规正,不易过长,女士不易披头散发,须盘发,无须佩带多余的饰品,化淡妆,统一穿黑皮鞋干净无尘土,工装得体,佩带工牌;

  3.办公区域卫生销售人员人人有责。随时抽查,包括展车,展面展台,洽淡桌,烟灰缸,单页架,各自的办公桌,更衣室;(注:各自销售顾问在接待完客户后第一时间收拾卫生不得让垃圾成堆,地面,台面,车内外,烟灰缸保持清洁);

  4.全员须在上班点提前十分钟进入工作状态,结束卫生清扫,点名例行晨会,未出席者视为迟到处理;

  5.销售接待流程作业:前台站岗值班2名,副岗3名,有客户进本店前大院门口时前台站岗人员携带销售工具夹依次出门迎接客户,引导客户泊车,热情的引客户进展厅,展厅销售人员都应热情大方的喊“欢迎光临”副岗人员依次替补,副岗人员负责协助主接待人员的`促成交工作;

  6.销售电话接听流程作业:电话铃响1-3声内必须接听,并礼貌专业的问候“您好,欢迎致电比亚迪xx神马店,我是销售顾问xxx 。很高兴为您服务”。语气舒缓,语速适中,口齿清晰。通话结束语:“谢谢您的来电,如有任何需要,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挂断电话前要确定...

汽车规章制度5

  1、准时上班,不得迟到、早退、无故旷工。每月允许3次不超过10分钟的'迟到(不影响全勤奖),超过三次以后,每次不足1小时,按1小时旷工计算(包括前3次迟到)。每月允许3次不超过2小时的即时假,超过3次,按旷工计算(旷工1小时扣3小时工资)。

  2、上班后第一时间要打卡,不打、漏打、替打者均按旷工处理(旷工1天扣3天工资)。

  3、员工每月享受3天假期,店长4天假期,休假需要轮休,提前一天报店长审批,店长报总店长审批。需要请假者,要提前一天请假,当日请假者不批(突发事件、特殊情况除外),不批自行离岗按旷工处理。

  4、上班时,必须衣着整洁,身穿工衣。不穿工衣者,每次扣10元。

  5、上班到位后,按照6S管理打扫岗位卫生,摆放好工具产品准备开门营业。

  6、上班无作业时允许在员工休息区休息,不得离岗外出,超过30分钟作旷工处理;不得在接待沙发睡觉的,每次扣10元;不得回宿舍睡觉,违反按旷工处理。

  7、过夜车开到指定位置停放,车钥匙必须交到前台专人保管。

  8、私自驾车离开车间或工作区以外的,立即开除,扣除当月工资并报案处理。

  9、除指定驾驶员外,任何人不得驾驶客人车辆,违者出现意外事故负全责。

  10、如在工作中出现意外事故,导致客户车辆受损时,如按照公司规定流程施工,可以不负责任,违规操作要负全责。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严格按照《交通安全法》驾驶,严禁做任何危险动作,违者立即辞退。

  11、下班后,全体员工应收拾好器具、打扫冲洗地面,店长巡查后方可离开。漏收拾器具造成的损失由当班全体员工负责赔偿。

  12、如果客户车内丢失贵重物品时,查出经手人则立刻报110,同时开除并罚一个月工资。

  13、换班、交班时要完成本职工作并向接班者交代清楚方可进行,否则造成任何损失都由当班者负全责。

  14、前台接待车主交车时,需要用车帮手匙牌换车匙,车主凭车帮手车匙牌提车,如无车帮手匙牌,需要出示其他有效证件,如车帮手会员卡、身份证、行驶证、或者拨带车主手机留下手机号码。

  15、不听店长合理安排工作者,每次扣10-50元,当月累计超过3次者,作辞退处理。

汽车规章制度6

  为加强汽车特工队成员管理,全面提高成员素质与日常行为规范,特制订以下规章制度:

  1.加入汽车特工队专业成绩必须要在班级成绩一半以上,才能加入。

  2.如果在一个月内缺席3次以上,则这个月没有工资。

  3.如果在一个月内缺席4次以上,则退出汽车特工队。

  4.在一个月期间内,缺席一次扣工资50元。

  5.工作时如有事可请假,但必须写请假条交与汽车特工队队长给予批准才可请假,否则当缺席。

  6.工作时要集中精神,不准说笑、打闹。

  7.使用一切机工具及电气设备,必须遵守其安全操作规程,并要爱护使用。

  8.工作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并身穿工作服。

  9.工作场所、车辆旁、工作台、通道应经常保持整洁,做到文明生产。

  10.工作结束后必须整理清洁工作场所及设备。

  11.成员应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违反者退出俱乐部。

  12.表现不良者,开除,表现良好着,有奖金。

汽车规章制度7

  1、严禁在工作时间打闹、串岗、干私活、吃零食。

  2、工作中积极热情、文明礼貌,严禁工作态度生硬,拖延工作对象。

  3、禁酒后上岗,酗酒闹事。

  4、维护公司利益和公司名誉,爱护公司设备及公共物品。

  5、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追究当事人责任。

  6、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

  7、单位管理,听从领导指派。

  8、严禁传耳过舌,犯自由主义,制造矛盾,影响团结。

汽车规章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俭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本事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本事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本事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能够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能够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能够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能够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能够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能够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能够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贴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贴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资料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资料;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贴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贴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供给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贴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贴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职责:

  (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贴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维修经营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见附件1)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资料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供给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贴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供给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职责。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能够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资料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xx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到达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供给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进取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景。

  第四十二条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职责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职责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资料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景、经营业绩(含奖励情景)、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进取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能够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供给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景。

  检查的情景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理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景,供给有关资料。

  第六章法律职责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理解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汽车规章制度9

  1. 维修车辆进厂维修,由业务部门负责在进厂登记本(或电脑)上做好登记工作,记录进厂时间、车型、车牌号、驾驶员姓名、车辆所属单位、驾驶员报修项目、车辆装备的齐全情况(如有缺件应详细记录)、油箱中存油量等内容。

  一般情况下,随车工具等与车辆维修无关的物品由托修方自

  行保管。如需置于车内,应清点登记并上锁。

  登记完毕后双方经手人员共同签,办理车辆移交手续。

  2.业务部门应对进厂车辆进行标识,待修车、在修车、竣工车应分别在不同区域停放,以免发生意外。

  顾客车辆由厂保卫部门负责看管。

  3.车辆修竣检验合格后,由厂方通知托修人验收付款,然后由业务部门与托修人当面按进厂时登记清单清点交接。交接双方在交接单上签。交接完毕后由业务部门在出厂登记本中做好记录,并开具出厂证,厂门卫凭出厂证查对车牌号后放行出厂。

汽车规章制度10

  售后服务,是现代汽车维修企业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售后服务,不仅关系到本公司产品的质量、完整性,更关系到客户能否得到真正的、完全的满意。

  (一)售后服务工作由服务顾问负责完成。

  (二)售后服务工作的内容。

  1、整理客户资料、建立客户档案

  客户送车进厂维修养护或来公司咨询、商洽有关汽车技术服务,在办完有关手续或商谈完后,业务部应于二日内将客户有关情况整理制表并建立档案,装入档案袋。客户有关情况包括:客户名称、地址、电话、送修或来访日期,送修车辆的车型、车号、车种、维修养护项目,保养周期、下一次保养期,客户希望得到的服务,在本公司维修、保养记录(详见“客户档案基本资料表”)。

  2、根据客户档案资料,研究客户的需求

  业务人员根据客户档案资料,研究客户对汽车维修保养及其相关方面的服务的需求,找出“下一次”服务的内容,如通知客户按期保养、通知客户参与本公司联谊活动、告之本公司优惠活动、通知客户按时进厂维修或免费检测等等。

  3、与客户进行电话、信函联系,开展跟踪服务

  服务顾问通过电话联系,让客户得到以下服务:

  (1)询问客户用车情况和对本公司服务有何意见;

  (2)询问客户近期有无新的服务需求需我公司效劳;

  (3)告之相关的汽车运用知识和注意事项;

  (4)介绍本公司近期为客户提供的各种服务、特别是新的服务内容;

  (5)介绍本公司近期为客户安排的各类优惠联谊活动,如免费检测周,优惠服务月,汽车运用新知识晚会等,内容、日期、地址要告之清楚;

  (6)咨询服务;

  (7)走访客户

  (三)售后服务工作规定

  1、售后服务工作由主管指定专门业务人员――跟踪业务员负责完成。

  2、跟踪服务顾问在客户车辆送修进场手续办完后,或客户到公司访谈咨询业务完后,两日内建立相应的客户档案。客户档案内容见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3、跟踪服务顾问在建立客户档案的同时,研究客户的潜在需求,设计拟定“下一次”服务的针对性通话内容、通信时间。

  4、跟踪服务顾问在客户接车出厂或业务访谈、咨询后三天至一周内,应主动电话联系客户,作售后第一次跟踪服务,并就客户感兴趣的话题与之交流。电话交谈时、服务顾问要主动询问曾到我公司保养维修的.客户车辆运用情况,并征求客户对本公司服务的意见,以示本公司对客户的真诚关心,与在服务上追求尽善尽美的态度。对客户谈话要点要作记录,特别是对客户的要求,或希望或投诉,一定要记录清楚,并及时予以处理。能当面或当时答复的应尽量答复;不能当面或当时答复的,通话后要尽快加以研究,找出办法;仍不能解决的,要在两日内报告业务主管,请示解决办法。并在得到解决办法的当日告知客户,一定要给客户一个满意的答复。

  5、在“销售”后第一次跟踪服务的一周后的7天以内,回访员应对客户进行第二次跟踪服务的电话联系。电话内容仍要以客户感兴趣的话题为准,内容避免重复,要有针对性,仍要体现本公司对客户的真诚关心。

  6、在公司决定开展客户联谊活动、优惠服务活动、免费服务活动后,回访员应提前两周把通知先以电话方式告之客户,然后于两日内视情况需要把通知信函向客户寄出。

  7、每一次跟踪服务电话,包括客户打入本公司的咨询电话或投诉电话、经办回访员都要做好电话记录,登记入表(附后),并将电话记录存于档案,将电话登记表归档保存。

  8、每次发出的跟踪服务信函,包括通知、邀请函、答复函都要登记入表(附后),并归档保存。

  (四)指定跟踪服务顾问不在岗时,由主管临时指派本部其他人员暂时代理工作。

  (五)主管负责监督检查售后服务工作;并于每月对本部售后服务工作进行一次小结,每年末进行一次总结;小结、总结均以本部工作会形式进行,由主管提出小结或总结书面报告;并存档保存。

  (六)本制度使用以下四张表格:“客户档案基本资料表”、“跟踪服务电话记录表”、“跟踪服务电话登记表”、“跟踪服务信函登记表”。

  (七)使用过的破布棉纱等物应放在指定的地点,并定期清除,防止自燃。

  (八)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汽车规章制度11

  1、奖励条件

  (1)全年驾驶无事故。

  (2)全年运输货物无丢失,无损坏

  (3)发现并能及时制止重错误形为的发生,避免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4)工作认真负责,恪守职责,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5)积极进取,努力钻研。对仓库的管理,提出合理化的建议,为公司开源节流做出贡献者。

  (6)在安全检查评比中,消灭重事故,一般事故的四项频率均不超过公司下达的指标之车队,车队长、安全员、车管员、调度员每人奖励二百元。

  (7)在每季度车辆安全技术检查评比中,保养质量达九十分以上的车辆,奖励主管司机五十元;连续四个季度均达到九十分以上者,年终加奖一百元。

  2、处罚标准

  (1)承运司机未按要求时间把货送到用户手中,影响用户生产,每晚一天罚款200元;

  (2)承运司机不得私自将承运的.货物转主或托其它车辆运输,如果发生上述情况罚款500-1000元,视情节拒付运费。

  (3)承运司机在整个承运过程中有倒换、盗窃所运物等行为者,要按零部件价格的3-5倍进行罚款,赔偿零件损失。

  (4)在承运过程中对承运货物造成丢失、损失、锈蚀等,视情况予以200-1000元罚款,根据情节对丢失和损失的零件进行赔偿。

  (5)承运车辆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交通事故和临时故障不能按时间要求到达目的地,在出事后2小时内不能及时向公司汇报的罚款500元/次,汇报后也要视情况罚款100-500元,如果造成较影响,可加重处罚。

  (6)承运司机不能按要求传递票据或将票据涂改或损坏,罚款100-200元,如果丢失视影响程度进行罚款。

  (7)承运司机到达运送目的地,要热情服务和交接,协助卸车,如因工作服务态度不好,用户映强烈,视情况罚款100-500元。

  (8)轻微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0元以下):负同等以上责任,赔偿30%至40%经济损失,取消五千公里安全里程。

  (9)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负一定、次要责任,停驾五至十天,赔偿10%至20%经济损失,取消六千公里至一万公里安全里程;负同等以上责任停驾十至三十天,赔偿30%至40%经济损失,取消一万至六万公里安全里程。

  (10)重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负一定、次要责任,停驾一至三个月,赔偿10%至20%经济损失,取消二十万至三十万公里安全里程(属死亡事故,取消三十万至五十万公里);负同等以上责任,停驾三个月以上,赔偿30%至40%经济损失,取消全部安全里程,货运事故损失赔偿限额,同等责任以下最高不超过一千元,主要责任以上最高不超过二千元。

  (11)特事故:凡负有责任的,停驾半年以上,取消全部安全里程。

  (12)驾驶员在一年内累计发生三宗同等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每宗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者或发生交通死亡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者,取消其在本公司的'驾车资格。

  2、汽车运输公司管理的规章制度

  1、严格执行《民用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公司做好民爆器材的运输工作。

  2、运送爆破物品时,驾驶员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提高责任心,严禁酒后驾驶,驾驶员和随车人员在运送途中严禁携带烟火。

  3、驾驶员必须持驾驶证,车辆必须配备灭火器材,严禁炸药和起爆器材同车载运。

  4、运输物品时,要做到遵章守法,安全运输,到达库区时押运员、保管员要清点核对数量。

  5、运送物品时,必须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送、押运和看护,押运、看护人员在运输途中负监管责任。

  6、出车前后要检查车辆,不准带病作业。如天气影响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禁止雷雨天气运输民爆物品。

  7、在运输过程中,行驶过程中不得超过10km/h,不得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时运输,运输途中遇到前方有车辆应停车、躲避,在主运输巷道有放炮作业时,必须听从警戒人员指挥,将车停放在警戒线之外的安全区域,禁止在人多的地方停车,安全把民爆物品送到各个工作面。

  8、在井下运输时,要按照井下车辆运输管理制度执行。

  9、民爆运输车辆只允许运送民爆物品,不运送民爆物品时,车辆应停放在发放站附近。

汽车规章制度12

  第一章目的与适用范围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的资金管理,科学合理的组织资金的筹集和调配,严格控制资金的投放时间和方向,确保资金的有效周转和合理安排,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资金的规范性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资金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财务部

  财务部是资金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各部门资金计划的审查、监管,负责公司资金使用的控制、分析及管理。

  第四条各部门

  负责编制本部门的资金计划,并对本部门资金使用进行控制和管理。

  第五条管理部

  负责管理办法的制定,对各部门资金计划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三章资金计划

  第六条资金计划编制原则

  资金计划编制要体现“真实性、准确性、预见性”原则。既要实事求是,又要留有余地。

  第七条资金计划上报时间

  公司实行月度资金计划,各部门于每月25日前编制并上报本部门下月的资金计划。

  第八条资金计划编制的内容

  资金计划应包括:项目、资金用途、单价、数量、金额、备注、编制说明等,见《资金计划表》。

  第九条资金计划的范围

  资金计划的范围包括:

  基建费用、设备购置费、零配件购置、材料费、低值易耗品、修理费、运输及车辆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水电费、办公费、电话费、财务费用、工资、保险、福利、劳务费、广告宣传费、清洁费、其他等。

  第十条资金计划编制的依据

  1、本部门上月资金使用情况与分析结果;

  2、本部门本月工作计划;

  3、公司相关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资金计划审批程序

  1、部门拟订月度资金计划,经部门主管审核签字;

  2、部门主管签字后报分管副总审查签字;

  3、分管副总审查同意后报总经理审批;

  4、总经理审批同意后,各部门留存一份,并交一份给财务部;

  5、财务部将各部门的资金计划备案,并进行审查、平衡、汇总后,编制公司月度总资金计划,报总经理审批签字;

  6、财务部将总经理审批签字后的公司月度总资金计划于每月30日前上报集团。

  第四章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资金使用的原则

  资金使用实行“计划使用,总额控制”的原则,无资金计划的部门,不得使用资金;各部门只能在经领导审批同意的资金计划范围内控制使用资金。

  第十三条突发性开支

  如出现突发性开支,由部门打专题报告,按资金计划审批程序报批,经公司批准同意后方可开支。

  第十四条超计划开支

  如当月资金使用超资金计划预算,原则上不予开支,留待下月开支,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支的,由部门报资金追加计划,按资金计划审批程序报批,经公司批准同意后方可开支。

  第五章费用报销

  第十五条费用报销程序

  1、经办人员填写报销凭证;

  2、经办人员将报销凭证连同各项单据(如是突发性开支还需附报告、如是超计划开支还需附超计划资金申请)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3、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审批);

  4、审核通过后报总经理审批;

  5、经办人员持审批后的报销凭证及相关报告,经财务部负责人复核资金计划使用情况后予以报销。

  第十六条费用报销审批权限

  1、正常性开支(资金计划内开支),单笔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由分管副总审批;超过5000元的由总经理审批;

  2、突发性开支和超计划开支一律由总经理审批。

  第六章资金使用监管

  第十七条资金使用分析

  1、各部门每月应对本部门资金使用的情况与当月的费用计划进行比较、分析,找出超支或节约的影响因素,明确责任,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保证资金使用的正常、有序。

  2、财务部每月应对公司和各部门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随时监控资金使用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尽快查明原因,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以便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和纠正。

  第十八条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由财务部负责,主要内容包括:

  1、各部门是否上报月度资金计划,并获得批准;

  2、各部门资金使用是否超计划;

  3、资金使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现象;

  4、资金使用的原始凭据的报销手续是否完备及是否合法、真实和有效。

  5、非正常资金使用(突发性开支和超计划开支)是否获得批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地方,按本规定执行。执行以后公司如有新的规定另行通知。

  第二十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管理部。

汽车规章制度13

  为了创造一支以公司利益至高无上准则,建立高素质、高水平的团队服务于每一位客户公司制定了以下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望各位员工自觉遵守!

  一、员工本着互尊互爱、齐心协力、吃苦耐劳、诚实本分的精神。尊重上级、不得越级打小报告、有何正确的建议或想法书写文字报告交于上级部门,公司将做出合理的回复!

  二、服从分配服从管理、不得损毁公司形象、透露公司机密。

  三、上班不得迟到、早退、矿工。上岗时不得嬉笑打闹、赌博喝酒、睡觉而影响本公司形象。

  四、员工上钟操作必须按照技术流程完成,不得偷工减料。

  五、工作时接听私人电话不得超过2分钟,卫生实行区域包干制,必须做到整洁清爽。在没有工作的时候不允许串岗和闲逛,必须在制定的休息区域待岗。

  六、认真听取每为客户的建议和投诉并及时的处理和回复、损坏公司财物者照价赔偿,偷盗公司各户财务者交于公安部门处理。

  七、本公司不享受任何险种。

  八、员工服务态度:

  1、热情接待每位客户(先生!女士!您好!欢迎光临!请~!)。作好积极、主动、热诚、微笑的服务。

  2、了解各产品的性能,向客户合理的介绍。(工作中———请!不好意思!请稍等!对不起!走路轻、说话轻)

  3、工作后—对本次服务是否满意?麻烦您对我们的服务多提宝贵意见!跟单!请慢走欢迎您下次光临!

  九、员工奖罚规定:

  1、全勤奖励100,迟到、早退、每5钟扣罚2元。旷工一天扣罚120元,工作时间不允许请假,请假一天扣除当日工资,未经批准按旷工处理。病假必须出具医院证明,前三天扣除当日工资的50%,之后每天扣除当日的工资。

  2、每三个月进行评选优秀员工,奖励200元。(条件:必须全勤员工、业绩名列前三位者、无客户投诉者、无拒客者。)客户投诉将取消本次上钟业绩,拒客一次扣罚30元。其它奖罚按相应的规章制度办理,1―30日为计算月,每月15日为上月薪金发放日,做半年以上。无重大违纪者,年终奖金一个月100元。

  3、卫生区域不清洁扣罚5元/次,工作完毕后未整理干净者扣罚5元/次。各岗位制定出卫生责任人。

  4、上岗时不得嬉笑打闹、赌博喝酒、睡觉而影响本公司形象,违者扣罚10元/次。上钟时接听私人电话不得超过2分钟,违者扣罚10元/次。

  5、必须服从分配、服从管理,违者扣罚30/次。私下使用本公司电脑者扣罚50/次。

  6、透露公司机密(产品原价、客户档案、工资待遇)查明属实将扣除当月工资的60%。

  7、工作未满3个月离职者扣除工作服每件40元。

  8、月休4天。多休按平均工资扣,少休按平均工资加。

  十、辞职条件:

  1、员工辞职,提前一个月辞职。将发放所有工资。不提前者发放50%

  2、员工辞职,必须经过主管店长同意,不同意辞职无效。

  十一、辞退员工将不发放任何工资待遇,辞退条件如下:

  1、连续矿工3次/月。

  2、拒客5次/月。

  3、泄露本公司机密3次/月。

  4、偷盗本公司财物者。

  5、偷盗车主(车上)物品者。

  十二、员工离职、辞退后在两年内不得向外透露本公司商业机密,如对本公司造成不良后果责任将由对方负责,并向有关单位提起诉讼!

  十三、员工服务细则制度。

  (1)员工应尊守店内一切规章及公告。

  (2)员工应举止文明,对顾客要热情、礼貌。

  (3)员工应接受上级主管的'指挥与监督,不得违抗,如有意见应于事前述明核办。

  (4)员工维护本店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店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店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店名义。

  (5)员工不得经营或出资与本店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事业或兼任本店以外的职务。

  (6)员工应保守业务上的一切机密。

  (7)员工执行职务时,应力求切实,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无故拖延。

  (8)员工处理业务,应有成本观念,对一切公物应加爱护,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9)员工对外接洽事项,应态度谦和,不得有骄傲满足以损害本店名誉的行为。

  (10)员工应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有妄生意见、吵闹、斗殴、搬弄是非或其他扰乱秩序的事发生。

  (11)除必要的试车外,不得动用客户车辆

汽车规章制度14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汽车修理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1汽车修理厂员工要树立;用户第一、质量第一的经营观念,热情接待车主,精心维修车辆,确保修车质量。

  2汽车修理厂厂长是企业的领导核心,在全厂的经营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员工要听从班组长和主管的指挥各级都要服从厂长的领导。

  3汽车修理厂新员工进厂必须厂部批准,要由介绍人和担保人,填写员工登记表,提供身份证、技术等级证明试用期为1-3个月试用合格后与厂方签订合同。

  4汽车修理厂员工要遵守作息制度。上下班要专人考勤,请假要办理书面手续,上班不准在厂内打私人电话不准在接待室闲谈不准在厂内会客。

  5坚守工作岗位,上班要穿工作服,佩带标志,不准穿拖鞋,不准串岗聊天,不准在客户车上休息不准乱动车内开关不准上班时间作私活。

  6业务接待是企业的窗口,要提高接待质量,对客户要主动热情,维修项目确定要准确,工期要准时,报价要合理,交接要细心,车辆进出厂要手续完善。业务接待是接待员的工作,不准员工同车主私下洽谈业务严禁以修车为名向客户索取额外报酬。

  7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进出厂车辆和人员门卫有权检查,员工携带物品出厂,要登记报告,未经批准不准带进带出。

  8车间内严禁吸烟,员工要遵守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禁止野蛮操作,属个人责任的零件、设备损坏要根据责任大小按比例予以赔偿。

  9加强工具设备管理,建立工具设备档案。由班组使用的设备工具要办理手续,责任到人,定期维修保养。由厂部保管的设备要设专人保管,定期检验维护。员工要爱护公物,对于工具设备、维修车辆及车上的物品、车间电器要妥善保管车钥匙要专人保管,下班要锁好车门,防止丢失。属个人责任的丢失,要视情况予以赔偿。

  10严禁无驾驶证移动车辆和试车,严禁私自将客户车开出厂外,发生事故责任个人承担。

  11严格履行工作程序,换料领料要审批,备料要填写备料单,注明车型、年号、年份、零件名称等内容并上交旧件,市内采购要在2-3小时完成,市外3-5天,报价当天答复,特殊情况除外。配件价格要合理不能高于市场价格。

  12严格执行仓库管理制度,配件部要熟悉市场价格,领发料要有签字手续,进出库要有单据。货物要做到帐与物相符,仓库要把好配件质量关,严防假冒、伪劣配件入库。如出现以假冒、错发、漏收给企业带来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13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工艺管理制度,把好质量关,努力做到维修一台,合格一台。要认真细致地做好车辆进厂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的工作减少返修率。返修不计工时而且要视情况予以处罚。工人要严格按工艺程序操作对于违反工艺程序造成的返修质量事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出厂车要有保用制度出厂后要做好跟踪服务。

  作业员是以时间来工作,管理者是以目标为中心来工作,这是管理者和作业员根本上的差异。

  接待人员工作职责

  (1)服从经理的'领导,接车时协助技师察看客户车况;

  (2)接待驾驶员及其车上乘客,做到服务热情、周到;

  (3)详细填写《施工单》,安排员工作业,服务项目填写清楚、明确、尽量避免客

  户与技师等人出现误会;

  (4)有策划性地劝说客户增加作业项目及其购买美容;

  (5)配合营业目标、计划所分派责任实施;

  (6)检查美容效果,尽量满足客户需求,务必使每一辆车均满意而去;

  员工守则

  1、工作态度

  (1)做到顾客至上,热情礼貌。对顾客要面带微笑,使用敬语你好,万事请字当头,谢字随后,给顾客以亲切和轻松愉快的感觉。

  (2)努力赢得顾客的满意及店铺的声誉,提供高效率的服务,关注工作上的技术细

  节,急顾客所急,为顾客排忧解难。

  (3)给顾客以效率快和良好服务的印象,无论是常规的服务还是正常的管理

汽车规章制度15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汽车修理厂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1、汽车修理厂员工要树立“用户第一、质量第一”的经营观念,热情接待车主,精心维修车辆,确保修车质量。

  2、汽车修理厂厂长是企业的领导核心,在全厂的经营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员工要听从班组长和主管的指挥、各级都要服从厂长的领导。

  3、汽车修理厂新员工进厂务必厂部批准,要由介绍人和担保人,填写员工登记表,带给身份证、技术等级证明、试用期为1-3个月、试用合格后与厂方签订合同。

  4、汽车修理厂员工要遵守作息制度。上下班要专人考勤,请假要办理书面手续,上班不准在厂内打私人电话、不准在接待室闲谈、不准在厂内会客。

  5、坚守工作岗位,上班要穿工作服,佩带标志,不准穿拖鞋,不准串岗聊天,不准在客户车上休息、不准乱动车内开关、不准上班时间作私活。

  6、业务接待是企业的窗口,要提高接待质量,对客户要主动热情,维修项目确定要准确,工期要准时,报价要合理,交接要细心,车辆进出厂要手续完善。业务接待是接待员的工作,不准员工同车主私下洽谈业务、严禁以修车为名向客户索取额外报酬。

  7、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进出厂车辆和人员门卫有权检查,员工携带物品出厂,要登记报告,未经批准不准带进带出。

  8、车间内严禁吸烟,员工要遵守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禁止野蛮操作,属个人职责的零件、设备损坏要根据职责大小按比例予以赔偿。

  9、加强工具设备管理,建立工具设备档案。由班组使用的设备工具要办理手续,职责到人,定期维修保养。由厂部保管的设备要设专人保管,定期检验维护。员工要爱护公物,对于工具设备、维修车辆及车上的物品、车间电器、要妥善保管、车钥匙要专人保管,下班要锁好车门,防止丢失。属个人职责的丢失,要视状况予以赔偿。

  10、严禁无驾驶证移动车辆和试车,严禁私自将客户车开出厂外,发生事故职责个人承担。

  11、严格履行工作程序,换料领料要审批,备料要填写备料单,注明车型、年号、年份、零件名称等资料并上交旧件,市内采购要在2-3小时完成,市外3-5天,报价当天答复,特殊状况除外。配件价格要合理、不能高于市场价格。

  12、严格执行仓库管理制度,配件部要熟悉市场价格,领发料要有签字手续,进出库要有单据。货物要做到帐与物相符,仓库要把好配件质量关,严防假冒、伪劣配件入库。如出现以假冒、错发、漏收、给企业带来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职责。

  13、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工艺管理制度,把好质量关,努力做到维修一台,合格一台。要认真细致地做好车辆进厂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的工作、减少返修率。返修不计工时、而且要视状况予以处罚。工人要严格按工艺程序操作、对于违反工艺程序造成的返修质量事故、要追究当事人的职责。出厂车要有保用制度、出厂后要做好跟踪服务。

  作业员是以时间来工作,管理者是以目标为中心来工作,这是管理者和作业员根本上的差异。

  接待人员工作职责

  (1)服从经理的领导,接车时协助技师察看客户车况;

  (2)接待驾驶员及其车上乘客,做到服务热情、周到;

  (3)详细填写《施工单》,安排员工作业,服务项目填写清楚、明确、尽量避免客

  户与技师等人出现误会;

  (4)有策划性地劝说客户增加作业项目及其购买美容;

  (5)配合营业目标、计划所分派职责实施;

  (6)检查美容效果,尽量满足客户需求,务必使每一辆车均满意而去;员工守则

  工作态度

  (1)做到顾客至上,热情礼貌。对顾客要面带微笑,使用敬语“你好”,万事“请”字当头,“谢”字随后,给顾客以亲切和简单愉快的`感觉。

  (2)努力赢得顾客的满意及店铺的声誉,带给高效率的服务,关注工作上的技术细节,急顾客所急,为顾客排忧解难。

  (3)给顾客以效率快和良好服务的印象,无论是常规的服务还是正常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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