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储介质管理制度

时间:2023-03-28 10:01:54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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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储介质管理制度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存储介质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存储介质管理制度

存储介质管理制度1

  用于分类和非分类移动存储介质的安全管理系统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可移动存储介质,是指可移动硬盘、软盘、u盘、光盘、磁带、存储卡以及其他具有存储功能的介质。

  第二条分类移动存储媒体管理遵循“统一采购、统一编号、统一归档、跟踪管理、集中报废”的原则,严格控制发行范围。

  第三条各单位、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分类和非分类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管理。

  机密可移动存储介质必须妥善保存。

  日常使用由用户保管,暂停使用由指定人员保管。

  第四条我院保密办公室负责加强对涉密移动存储媒体的统一管理,对非涉密移动存储媒体的指导、监管、检查。

  第五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用于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严禁在连接到互联网的计算机和个人计算机上使用机密移动存储介质。

  严禁非保密移动存储介质访问保密计算机或保密网络,严禁直接或间接访问政府内部网。

  第六条一般信息应当存储在非秘密可移动存储介质上、载体、使用。

  与秘密相关的可移动存储介质应存储相应秘密级别的信息。

  绝密可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存储绝密信息。当确实需要存储机密信息时,应按照最高机密级别管理绝密可移动存储介质。

  第七条分类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因工作需要占用办公场所的,保密等级由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以上保密等级由医院领导批准,报医院办公室备案,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严禁将保密的可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其他单位或他人。

  第八条携带分类移动存储介质外出时,分类移动存储介质应始终处于承运人的有效控制之下。携带绝密信息的保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时,应当保证两人以上一起出行。

  禁止携带存储绝密信息的涉密移动存储媒体参与境外活动或出国(境);

  确需携带保密、保密的移动存储媒体出国(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

  第九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管理要求存放在医院安全办公室。

  当收到分类可移动存储介质时,您必须办理签字手续。

  离开办公室时,工作人员必须将保密的移动存储介质存储在保密设备中。

  第十条每半年开展一次分类和非分类移动存储介质盘点、。

  如有混合或分类移动存储介质丢失,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废弃分类移动存储介质前,使用部门应当进行信息清除处理。

  如因媒体损坏导致信息无法删除,部门领导应签署意见,并提交至局安全办公室销毁。

  第十二条对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销毁,研究所安全办公室应统一登记,并填写《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销毁登记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三人负责销毁,任何个人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三条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媒体使用、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医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泄漏隐患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和非保密管理系统移动存储介质保密和非保密管理系统

  第一类移动存储介质是指分类信息、光盘、软盘、移动硬盘和u盘等的硬盘。

  第二条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必须粘贴由所在地区保密部门根据所涉及的保密等级统一制作的保密等级标识。

  第三条保密级别以下的可移动存储介质由用户保管,并存放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密码文件柜中。

  第四条高密度保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低密度计算机或设备上使用,严禁在联网计算机或其他设备上使用保密移动存储介质。

  第五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涉密计算机或涉密信息系统中使用,严禁转借给其他单位、转借给他人。

  确需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工作的,应经主管领导批准,并报单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中的涉密信息应逐件登记。

  第六条涉密可移动存储介质的复制应经单位领导批准并登记。

  第七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传输应当按照《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

  第八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外输维护或数据恢复必须在安全部门指定的维护点进行,并有安全人员在场。

  第九条移动存储介质因用户岗位变动、使用期满等原因退回时,应检查移动存储介质、确认,并妥善登记、保管。要归档的机密可移动存储介质应与相关登记表一起及时归档。

  第十条不再使用的涉密可移动存储介质,应由用户上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处理,确保相关内容和数据不可恢复。

  禁止将未经技术处理的保密移动存储介质转换为非保密环境使用或公开捐赠。

  第三条分类和非分类移动第三条分类和非分类移动存储媒体安全管理系统存储媒体安全管理系统1.分类移动存储媒体统一采购、注册、标识、设备。

  为实现动态管理,有必要建立和完善保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的保密管理文件。

  2.购买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进行公开招标,按照涉密采购的规定办理。应在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内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

  3.分类移动存储介质不得用于非分类信息系统;不允许在保密信息系统和非保密信息系统之间交叉使用。

  4.严禁使用保密移动存储介质将数据从互联网或非保密计算机复制到保密信息系统。

  分类移动存储介质的维护、报废和销毁参照分类计算机相关保密管理规定。

存储介质管理制度2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密和非涉密的数据存储介质,包括服务器/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的硬盘、移动硬盘、U盘、用于备份数据的磁带、CD/DVD碟片等。

  第二条某某单位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主要负责数据存储介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第三条参照制造商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数据存储介质,避免暴露于强电磁场内、过热或过冷的环境。

  第四条数据存储介质的存放需根据存载信息数据的类型和保密要求,采取不同的'保管方式。

  第五条加强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其中对内网移动存储介质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要按照业务特点和保密要求进行严格的防护。

  第六条所有的移动存储介质都必须进行登记造册和编号管理,可以随时确认移动存储介质的存放位置和责任人等信息。

  第七条所有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必须进行清晰的密级标识,禁止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其维修或销毁必须按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八条在外网计算机上使用的移动存储介质禁止在内网和涉密网中使用,杜绝发生移动存储介质交叉使用(混用)的现象。

  第九条从移动存储介质存取文件之前,必须使用防病毒软件进行扫描。

  第十条禁止使用移动存储介质复制侵犯知识产权的软件。

  第十一条禁止使用移动存储介质保存色情、政治敏感等非法资料。

  第十二条必须对保存有敏感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进行加密处理。

  第十三条在非办公场合使用移动存储介质时,注意对敏感数据进行保护。

  第十四条备份的数据存储介质必须存放于安全存储区域,不可将数据存储介质放置于桌面等暴露地方。

  第十五条电脑送修时,将存储信息的硬盘或其他可移动存储介质取出,避免信息泄密。在修理硬盘或其他电脑所使用的移动介质时,如涉及到敏感信息,则必须有专人陪同修理。

  第十六条硬盘或其他移动介质报废时,必须进行物理破坏处理,防止信息泄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某某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存储介质管理制度3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确保城市管理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出《乌当区人民医院移动存储介质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移动存储介质,是指用于存储本单位保密信息的硬盘、软盘、U盘、光盘、磁带、存储卡等存储介质。

  第三条本单位移动存储设备要进行编号,不得借于他人使用,若需借于他人的,必须征得科室同意,并进行借还时间、借用人、审批人等详细登记。

  第四条新购计算机、移动存储等设备,要先进行保密标识和登记,再发放使用。

  第五条如使用移动设备转移存储保密数据,需在使用前格式化,并在使用后立即删除保密数据。

  第六条使用光盘备份的保密数据要登记编号,分类存放。

  第七条非本单位的移动存储设备一律不得和涉密计算机连接。

  第八条单位的涉密移动存储设备处理办法如下:

  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禁止交叉混用,即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中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涉密计算机中使用。

  存储过涉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不得与存储普通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混用;新启用存储涉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或使用移动存储介质,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和查杀病毒处理。

  移动存储介质需要送外维修时,必须到信息科指定的单位进行维修;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淘汰和报废前,应到保密部门进行消磁和粉碎处理。严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作为废品出售。

存储介质管理制度4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确保管理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出《江苏敏捷科技有限公司移动存储介质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移动存储介质,是指用于存储本单位保密信息的硬盘、软盘、U盘、光盘、磁带、存储卡等存储介质。

  第三条本公司移动存储设备要进行编号,不得借于他人使用,若需借于他人的,必须征得部门同意,并进行借还时间、借用人、审批人等详细登记。

  第四条新购计算机、移动存储等设备,要先进行保密标识和登记,安装加密软件,再发放使用。

  第五条如使用移动设备转移存储保密数据,需在使用前格式化,并在使用后立即删除保密数据。

  第六条使用光盘备份的保密数据要登记编号,分类存放。

  第七条非本公司的`移动存储设备一律不得和涉密计算机连接。

  第八条公司拟的涉密移动存储设备处理办法如下:

  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禁止交叉混用,即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中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涉密计算机中使用。

  存储过涉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不得与存储普通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混用;新启用存储涉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或使用移动存储介质,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和查杀病毒处理。

  移动存储介质需要送外维修时,必须到信息科指定的单位进行维修;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淘汰和报废前,应到保密部门进行消磁和粉碎处理。严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作为废品出售。

存储介质管理制度5

  为加强电脑、移动存储介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测绘队有建立健全使用、复制、转送、携带、移交、保管、销毁等制度以及测量队员工执行本制度的监督、检查职责,界定涉密与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包括移动硬盘、软盘、u盘、光盘、磁带及各种存储卡)及笔记本电脑,并登记造册。

  第二条 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电脑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管理工作。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电脑必须妥善保存。日常使用由使用人员保管,暂停使用的交由指定的专人保管。

  第三条 涉密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在互联网上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须报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和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禁将涉密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外单位使用。

  第四条 非涉密电脑、移动存储介质不能与涉密的`相混用;严禁将私人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带入本单位网内使用。

  第五条 涉密电脑、移动存储介质需要送外部维修时,必须到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将废旧的存储介质收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报废前,应进行信息清除处理。

  第六条 涉密电脑硬盘、移动存储介质的销毁,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到区国家保密委指定的销毁点销毁或送交区国家保密委统一销毁,其他人员不得擅自销毁。禁止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作为废品出售。

  第七条 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电脑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据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存储介质管理制度6

  第一条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由局内统一购买,并建立台帐,登记配发。局技术人员负责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维修。

  第二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

  第三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带离本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的,须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严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外单位或他人使用。

  第五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需维修的',由单位技术人员送至有保密资质的单位现场监修,严禁维修人员擅自读取和拷贝其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如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无法修复,必须按涉密载体予以销毁。

  第六条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存储任何涉密信息。

  第七条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连接涉密计算机。

  第八条不再使用或不能使用的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要及时上交局办公室,由技术人员对要报废的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进一步确认,并与领取时的类型、电子(产品)序列号、编号等进行核对,填写销毁登记表,经单位领导批准后,送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

  第九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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