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管理制度

时间:2023-03-19 10:25:21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天然气管理制度(15篇)

  现如今,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天然气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天然气管理制度(15篇)

天然气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人员、工器具、设备设施和生产作业区域的安全目视化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规范中安全目视化管理是指通过安全色、标签、标牌等方式,明确人员的资质和身份、工器具和设备设施的使用状态,以及生产作业区域的危险状态的一种现场安全管理方法。目的是提示危险和方便现场管理。

  第四条本规范中工器具是特指脚手架、压缩气瓶、移动式发电机、电焊机、检测仪器、电动工具、手动起重工具、气动(液压)工具、便携式梯子。

  第五条各企业应统一安全目视化管理标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种安全色、标签、标牌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安全色、标签、标牌的使用应考虑夜间环境,以满足需要。

  第八条用于喷涂、粘贴于设备设施上的安全色、标签、标牌等不能含有氯化物等腐蚀性物质。

  第九条安全色、标签、标牌等应定期检查,以保持整洁、清晰、完整,如有变色、褪色、脱落、残缺等情况时,须及时重涂或更换。

  第十条企业内部员工进入生产作业场所,应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着装。外来人员(承包商员工,参观、检查、学习等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场所,着装应符合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并与内部员工有所区别。

  第十一条所有进入钻井、井下作业、炼化生产区域、油气集输站(场)、油气储存库区、油气净化厂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生产作业区域的人员,应佩戴入厂(场)证件。

  第十二条内部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入厂(场)证件式样应不同,区别明显,易于辨别。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特种作业资质,并经所在单位岗位安全培训合格,佩戴特种作业资格合格目视标签。标签应简单、醒目,不影响正常作业。

  第十四条压缩气瓶的外表面涂色以及有关警示标签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同时,企业还应用标牌标明气瓶的状态(满瓶、空瓶、故障或使用中)。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在安装、使用和拆除脚手架的作业过程中,应使用标牌标明脚手架是否处于完好可用、限制使用或禁用状态,限制使用时应注明限制使用条件。

  第十六条除压缩气瓶、脚手架以外的工器具,使用单位应定期检查,确认其完好,并在其明显位置粘贴检查合格的标签。检查不合格、超期未检及未贴标签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所有工器具,包括本规范定义之外的其他工器具,都应做到定置定位。

  第十八条应在设备设施的明显部位标注名称及编号,对误操作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设备设施,应在旁边设置安全操作注意事项标牌。

  第十九条管线、阀门的着色应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同时,还应在工艺管线上标明介质名称和流向,在控制阀门上可悬挂含有工位号(编号)等基本信息的标签。

  第二十条应在仪表控制及指示装置上标注控制按钮、开关、显示仪的'名称。厂房或控制室内用于照明、通风、报警等的电气按钮、开关都应标注控制对象。

  第二十一条对遥控和远程仪表控制系统,应在现场指示仪表上标识出实际参数控制范围,粘贴校验合格标签。远程仪表在现场应有显示工位号(编号)等基本信息的标签。

  第二十二条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器具应分类摆放,并设置标牌,标牌内容应参照危险化学品技术说明书确定,包括化学品名称、主要危害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使用红、黄指示线划分固定生产作业区域的不同危险状况。红色指示线警示有危险,未经许可禁止进入;黄色指示线提示有危险,进入时注意。

  第二十四条应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生产作业区域内的消防通道、逃生通道、紧急集合点设置明确的指示标识。

  第二十五条应根据施工作业现场的危险状况进行安全隔离。隔离分为警告性隔离、保护性隔离。

  (一)警告性隔离适用于临时性施工、维修区域、安全隐患区域(如临时物品存放区域等)以及其他禁止人员随意进入的区域。实施警告性隔离时,应采用专用隔离带标识出隔离区域。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二)保护性隔离适用于容易造成人员坠落、有毒有害物质喷溅、路面施工以及其他防止人员随意进入的区域。实施保护性隔离时,应采用围栏、盖板等隔离措施且有醒目的标识。

  第二十六条专用隔离带和围栏应在夜间容易识别。隔离区域应尽量减少对外界的影响,对于有喷溅、喷洒的区域,应有足够的隔离空间。所有隔离设施应在危险消除后及时拆除。

  第二十七条生产作业现场长期使用的机具、车辆(包括厂内机动车、特种车辆)、消防器材、逃生和急救设施等,应根据需要放置在指定的位置,并做出标识(可在周围画线或以文字标识),标识应与其对应的物件相符,并易于辨别。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依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范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然气管理制度2

  1 总则

  1.1 为加强计量管理,保证量值传递的准确和统一,依据计量法及实施细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2 各分公司负责所辖场站的日常计量工作。

  1.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商品天然气贸易结算的计量管理。

  1.4 生产运行部为公司计量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2 职责

  2.1 生产运行部

  2.1.1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的法律法规,推行科学的计量管理方法,监督管理各分公司的计量业务工作。

  2.1.2 负责调解处理与公司有关的计量纠纷。

  2.1.3 负责公司计量器具的周期鉴定、检定及档案资料的管理。

  2.1.4 负责公司各备品备件的定额管理。

  2.2 分公司

  2.2.1 负责计量装置的日常维护与检查。

  2.2.2 负责与上、下游合同单位商品天然气贸易结算的计量签单交接。

  2.2.3 协助生产运行部处理公司与上、下游合同单位的计量纠纷。

  2.2.4 协助生产运行部做好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

  3 管理内容

  3.1 计量交接管理

  3.1.1 公司的天然气计量交接工作应依据公司与上、下游合同单位签订的《天然气购销合同》执行。

  3.1.2 天然气计量交接工作由所属分公司负责管理,按日由供需双方签单交接。

  3.1.3 天然气计量交接以上游单位(卖方)的计量为准。气量交接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生产运行部负责组织相关分公司协调处理。

  3.1.4 计量仪表发生故障,需调整计量数据时,由生产运行部负责处理。

  3.2 现场计量装置及流量计算机管理

  3.2.1 分公司仪表维修工应按操作使用规程对计量装置进行检查,并保证计量仪表及箱体的清洁完好。

  3.2.2 计量仪表严禁超量程使用,孔板流量计严禁超差压供气。

  3.2.3 根据孔板使用的有效期及量程范围,需要进行孔板更换时,由分公司填报《孔板更换申请表》,并向生产运行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更换。

  3.2.4 更换孔板时,须提前24小时通知下游用户,由分公司计量仪表技术员修改孔板内径参数。

  3.3 计量器具检定管理

  3.3.1 贸易交接计量装置由国家法定计量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周期性强制检定,检定周期见《贸易结算计量仪表检定周期表》。

  3.3.2 计量器具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使用。

  3.3.2.1 未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的。

  3.3.2.2 经过周期检定不合格的`。

  3.3.2.3 已超过检定周期的。

  3.3.2.4 无检定合格证的。

  3.4 计量器具备品备件管理

  3.4.1 计量器具备品备件包括计量点使用的压力表、差压变送器、温度传感器、孔板、孔板阀易损件、流量计算机及在线气体分析仪的备品备件,原则上按使用总数的3%储备。

  3.4.2 计量器具备品备件的采购计划由各分公司编报,由生产运行部审批,物资公司负责采购,并经国家法定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3.4.3 各分公司负责对计量器具备品备件的仓储管理。

  3.5 计量器具档案资料管理

  3.5.1 计量器具使用说明书、合格证、检定证书及备品备件说明书原件由生产运行部负责存档。并负责向各分公司提供所需要的证书复印件。

  3.5.2 各分公司应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负责计量器具及资料的管理,保证计量器具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

  3.5.3 各分公司在更换或周期检定计量器具后,应向下游用户及时提供合格证书。

  4 附则

  4.1 本制度由生产运行部负责解释。

  4.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司原有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天然气管理制度3

  一、概况:

  化机厂使用的管道天然气体为公司储运部直供气,在机动车间煤气站降压后分为两路分别输送至各生产车间和新建千吨级厂房热处理炉。降压前管道内气体压力为0。4mp,降压后管道内气体压力分别为0。05mp(供生产车间)和0。1mp(供新建千吨级厂房热处理炉)。在生产稳定的'状况下其主要成分为甲烷。为了有效控制风险,确保我厂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事故风险主要表现:火灾、爆炸、窒息、高温灼烫

  二、管道气使用一般管理规定

  1、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的主要成分的理化性质,掌握燃烧、爆炸、窒息的应急处理技能和急救知识。

  2、车间各缓冲罐必须标示“天然气”中文标示,缓冲罐油漆、编号、无锈蚀。

  3、车间管道只用于设备制造过程中的加温预热,不得用于烤火取暖等与生产无关的用火。

  4、车间必须每天检查一次缓冲罐、阀门、接头等管道构件和安全附件,保持完好、无泄漏。并认真填写化机厂《管道天然气使用检查表》。

  5、使用管道天然气前作业人员必须对专用加热工装进行检查,接头连接处必须绑扎牢固。在加温过程中作业人员需关注燃烧情况,出现熄火等异常状况时,应及时关闭阀门。

  6、点火时,必须两人配合。一人点火,一人开阀门。点火程序:先点燃火种,后开阀门送气。严禁“先送气,后点火”。点火时,点火人与点火点距离1。5米以上(使用点火棒点火),防止烧伤。

  7、车间使用管道天然气加热时,使用的橡胶管不得横穿车间安全通道。特殊情况横穿安全通道时应加防护措施。

  8、加热工装固定、支撑牢固。周边3米以内无易燃物和电器设施。周边10米内无危险化学品及各类气瓶。加热时,严禁用易燃物(木质材料等)做管道支撑。

  9、天然气加热结束后,作业人员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加热工装、橡胶管等归位定置摆放。

  10、车间必须安排专人每天对天然气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处理使用中的异常情况。

  11、机动车间煤气站接到储运部“停气或送气”通知后,立即报告生产部调度室,由生产部调度室通知用气相关单位,各单位在接到天然气通知后必须安排专人检查天然气阀门关闭情况。

  12、机动车间每天对厂公用管道(含厂区外)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半封闭、封闭空间(设备内、筒节内)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作业前,车间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作业人员对该作业项目进行危害识别,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车间使用管道天然气在封闭或半封闭空间内加热时,必须落实通风措施,防止因缺氧自熄。

  3、点火后,作业人员必须检查加热火焰是否燃烧正常,经确认后方可作业。作业过程中必须安排专人监火。

  4、因生产需要夜间持续使用天然气加热,车间必须安排专人对燃烧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火焰已经熄灭,必须立即切断气源,并使用压缩空气对封闭空间吹扫,待检测合格后方可点火。

  5、直径较大的工件反扣后内部加热,必须将工件下端垫高。下平面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400mm。

  6、作业人员在半封闭、封闭空间内作业,同时需要在内部加热,必须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落实通风、监护等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方可作业。

  四、车间内管道检维修安全管理规定

  1、全厂统一检维修管道及设施,由机动科统一组织实施。各车间必须按照机动科要求,落实各项防范措施。车间临时检维修,必须向厂机动科、安保科申请,待批准后,方可实施。

  2、检维修前车间必须切断气源。严格执行盲板管理制度。

  3、对检维修管道,必须使用氮气充分吹扫置换,排气口用橡胶管引至厂房外空旷处排放。同时,挂牌警示。

  4、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经检测合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后,方可用火。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管理制度。

  5、检维修完毕后,检查各部位完好无泄漏。

  6、检维修作业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及厂高处作业等各项管理制度。

天然气管理制度4

  1天然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煤气设施(管道)的检修,需制定作业方案、施工检修方案及相应作业手顺,进行危险源辨识,形成相应的安全措施和事故预案。

  3天然气设施停气检修时,必须可靠地切断燃气来源,并将残余气体置换合格。打开燃气加压机和贮存等燃气系统的设备和管道时,应采取防止硫化物等自燃的措施。

  4采用惰性气体(水)置换设施中的燃气后, 天然气设施在投产或维修前需清除其内部剩余气体和污垢物。

  5进入设施内或有限空间作业时必须执行有限空间作业有关安全规定,并办理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票

  6在天然气区域检修动火必须办理动火申请单。在燃气设备上动火,应有施工检修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应取得安全主管部门签发的动火许可后方可动火。动火必须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或爆发试验合格;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二小时必须重新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半小时,必须按首次工作的规定,重新取样分析。取样要有代表性,防止死角。

  动火前必须清除动火点周围的.易燃物,并备好消防器材。

  7、高空作业时要戴好安全带;不应利用煤气管道作起升设备的支架,不应以抛掷方式递送工具和其他物体。

  8、进行维护检修,应采取防爆措施或使用防爆工具,严禁使用能产生火花的铁器等工具进行敲击作业。

  9、在天然气作业区作业时,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的监视、保护;或在天然气设施运行中,由于其他工程施工可能引起危及天然气管线安全应采取的监督、保护措施。

  10、天然气设施检修除严格执行本安全规定外,还应认真执行本公司设备检维修的有关规定。

天然气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气安全管理,规范天然气安全使用行为,保障公司员工、家属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设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天然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对安全使用天然气、天然气设施保护、维护和生产及居民用气等内容进行了要求。

  第三条各用气单位应建立天然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天然气泄露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燃气公司、地方政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第四条各用气单位应对天然气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节约用气进行宣传,提高员工和居民使用天然气的安全意识。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属地的天然气安全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六条天然气设施资产属于单位的,资产所有单位负责属地内天然气安全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七条天然气设施资产属于燃气公司的,用气单位应配合、协助和监督燃气公司做好属地内天然气安全管理和单位、居民用气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章天然气调压站

  第八条调压站应建立供气管网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巡视检查路线图。

  第九条调压站应设置火种存放处,安装避雷设施和静电释放装置;人员进入天然气调压站,应穿防静电服、防静电鞋,严禁携带火种和手机等进入天然气调压站内。

  第十条调压站内避雷设施和防静电装置应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测;高压储罐的运行应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十一条调压站设备应实行目视化管理,管线及附属设施应标识齐全、着色规范,管线有气体流向标识;各种仪表显示准确。

  第十二条调压站设备运行平稳,管线、阀门无泄漏;定期按“十字”(调整、紧固、润滑、防腐、清洁)作业法对供气设备进行保养。

  第十三条天然气设备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

  第十四条调压箱的安全放散管直径大于0.15米时,放散管管口应高于厂房顶面、燃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米以上;当放散管直径小于0.15米时,放散管管口应高于厂房顶面、燃气管道、设备和走台2.5米以上。

  第十五条燃气放散管的管顶或其附近应设置避雷针,其针尖高出管顶不小于3米。

  第十六条调压箱应防雨、防尘、接地牢固,各种仪表显示准确;调压箱内的各连接点及调压器应每周检查一次。

  第十七条改建、扩建燃气管网及主要燃气设施,应保存原有设备设施的影像资料。

  第四章天然气设施保护

  第十八条天然气设施所在地、地下天然气管道上方和重要天然气设施上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天然气设施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九条在天然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天然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挖掘、取土等作业以及使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在天然气设施保护范围内铺设管道、打桩、挖掘等可能影响天然气设施安全的作业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与供气单位共同制定天然气设施保护方案,执行《矿区服务事业部院区动土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查询施工地段的天然气设施竣工图,查清地下天然气设施铺设情况,必要时可以邀请供气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探测或者开挖。

  第二十二条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分别为:高压、次高压管道管壁两侧各6.5米内,中压管道管壁两侧各1.5米内,低压管道管壁两侧各1米内,庭院架空管道管壁两侧各0.5米内,阀门室(井)、凝水井(缸)、高压箱(柜)、计量箱(柜)外壁各1米内。

  第二十三条燃气放散管管口至明火散火花的地点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表

天然气管理制度6

  一、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天燃气设施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

  二、天燃气使用场所的所有人员工作人员必须熟悉了解燃气性质、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和使用操作方法;必须熟悉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并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三、使用天燃气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点燃气时要按火等气的原则,先点火后开气。燃气灶具在使用中,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工作现场,以防外溢物或风吹造成熄火漏气。发现燃气泄露要迅速切断气源总开关,及时采取通风措施,并向工程部报告。下班前关闭总阀门,锁好门后方可离去。

  四、对天燃气的设施管理,部门需安排专人每天都要进行漏气检查并做好记录,每月报工程部备档。

  五、在天燃气设施周围及使用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以及可燃杂物等;严禁作为休息间、工作间、仓库使用;严禁吸烟和其他明火作业;禁止安装临时用电设备;禁止将电线缠绕在天然气管道上;禁止在管道上悬挂任何物品。

  六、燃气设施的`安装必须由专业部门操作,严禁私自拆卸安装。

  七、违反本制度按酒店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对造成泄露、爆炸、火灾等严重事故的将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天然气管理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股份公司”)的管理体制和勘探与生产工程监督管理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勘探与生产工程监督管理体系,加强钻井监督管理,特指定本办法工程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第二条勘探与生产分公司是是股份公司工程监督(物探、钻井、地质录井、测井、试油、井下作业等)的管理部门,工程技术与监督处是工程监督业务的统一归口管理机构。勘探与生产工程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监督中心)是工程监督技术支持和业务管理的机构。油气田分(子)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全面负责油田公司的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钻井监督是油田公司派驻钻井现场的全权代表,钻井监督资格是执业资格,钻井监督是岗位职务。油田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设钻井正监督和钻井副监督岗位。

  第四条钻井监督实行聘任制。

  第五条本办法在股份公司范围内实行。

  第二章钻井监督岗位职责和权利

  第六条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在钻井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1、依据国家法律、政策,制订股份公司的钻井监督规章制度。

  2、负责股份公司的钻井监督培训、考核、注册等管理工作。

  3、检查指导工程监督中心和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结构的业务工作。

  4、研究决策钻井监督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工程监督中心在钻井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股份公司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等。

  2、负责组织钻井监督管理办法、工作规范等的编制和修订。

  3、负责钻井监督动态管理。

  4、负责钻井监督培训、考评、注册、人力资源管理等工作。

  5、参与勘探与生产分公司重大钻井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6、负责股份公司勘探与生产重点工程项目实施钻井监督管理。

  7、组织钻井监督经验与技术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第八条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结构在钻井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油田公司钻井监督的聘用、考核、技术培训等工作。

  2、参与钻井工程设计审查和工程招标工作。

  3、定期向工程监督中心报送钻井监督人员有关信息等。

  4、定期向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和工程监督中心汇报工作。

  5、参与勘探与生产分公司重大钻井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6、配合管理部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等。

  7、对重点井和重点开发区块钻井进行评估,包括队伍、设备、技术、成本、质量及健康安全环境(以下简称hse)管理等。

  第三章钻井监督岗位职责和权利

  第九条钻井监督岗位职责:

  1、依照合同、设计、标准、规范、规定等,对钻井工程实施全过程或阶段监督。

  2、参与钻井工程设计审查和工程招标工作。

  3、依据合同和工程设计,对服务队伍、装备、材料、工具、器材等进行检查,参与开钻验收。

  4、根据钻井作业承包方式行使相应职责。

  第十条钻井监督权利:

  1、对钻井工程服务方有奖罚的权利。

  2、对不符合合同及设计的作业有制止的权利;对不按合同和设计提供的设备、工具、材料有拒绝使用的权利。

  3、对合同内或超出合同的工作量有确认的权利。

  4、对服务方有评价的权利。

  5、对有违反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的人员有拒绝其上岗的权利。

  6、对不符合hse规定的服务方,有限期整改、停工的权利。

  第四章钻井监督资质条件

  第十一条钻井监督必须具备的资质:

  1、身体健康,能适应野外工作。

  2、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具有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从事钻井现场工作6年(含6年)以上。

  4、掌握钻井和完井工艺技术及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基本掌握钻井新技术和新工艺,了解相关专业知识。

  5、具有组织、协调钻井现场施工的能力。

  6、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和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7、了解环境保护知识,重视作业区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申请钻井监督资格的人员必须持有工程监督中心钻井监督培训结业证和股份公司认可的井控操作合格证。

  第五章钻井监督培训与资格考评

  第十三条钻井监督培训:

  1、工程监督中心负责培训业务。

  2、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培训人员名单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监督中心。

  3、钻井监督培训的主要内容:

  (1)钻井监督岗位职责和现场生产组织管理。

  (2)国家、行业相关政策、法规,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合同管理、结算、验收及定额管理等。

  (3)钻井新工艺、新技术及相关专业知识、hse、外语等。

  4、钻井监督培训结业时要进行综合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模拟演练)。

  5、钻井监督培训结业证有效期为3年。

  第十四条钻井监督资格评审程序:

  1、评审程序为个人申报、单位推荐、油田公司初审、工程监督中心复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评审。评审通过后,工程监督中心注册并发钻井监督资格证书。申报材料见附表一。

  2、钻井监督资格实行注册制,注册有效期为3年。

  3、持证者应在期满前三个月提交有关材料,油田公司送工程监督中心办理再注册。

  4、脱离钻井监督岗位两年(含两年)以上者,钻井监督资格失效。

  第六章钻井监督聘任

  第十五条钻井监督聘任

  1、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结构根据钻井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从具有钻井监督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2、对油田分公司外的钻井监督,从取得股份公司市场准入资格的监督服务机构聘用。已受聘的钻井监督人员,不得在原单位承包的工程项目中担任钻井监督。

  第七章钻井监督现场管理

  第十六条日费制现场管理:

  1、钻井监督驻井期间,代表油田公司对井上的`工作实施有效的全方位管理,包括钻井生产管理、技术管理、成本控制管理、hse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

  2、搬迁安装期间,做好开钻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负责召集井场地质监督、井队队长、钻井工程师、录井队负责人、钻井液工程师等人员进行开钻验收工作。

  3、开钻至完井期间,负责组织召开由地质监督、井队队长、钻井工程师、录井队负责人、钻井液工程师等人员参加的现场生产协调会,主要分析生产情况、井下情况、设备情况,协调好服务方的工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并做好会议记录。每周现场生产协调会的次数和时间,由各油田公司自行确定。

  4、检查井上的各种设计、合同是否齐全,检查监督各服务方队伍指令执行情况,检查、核实入井工具及材料。

  5、按设计和合同对服务方人员交底,内容主要包括井身质量、井身结构、钻井液、井控、取心、钻井周期、成本等。

  6、每项作业前,根据钻井、地质设计要求及合同规定,下达书面作业指令书。

  7、负责油田公司到井材料的检查验收,并签字负责;做好油田公司剩余、废旧材料的回收工作。

  8、主要施工作业,如钻头选型、装喷嘴、换钻头、下部钻具组合、复杂裸眼井段起下钻、取心,事故与复杂情况处理、下套管、固井、装井口、试压、中途测试等钻井监督必须亲自把关。

  9、监督服务方现场钻具管理。例如,按规定定期进行探伤检查;倒换位置和更换工作,并对入井钻具的入井编号、钢号、外径、内径、长度等要做详细登记,确保钻具和井深准确。

  10、监督服务方对套管、油管及其附件的检查、丈量、钢级壁厚排列并按入井顺序编号,确保入井套管、油管顺序和长度准确。

  11、监督驻井钻井液工程师的工作;监督、检查钻井液设计、合同执行情况、钻井液性能指标及服务质量;当钻井液承包单位违反合同或因渎职造成油田公司的经济损失时,有责任提出追究服务公司责任的建议。

  12、负责整个固井时光作业的组织、协调工作以及固井措施的执行,组织固井施工会和施工总结会;与固井工程师共同制订下套管的技术措施和前期准备工作,负责到井固井工具附件、套管、水泥、添加剂等质量监督工作;监督整个施工过程,并对出现异常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13、负责检查、井队队长、副队长、钻井工程师、大班、司钻、副司钻等人员持井控证情况;负责井控装备的试压和井涌关井工作;负责井控设备班报表和月报等井控资料的核实;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证井控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状态;负责防喷演习的评分和讲评,填写防喷演习记录。

  14、负责检查井控系统(防喷器、远控台、司钻控制台、节流管汇、压井管汇、分离器、防喷管线等)的安装质量、调试、试压(井口和套管)工作,并有详细记录。

  15、依据设计要求,负责各项施工作业具体技术措施的制订和各项操作规程的实施。

  16、负责检查安全生产、消防设施配置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

  17、负责遇阻、遇卡、溢流、井漏、井塌、井斜等井下复杂情况的处理,及时调整钻井技术措施、钻井液性能等。

  18、复杂制定卡钻、顿钻、断钻具、掉牙轮、落物、井涌等井下事故处理的技术措施,并及时汇报。

  19、对超出钻井设计和合同之外的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

  20、负责新工艺、新技术的现场实验和应用工作,特别是新型钻头、取心工具、随钻工具、钻井液的现场使用等,制定相应措施确保井下安全。

  21、负责单井成本管理,分清责任,做好钻井时效分析和日成本核算,并汇报日成本和累计成本。每日填写日费计算单。

  22、做好完井技术总结和油气井交接书。督促服务方工程技术人员收集和整理各项技术资料,并对各类日报进行审核签字。

  23、每日必须准确真实反映现场生产情况,确保汇报内容及时、准确和规范,特殊作业必须详细汇报。发生卡钻、井涌或井喷、伤亡等重大事故时,在采取必要措施控制局势后,必须立即做专项汇报,日常生产汇报时间由各油田公司自定。

  24、要随时掌握以下生产信息:

  (1)钻井工程日、月报表;

  (2)钻井液日、月报;

  (3)钻井参数仪记录卡;

  (4)指重表记录卡;

  (5)井控记录卡;

  (6)钻具记录;

  (7)钻头记录卡;

  (8)钻井液处理记录;

  (9)测斜记录卡;

  (10)固井质量评价测井图;

  (11)钻井取心记录等。

  25、完井后负责检查与整理以下资料:

  (1)钻井井史;

  (2)钻井施工设计;

  (3)各次固井施工设计及总结;

  (4)事故处理记录及总结;

  (5)综合录井工程记录;

  (6)特殊施工作业设计及总结等。资料提交时间由各油田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自定。

  26、完井后应填写提交的资料:

  (1)钻井监督月报;

  (2)监督指令;

  (3)监督日志;

  (4)各种事故专题报告;

  (5)单井项目完成报告书;

  (6)钻井工程技术总结等。

  27、通讯必须24小时开通,在井上出现特殊情况时必须专人守侯通讯,确保基地与现场之间的联系畅通。

  第十七条总包制现场管理

  1、巡查钻井作业各重点环节和部位,随时了解掌握生产动态,防止复杂情况及事故发生,填写工作日志。

  2、必须认真研究总承包井的合同及设计的有关条款,确保对合同的准确解释和对设计中的技术、质量和进度要求的全面掌握。

  3、参与并协助油田公司组织好开钻验收,对设备的安装进行检查,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开钻意见和整改要求。

  4、在一般情况下可以采用巡井工作制,但以下情况必须驻井:

  (1)开钻验收;

  (2)下套管、固井、井口试压等;

  (3)井上处理事故;

  (4)阶段承包井转如费制前一周;

  (5)总包制井转试油,或交接井期间。钻井监督巡井次数和时间要求油田公司根据情况自定。

  5、监督巡查钻井液工程师对钻井液设计、合同执行情况及服务质量;掌握钻井液性能,发现问题督促钻井液工程师及时处理;检查现场钻井液材料的质量和使用情况;当钻井液承包单位违反合同因渎职造成油田公司经济损失时,有责任提出追究服务公司的责任的建议。

  6、监督和检查各服务方施工队伍的固井技术措施、固井前准备工作、固井附件、套管、水泥、添加剂等6,并监督整个固井施工过程。

  7、参与油田公司组织钻开油气层前的井控安全检查,负责监督油气层保护措施的落实和油气保护材料的检查。

  8、负责检查井队队长、副队长、钻井工程师、大班、司钻、副司钻等人员持井控证情况;负责井控装备的试压验收工作;井控设备班报表和月报等井控资料的核实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证井控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状态;负责防喷演习和防喷演习记录资料的填写等井控9项制度的落实;对钻井队地层破漏试验监督。

  9、负责对井控、人身、机械、消防、用电等的安全检查工作,并以书面形式提示钻井队应注意改进的事项。

  10、负责检查服务方队伍按钻井工程设计所进行的钻井施工作业,对服务方队伍影响安全、质量和违反合同的做法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及时向油田公司汇报。

  11、负责对服务方承担的钻井工程报表、钻井液报表以及按日、按月需填写的各种资料的检查。要掌握生产时效的详细数据,并有书面记录,发现问题有责任向服务方提出合理化建议。完井后,参与服务方提交的钻井工程报表、钻井井史、全井钻井技术总结、钻井液技术总结、复杂与事故情况处理记录及总结等资料的验收工作。

  12、完井后负责验收并提交以下资料:

  (1)监督指令;

  (2);监督日志;

  (3)监督月报;

  (4)监督日报;

  (5)监督备忘录;

  (6)钻井工程技术总结;

  (7)钻井工程事故总结报告;

  (8)开钻验收报告;

  (9)套管及材料验收报告等资料。资料提交时间由各油田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自定。

  13、钻井监督下达的任何通知、整改措施、作业方案及备忘录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备案。

  14、日常生产汇报由钻井队钻井工程师负责,汇报的内容和格式或软件系统必须按股份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汇报时间由各油田自定。

  第十八条钻井监督在环境保护方面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工程作业过程中的环境管理进行监督,避免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固体废弃物、有毒有害气体、粉尘及噪声等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2加强对有毒和有害气体、放射性和剧毒物质的防护和治理的监督。

  3监督钻井录井期间所用到的各种化学药品、试剂及器皿的使用与保管。

  4监督原油回收或污油清理工作,确保清理及时、处理得当。

  5监督对生产、生活废弃物(包括垃圾、废渣、废料及其他固体废物等)的处理,确保生产、生活环境符合hse管理规定。

  第八章钻井监督配备和费用

  第十九条现场钻井监督配备标准:

  日费制钻井监督配备4人/井,总包制井驻井监督配备2人/井。总包制井巡井监督根据油田实际需要配备。

  第二十条钻井监督工作是有偿的技术服务。钻井监督费用由工资、奖金、津贴、各种补贴、劳动保护、保险、差旅费、原单位聘用费、管理费等构成。

  第二十一条钻井监督取费标准:

  钻井监督管理费用和监理费用计入勘探开发总投资中。各油田公司根据第二年度监督工作总量提出各专业监督需求及费用计划,于每年年底向工程监督中心申报,工程监督中心将检查落实监督费用使用情况。考虑到地区差异和工程难易程度等因素,钻井监督费用按股份公司规定的标准及计算方法执行。

  第九章钻井监督考核及奖惩

  第二十二条钻井监督考核结果作为钻井监督聘任、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钻井监督奖励资金从监督费用及节约的工程费用中提取。

  第二十四条钻井监督考核由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考核组包括钻井监督管理、勘探开发等部门人员。

  第二十五条钻井监督以单井(钻井周期小于半年)或以半年为单位进行。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及时将考核结果报送工程监督中心。

  第二十六条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对钻井监督工作表现、综合能力等进行考核,考核内容见附表二。考核结果分优、良、差:95分以上为优、85分到95分为良、85分以下为差。

  第二十七条奖惩

  1年终考核被评为优秀钻井监督者,奖励20,000 - 100,000元,并在下轮项目招标中优先录用。

  2日费制井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节约成本的5% - 10%奖励。

  3施工中事故隐患处理及时,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视具体情况对值班监督予以奖励。

  4对一次考核为差者,提出警告;对连续两次考核为差者,降级使用或再培训;连续三次考核为差者,报送工程监督中心吊销监督资格。

  5由于失职造成经济损失和质量、安全事故者,扣罚监督个人单井总费用的10% -20%。情节严重者全部扣除,同时报送工程监督中心吊销监督资格。钻井监督所属的监督服务机构要承担连带责任,并按合同扣罚违约金。

  6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工作纪律者,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扣罚监督费用直至报工程监督中心吊销监督资格证书。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法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天然气管理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道巡查人员的行为,以及巡查发现管道周围存在的不安全行为及事故隐患能及时有效的得到处理,按照巡线工作“早发现、早沟通、早预防”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于XXXX天然气有限公司的高中压天然气管线、附属设施、警示桩及高中压调压站外观和阀井室外观的安全巡查管理。

  第三条管网生产运营部不定期的进行管道安全巡查和管道安全大检查,牵头组织公司力量解决管道安全问题。

  第四条管网生产管网生产运营部负责监督管理巡线人员的日常工作情况,定期负责对管道运行中出现的占压、“三穿”及附属设施等出现异常情况的处理及汇总、上报。

  第五条巡线人员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管段巡查工作,监督管理属地巡线工的日常工作,及时对发现的各类违章占压、第三方施工等危及管道安全的.行为进行解决处理,同时做好企地协调工作、管道保护宣传工作。实行“责任到人、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巡线人员职责及任务分配

  第六条巡线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佩戴上岗证。

  第七条根据公司现有情况将整个管网分为2个巡线组,每组一人现配置电动自行车2台。

  第八条巡线范围巡线员所辖主管线、沿线阀井室、隧道、绿化带、主支干到、农田、建设工地等关健点等。

  第七条巡线员必须熟悉所巡查的管线及附属设备(凝水缸、阀门(井))的位置、技术参数、状态、燃气走向。并充分掌握燃气管道及设施与其它地下设施的安全距离和规范要求。

  第九条检查天然气管线及附属设施是否泄漏;敷土是否完好,有无塌陷或开挖取土的现象;管线安全距离内是否有违章建筑施工及其他市政工程;有无违章用气、破坏燃气设施的现象。

  第十条管网巡线人员还应对天然气管道相邻的地裂带、电力电缆、热力、人防沟道部位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巡线员在巡查过程中要做到及时、到位。必须保证每日至少对辖区内管网及设施巡视一次,重点地段反复巡查,并设专人盯守。

  第十二条巡线内容

  7.1、管道

  7.1.1、检查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是否有取土、挖塘、清淤、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等现象。

  7.1.2、检查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至500米内有无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

  7.1.3、检查管道是否漏气。

  7.1.4、检查管道是否漂管及埋深不够。

  7.1.5、检查管道是否有裸露,裸露段防腐层是否完好。

  7.1.6、检查沿线通讯光缆保护套管有无损坏现象。

  7.1.7、检查“三桩”是否齐全完好。

  8.2、管道穿越

  8.2.1、检查管道穿越公路、铁路、河流的防护工程是否良好,穿越处是否完好、标志桩是否完好。大开挖处是否回填完好并符合路况要求,标志桩是否完好。

  9.3、阀井室

  9.3.1、检查阀井室内设施是否完好,检查气液联动执行机构各密封部位是否存在漏气,是否漏油,供电和电压显示是否正常。

  9.3.2、检查阀井室内管件、阀门有无内、外漏现象,温度表、压力表是否工作正常。

  9.3.3、检查各阀门、管件等是否完好,阀位指示是否正常,有无泄漏。

  9.3.4、检查阀井室内消防器材是否完好可用。

  9.3.5、检查阀井室是否通风良好,有无积水、结冰现象。

  9.3.6、检查放空火炬是否竖直,接地良好,防腐层完好。

  9.3.7、各阀门上的标志牌是否误用。

  第十三条在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巡线员要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或构筑物;

  (二)堆放、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等物品;

  (三)未经批准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四)未经批准打桩作业或者顶进作业;

  (五)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安全警示标志;

  (六)其它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第十四条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巡线人员负责管道的日常巡查,管道周边施工的协调,制止可能危害管道安全的施工,并及时上报现场发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巡线员所辖区域内出现施工等可能损坏燃气管网的安全情况时,应及时与施工者或施工负责人沟通,了解施工情况、工期、进度、规模,以便确定监护时间、监护范围、监护重点。根据施工情况,准确判断施工是否影响燃气管道。同时,将燃气管道位置、埋深状况向施工方交代清楚,以确保燃气管网免遭破坏。

  第十七条负责及时记录和汇报日常巡线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要立即向施工方说明情况或制止施工,然后用通讯工具联系公司领导出面协调。

  第十八条负责协调处理管线占压和各种安全隐患,需要领导出面协调的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十九条巡线员在巡视的一天中,必须把一天所有经过的路段、路段中各种与燃气设施相关的资料填入相关的巡线日志中,填写时要真实不得写些与巡线无关的事物,字迹要工整、认真,内容、时间、填写人的姓名一字不准缺少。

  第二十条在巡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维护好现场,保护第一现场资料,设警戒区,疏散围观人员。

  第二十一条定期对天然气管道走向、埋深、穿越、隧道、线路交叉、水工保护、违章占压以及管道沿线环境情况进行现场察看了解,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不定期抽查管道(阀井室)及附属设施、阴极保护系统、各有关设备仪器设施是否完好和正常运行,并按有关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管道专业检查监督和管理,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第二十三条安排管道巡护和维修人员按照相关操作规程对管道进行相关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对已经发现的在管道附近20米外的施工纳入重点巡查区域。对于可能交叉通过管道或在管道中心线5米范围内的施工应提前告知管网生产运营部,以便采取对应措施。

  第二十五条预防性协调与沟通。巡线人员在进行线路巡查,发现在管道25米外有施工时,就应询问施工人员其施工是否可能扩展到管道保护范围,如果可能扩展到,应告知管道保护法规的要求,获取联络人员的联系电话,确定进一步协调解决的方式和步骤,并将此情况记录在案同时报告管网生产运营部。

  第二十六条危害告知。管网生产运营部应派人到现场提前了解情况,做好如下工作:

  (一)讲清楚天然气管道的潜在危害、后果及法律责任;

  (二)告知我方管道保护的要求;

  (三)签订燃气管道保护协议;

  (四)交换相互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员。

  第二十七条施工进度报告。巡线人员应向施工单位了解施工进展,定期上报施工单位的进度情况及对管道的潜在影响,以便于公司相关部门制定措施。

天然气管理制度9

  一、目的:

  为加强对公司图书的.管理,提高图书利用率,鼓励员工多读书、读好书,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lng工艺、电气、仪表、设备维修、质量安全环保、化验、财务、综合管理、运销、励志、人生、职场、名著、政治军事、饮食健康、各类报刊等。

  三、阅览室开放对象

  只供本公司内部员工使用,不对外开放。

  四、阅览规定:

  1.阅览室书籍报刊杂志原则上只允许在阅览室阅读,如实需外借,必须在管理员处做好相关登记,借阅时间为每天8:30―21:30,其他时间概不受理;

  2.每人每次借阅图书不可超过三本,借书时须在管理员处填写《阅览室图书借阅登记本》;

  3.员工还书时应将所借阅图书交予管理员验收,验收后将图书放回书架内;

  4.借阅的资料若遗失或严重损毁时,借阅者得依下列方式于一周内办妥赔偿手续:读者要爱护图书,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撕毁、污损涂写等,违者照章赔偿。

  ①借阅者自行购买原版数据或其更新版,不得以翻版数据或影印本抵偿;

  ②以购回相同书籍赔偿,若因套书无法单本购买,则买同等价钱之书籍赔偿;

  ③损坏轻微,可以修护复原者,其修护费由借阅者负担。

  五、图书管理:

  1、由青年委员会人员负责阅览室的日常管理,并负责图书的购买、整理、盘点等;

  2、每周五进行盘点;

  3、新购图书除按顺序编号外,应将书名、出版社名称、作者、购买日期、金额及其他有关资料详细登记于《阅览室登记总簿》;

  六、阅览室入室规则:

  1、保持室内安静,严禁喧哗、嬉闹、起哄,走路脚步要轻;

  2、讲究文明礼貌,衣着要整齐,禁止穿拖鞋、背心进入,违者谢绝入内;

  3、保持室内清洁卫生,不得随地吐痰、扔纸屑、果皮及其他杂物;室内不准吸烟、吃零食;

  4、爱护公物,不得污损墙壁,严禁在桌、椅、书架等用具上乱刻、乱写、乱画,违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

  5、阅读完毕后,请将书籍放回书架上,并摆放整齐。

  七、保护书籍:

  1、用书签夹住阅览的页次,不可折页、不可做记号;

  2、借阅之图书不可乱画或撕毁;

  3、看书时应将书平放在桌上,轻轻的翻页。

天然气管理制度10

  1. 天然气生产运行部内的所有机械设备与生产区建筑物必须保持整体接地良好,不得有任何绝缘部位。接地电阻每年应测试两次,电阻值不得大于10ω,不合格应及时进行检修。

  2. 天然气生产运行部重要生产部位所有机械设备必须装有接地,接零的保护装置,但在一个供电系统不得同时接地、接零。

  3. 对电器设备的接地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进行,不得借用避雷器地线及暖气系统水管做地线。

  4. 为防止产生静电火花,在生产运行部内严禁用铁器互相撞击、碰撞。

  5. 雷雨天气条件下禁止对天然气进行装卸作业。

  6. 运输天然气车辆在运输过程中,静电接地链必须接地,如有磨损及时更换。

  7. 运输天然气车辆装卸时,应将车的静电接地设施与装卸台的`地线网接牢。

  8. 天然气生产运行部现场应经常检查测量空气中的可燃气体浓度,当达到警戒浓度时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完毕后方可继续生产。

天然气管理制度11

  随着我市燃料结构的变化,燃气锅炉的用量将逐年增加,同时还会有一部分燃煤锅炉要改造为燃气锅炉。为确保燃气锅炉的安全运行和燃煤锅炉改造燃气锅炉的顺利进行,特做如下规定:

  一、购置燃气锅炉的单位应在锅炉房初步设计前,到市劳动局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并填写《锅炉项目立项申请书》。

  二、本市辖区内各单位购置的燃气锅炉须是经市劳动局注册登记的燃气锅炉产品。

  三、燃气锅炉项目批准立项后,锅炉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锅炉房所在地区(县)劳动局办理锅炉房设计审批和安装、检验、使用登记手续。

  四、需要将燃煤锅炉改造为燃气锅炉的单位,应到市劳动局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填写《锅炉改造立项申请书》。

  五、燃煤锅炉改造燃气锅炉项目批准立项后,锅炉使用单位应选择持有市劳动局核发的《北京市燃气锅炉改造安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改造的方案设计、施工和调试,或者选择经市劳动局批准的通用改造方案,由持有《北京市燃气锅炉改造施工安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施工和调试。

  六、锅炉改造施工完成后,由市劳动局、当地区(县)劳动局、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携带有关资料到当地区(县)劳动局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由区(县)劳动局重新核发《锅炉使用登记证》。锅炉改造图纸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七、燃气锅炉的.司炉工,应经培训并取得市劳动局核发的燃气锅炉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

  八、凡在我市销售的燃气锅炉产品,须由制造单位到市劳动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时制造单位应提供锅炉制造许可证(影印件)、在京销售的锅炉型号及锅炉图纸、计算书、测试报告及鉴定文件等资料。

  九、制定燃煤锅炉改造为燃气锅炉设计方案的单位(以下简称锅炉改造方案设计单位)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力量,有锅炉、自动控制等专业的高级工程师,有锅炉结构、控制系统的设计经验,并须经市劳动局注册登记;锅炉改造方案设计单位应对所做出的改造设计方案的安全可靠性及方案的实施负责。

  十、锅炉改造通用方案应符合《燃煤锅炉改造燃气锅炉安全技术条件》(另文下发)的要求,方案应包括改造后的锅炉设计总图、控制系统电气图,注明选用的燃烧器、自动安全切断装置、主要仪器仪表等元器件的型号、主要性能指标,并提供上述装置、元器件的测试证明;改造通用方案须经市劳动局批准后方可用于改造施工。

  十一、从事锅炉改造工作的单位,须按《北京市燃气锅炉改造单位安全管理办法》(另文下发)的规定,取得《北京市燃气锅炉改造安全许可证》或《北京市燃气锅炉改造施工许可证》。

  十二、锅炉改造施工前,具体改造施工方案应报市劳动局备案;施工单位应接受锅炉改造方案设计单位的技术指导。

  十三、锅炉改造施工须由市劳动局授权的特种设备检验单位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十四、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五、本规定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然气管理制度12

  天然气属于易燃易爆气体,天然气生产运行部为甲级防爆单位。为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保证生产安全运行,保证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财产,防止各灾害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生产运行部站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班组的负责人对本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每位职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负责。

  2.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必须限期处理和整改,并做好记录。

  3.加强事故管理,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对重大未遂事故也不放过,要有事故原始记录,处理报告和复查记录。

  4.认真执行岗位安全责任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随意动用未经许可的设备和工具。

  5.严格执行进站管理规定。

  6.非本站人员未经批准,严禁进入危险区,在站内行走时严禁在管道容器及工艺装置附近逗留,严禁在危险源区域逗留。

  7.在禁火场所严禁吸烟,严禁带入各类火种,凡有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设专储仓库进行存放并有专人监护。

  8.每个岗位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有关部门要定期检查,保证随时处于良好状态,要定期组织消防培训及消防演习,保证人人都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9.除在固定动火区域内动火,其它区域一律需经上级领导批准方可动火。

  10.各种安全装置、监测仪表、警戒标志、消防设施和器材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除、改动、挪用,安全通道要随时保持通畅,安全装置要按规定进行校验。

  11.电气设备的维修工作必须由培训合格的电工进行,其他人员一律禁止私自维修工作,严禁乱拉、私接临时线、严禁使用电炉及其他私人电器,仪表装置的修理工作应由培训合格的仪表工进行,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动用。

  12.每年雨季前,要对避雷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检查、测试和检修,确保性能良好可靠。

  13.禁止在站区生产区域堆放易燃易爆物,站场保持清洁,废料垃圾必须及时清除。

  14.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坚持交接班安全检查。

  15.定期组织职工培训,全站职工应熟知作业场所及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防范措施,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

  进站须知

  1.站区内严禁一切烟火,不准携带火种进入站区。外来办事人员随身携带的.火种(火柴、打火机、电警棍等)入站时交门卫保管。

  2.本站和外来办事人员一律不准穿化纤衣服和带钉子的鞋进入站区。

  3.工作人员进入气站应按规定着装。

  4.凡进入站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在发动机排气管的出口处佩戴防火帽(阻火器),车速不超过每小时5公里,拖拉机.电瓶车.蓄力车.放射性设备严禁进入站区。

  5.不准在生产区内修车、擦车、放油水、扫车垃圾等。

  6.外来学习、参观人员必须持单位行政介绍信,经本站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站,参观时必须有本站领导和安全员及有关人员陪同。

  7.外来人员不准随意动用站内生产设备,更不准自行在贮罐区放残气。

  8.对上述规定如有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处理,对于造成事故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天然气管理制度13

  1、在食堂就餐人员一律服从食堂管理和监督,爱护公物、讲卫生、讲公德。

  2、员工必须按时就餐,早上7:30-8:30,中午12:00-13:00,下午17:30-18:30。如因特殊情况就餐时间有所调整,应提前告知食堂工作人员,做好饭菜备用安排。

  3、公司发放的就餐餐具,员工自行保管,如有遗失或损坏应照价赔偿。瓷碗10元/个,卫生餐盘及小碗45元/套(餐盘25元,小碗20元),筷子3元/双。

  4、就餐人员要做到文明就餐,自觉排队打饭、打菜及清洗餐具,无特殊情况不准帮忙代打、代洗餐具。不准拥挤、插队,不准在食堂内追逐打闹,大声喧哗,随地吐痰。

  5、打饭队伍若过长或过于拥挤,可先到食堂候餐处等候,待打饭队伍疏松些时,再去排队打饭,为食堂内人员行走预留空间。

  6、剩余饭菜不得随意倒在餐桌上或地上,必须倒入指定地点。

  7、用餐后要清理桌面上的饭菜,自觉倒入指定的桶内。

  8、用餐完餐具清洗后,按规定存放在指定的编号餐柜内,要求摆放整齐统一。餐柜内不得摆放与就餐无关的`物品。对于餐具摆放不规范的,我们实行第一次提醒,二次警告,三次处罚的规定。达到三次者罚款20元,并在全公司进行通报批评。

  9、就餐结束后,不要在食堂内逗留,如确实需要在食堂内等候的,可到食堂候餐处等候,为后续就餐人员提供方便。

天然气管理制度14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液化天然气的购销、监管、储存、出入库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嘉兴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液化天然气的安全管理。

  3. 参考编制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4.职责

  4.1安全质监部

  1)对公司液化天然气的购销、储存的操作、管理进行监督;

  2)组织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4.2管线所

  1)制定液化天然气场站运行的管理制度或工艺、安全操作规程;

  2)对液化天然气的采购、储存、充装操作进行管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5.详细描述

  5.1液化天然气的安全管理

  5.1.1识别

  我公司液化天然气属于《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易燃气体类别1。

  安全质监部应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公司液化天然气监管档案》档案包括液化天然气基本信息、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等。

  5.1.2液化天然气的管理

  当公司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时原则上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化工行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完善的、可操作性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应参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安监总厅管三〔20xx〕142号的要求落实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法。

  5.2采购与销售

  1)液化天然气的采购应从合格供方名录里选取;

  2)液化天然气供方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3)液化天然气采购时,不得委托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化学品;也不得对危险化学品销售单位委托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单位,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查验入库;

  4)采购时,应向生产或经营单位索取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5)液化天然气的销售,必须有记录可查。

  5.3存储

  5.3.1场站作业

  管线所及危险化学品相关子公司应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的相关规程:

  1)场站交接作业指导书;

  2)场站安全计量系统问题处理应急作业指导书;

  3)液化天然气场站储罐外壁冒汗结霜处理应急作业指导书;

  4)场站槽车充装作业指导书;

  5)液化天然气站储罐手动增压操作作业指导书;

  6)液化天然气场站低温球阀作业指书;

  7)液化石油气储罐高温季节降温措施作业指导书;

  5.3.2维护、保养

  1)液化天然气的储存的设备设施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2)相关单位应制定相关设备设施的维保规定。

  5.3.3安全警示

  1)场站的入口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存放处应设立明显醒目的禁止警告标志和安全周知卡,以告知相关人员注意安全;

  3)液化天然气场站的压力管道、阀门,应有编号及开关状态牌。

天然气管理制度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设备是公司生产经营最基本的物质基础,是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提高对设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搞好设备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根据公司《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设备,指公司生产经营设备及其辅助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用于公司城镇燃气及cng的生产、经营、维修等的设备及辅助设备的管理。

  第四条 公司设备管理目标

  建立健全公司设备管理机构体系,完善设备管理制度,落实设备管理各级岗位责任制,推行设备的全员、全过程管理,加强设备的基础管理工作和基本功训练,加强设备的专业技术管理,提高设备的可靠度,加强修理费用的使用管理,充实加强各单位设备工作的实际内容和管理机构的力量,加强设备管理工作的考核力度,加强公司层面的指导监督力度,为公司完成生产经营目标保驾护航。

  第五条 公司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条例。通过技术和经济的管理措施,对公司生产经营设备和辅助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配置、择优选购、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更新和改造,使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充分发挥各类设备的效能和投资效益,为公司生产经营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

  第六条 公司设备管理指导思想

  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依靠科学技术进步,“预保为主,保修结合”,建立设备安全运行的长效机制,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全面发展。

  第七条 公司设备管理工作原则

  维护与检修(常规修理、项修、大修)相结合;

  精心操作与状态监测及故障诊断相结合;

  分级管理与重点管理相结合。

  第八条 设备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行先进的设备管理技术、方法和维修技术。采用以设备状态监测为基础的设备维修方法,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的现代化水平。

  第九条 生产运行部是设备管理的归口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管理原则,全面负责对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公司设备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公司成立设备管理委员会,统一协调指导设备管理工作,由公司分管生产副总经理任主任,生产运行部部长任副主任,其他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设备管理委员会职责:

  1.确定公司设备管理的方针、目标。

  2.审查装备技术发展的长远规划和更新改造计划。

  3.确定重大技术管理及先进维修技术的推行。

  4.平衡协调公司设备管理有关业务,提高设备的综合管理水平。

  5.组织开展设备管理劳动竞赛,审定设备管理优胜单位、集体、个人,决定表彰惩处事宜。

  6.组织、协调修订公司设备管理制度、操作维护规程。

  第十一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成立设备管理人员,配备专(兼)职设备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职责。

  1.确定本单位设备管理的方针、目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设备管理经验教训。

  2.编制上报本单位装备技术发展的近期规划和更新改造计划。

  3.积极推行设备技术管理及先进维修技术。

  4.组织开展本单位设备管理竞赛活动,评比推荐本单位设备管理优胜单位、集体和个人。

  5.修订完善本单位设备管理制度,操作维护规程,岗位责任制,并及时向生产运行部反馈有关信息。

  6.负责设备、工具及其配件制造质量和使用情况的信息反馈工作,提出改进方案或建议。

  7.负责本单位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技术管理工作。

  8.按照公司要求及时准确填写和上报各类设备报表

  9.定期向本单位主(分)管领导汇报设备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设备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设备的前期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设备全过程管理的要求,设备管理人员应该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新增、配套设备的调研、规划、计划、选型、选购、验收、安装、调试到投入使用等各阶段前期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对引进设备,设备管理部门应参与调研、考察、选型及技术谈判工作,负责提出适用性、可靠性和维修性方面的要求。

  第十五条 购置或更新改造主要成套生产设备和引进设备,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建设任务和市场状况,兼顾设备的适应性、可靠性、经济性及维修方便性,由工程技术部织综合论证,提出选型、购置方案,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上报。

  第十六条 主要设备购置应严格实行集中采购、统一管理的规定,坚持网络采购的原则,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制。物资采购按照价比三家、货比三家的原则,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降低采购成本。

  第十七条 选购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颁发的有关标准,性能良好,质量优良,能满足生产工艺装备的要求。严禁选用已淘汰和近期内可能淘汰的设备及未经技术鉴定的试制设备(包括技术鉴定未通过的设备)。

  第四章 设备安装、验收管理

  第十八条 设备的安装施工应严格按施工图及其技术资料的要求进行。对大型、成套新设备的安装、施工应要求厂家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安装不合格,不准投入使用。对设计不合理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及时提出修改意见,经生产运行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九条 设备安装必须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做到平、正、稳、全、牢、灵、通和四不漏(油、气、水、电),保证安装质量。不符合安装要求的设备,不准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设备牢固安装在基础上后,对其装配或组装的零部件,必须清洗干净,并涂上规定的油脂或润滑油,特别应注意接合面和滑动面的清洁度。对设备上带有铅封和技术文件中规定不得拆卸的机件,严禁拆卸。

  第二十一条 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组织设备操作使用人员、维修人员以及有关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岗位培训。

  第二十二条 新装备投入使用前应进行试运转,由熟悉设备使用的操作人员操作。设备试运转包括空运转试验、负荷试验。试运转步骤先从部件开始,再由部件到单机、单机到机组整体联动。每进行一个步骤的试运转,必须达到技术要求,前一步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步运转。空运转试验是考核和检查设备安装精度、传动、操纵、控制、润滑、液压、安全等系统是否正常、灵敏和可靠。负荷运转是考核和检查设备在规定负荷下的工作能力。

  第二十三条 设备投产使用前,严格执行走(磨)合规定,做好设备的走(磨)合工作,并由使用单位或维修部门进行投产前的保养和检查工作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二十四条 新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由安全环保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在安装、调试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或索赔意见。对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装和验收,必须由技术监督部门认可。

  第五章 设备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备使用严格按各项操作、保养规程操作使用,严禁设备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运转。

  第二十六条 新设备或经大修理后投入运行的设备,应严格按规定执行走(磨)合及其保养,在此期间要详细观察,发现有关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报告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有关人员,不经此工序应确认为违章操作,如发生设备事故应追究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设备操作使用人员,必须具备本岗位级别的“四懂、三好、四会”(懂原理、懂结构、懂性能、懂用途;用好、管好、维修好;会操作、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的技术知识和技能,逐步做到一专多能。

  第二十八条 设备使用,实行定人、定机、定岗位职责的设备使用制度。单人操作、一班作业的设备和运输车辆、特车等,实行“专人专机”管理制;两班制以上或多人操作的设备,实行班长负责制,在班长的组织下,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共同管好、用好设备。

  第二十九条 设备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操作。对特种设备操作使用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业部门培训考核后,取得操作合格证。

  第三十条 设备使用前和使用中,操作者要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班长或值班领导及有关人员汇报。

  第三十一条 凡倒班使用的设备,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交接设备运行状况、工具、安全生产及准备工作、场地卫生、运行记录资料和维护保养等情况,发现问题双方共同处理,并将其情况记录在交接班记录薄内。

  第六章 设备维护保养管理

  第三十二条 设备维护保养应认真贯彻 “预防为主,维护保养与计划检修并重”的设备保修原则,通过维护保养,减缓设备的磨损,减少设备的故障,延长设备的修理周期。

  第三十三条 在用设备必须严格执行定人、定级、定期、定作业范围,定质量要求的“五定”维护保养制和设备维护保养挂牌制。

  第三十四条 设备使用单位、操作工、维修工都负有维护保养义务,单位领导和设备管理人员负有检查、督促、指导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根据生产设备特点、维修体制,制定出科学的设备维修保养工作职责的分工。操作人员按相关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并作好记录,由操作班长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十六条 设备的大修工作,由设备使用单位上报计划,由公司审批后下达实施,生产运行部负责督促检查实施情况。

  第三十七条 为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工作,提高修理质量和水平,应建立和完善设备维护保养对号率、设备检修率和设备维修费用率的考核工作,并列入班组或个人的考评条件。超过规定的指标不能参加评优、评先。

  第三十八条 根据生产设备特点、类别和分布等情况,建立健全设备维修体制,定期对维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推行维修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不断提高维修质量。

  第三十九条 各级维护保养作业的内容和时间,实施完成后要有记载,并填入设备档案内,作为检查和考核的依据。

  第四十条 设备在进行维修作业前,应进行全面检查,查出设备磨损现状、查明存在问题或隐患原因,为修前准备和维修措施提供准备。

  第七章 设备大修管理

  第四十一条 设备大修理计划编制原则,应以设备运行技术状况和设备大修理间隔小时(里程)等为依据,结合生产任务和设备检查、评定的技术情况,由使用单位提出大修申请,报公司生产运行部审查。

  第四十二条 编制设备大修理计划的设备,应符合以下条件:

  1.大修设备必须是列入在册的固定资产设备;

  2.设备运行已到规定大修理间隔周期或里程,经鉴定确需大修而有恢复价值的设备;

  3.设备运行虽未达到大修理间隔周期或里程,但发生严重设备故障,经鉴定并具有恢复使用价值的设备;

  第四十三条 设备运行虽已达到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周期或里程,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列入大修。

  ① 已批报废设备和待报废的设备。

  ② 属于技术淘汰,又无配件来源的设备。

  ③ 已多次大修,且大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值的50~75%以上,原则上不进行大修。

  第八章 设备更新、改造管理

  第四十四条 认真搞好设备管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落实技术力量,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根据公司生产工艺、能耗和设备技术性能、功效等情况,对设备进行改造与更新,达到技术上先进适用,生产上高效、低耗、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维修方便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 设备的更新要根据产品的技术要求和经济效益确定,达到报废要求的设备,应当报废。

  第九章 设备润滑管理

  第四十七条 设备使用单位的设备润滑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设备用油、用水管理工作,检查、督促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对设备的定期保养换油工作。

  第四十八条 设备使用润滑油要严格实行油品对路、按季节、按技术要求换油。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设备润滑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用油,降低消耗,合理使用,做好废油回收工作。

  第十章 设备封存、报废管理

  第五十条 设备封存、报废管理工作,由财务资产部门牵头,设备管理部门参与并负责技术鉴定、审查工作。未经有关部门确认或未办理呈报、审批手续的封存、报废设备、不能按封存、报废设备论处。

  第五十一条 设备封存的原则及条件

  1.在确保生产建设需要的前提下,凡本单位确属暂不需用的闲置设备。

  2.停用时间须在一年以上而不再启封使用的设备。

  3.因产品结构调整或生产工艺技术改选而更新退役下来的设备。

  4.设备封存时要零部件齐全、完好。

  5.凡待修停用、周转备用存放的'新设备不能作封存。

  第五十二条 封存设备的管理

  封存设备实行使用单位和资产部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设备封存分为入库封存和就地封存。封存前使用单位必须对设备及设备附件进行清理、清洗、保养、排除内部积水,做好防锈、防护处理。

  第五十三条 设备报废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1.即使通过修理,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2.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3.修理超过原值60%,经修理虽能恢复技术性能,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4.能耗超过原机标准20%,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5.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当淘汰的设备。

  第五十四条 设备的报废执行申报审批程序。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废设备申请单和鉴定表,财务资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及审查,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十五条 申请报废的设备,在没有批准报废以前,应对设备妥善保管,不得拆散作配件,上级批准后按报废设备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六条 凡已批准报废的设备,要加强实物管理,严禁再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一章 设备事故管理

  第五十七条 凡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产、性能降低或人身伤亡等,均为设备事故。

  ① 设备严重损坏,修复费用在50000以上的;设备连续停机六十天以上。

  ② 三人或三人以上重伤的设备事故。

  ③ 造成人员死亡的

  ④ 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其它事故也可列为特大事故。

  第五十八条 设备事故修复费用的计算:

  设备修复费用包括:损坏部分维修工时费、维修材料费、配件费等。

  第五十九条 设备事故的处理

  1.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停机,如有人员伤亡应迅速抢救伤员,疏散人员,避免次生事故发生,同时逐级上报。事故调查处理、处罚按规定进行,并按管理权限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2.一般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由公司安全环保质量部组织调查;特大设备事故由安全环保质量部组织调查。

  3.发生事故应立即上报到公司安全环保质量部,由公司根据事故大小逐级上报公司领导。

  4.事故发生后要根据事故大小及时启动安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对经济损失较大的设备事故,还应保持事故现场,严禁隐瞒或变动现场,违者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或严肃处理。

  5.发生事故后,要严格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根据其性质,严肃处理,做到事故发生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十二章 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六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管理台帐、技术档案等基础资料。并且做到帐、卡、物相符,并在设备发生变化时及时增减。

  第六十一条 主要设备的技术档案包括: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配件目录、易损件图样、设备大修理工艺和技术标准,以及大修理、技术改造等有关资料,特种设备还要建立特种设备检查、检测等相关资料台帐。

  第六十二条 应用计算机辅助管理等现代设备管理方法,对设备进行动态、静态管理,建立完善的设备管理信息数据库。

  第六十三条 建立借阅制度和管理办法,防止丢失和损坏、撕毁,对保密、重要资料的不得随意复印和外借。

  第十三章 设备管理的技术培训和教育

  第六十四条 公司生产运行部门会同办公室制定出设备管理培训计划并落实实施,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技术培训,并将技术培训纳入年度设备管理的考核和先进评选,对多次培训均不合格者采取扣罚绩效或待岗学习等处罚。

  第六十五条 设备维修、操作人员的在职培训,应纳入员工教育计划。对在职人员进行定期培训,结合生产特点和要求,举办各类短期培训班。对压力容器、电工、焊工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建立技术培训及考核档案,不断提高员工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十四章 设备管理的奖励与惩罚

  第六十六条 公司定期和不定期开展设备管理优胜单位的评选和劳动竞赛,对设备管理成绩突出、在设备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鼓励。

  第六十七条 对下列情况,根据情节轻重,可对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行政处分以及给予经济处罚。

  1.设备严重失修,片面追求产值、工作量,搞短期行为,拼设备等情况严重的单位和个人。

  2.违章操作、玩忽职守、管理不善造成设备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3.对设备事故隐瞒不报或虚假上报的单位和责任人。

  第六十八条 对造成设备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按照造成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的2%~5%进行赔偿,并建议公司对其进行必要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生产运行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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