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作业管理制度

时间:2024-01-05 14:22:41 工作制度 我要投稿

化工作业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化工作业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化工作业管理制度

化工作业管理制度1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吊装作业分级、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业前的安全检查、作业中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和《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检维修吊装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gb 2811 安全帽

  gb 5082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 6067 重机械安全规程(gb/t 6067-1985 nf e52-122:1975, neq)

  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吊装作业 lift

  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2、 吊装机具 crane lift

  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4 、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4.1、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4.2、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4.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5、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 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gb 6067。

  5.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5.3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4、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5.5、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6、 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6.1、 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6.2、 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6.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6.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6.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的规定。

  6.6、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7、 作业中安全措施

  7.1、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

  7.2、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7.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7.4、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7.5、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7.6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7.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7.8、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8、 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8.1、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8.2、 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8.3、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8.4、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8.5、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8.6、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8.7、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8.8、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8.9、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8.10、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8.11、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8.12、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8.13、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8.14、 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8.15、 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8.16、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制度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9、 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9.1、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9.2、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9.3、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9.4、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10、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0.1、 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10.2、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安全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制度5.4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10.3、 《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10.4、 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10.5、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化工作业管理制度2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生产单位的动土作业安全要求和《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公司的动土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gb 2811?????????? 安全帽

  gb 7059?????????? 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

  gb 12142?????????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jc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定义:

  动土作业 excavation work

  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4、 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4.1、 动土作业应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没有《作业证》严禁动土作业。《作业证》见表2-4、2-5。

  4.2、 《作业证》经单位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工程等部门会签,由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审批。

  4.3、 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4.4、 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4.5、 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4.6、 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4.7、 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4.8、 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4.9、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4.9.1、 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4.9.2、 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gb 7059和 gb 12142要求。作业时应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要求。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4.9.3 、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 m,高度不得超过1.5 m。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9.4、 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4.9.5、 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4.9.6、 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4.9.7、 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4.10、 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4.11、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4.12、 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gb/t 13869和jcj 46的有关要求。

  4.13、 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5、《作业证》的管理

  5.1、 《作业证》由动土作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5.2、 动土申请单位在动土作业主管部门领取《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5.3、施工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5.4 、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得到《作业证》后交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并由其牵头组织工程有关部门审核会签后审批。

  5.5、 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作业证》。

  5.6、 动土申请单位应将办理好的《作业证》留存,分别送档案室、有关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

  5.7、 《作业证》 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审批单位留存,第二联交申请单位,第三联由现场作业人员随身携带。

  5.8、 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5.9、 《作业证》保存期为一年。

化工作业管理制度3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的高处作业分级、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gb 2811安全帽

  gb/t 3608高处作业分级

  gb 4053.1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2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6095安全带

  gb 7059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

  gb 12142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

  gb/t 13869用电安全导则

  jcj 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高处作业work at height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3.2坠落基准面falling datum plane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3.3坠落高度(作业高度)h falling height(work height)

  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

  3.4异温高处作业high or low temperature work at height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3.5带电高处作业hot—line work at height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表2—8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4 、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 3608的规定。

  4.1.1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4.1.2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4.1.3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1.4 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表2—8各电压等级下最小接近带电体距离

  电压等级(kv)

  10以下

  20~35

  44

  60~110

  154

  220

  距离(m)

  1.7

  2.2

  2.5

  5、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5.1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5.1.1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5.1.2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5.1.3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5.1.4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5.1.5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5.1.6 《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5.1.7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5.1.8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5.1.9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5.1.10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5.1.11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5.1.12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gb 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 2811的要求等。作业前要检查。

  5.1.13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证》内。

  5.1.14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5.1.15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5.1.16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gb 4053.1和gb 4053.2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gb 7059和gb 12142的要求。

  5.1.17 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5.2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5.2.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5.2.2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5.2.3 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5.2.4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2.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5.2.6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 13869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 46的有关要求。

  5.2.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5.2.8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2.9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5.2.10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5.2.11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5.2.12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5.2.13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5.2.14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5.2.15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5.3 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5.3.1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5.3.2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5.3.3 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5.3.4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

  6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一级高处作业和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

  6.2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厂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6.2.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6.2.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6.2.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6.2.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6.2.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6.3 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单位行政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安全负责人审批。

  6.3.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6.3.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6.3.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6.3.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6.3.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3.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6.3.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6.4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证》。《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保存期1年。

  6.5《作业证》有效期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化工作业管理制度4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制度、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单位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公司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3028—20xx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xx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动火作业hot work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inflammable and explosive area

  本制度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4.1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二级动火作业

  4.3.1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3.2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 3028—20xx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5—20xx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5.1.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

  5.1.4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7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1.8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5.1.10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1.11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

  5.2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应通知安全(防火)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 、动火分析及合格制度

  6.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6.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6.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6.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制度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7 、职责要求

  7.1、动火单位

  负责与生产车间共同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7.2 动火作业负责人

  7.2.1负责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7.2.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7.3、动火人

  7.3.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7.3.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3.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7.3.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7.3.5应随身携带《动火证》。

  7.4监火人

  7.4.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7.4.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7.4.3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7.4.4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5动火部位负责人

  7.5.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7.5.2检查、确认《动火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7.5.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7.6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7.7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7.7.1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7.7.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8、《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8.1《动火证》的区分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动火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8.2 《动火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8.2.1办证人须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8.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8.2.2办理好《动火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8.2.3《动火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8.2.4《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8.2.5《动火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动火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安全(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动火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8.3《动火证》的审批

  8.3.1特殊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和安全(防火)部门审批。

  8.3.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审批。

  8.3.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审批。

  8.4《动火证》的有效期限

  8.4.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8h。

  8.4.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8.4.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化工作业管理制度5

  1目的和范围

  加强对厂区内各种作业的安全监管,确保各种作业对正常生产不构成威胁。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种作业的安全监管。

  2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制定本制度。

  3职责

  3.1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企业内各种作业的安全管理,组织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资格培训,做到企业所有特种作业人员都持证上岗。

  3.2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各种作业票证的设计、印制,负责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立管理。

  3.3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事务局、生产部负责建立票证台帐,对各种作业进行风险评价,并进行安全检查。

  4工作程序

  4.1用火的工作程序

  4.1.1用火区的划分

  4.1.1.1一级用火区如下:

  ①涂料生产车间;

  ②危险化学品仓库

  4.1.1.2二级用火区

  二级用火区包括配电房、办公楼等公用工程及辅助场所。

  4.1.2《用作业火许可证》的管理

  4.1.2.1一级用火区内的动火,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派人到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事务局办理动火许可证,由所在作业区派专人负责监火,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所在岗位主管签字后方可动火。

  4.1.2.2二级用火区内的动火,由所在场所负责办理动火许可证,由所在场所派专人负责监火,管理部负责审批,所在岗位主管签字后方可动火。

  4.2《高处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4.2.1凡在坠落高度在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由作业人员所属部门到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事务局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4.2.2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委派监护人均由作业所属单位按要求办理,并由作业人员个人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作业完毕后把《高处作业许可证》返回安全委员会。

  4.3《破土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4.3.1凡挖土0.0米以下的动土作业,由动土施工员到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事务局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施工员编制安全措施,由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根据情况组织会签后,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签字,签字后方可进行施工。

  4.3.2施工完毕后《破土作业许可证》返回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事务局。

  4.4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凡进行电气设备检修的部门,必须到工务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电气车间根据《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进行电气设施拆装和维修作业。

  4.5《生产设施检维修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凡进行生产设施检维修的部门,必须到工务办理《生产设施检维修作业许可证》,检修单位根据《生产设施检维修作业许可证》进行生产设施拆装和维修作业。

  5记录

  5.1《用作业火许可证》。

  5.2《高处作业许可证》。

  5.3《破土作业许可证》。

  5.4《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5.5《生产设施检维修作业许可证》。

化工作业管理制度6

  一、总则

  目的是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公司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作业人员包括:电工、司炉工、化验工、化工操作工、其他相关作业人员等工种,以下统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三、规定内容

  3、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3、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3、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维护、检修、焊接、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3、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3、5安装、检修、维护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6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等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3、7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3、8各车间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3、9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有权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工作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3、10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3、10、1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时,以书面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招聘或培训和考核。

  3、10、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3、11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变动。

  3、12特种作业人员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提醒,组织相关人员到相关部门进行培训。

  3、1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环保部。

  3、14生产部对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料档案进行备份。

  3、15外来人员在我厂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生产部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人员或单位,确保安全作业。

  四、附则

  4、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4、2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4、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化工作业管理制度7

  一、总则

  1.1本制度适用于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了作业过程中安全管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1.2生产部是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施工作业的风险控制和环境保护管理

  2.1对于大、中、小修和维修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每一项施工作业,生产办组织人员进行风险和环境因素的辨识,填写《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清单》和《环境影响评价表》。认真进行风险和环境因素评价,制定消减措施,完成风险和环境评价报告。

  2.2风险和环境评价报告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核。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2.3施工单位对每一项施工作业必须组织人员进行风险和环境因素的辨识和评价,完成风险和环境评价报告,经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三、装置检维修安全管理内容

  3.1装置检维修前,必须作好装置停工检维修的准备工作,成立检维修临时组织机构,对检维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组织机构中必须包含安全组,对检修全过程的安全工作进行部署、检查、总结,车间各检维修现场都必须派专人负责现场作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3.2停工检维修项目应作到“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维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制度。

  3.3负责检维修的人员应对所用的机具材料、设备零件及各种安全用具和防护用具进行认真的检查与配备,根据检维修任务布置检维修现场,保证各通道畅通,对于检查不合格的各种设备、安全用具和防护用具等要进行修复或更换。

  3.4装置停工检维修必须制定停工、检维修、开工方案及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生产、技术和安全人员讨论后,生产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3.5装置停工前,要按照工艺要求绘制出盲板图和盲板拆装表,盲板加装完毕后,由生产办确认后,方可进行检修。

  3.6参加检维修的人员(包括外委项目的检修人员)在进入现场之前,检维修组织机构要召开动员会,对参加检维修的所有人员进行风险和环境保护以及预防措施、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并落实停工检维修的安全措施。

  3.7外委项目在签订检维修合同时,必须签订安全合同,明确施工单位对所承包检修项目的安全工作负全责,要求施工单位加强自身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安全规定和本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接受生产部的统一监督检查。

  3.8对于检修的外委施工项目,指定专人负责向施工单位作好检修项目的技术交底,并掌握其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情况,及时作好协调工作。

  3.9装置停工由生产部按停工方案停工,确保安全停车。

  3.10装置停工后,按照停工方案和工艺要求切断进出装置的物料,并按规定退出装置区,易燃易爆、有毒、强腐蚀性的物料的回收要严格执行国家工业卫生排放标准,不允许任意排放。无火炬设施的带压易燃易爆气体的排空,要缓慢进行,逐渐减压,放空管线末端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3.11对盛装有毒、可燃、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的检修,在停工后,应进行彻底的蒸汽吹扫、氮气置换,使其内部不含有残渣、余气,取样分析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后,加上符合其工艺压力等级要求的盲板,使之与相连的设备、管道、系统隔绝,盲板的拆装应按停工方案的盲板图进行,并作好明显标志,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3.12在停工吹扫过程中,应停止装置周围(150米以内)一切预制用火及其他用火作业。

  3.13严禁用压缩空气直接吹扫带油品的管线和容器,以防爆炸着火,而应该先用蒸汽(或氮气)将油品和油气吹扫干净后,再用氮气或压缩空气将存水吹扫干净。

  3.14在停工检修时,罐、槽、塔、容器、管线等设备中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时,其出入口或与系统连接处所加的盲板,应挂上“有物料,注意防火或防毒”的警告牌,并指定专人看管。

  3.15对于进入设备内部检维修的项目,在打开设备人孔前,其内部温度、压力应降到常温、常压,并从上而下依次打开,在打开底部人孔时,应先打开最底部的放料阀、排空阀,待确认内部没有堵塞或残留物料时,方可进行,在打开人孔盖之前,切忌把螺丝全部松开,严防烫伤人员。

  3.16对于含油污水系统的检查,包括下水井、地漏要确实封死、盖严,装置区内的地坑、平台及设备、管道外表面的油污、物料要吹扫干净,避免动火时发生爆炸着火。

  3.17装置停工的注意事项:

  3.17.1装置停工时,必须有一名领导在场与当班班长统一指挥停工,停工过程不宜过快,并注意加强与有关单位的联系;

  3.17.2设备、管线吹扫必须制定流程和吹扫登记表,明确吹扫程序、吹扫时间和负责人,依次进行吹扫置换,防止遗漏或吹扫后又串进物料;

  3.17.3禁止向地面、下水井和空中排放油品(或物料),防止发生爆炸、着火、中毒等事故,装置排放物料应在装置全部停车后,方可进行;

  3.17.4凡是检修项目,公司安全负责人必须同检修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现场交接,交接内容包括:检修部位的名称及检修作业的内容;检修部位处理情况,包括处理时间、分析结果和分析时间,装拆盲板的部位和采取的措施,检修作业的环境及注意事项等,未经公司安全负责人交待和未经生产岗位班组长同意,检修人员不得进行检修工作。

  3.18所有检修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并严格执行检修规程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规程。

  3.19检修中的用火管理,严格执行轻化工厂《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3.20在检维修期间要加强保卫工作,保卫科要24小时派专人值班巡逻,关键设备和要害部位的'检修,要控制无关人员进入。

  3.21在检维修期间要保证厂区内的消防通道畅通无阻,消防水压充足,各种消防器材完好备用。

  3.22装置检修后,检修单位与本厂要有明确的交接程序,检修现场必须作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3.23开车前,生产办要组织有关人员对装置的各项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并使之处于良好的状态。

  3.24检修后的压力容器、设备及管线等,必须按规定进行试压、试漏,传动设备要进行单机试运,安全装置要进行调试复位,未经过试验的设备、管道、仪表和连锁等不准投入使用。

  3.25接收易燃物料的密闭设备和管道,在接收物料前必须按工艺要求进行气体置换合格,按方案拆除盲板,由生产办组织人员进行验收。

  四、监督检查和考核

  4.1各级安全人员要深入现场,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危及安全的作业,有权制止并帮助拟定安全措施。

  4.2要派专人在现场进行监督。作业不停,监督人员不能撤离。

  4.3施工现场监督人员一般要监督检查如下内容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4.3.1施工人员劳动保护用具的穿戴情况;

  4.3.2消防设施和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4.3.3各种施工方案和作业票的实施情况;

  4.3.4施工现场的交叉作业和外部环境的变化情况。

  4.4现场监督人员有权制止施工过程中的“三违”行为,及时向上级汇报。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停止作业,再进行汇报。

  4.5对车间执行本规定情况,生产部以定检和抽检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奖惩。

  4.6违反本规定或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扣奖或行政处罚。性质恶劣并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按照事故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五、附则

  5.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5.2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5.3本制度可以和生产设施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交互参照。

  5.4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化工作业管理制度8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职责要求和《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受限空间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aq 3025-20xx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2-20xx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受限空间 confined spaces

  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3.2、 受限空间作业 operation at confined spaces

  进入或探入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4、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4.1、 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4.2、 安全隔绝

  4.2.1 、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4.2.2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2.3、 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4.2.4、 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4.3 、清洗或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4.3.1、 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4.3.2、 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 2 的规定。

  4.3.3、 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4.4、 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4.4.1、 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4.4.2 、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4.4.3 、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4.4、 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5 、监测

  4.5.1、 作业前30 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4.5.2、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5.3、 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4.5.4、 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 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 min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4.5.5、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4.5.6、 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4.6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4.6 、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4.3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4.6.1 、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4.6.2、 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4.6.3 、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4.6.4 、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4.7 、照明及用电安全

  4.7.1、 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4.7.2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4.7.3 、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gb/t 13869 规定架设和拆除。

  4.8、 监护

  4.8.1、 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4.8.2、 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4.8.3、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4.8.4、 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4.9、 其它安全要求

  4.9.1、 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9.2、 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4.9.3、 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4.9.4、 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4.9.5、 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4.9.6、 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4.9.7 、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4.9.8 、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aq3026-20xx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

  4.9.9、 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aq3022-20xx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

  4.9.10、 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4.9.11、 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5、 职责要求

  5.1、 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5.1.1、 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5.1.2、 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5.1.3 、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5.1.4 、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5.1.5 、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5.2 、监护人员的职责

  5.2.1 、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5.2.2 、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5.2.3 、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5.2.4 、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5.3 、作业人员的职责

  5.3.1、 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5.3.2、 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5.3.3、 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5.3.4、 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5.3.5、 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5.3.6 、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5.4、 审批人员的职责

  5.4.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4.2 、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

  5.4.3 、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6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 、《作业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

  6.2 、《作业证》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6.3 、《作业证》应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6.4 、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证》,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6.5 、《作业证》一式三联,一、二联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化工作业管理制度9

  第一节、安全作业证

  第1条、安全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企业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作业人员。

  第2条、安全作业证发给经过教育培训或学徒期满后,有一定的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技术复杂的化工岗位工人,必须经所在工段(车间)转岗学习并经考试合格)能独立从事某项生产活动的职工。

  第3条、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企业的安全作业证。

  第二节、考核内容和办法

  第1条、发放安全作业证应考核以下内容:

  1.化工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和事故处理、以及紧急救护能力。

  2.通用工种(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

  第2条、安全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填写成绩,经车间主任签字,报厂安技科核发。

  第三节、使用管理

  第1条、安全作业证是职工上岗作业的.证件,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2条、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安全工作奖罚情况。

  第3条、安全技术部门每月至少对安全作业证抽查一次,车间应随时检查。

  第4条、持证者必须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除对其进行教育提高外,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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