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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设备评估报告撰写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内容提要:文章对机器设备评估报告撰写中涉及的几个问题提出看法。其中涉及求取重置成本时,不应使用“历史成本法”这一不规范用词;成新率的评定应根据设备的价值、数量等不同情况调整具体方法;计量单位应采用国际单位制;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不一定要在时间上做太短的限定。
不论整体资产评估或单项资产评估,机器设备评估都是经常要涉及的一项评估。机器设备评估报告或评估说明的撰写既需要熟练掌握评估理论,还需要对该类设备知识,甚至包括对标准、计量等工业经济理论、法律知识的了解。结合工作实践,对评估报告书撰写中涉及的几个问题,谈谈个人看法。
一、关于运用“历史成本法”求取重置成本
在一些采用成本法进行机器设备评估的报告中,在求取机器设备重置成本的具体方法时,有人用“历史成本法”一词。实质就是将账面原值当作重置成本的一种方法。她它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账面原值是客观、合理的;二是该类设备从购买日至评估基准日价格无变动。纵观近几年的资产评估教材,没有用“历史成本法”作为求取重置成本的一种方法。对于一些评估价值较低、数量较多的机器设备,如果评估人员认为评估对象的机器设备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笔者认为应将说明清楚,而不要使用“历史成本法”这一不规范用词。
二、关于运用“使用年限法”评定成新率
评定机器设备的成新率,常采用“使用年限法”即:成新率=(总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总使用年限;或采用“工作量比例法”即:成新率=(总使用工作量—已使用工作量)/总使用工作量。“使用年限法”或“工作量比例法”是根据同类型机器设备的一般使用情况总结出来的。如果将上述公式和“现场勘察法”结合起来,运用加权平均法或算术平均法综合确定出成新率,这样评定成新率还是合适的。或者单独采用“尚可使用年限法”即: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这一公式也是合适的。但是尚可使用年限的确定,是需要由对评估对象的这一类机器设备的性能及可使用年限相当熟悉的工程技术人员才能做出的,一般的评估人员及不是本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是很难界定这一尚可使用年限的。
如果单独采用上述“使用年限法”或“工作量比例法”来评定成新率就有值得商榷之处。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有两台同一厂家生产、同时投入使用的汽车,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里程均为五十万千米(公里)。1#汽车行驶八万千米(公里)后因翻车损坏严重至评估基准日仍未修复,2#汽车正常行驶至评估基准日达十万千米(公里)。两台汽车以同一评估基准日进行评估,若按“工作量比例法”的原理采用“使用里程法”,就会得出1#汽车的成新率高于2#汽车的成新率的错误结论,使评估值偏离实际情况。对机器设备的评估,不论评估价值多小,如果只是单独采用“使用年限法”或“工作量比例法”,无法反映评估人员对各个评估对象具体情况的评判,形成使用年限或使用工作量相同,则成新率必然相同的有可能出现错误的结论。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价值大的重点设备应采用“现场勘察法”结合“使用年限法”或“工作量比例法”来评定成新率;对于价值小数量大的一般设备在采用上述“使用年限法”或“工作量比例法”来评定成新率时,最好在上述公式后乘以一个或多个K,即:成新率=(总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总使用年限×K;或,成新率=(总使用工作量—已使用工作量)/总使用工作量×K.也就是说将评估对象机器设备与一般正常使用的同类机器设备进行对比、修正,进而确定评估对象机器设备的成新率。这个(或多个)修正系数K,可以包括对评估对象机器设备的原始制造质量、维护保养情况、使用环境、使用强度等的修正。乘以一个或多个K,用来反映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具体情况的评定和估算。这个K也可以表现为加上或减去一个值,即将K换成(1±G )。上述例子中那辆出事故的汽车,就可以在按“使用里程法”正常算出该汽车评估值的基础上,减去该汽车的修复费用G.
另外,评估人员若认为评估对象机器设备与一般正常使用的同类机器设备的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那么就可将K值取1,即成新率=(总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总使用年限×1或成新率=(总使用工作量-已使用工作量)/总使用工作量×1.这样,实际上就还原成了原来的“使用年限法”、“工作量比例法”的公式。因此将“使用年限法”、“工作量比例法”的公式后乘以一个或多个K(或者将K换成1±G),既能使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的个别性能状况的评价有所表达,又能使评估人员对大多数使用状况正常的评估对象机器设备评价的表达比较简单(即K值取1)。
三、关于机器设备的“缺陷”和“瑕疵”
有些评估人员在撰写机器设备评估报告时,对机器设备的质量或使用状况的评价喜欢使用存在“缺陷”一词,却不知“缺陷”这一词的含义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指出:“……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评估人员如果在评估报告中称评估对象机器设备存在某种“缺陷”,其含义就是说该台机器设备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危险。如果真是存在这样的危险,这台机器设备就应该停止使用,其成新率就应该很低。事实上,许多评估人员并不是想表达评估对象机器设备真的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危险,只不过是由于错误的习惯说法,造成误解。作为评估人员有必要使用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规范的用语来撰写评估报告。评估人员如果想表达评估对象机器设备只存在使用性能上的不足时,应该使用“瑕疵”一词。
四、关于评估报告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及计量器具成新率的评定
早在1985年我们国家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计量法》规定我们“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计量法》还规定“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
评估机构有时聘请一些老工程技术人员撰写机器设备评估说明,由于旧习惯的影响,往往还在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而我们有些评估师又是学会计出身,对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也不甚了解,因此使评估报告中屡屡出现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例如,国际单位制长度的基本单位名称为“米”,单位符号为小写的“m”。公里的单位名称就要写成“千米”,单位符号为“km”。评估报告中不应出现里、尺、寸等非法定长度计量单位。另外,长度单位符号为小写的“m”,而非大写的“M”。由长度单位导出的面积单位应该是“平方米”,而不能用亩、平方丈等非法定计量单位。“平方米”的单位符号为小写的“m2”,不应写成大写的“M2”。
再如,国际单位制质量的基本单位名称为“千克(公斤)”,单位符号为小写的“kg”。评估报告中不应出现斤、两等非法定的质量计量单位。另外,质量单位符号为小写的“kg”,若而非大写的“KG”。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也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质量的单位名称为“吨”,单位符号为小写的“t”,评估报告中就不要出现其他的非法定质量计量单位。另外,质量计量单位“吨”的符号为小写的“t”,不应写成大写的“T”。
又如,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其中力、重力的单位名称为“牛[顿]”,单位符号为 “N”或“kg.m/s2”。力、重力的单位名称用“公斤”、“吨”以及单位符号的大、小写弄混都是错误的。有些评估对象机器设备出厂时间较早,设备铭牌上标明的仍然是非法定计量单位,例如冲床主参数常用××吨表示,评估人员在介绍该台机器时最好能加以标注,说明按法定计量单位应为多少“千牛[顿]”,单位符号为“kN”。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其中压强的单位名称为帕[斯卡],单位符号为“Pa”或“N/m2”。压强的单位名称用“吨/平方米”、“公斤/平方厘米”以及单位符号的大、小写弄混也都是错误的。
以上是比较常见的一些计量单位,对于涉及评估对象机器设备某一专业的工程计量单位,评估人员同样也要注意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为了与国际标准接轨,评估人员更要注意学习、掌握以上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方面的知识。
此外,《计量法》还规定:“……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由于计量器具往往从外表上很难看出其精度来,因而不能只按使用年限来评定计量器具的成新率。根据以上《计量法》的相关规定,评估人员在评定计量器具的成新率时,应首先向委托方索取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根据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上载明该计量器具的精度状况,并结合使用情况综合评定其成新率。对于列入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若该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其成新率就要大打折扣;对于其他计量器具,若该计量器具超过检定周期的,其成新率也要打一个折扣。
五、关于评估报告有效期
财政部财评字[1999]91号《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评估结论的有效期作了这样的规定:“……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现行规定为一年),从评估基准日起算。”
以上规定是对一般的评估报告而言。笔者在律师事务所看到某评估机构为委托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而作的一份评估报告。由于一年半以前工厂厂房拆迁,工厂内委托方(也是资产占有方)的机器设备,由拆迁人处置并对委托方给予货币补偿。因为对货币补偿金额有异议,经多次协商不成,于是提起法律诉讼并委托评估。某评估机构出具的这份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选定为一年半以前房屋拆迁及机器设备处置之时,应该说评估基准日的选定是正确的。但是,这份报告在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期限这一条中,照样写上“本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起计算,……”。我们分析一下这份报告的有效性。评估基准日在一年半以前,评估报告(或评估结论)有效期从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评估报告在评估基准日一年半后才出,也就是说评估报告在出具的那一天就已超出有效期,已经是无效的了。
上面这个例子当然是撰写这份评估报告的评估师的水平问题,但也应引起我们对《规定》中评估结论(或评估报告)的有效使用期限表述的思考。在评估实务中,还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企业在经过一个季度或半年的谋划、决策后才决定要进行资产重组、转让、兼并、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层层报批又经过了一个季度,委托评估时又要以去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基准日。评估人员紧赶慢赶用了两个多月写出了评估报告,委托方又经层层审批,到评估报告审批下来时,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已经过了。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从评估基准日起计算,使评估结论的合法使用受到影响。
事实上,对于以现在的某一时点作评估基准日的评估,“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期限”使用 “自评估基准日起计算”,也还是合适的。但对于以过去发生纠纷的某一时点以及以将来某一时点(例如在建工程以房屋建成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时点)作评估基准日的评估,“评估结论(或评估报告)的有效使用期限”使用 “自评估基准日起计算,有效期为一年”这一说法往往会产生差错。笔者建议是否可以将“有效使用期限”改为“自评估报告出具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一年(或半年)”。因为,《规定》在“评估基准日”这一项中已有一条明确要求评估报告“申明评估中所采用的价格是否是评估基准日的标准,如不是则说明原因”。既然评估报告已明确价格是评估基准日的标准(如不是也已作了说明),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否从评估基准日起计算,并不一定要有必然的联系。况且《规定》还设立了 “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 一项,用来揭示“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提出日期之间发生的重大事项”。这一项内容中完全可以对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提出日期之间价格的变化做出说明。因此笔者认为,评估报告有效期不一定要从评估基准日起计算多长时间有效,从评估报告提出日期起计算评估报告有效期也不是不可以的。而对于以过去过去发生纠纷的某一时点以及以将来某一时点(例如在建工程以房屋建成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时点)作评估基准日的评估,“评估结论(或评估报告)的有效使用期限”使用 “自评估基准日起计算,有效期为一年”这一说法往往会产生差错。笔者建议是否可以将“有效使用期限”改为“自评估报告出具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一年(或半年)”。因为,《规定》在“评估基准日”这一项中已有一条明确要求评估报告“申明评估中所采用的价格是否是评估基准日的标准,如不是则说明原因”。既然评估报告已明确价格是评估基准日的标准(如不是也已作了说明),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否从评估基准日起计算,并不一定要有必然的联系。况且《规定》还设立了 “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 一项,用来揭示“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提出日期之间发生的重大事项”。这一项内容中完全可以对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提出日期之间价格的变化做出说明。因此笔者认为,评估报告有效期不一定要从评估基准日起计算多长时间有效,从评估报告提出日期起计算评估报告有效期也不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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