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应当列明的内容

时间:2020-10-02 18:14:28 仲裁申请书 我要投稿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应当列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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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应当列明的内容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无论申请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仲裁申请书都应包含两者的基本情况。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其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写明当事人的上述基本情况,有助于仲裁员和仲裁参加人员审核、认定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便于仲裁机构与当事人进行联络。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仲裁请求是申请人想通过仲裁程序达到的目的,是仲裁活动中的'重要内容,也是仲裁申请书中必须记明的法定事项。书写仲裁请求,应力求明确具体,切忌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只有这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才能知晓申请人需要通过仲裁达到什么目的、实现什么权益,才能使仲裁活动有的放矢。对于请求内容不具体或不明确的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法受理。一般来说,仲裁申请书中所占篇幅最大的一部分内容往往是阐述仲裁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应当将争议的起因过程,争议是否经过调解及其结果如何,希望通过仲裁达到的目的,以及支持自己请求的法律依据等问题表述清楚。这样才能使受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明确其提起仲裁的事实依据和具体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对案件进行依法审理和裁决。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在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因为争议已经发生,要查明事实真相,就必须借助相应的证据。证据与劳动争议有密切的联系,是认定劳动争议有关事实的依据,在劳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在仲裁中,申请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是否合理,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存在,应当有证据加以证明,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试听材料等。申请人在提出证据的同时,应当提供证据的来源,以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核实。如果所附证据属于证人证言,还需要将证人的姓名和住所或工作单位加以准确注明,以便于仲裁庭通知证人参加开庭等需要。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住唐山市xxxxxxxx,电话xxxxxxx

  被申请人:河北xx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唐山市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xxxxxxx

  申请要求

  1、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七个月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2、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九个月医疗补助费(以最后劳动能力鉴定为准);

  3、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十二个月的双倍工资;

  4、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三个半月的工资;

  5、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保险并办理相关手续;

  6、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医疗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年9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任外聘工长职务,月工资3950元。xxx1年9月18日,申请人患脑出血住院治疗;xxx1年10月18日,申请人出院回家继续治疗。现因申请人患病较重,被申请人单方面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从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正式劳动合同,也未给申请人交纳各项社会保险,因此应承担各项责任。

  第一,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三年有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三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同时,被申请人违反《劳动合同法》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之规定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综上,共计七个月。

  第二,申请人因患病较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被申请人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九个月的工资作为医疗补助(以最后劳动能力鉴定为准)。

  第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超过一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以书面形式确立。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支付双倍工资。

  第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因申请人xxx1年9月18日住院治疗,所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在xxx1年12月18日之后才能解除,但被申请人只支付了xxx1年9月份之前的工资,应将剩余工资支付给申请人。同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履行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义务,故应按该条之规定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综上,共计三个半月。

  第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不单位应为每位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但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任何的社会保险,所以应为申请人补交。

  第六,《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医疗保险,这导致申请人无法享受相关的医保待遇。鉴于被申请人存在重大过错,其承担这部分费用应。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严重侵犯了申请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贵委员会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请,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唐山市x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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