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学校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全体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确保守法经营,依据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为自律制度,本单位必须遵守,不得违反。
第三条本单位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
证件(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合法的票证,以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单位向消费者承诺的内容:
(一)不销售下列包装食品:
(1)无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的;(2)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3)无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的;(4)无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的;(5)无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的;(6)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无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的。
(二) 不销售无有效检验检疫证或者无有关合法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
第五条 本单位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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