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作业安全规章制度的总结
1高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为搞好单位高温作业的安全防护工作,保障员工人身健康和安全,使企业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
2、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高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3、首次参加高温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才能上岗。
4、凡是新、改、扩建工程的防暑降温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5、高温车间应采取有组织的自然通风,合理安排进风口和排放口。
6、企业对产生高温的作业场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7、在高温作业场所附近,应设置员工休息室。
8、按制度给高温作业人员提供茶水、淡盐水、人丹、风油精等清凉饮料及防暑药品。
9、给高温作业人员发放符合国家制度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如阻燃服、护目镜、面罩等。
10、企业应安排接触高温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1、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制度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2高温作业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1 总则
1.1 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防止高温对人体的危害,改善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条件,预防中暑,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高温作业职业卫生管理的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健康管理及职业卫生教育。
1.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存在高温的作业场所。
2 作业管理
2.1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防暑降温措施,必须与主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2.2 车间内作业场所夏季允许气温上限,应按当地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同作业场所与室外允许温差之和计算;如某些作业场所的气温,在采取一般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要求时,允许温差可加大1-2℃。
2.3 根据不同生产工艺流程和厂房建筑条件,应从生产、建筑方面的实际情况,采取防暑降温治理措施。
2.4 在生产中凡能放散大量热量的生产过程和操作过程,对新建工程应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操作,非自动化、机械化的旧有厂房应尽量加以改进。
2.5 通风
2.5.1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自然通风,机械通风,确保岗位职工高温期间的安全工作
2.6 清凉饮料与防暑药品的供应。
2.6.1应按规定供给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人员茶水、含盐汽水等清凉饮料及防暑药品。
2.6.2 盐汽水含盐量一般采用0.1-0.2%。盐汽水水温以8-12℃为宜。
2.6.3 盐汽水等饮料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6.4饮水量以少量、多次,并根据个人需要自由饮用为宜,不应暴饮。
2.7 暑季作息时间
2.7.1 缩短一次性持续接触高温时间,工作中应多次轮换作业,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7.2 在暑期,不应占用职工的业余时间,并应按上班班次调整单身同班次职工住宿。
2.8 应为露天作业的职工设置防阳光暴晒的休息场所。
2.9 个人防护
2.9.1 应发给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职工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
2.9.2 凡从事高温作业职工,应发给防护眼镜。
2.9.3 应给高温作业职工设置保存和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的设施。
3 健康管理
3.1 健康检查
3.1.1 凡属新参加高温作业的职工,在就业前,必须进行全面系统的体检,如发现有职业禁忌症者,应严禁参加高温作业。
3.2应建立高温作业职工健康档案,并由企业的职工卫生管理部门或医疗单位保存和管理。
3.3 如遇发生中暑时,应就地抢救。对重症中暑患者应就地抢救后立即送往医院。
3.4 对确诊为中暑者,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职业病管理。
4 职业卫生教育
4.1 就业前教育
4.1.1 凡属首次参加高温作业的职工,在上岗前必须接受就业前职业卫生教育。
4.1.2教育内容包括:高温对健康的危害,正确的作业方法,在作业时防止高温危害的措施,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发生中暑时的`急救措施和方法等。
4.1.3 经教育后,通过考试或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高温作业工作。
4.2 就业中教育
4.2.1 参加高温作业的职工在就业期间,必须继续接受本岗位的职业卫生教育。
4.2.2 教育内容包括:
(1).本岗位接触高温的特点及高温对健康的危害情况;
(2).本岗位高温危害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的知识和应用等。
4.3 提高教育
4.3.1 凡从事高温作业的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科长)、厂长以及车间安全员、安全部门的安技人员,都必须接受职业卫生的提高教育。
4.3.2 教育内容包括:
(1).高温对人体的危害及其防治措施;
(2).有关防暑降温的卫生法规和文件;
(3).中暑时抢救的组织与操作技术。
5 附则
7.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7.2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管理部。
3高温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
第一条 高温作业系指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散热量大于23w/m3.h或84kj/m3.h的车间;或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计算温度时,工作场所的气温高于室外2℃或2℃以上的作业(含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30℃地区的露天作业,不含矿井下作业)。[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工作地点平均WBGT指数>25℃的作业。]
第二条 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应符合GBZ 2-20XX《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GBZ1-20XX《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有关防暑的要求。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安全、职业卫生和工会等部门应制定计划,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对防暑降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防暑降温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按时检修维护,每年在暑季前检维修一次,并进行效果评价,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 技 术 措 施
第六条 应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减少高温和热辐射对员工的影响。
第七条 应对高温作业场所进行定时检测,包括温度、湿度、风速和辐射强度,掌握气象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第八条 对封闭、半封闭的工作场所,热源尽可能设在室外常风向的下风侧,对室内热源,在不影响生产工艺过程的情况下,可以应用喷雾降温。当热源(炉子、蒸汽设备等)影响员工操作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第九条 高温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应首先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使用送风风扇、喷雾风扇或空气淋浴等局部送风装置。
第十条 根据工艺特点,对产生有害气体的高温工作场所,应采用隔热、强制送风或排风装置。
第十一条 对于高温环境中的狭小房室,应有良好的隔热措施,使室内热辐射强度小于700W/m2、气温不超过28℃。
第三章 保 健 措 施
第十二条 对高温作业员工应进行上岗前和入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严重的呼吸、内分泌、肝、肾疾病患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第十三条 发现有中暑症状患者,应立即到凉爽地方休息,除进行急救治疗和必要的处理外,还应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诊疗。
第十四条 对高温作业者,应按有关制度供给含盐清凉饮料,并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五条 对热辐射强度较大的高温作业员工,应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如防护手套、鞋、护腿、围裙、眼镜、隔热服装、面罩等。
第四章 组 织 措 施
第十六条 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根据气温变化,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尽量避免加班加点。
第十七条 高温作业的分级应符合GB 4200《高温作业分级》的制度,对高温超标严重的岗位,应采取轮换作业等办法,尽量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
第十八条 高温作业场所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应隔绝高温和辐射热,室内有良好的通风,休息室内气温应低于室外气温,设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5~27℃。
第五章 审 批 和 管 理
第十九条 《公司高温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由施工作业基层单位生产技术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审查合格报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经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签字盖章后,由二级单位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字盖章(盖单位行政章)。
第二十条 《公司高温作业许可证》是高温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代签,应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高温作业许可证》一式二联。其中,一联由进行高温作业的基层单位保存;一联留存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第二十二条 《公司高温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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