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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与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更为便捷、迅速,适合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供大家阅读参考。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xxx8】23号)和《xx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辽政办发【xxx8】81号)等法规、文件、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县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xx市xx县工业园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三条 经营范围:办理各种小额贷款及银行资金融入业务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媒体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在省政府金融办审核同意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名称或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6)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7)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表;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权力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式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长、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大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临时会议由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
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公司监事召集并主持;监事不能召集主持,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定,以及变更、解散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3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对公司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7)拟定公司变更、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权的设置;
(9)决定聘任和解聘公司总经理和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2名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七条 董事会必须3名以上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定应由3名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总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总经理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议和董事会决议。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提名公司总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终了时制作财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3月1日前送交各位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由股东会议决定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公司股东、高管变更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高管变更需向省、市金融办申请,经省金融办批准合格后变更。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设计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相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大会。
第三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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