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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重点镇增补调整工作的通知
为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进一步实施有重点地发展小城镇的战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民政部、科技部联合印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全国重点镇增补调整工作的通知》,下面是通知的详细内容。
关于开展全国重点镇增补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北京市农委、天津市农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农业厅(局)、民政厅(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民政局、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加快重点小城镇建设,提高发展质量,增强小城镇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吸纳就业、人口集聚的功能,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民政部、科技部(以下简称7部委)决定对2004年公布的全国重点镇(建村〔2004〕23号)进行增补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增补调整工作的重要意义
2004年以来,全国重点镇在集聚人口、扩大就业、带动农村地区发展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不少镇已经成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但总的来看,全国重点镇的数量偏少,一些镇出现了撤并调整,一些镇发展比较滞后,还有一批未列入全国重点镇范围的镇发展迅速,已成为实际工作中的扶持重点。按照推进新型城镇化对小城镇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增补调整全国重点镇十分必要。
全国重点镇区位优势明显、产业人口集聚能力较强,是县(市)域中心和副中心,在县(市)域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核心的作用。通过增补调整确定一批全国重点镇,支持加快发展,可以为全国的小城镇健康、持续发展提供示范;有利于增加投资需求和拉动内需增长,加快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有利于有效转移农村人口和缓解大中城市压力,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有利于增强服务城市和辐射农村的功能,推动地区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全国重点镇增补调整是一项综合性强的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科学增补调整全国重点镇。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工作原则
坚持城、镇协调发展。全国重点镇增补调整要从促进城、镇协调发展出发,按照构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市化战略格局的要求,使全国重点镇数量、分布与城市布局相协调,形成合理的级配,改变城、镇发展失衡的状况。
坚持有重点地发展。通过全国重点镇增补调整工作,落实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的战略,部署实施有重点地发展小城镇,将县域中心、副中心等优先发展的重点镇纳入全国重点镇范围,防止不切实际的低水平分散建设。
坚持区域和城乡统筹。落实中央继续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部署,充分考虑不同区域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和基本公共服务的需要,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统筹考虑周边地区劳动力、政策、资金、技术等发展要素资源的配置情况,科学确定全国重点镇。
坚持以地方为主体。全国重点镇的增补调整要充分尊重地方政府小城镇建设管理事权,尊重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县域经济的选择,根据全国重点镇推荐条件,按照确定的程序,开展增补调整工作。
(二)工作目标
增补调整全国重点镇,使每个县(市)至少有1个重点发展的建制镇列入全国重点镇。将全国重点镇作为今后各地各有关部门扶持小城镇发展的优先支持对象,将其发展成为既能承接城市产业转移、缓解城市压力,又能服务支持农村、增强农村活力的小城镇建设示范。
三、全国重点镇推荐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建制镇,可作为全国重点镇的推荐对象。
(一)人口达到一定规模
镇区常住人口达到一定规模,或镇区常住人口占县域总人口超过一定比重,吸纳县域新增城镇人口能力较强。
(二)区位优势明显
区位优势明显,地理位置优越,对外交通便捷,已明确列为县域优先发展小城镇,有较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有高等级公路直接连接。
(三)经济发展潜力大
经济基础与市场机制良好,主导产业特色明显,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和辐射带动力,符合集约节约、绿色低碳和循环经济理念,产业发展无明显土地、水资源、环境容量等方面制约。
(四)服务功能较完善
镇区基础设施完善、功能齐全,能为周边乡镇提供水平较高的教育、医疗、交通、文体等公共服务,镇区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向农村地区稳步延伸。
(五)规划管理水平较高
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且符合实际。有强有力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及稳定的技术和管理队伍,确保各类规划实施落地。镇容镇貌整洁,建设富有特色。镇领导班子改革意识强,勇于探索和实践。
(六)科技创新能力较强
应用符合自身特点及环保节能要求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以提高小城镇总体生活品质、完善服务功能为目标开展科技创新探索,为小城镇集约、智能、绿色、低碳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四、全国重点镇增补调整程序
(一)原有全国重点镇重新推荐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按照全国重点镇推荐条件,对本地区列入2004年全国重点镇名单的原有全国重点镇进行复核,剔除不符合条件的原有全国重点镇,确定建议保留的镇,填写推荐表,连同镇总体规划重新推荐上报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二)新增补镇的推荐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确定拟新增补推荐的镇,组织填写全国重点镇推荐表(见附件),连同县域镇村体系规划、镇总体规划(含批准文件、规划文本、说明书、图纸,纸质及电子材料各1套)、建设发展专题报告和音像资料(15分钟以内)报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已确定调整行政区划或近期拟进行调整的镇不得推荐。
(三)已推荐镇的审核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各部门推荐的专家,按照全国重点镇推荐条件,审核县级政府上报的推荐镇的材料,提出本地区全国重点镇建议名单,并征求省级发改、财政、国土、农业、民政、科技部门意见。
各省级提出的全国重点镇建议名单应于2013年11月30日前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应镇的推荐材料一并报送。
(四)全国重点镇认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7部委专家,根据全国重点镇的条件和增补调整的工作原则,综合考虑对中、西部和老、少、边、穷地区以及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支持的因素,对省级建议名单和推荐资料进行审核调整,提出全国重点镇名单,经公示后予以公布,原2004年公布的全国重点镇名单同时废止。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推荐资料报送汇总、专家组筹建等牵头组织工作。
五、全国重点镇的管理
7部委将对全国重点镇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全国重点镇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全国重点镇的建设情况。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跟踪监测评估全国重点镇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定期发布全国重点镇报告,总结交流全国重点镇建设经验。
工作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及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 王旭东、褚苗苗
电 话:010-58933609,010-58933123(传真)
邮寄地址: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小城镇与村庄建设指导处,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10083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201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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