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通知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通知,通知的种类比较多,根据其不同的作用可主分为转文性通知、指示性通知、事务性通知、任免通知等。大家知道正式的通知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通知,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临时生活困难,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民政发〔〕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及标准
(一)救助对象。一是城乡低保家庭、五保户、孤儿、特困优抚对象;二是城乡低收入家庭;三是各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二)救助范围。一是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障报销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二是因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家庭人员伤亡及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三是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四是贫困家庭子女在高中阶段,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寄宿生活费用的,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且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的;五是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死亡无力安葬的;六是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虽然生活困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参与政府明令禁止非法组织活动的`;拒绝管理机关调查、故意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各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员。
(三)救助对象类别及标准。
1、家庭成员因病因灾,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属一类救助对象,标准为户平一次性救助1000—20xx元;情况非常特殊的可一次性救助20xx元以上,最高不超过5000元。
2、贫困家庭子女在高中阶段,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寄宿生活费用的,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的属二类救助对象,标准为户平一次性救助500—1000元(已享受慈善“阳光班”和“助学圆梦行动”待遇的除外)。
3、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死亡无力安葬的属三类救助对象,标准为户平一次性救助200—500元;
4、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属四类对象,标准按户平一次性救助50—200元。
二、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批程序
各乡镇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好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及发放工作,确保临时救助工作程序既严格规范,有较强的操作性,又尽可能避免繁琐复杂,符合“救急救难”的工作特点。临时救助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居民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及自身无力克服的突发性、临时性困难有关证明等材料。乡镇民政办收到村(居)民委员会或社区上报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发放临时救助金。救助200元以下的由乡镇民政办主任审批;200元至500元的由分管民政工作的乡镇长审批;500元至1000元的由乡镇长审批;1000元至20xx元的由乡镇政府集中审批;大额救助20xx元至5000元的由市民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临时救助金一般由市民政局和乡镇民政办直接发放现金。对于个别问题较突出、救助对象集中且面广的地方,也可由村(居)民委员会或社区代发到人到户。
三、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资金由市人民政府从地方财政安排的城乡低保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中统筹解决。地方财政在保证足额发放城乡低保对象低保金的前提下,可从城乡低保资金中列支临时救助资金。市财政局在财政社保专户城乡低保科目下设立临时救助资金科目,用于办理临时救助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市民政局按照各乡镇人口规模、困难程度和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力度等因素分季度拨付临时救助资金。市最低生活保障局、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临时救助资金明细台帐,及时掌握临时救助资金收支情况。乡镇民政办要保存受助人员审批档案,并及时录入电子信息库,建立临时救助电子档案,同时将临时救助名单电子花名册按季度上报市最低生活保障局。市民政局对乡镇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严肃查处骗取、套取临时救助资金等违规行为,确保临时救助资金用到最需要、最困难的群众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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