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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涝工作的通知
通知是知照性公文,是上级机关用来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向下级机关和有关单位传达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以及用来任免和聘用干部的。 以下是关于防涝工作的通知,欢迎阅读!
防涝工作的通知一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武汉市水务局:
根据气象部门预测,我省XXXX年汛期降雨较常年同期偏多,且暴雨频次较高。为深入贯彻落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XXXX〕23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XXXX年城市排水防涝汛前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XXXX〕209号),按照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部署要求,做好今年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要求和目标
各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汛期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组织领导本级城区和所辖市县,强化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维护,提高现有设施排泄能力;认真加强隐患排查点,暴雨时启动临时应急措施,有效解决严重积水、内涝问题,避免汛期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二、落实安全度汛措施
(一)落实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提前落实并通报本级和市县排水防涝行政责任人,及时调整组成人员并加强任职培训。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层层抓好责任落实。要将工作重点放在基层,重点地区和构筑物实行分段包干,坚持责任到岗、到人。
(二)完善制度。一是完善排水防涝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抓紧建立健全汛前检查及设施养护、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应急预案与演练、信息逐级报送及公告发布等有关制度,落实具体实施办法,依法依规实施防控。二是强化规划引领,进一步完善本行政区域的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编制,加快规划实施,以规划引领和科学防汛作为汛前检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日常维护。一要指导基层做好汛前排水系统维护工作,及时清淤管渠、雨水进水口,检修维护泵站,确保设施完好,排水排涝通畅。二要抓好施工工地和新建建筑物周边等重点部位地下管线清淤工作,防止沙浆淤堵影响排水;做好城市河道的清淤、护岸加固和水闸的启闭工作,保障汛期排水畅通。三要指导监督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加强作业人员培训和现场安全管理,进行地下管道疏通等有关作业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避免人员中毒、伤亡等安全事故发生。四要加强检查井盖巡查,及时补齐或更换丢失、破损的井盖,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五要参考《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申请排水设施年度养护维修财政经费,争取必要的资金保障。
(四)加强排查。一是要加强城市内涝隐患的排查治理,摸清底数,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采用数字信息化手段实现排涝风险评估,提高内涝预判和防治水平。二是要针对易发生短时径流量突增的地点、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以及往年易涝点等重点区域,逐一制定和落实除涝方案,必要时设立醒目、易于辨识的警示标记。三是加强监管,杜绝由于乱排乱放、基础设施建设、雨污管网混接等堵塞和破坏排水设施的`情况。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要督促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做好跟踪督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要依法处罚。
(五)保障到位。一是修编和完善本行政区域排水防涝应急预案,指导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编制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强化应急演练,有效提升城市防汛应急处置能力。二是加强物资储备和应急演练,建立和完善预警与物防、技防、人防相结合的应急处置体系。三是主动加强协调配合。从统筹城市内涝防治出发,加强与气象、交通、水利、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完善预警预报,加强联动协调,形成防灾减灾工作合力。四是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全民防治内涝意识,减少排水设施损坏和淤堵现象,并注重提升群众应急自救能力。
三、切实做好检查工作
汛期检查实行全面自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可组织所辖县(市、区)交叉互检互查。重点检查内容,一是城市排水防涝责任制与相关制度落实情况;二是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制定、措施落实及演练情况,城市常年易涝重点地段和区域防涝方案制定及落实情况;三是现有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完好情况,排水设施信息系统建设情况,维护、运行及维修养护资金落实情况,市政公用设施和建筑工地等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等;四是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编制及实施情况。
请各地于XXXX年6月8日前,将汛期本级城区和市县排水防涝工作部署和检查情况(电子文件发到后附邮箱)报我厅城市建设处。
联系人及方式:XXXX
电话:XXXXXXXX(兼传真)
邮箱:XXXXXXXXXXXX
XX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XXXX年6月3日
防涝工作的通知二
各县(区)人民政府,XXXX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XXXX〕2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XXXX〕23号文件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XXXX〕15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市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确保城市安全度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目标
XXXX年汛期,各县(区)要认真排查安全隐患,采取临时应急措施,有效解决当前影响较大的严重积水内涝问题,对因积水威胁群众安全、严重影响城市交通、社会反映强烈的区域和部位,采取清理、加固、围挡、警示、增设强排机具等应急措施,确保汛期不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XXXX年年底前,各县(区)要在调查摸底和原有城市防洪、排水专项规划基础上,编制(修编)完成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XXXX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在此基础上,再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形成排蓄结合、运行高效、安全可靠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
二、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
(一)摸清现状,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各县(区)要尽快对当地的地表径流、排水设施、积水区域、汛期隐患、收纳水体、泄洪河道等情况进行全面普查,归纳、整理城市排水防涝的历史数据、资料,建立城市防汛地理信息系统。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尽快对现有暴雨强度公式进行评价和修订,全面评估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和风险。
市区重点地段雨水管道设计的暴雨重现期大于2年一遇标准,河道防洪标准达到50—100年一遇标准;各县城重点地段雨水管道设计的暴雨重现期大于1年一遇标准,河道防洪达到20—50年一遇标准。所有县(区)排涝泵站大于10年一遇标准,河道排涝大于20年一遇标准。
(二)科学规划,严格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应合理确定城市空间布局和发展方向,充分考虑城市防洪、排涝安全需要。城市蓝线规划应突出区域内河流、湖泊、湿地的保护和利用,有效发挥雨洪调蓄作用。各县(区)要以城市总体规划和排水、防洪规划为依据编制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系统全面地提出预防、治理城市暴雨灾害的具体建设任务。各规划要有效衔接,形成有利城市雨洪防治的综合效应。排水防涝设施和构筑物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排水防涝专项规划应由上一级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市、县人民政府批复后,一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县(区)每年都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对防水排涝的重点项目、重要设施、灾害类型等进行对比分析,评估规划的科学性、有效性。
三、加快设施建设与能力提升
(一)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各项工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公用事业)、城管执法部门要按照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城建计划,及早启动城市排水防涝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要认真做好项目技术论证和审核把关,建立相应的项目推进机制,提高建设项目立项、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初步设计等环节的审批效率。各类应急工程项目要特事特办,尽快建成并及早发挥效益。各县(区)要结合城市排水防涝专项规划编制,逐步建立城市排水防涝工程项目库。
(二)加快推进雨污分流管网建设。在雨污合流区域加大雨污分流排水管网改造力度,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要尽快建设截流干管,适当加大截流倍数,提高雨水排放能力。采取工程措施,加强初期雨水的污染防治。新建城区必须建设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旧城区改造、小区连片开发等建设项目的雨污分流管网系统要与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三)提升重点部位排水防涝能力。要进一步提升城市主要行洪河道、排水防涝总出口的过水能力,对易形成排水“瓶颈”、“顶托”、“阻断”的薄弱部位进行改造,涉及公路、铁路、电力等设施的,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要以方便群众生活和保障出行安全为原则,对城市低洼片区排水系统进行彻底改造,尽早见效。有下穿式立交、道路桥涵的县(区)要加强排涝泵站建设,可根据实际,设置积水警示及车辆拦阻系统,保障通行安全。
(四)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各县(区)旧城改造与新区建设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要按照对城市生态环境影响最低的开发建设理念,控制开发强度,合理安排布局,有效控制地表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城市原有水生态环境的破坏;要与城市开发、道路建设、园林绿化统筹协调,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等削峰调蓄设施,增加下凹式绿地、植草沟、人工湿地、可渗透路面、砂石地面和自然地面,以及透水性停车场和广场。新建城区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不宜低于40%;有条件的县(区)应对现有硬化路面进行透水性改造,提高对雨水的吸纳能力和蓄滞能力。
(五)建立完善城市防汛信息系统。各县(区)要加快城市防汛视频监控、雨情水情遥测和指挥调度信息系统建设,整合数字城管、数字市政、交警路况监控等资源,全面提升城市防汛指挥调度、应急管理的信息化、自动化水平,提高防汛应急工作效率。对于气象部门发布的极端灾害天气预报,以及有关部门发布的重要汛情、险情,广电、通信、人防、城管等部门和有关企业要主动配合,利用广播、电视、短信、显示屏幕等设施和资源,快速、无偿地发布相关信息。要建立完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上游水利部门要于汛期前研究辖区提闸泄洪方案,并及时通报当地及下游水利、环保和渔政等相关部门,确保汛期环境安全。
四、提高设施维护管理水平
(一)提高维护质量。各县(区)要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及操作规程,做好泄洪河道、排水管网、排涝泵站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汛期来临前,要全面做好排水防涝设施的清淤疏通和保养维护工作,确保功能良好、正常使用。要配置与排水防涝设施数量、规模相匹配的.管道检查及疏通机械,提高设施维护的技术和装备水平。
(二)依法加强管理。新建排水设施严禁雨水、污水管道混接,需与市政排水系统连接的,应严格遵守城市排水许可制度,经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大对损坏排水防涝设施行为的处罚力度,严禁向城市排水管网倾倒、排放各类垃圾、超标废水等,保障设施安全运行。加强雨污水检查井井盖的管理,通过推广使用复合材料井盖、井内加设防护网等措施,确保汛期行人安全。城市排水骨干河道上的闸、坝等阻水设施,要统一调度、管理。严格保护城区内的河湖沟渠等水体和湿地资源,严厉打击棚盖河道、侵占水体、蚕食湿地等违法行为,提高雨水的蓄滞能力和综合利用水平。
(三)落实台风、风暴潮应对措施。沿海县(区)要做好海塘、涵闸、码头、护岸、排海管渠、沿海景区和道路的管理工作,防止海水倒灌,制定有效的临时封闭、管制措施。内陆县(区)也要针对台风过境带来的大风、暴雨和可能发生的山体滑坡、泥石流、高空坠物等次生灾害,有针对性地落实预防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五、全面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管理制度和队伍建设。各县(区)要强化城市排水防涝管理工作制度建设,确保把标准、规范落实到具体项目中,把管理措施贯穿到平时工作中,提高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系统性,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各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机构要接受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行政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强化管理职能,落实责任和工作经费,积极开展工作。要加强城市排水防涝抢险队伍建设,健全专职常设队伍、预备队伍、机动队伍,并配备专业装备、器材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避险、自救的意识和能力。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县(区)要提高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城市防洪经费等用于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改造、建设和维护资金的比例。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环保等部门要结合相关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改造、建设项目予以支持。财政部门要拿出专项费用用于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的编制,排水管网、泵站等维修维护专项经费要足额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对汛期暴露出的积水点、隐患点,应列专项经费用于建设应急或临时措施。
(三)健全应急机制。各县(区)要制订、完善城市排水与暴雨内涝防范应急预案,明确预警等级、内涵及相应的措施和处置程序,健全应急处置的技防、物防、人防措施。要进一步做好城市立交桥、行洪河道、低洼地带、危旧房屋、建筑工地、人防工程及地下构筑物等重点部位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和演练工作。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政府责任。各县(区)政府是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把城市排水防涝工作作为改善民生、保障城市安全的紧迫任务。要严格落实防汛责任制,对在城市排水防涝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要坚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明确部门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统筹,指导监督城市排水防涝规划、设施建设和城市防汛组织管理等相关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要督促做好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积极安排资金予以支持;市水利局要加强对堤坝等防洪设施规划、建设的指导和监督。气象、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城管执法、人防、环保、通信、广电、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
XX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XXXX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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