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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车整治通告
三轮车整治通告1
为营造良好的县城区道路通行安全环境,规范营运秩序,构建和谐沈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xx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20xx年4月11日起,我县依法对三轮车进行了集中整治,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效,县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但仍有一些三轮车在整治区域内非法载客、上路行驶,为进一步加大整治工作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县城区东环路(含)以西、宁洛高速以南、西环路(含)以东、华佗路(含)以北区域内。
二、整治对象:本通告所称三轮车是指整车设计质量大于40公斤,最高时速大于20公里/每小时,以电力驱动的三轮、四轮车辆,外形尺寸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辆,包括接送学生的自备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
三、整治目标:从20xx年5月11日(农历四月初五)起,全面禁止上述整治对象在整治区域内道路上非法载人、上路行驶。今后每年的农历八月十五和春节期间持续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防止反弹。
四、法律依据
1.对驾驶无牌、无证电动车从事非法客运的,由县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九条,以及《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法暂扣营运车辆,处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对违法乱停乱放、占道停放的三轮、四轮车车辆,由县公安交警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依法处罚;对在人行道、广场、商场等密集场所附近等客、载客,乱停乱放的三轮、四轮车辆,由县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城市管理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3.对驾驶拼装、改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三轮、四轮车辆上路行驶的,由县公安交警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并收缴车辆。
4.对生产或者销售拼装、改装等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电动三轮、四轮车辆的企业或个人,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有营业执照的.,由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五、时间要求:凡列为本次整治对象的三轮、四轮车辆,应自行停止营运及上路行驶;自20xx年5月11日(农历四月初五)起,对仍在整治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三轮、四轮车辆,县公安、交通、城管、住建、质监、工商等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没收处理。
六、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年4月28日
三轮车整治通告2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秩序管理,规范客运营运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文明、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市区三轮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电动三轮车在市区行驶、营运。
二、严禁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外地号牌(含四市号牌)、拼装、非法改(组)装以及报废的机动三轮车在市区行驶、营运。
三、严禁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的.人力三轮车在市区营运。严禁人力三轮车在市区乱停乱放、占用机动车道行驶、逆向行驶、闯红灯、醉酒驾驶、非法安装动力装置。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和销售电动三轮车、拼装和非法改(组)装的机动三轮车。
五、本通告所称的市区是指兴泰南路以西、永定路以北、祥泰路以东、扬州路与南通路(不含上述道路)以南形成的封闭区域。
六、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公安、交通、城管、工商、质监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从严查处。对拒不服从管理,拒绝、阻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质量技术监督局
x年5月1日
三轮车整治通告3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交通秩序,加强交通安全管理,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xx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老城区三轮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老城区是指黔江区行政区域内城东街道、城西街道、城南街道三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城市建成区。
二、每日7:00―22:00禁止三轮汽车、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在老城区新华大道、行署街、城西六路、城西七路、城西八路、城西九路、解放路、丹兴路、石城路、县府路、杨柳街、民主街、联合街、建设街、黔龙街、长征路中段、长征南路17条道路上通行及停放。
三、在城区道路上通行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牌证,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下肢残疾人可使用机动轮椅车代步,但不得从事营运活动。
四、禁止利用三轮车从事营运活动。
五、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交通、市政、工商、质监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三轮车管理办法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xx〕20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xx市xx区人民政府
xx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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