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简报
今年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颁布实施5周年,为进一步加大推动《特别规定》贯彻落实工作力度,加强工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更好地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在2017年“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期间开展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下面是关于2017年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简报,欢迎阅读!
2017年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简报
今年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颁布实施5周年,为进一步推动《特别规定》的贯彻落实,深化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更好地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临沂市部署开展2017年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
一、广泛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活动。以《特别规定》为重点内容,广泛宣传普及保护女职工权益法律法规政策,着力推动《特别规定》宣传普及进企业、进车间、进班组;促进用人单位增强守法意识,切实履行法律责任;引导女职工学法、懂法,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女性生育的社会价值、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良好环境。
二、进一步深化女职工专项合同工作。借助工会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平台,重点做好女职工权益的集体协商工作。以中小非公企业和女职工相对集中行业为重点,对未签订女职工专项合同及合同到期未续签企业集中开展要约行动。总结推广协商内容针对性强、协商程序规范、履约实效显著、女职工满意度高的女职工专项合同工作成功案例,着力推动协商、签约、履约程序制度化、规范化,保障女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有效提升女职工专项合同质量、增强履约实效。
三、深入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加强与地方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配合,以非公中小微企业为重点,对《特别规定》贯彻落实情况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特别规定》、侵害女职工权益的用人单位提出督促整改意见,监督落实整改措施。积极参与侵害女职工权益案件调查处理,及时反映女职工利益诉求,提出工会女职工组织意见主张,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四、总结推广工会女职工维权工作典型经验。注重总结推广5年来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推动《特别规定》贯彻落实、维护女职工权益和潍坊昌乐县工会女职工专项合同“七种模式·关爱女工”的典型经验,宣传交流女职工维权工作品牌、不同类型用人单位和区域性(行业性)女职工专项合同工作的.有益经验,以及参与调查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典型个案的有效做法,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
2017年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简报
2017年3月2日,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即将来临之际,茅岩河镇启动了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全镇妇女干部和女职工参会,此次活动由茅岩河镇工会和茅岩河镇妇联共同举办。
据悉,在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期间,一是将组织在全镇范围开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相关法律宣传活动,全方位、广覆盖的'宣传国家和地方关于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相关法规政策相关知识宣传;二是举办女性健康知识讲座,普及健康知识,增强妇女保健意识和防病意识;三是组织学习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并进行知识竞赛,进一步巩固女职工学法、懂法和用法的理念;最后,将发动女性企业家走进贫困户家中,进行慰问,并发挥传帮带作用,带领群众脱贫致富。
2017年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简报
近日,我区2017年“女职工维权行动月”宣传活动在文化广场举行。
本次活动由区总工会牵头,联合34家相关部门单位,向广大女职工宣传《女职工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政策法规,其中,重点宣传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
据了解,“女职工维权行动月”宣传活动在我区已持续开展近10年。今年,该活动持续一个月,将深入开展维权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等系列活动,切实增强广大女职工的维权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
拿起法律武器,对家暴说“不”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年,区妇联接访家暴案件25件次,仅两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区妇联提醒——
去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性法律,旨在切实保障所有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权益。那么,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区女性遭遇侵害的情况如何?日前,记者了解到,区妇联接访的家庭暴力案件共有25件次,但是,仅发出2张“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丈夫长期实施家暴 妻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去年7月,我区梁女士从法院拿到了一张“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她的丈夫刘某对她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这是《反家暴法》实施以来,我区发出的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
据了解,刘某对梁女士长期实施家庭暴力。梁女士曾多次找村干部调解,每次调解时,刘某对自己的行为均表示认错,并多次写下保证书。然而,没过几天,刘某又故态复萌。梁女士也报过警,但均按照家庭纠纷进行了处理。在刘某又一次将梁女士打伤后,梁女士来到区妇联寻求帮助,并在区妇联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最后,区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刘某对申请人梁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接近申请人。如被申请人刘某违反禁令,将按照《反家暴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状:家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 申请法律保护的人却不多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在现实情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被下发的机会却并不多。
区妇联相关负责人介绍,一直以来,我区家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去年,接访家庭暴力案件共有25件次。但是,仅发出2张“人身安全保护令”。可见遭遇家暴,懂得借助法律保护自己的人却并不多。
原因:碍于“家丑不外扬” 家暴举证难
“因为有碍于‘家丑不外扬’的想法,大多数家暴受害者便选择默默忍受。”区妇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前往派出所以及司法机关诉讼获认定的很少。尤其是农村妇女的维权意识不强,遭遇家暴后,大都选择忍气吞声。
而受害者在遭遇家暴后,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存在取证难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因为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夫妻二人的`日常生活中,一般不为外人所知,很少有第三人在场。多数受害者碍于面子不愿公开自己在家中挨打、被虐事实。
还有的为了给孩子创造良好的环境,受害者往往忍气吞声、迁就对方,有时甚至连受害者父母都不知暴力发生。此外家庭暴力有一定的突发性,对行为实施的过程、结果保全相应的证据存在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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