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位租赁合同
甲 方: (“出租方”)
乙 方: (“承租方”)
甲方有权将位于 户外LED大屏中的15秒滚动广告( 200次/天)出租并取得收益。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合同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租赁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区域的位置和用途
1、区域的位置
2、广告位的用途
乙方承租广告位用于经营广告宣传。
3、广告位的改造
乙方办理完毕改造该广告位的政府审批手续后,复印件交与甲方备案。
第二条 租期
自 2011 年 月 日起至 2012 年 月 日止,租赁期限为 1 年。
第三条 租金
1、租金标准
如该广告位经过改造后,租金发生变化,乙方自向甲方递交《广告位改造方案》之日起,按改造后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租金(以改造后年租金标准除以365日计算)。
2、期限和方式
(1)支付期限
(2)支付方式
甲方指定银行帐户如下:
开户行:
户 名:
帐 号: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 元整(¥ /元)。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向甲方支付各项费用及履行乙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甲方有权扣留履约保证金冲抵。
本协议终止后,在乙方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第五条 电费
第六条 续租
1、本协议期满后,如乙方继续承租该广告位须于租期终止日前一个月申请。
2、如乙方续租,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租金的收费标准。
第七条 广告位的使用
1、乙方自行办理广告位的发布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并提供给甲方予以备案。
2、乙方在使用广告位时,如需安装或后期更换广告画面及维护时,应将该广告的内容、
设计施工等以书面形式,提前5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申请,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所有权
乙方承租区域内由甲方所提供的广告位,所有权均由甲方代所有人持有,乙方不得随意整改或拆除。
第九条 广告位的归还
任何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乙方均应在本协议终止后三日内将全部的广告位全部归还给甲方。
第十条 其他费用
广告位的改造、制作、安装、维护、保险等,及政府报批和其他有关手续及费用、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该广告位在正常使用状态下,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正常经营,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付、延付租金。
第十一条 提前解除及其他违约责任
1、如乙方改造广告位,未按本协议约定的'递交《广告位改造方案》的当日向甲方支付改造后租金,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收回广告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改造后租金总额50%的违约金。
2、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租金支付期限向甲方支付租金或其它应付费用,每延期一日,需按应付未付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延期付款达3天,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乙方除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外,还应当按照改造后租金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加盖公章,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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