柜台租赁合同
出租人:商店(商场)
承租人:(个体工商户或单位)
担保人:
为了搞活经济,充分发挥柜台的经济效益,经双方协商,由出租人将柜台租给承租人经营,特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柜台的数量、面积及其坐落的地点:
第二条 租赁柜台的期限和经营范围:
第三条 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1、租金标准:
2、支付方式:
3、支付时间:
第四条 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1、承租人在经营范围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受出租人于预。
2、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提供一切开展正常营业活动所必需的条件。
3、承租人对于租用的柜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准以任何形式进行转租、转让(个体工商户的承租经营人员必须是营业执照上核准的人员)。
4、承租人不得利用柜台从事非法经营,其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也不得超出出租人的经营范围。
5、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亮证经亮证经营。承租人的商品销售活动必须实行现货交易,不准开展预收款式的预售或代购、代销业务。
6、承租人必须爱护柜台设备,在租赁期间如损坏所租赁柜台设备,必须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7、承租人必须遵守出租人的店堂纪律,端正经营态度,文明经商,礼貌待客,遵守安全消防规则,维护店容卫生。
第五条 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1、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按期交付租金。
2、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上报各种报表,有权对承租人的经营活动是否合法、是否遵守店堂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等进行监督。
3、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①擅自改变柜台的使用性质,
②擅自转租、转让柜台或利用柜台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⑧逾期交纳租金,经出租人限期交纳后仍拒不交纳;
④承租人严重违反店堂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听规劝。
4、出租人必须尊重承租人的经营权利,不得以监督为名干涉承租人的正当经营活动。
5、出租人必须给予承租人以同本店柜台平等的.一切经营条件,为承租人的经营活动提供方便。
第六条 纳税
出租人,承租人必须按有关税收规定,按期交付各自所依法负担的纳税金额。
第七条 担保方的权利,义务
1、担保方有权对承租人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解,有权要求承租人依法经营和遵守店堂纪律、规章制度,要求承租人按期向出租人交纳租金、
2、承租人如不按期、按规定数量交纳租金,并经出租人催交仍拒不交纳时,出租人有权要求担保方代为交纳租金。担保方对此承担连带经济责任。担保方代其交纳后,有权要求承租人偿付代交租金。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合同期满、停租或承租人迁走时,应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订立合同各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经 公证(或鉴证)机关公证。合同正本一式 份、订立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副本份,送等部门各一份备案。
出租人:(盖章)
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承租人:(盖章)
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担保人:(盖章)
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订立合同地点:
订立合同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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