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合同纠纷:同案不同判

时间:2023-04-22 11:52:12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小产权房合同纠纷:同案不同判

  同是小产权房买卖纠纷法院判定结果各不相同

小产权房合同纠纷:同案不同判

  案例一

  2010年1月,北京阴女士将一套小产权房出售给朱先生,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今年10月,阴女士请求法院判令双方当时签订的合同无效。

  卖房者

  小产权房不能买卖,与朱先生签订的协议违反了国家关于“小产权房禁售”的规定,因此,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买房者

  对方之所以起诉,是因为现在房价飙升,觉得亏了,才萌生毁约的想法。买房者拥有房屋使用权。

  法院判定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本案中,《房屋买卖协议》是买卖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

  判定依据

  我国针对小产权房的相关法律规定尚未出台,双方就诉争房屋正式产权手续的办理也无明确约定,对阴女士“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2004年5月,房先生在郑州北环南王寨新村附近买了一套小产权房。7年后,这套房子被当年的卖主占据。

  占据房屋,并在对方起诉时提出反诉,要求房先生支付其10万元“房屋占用费”。

  将卖房者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其15万元购房款。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此案涉及小产权房,卖主并不是该村村民,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判处卖主返还房先生15万元购房款。

  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上的小产权房,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其买卖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三

  2002年7月,画家李玉兰与农民马海涛签订协议,约定以4.5万元价格购买其位于北京通州区一处小产权房。

  马海涛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李玉兰返还房屋。

  双方协议合法有效,且对方是居民户口,无权要求退还房屋。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无效。李玉兰应腾退房屋,马海涛给付其补偿款93808元。

  李玉兰是居民,依法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房,故判决双方合同无效。

  观点1

  不应纵容不诚信行为 买房者有使用权、收益权

  同样是小产权房,为什么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赵宜勇认为,案件一,法院认定合同有效的判决很合适。

  “虽然房子暂无产权,买房者仍具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可以用来自住或者出租。”他认为,房屋的产权或性质并没有改变。

  他表示,郑州现在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郑州一般的做法是认定合同有效,买房人有使用权、收益权,不涉及房屋产权。”

  “小产权房出现合同纠纷,都是房价上涨闹的。”他说,如果房价不涨,原房主也不会找事,“不能助长这种不诚信行为。”

  观点2

  合同牵涉物品不合法 合同不应认定为有效

  郑州大学法学副教授、北大法学博士许桂敏则表示,她不认同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有效的判定。

  她分析,这次法院的判决,是依据民法认定合同有效。但合同要建立在小产权房合法的基础上,否则无效。

  “小产权房不合法,合同肯定无效。就好像买卖毒,即使合同是真实意思的表述也不合法,因为订立合同的事物本身是不合法的。”她说。

  “这种案件处理不好,容易激发社会矛盾。”她认为,法院的判决可能考虑了社会稳定的因素,保护了弱势方。

  声音

  应定性小产权房 避免同案不同判

  许桂敏认为,小产权房买卖案件“同案不同判”,原因是没有可以普遍使用的法律依据。

  “司法机关应对小产权房进行定性,或予以明确的司法解释,建立准则,才能解决难题。不然,判案只能依靠法官个人的认知理解,风险很大。”她说。

  如果法律明确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会不会出现大批原房主“否认合同”的现象?

  “只要小产权房没有确权,即使把房子要回来,也没有人敢接手,反而杜绝了小产权房买卖。”她认为,大多数房主不会这样做。

  她提醒,现阶段,小产权房明显不会转正,法律风险颇大,市民最好不要去买。

  小产权房的解释

  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如开发商办理合法的立项开发手续后,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按规定上缴给国家土地出让金和使用税(费),由国家发放给开发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预售许可证,这样的房屋称为大产权房屋。而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也就是说在农民的集体土地上,仅有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的盖章以证明其权属,并没有国家房管部门的盖章,这种房屋被视为乡产权,即小产权房屋。

  “小产权”楼盘大多由村、镇自己开发,不存在土地出让金、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等成本,且没有缴纳房地产开发相关的各项税费。

  建设部表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此类房屋,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有些项目允诺办理的“乡产权”、“小产权”,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即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

  “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目前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所以,“小产权”其实就是“乡产权”“集体产权”,它并不真正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说的再直白一些,“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

  今年国土资源部将重点清理“小产权房”和高尔夫球场。

  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在北京举行的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闭幕时讲话指出,要及时发现、有效遏制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今年国土资源部将要重点打好六场硬仗。其中,要重点清理“小产权房”和高尔夫球场。

  “今年如果不清理,城镇化进程加快之后,问题会进一步蔓延,范围会进一步扩大。”徐绍史补充说。

  国家和各地相关监管部门屡屡提示建设和购买“小产权房”的风险,但仍难以遏制“小产权房”这一现象的蔓延。非官方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目前小产权房建设面积达六十多亿平米,相当于中国房地产业近十年来的开发总量。小产权房数量非常之大,而且已成事实,是多年来累积起来的问题。

  小产权和大产权1、全部产权(大产权)

  国务院《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中规定:凡按市场价购买的公房,购房者能够拥有全部产权。市场价也就是住宅市场的行市价格或牌价价格。国家和地方政府不予压低和抬高,随行就市,任由买卖双方商定,只要双方能接受,即可成交。按照市场价购得住宅的房主,也就拥有了住宅的各项支配权利,也就是拥有了房屋、住宅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在这里,房屋的全部产权与房屋的所有权是等同的,只不过是二者的提法有所不同。相对于“部分产权”而言,“全部产权”才有存在的意义。

  2、部分产权。(小产权)

  根据国务院《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宅制度改革的通知》,职工购买公有住宅,在国家规定的住房面积内,可以按标准价出售。职工购房后另外拥有部分产权,可以继承和出售,但出售要在购买5年以后才能进行,原售房的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售房的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个人与单位或政府各自所占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从这里可以看出部分产权和全部产权的一些区别。部分产权与全部产权的不同之处在于,部分产权是强调永久使用权和继承权,而对收益权和处分权的行使则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

【小产权房合同纠纷:同案不同判】相关文章: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06-27

劳动合同纠纷与雇佣合同纠纷的不同06-04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04-14

小产权房赠与合同范文通用09-22

有产权学区房买卖合同05-26

小产权房房屋买卖合同04-12

社区买卖合同案07-25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电子版(精选12篇)07-14

借款合同纠纷06-24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