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时间:2021-05-21 11:47:00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精选】买卖合同合集九篇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买卖合同9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精选】买卖合同合集九篇

买卖合同 篇1

  买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

  卖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

  本买卖合同由买方和卖方共同签订,买方同意买入和卖方同意售出以下商品,并遵照以下条款和条件执行。

  1、商品名称、数量、型号和价格:

  1.1商品名称:电梯.

  1.2商品数量、型号和单价:共部电梯,具体型号与单价见附件一《居住小区电梯统计表》.

  1.3合同总价:共部电梯,总价为**¥(大写:人民币元整)(含进口关税和中国国内增值税)。此价格不含安装、维修费。

  2、商品规格:

  2.1详细规格见附件二《电梯参考规格表》,如《电梯参考规格表》与买方认定的电梯施工图不一致时,以买方认定的施工图为准.

  2.2如经买方同意电梯规格变更,费用和交货期另议。

  3、制造者和部件原产国家:

  3.1本合同所指的全部电梯的制造商为。

  3.2电梯主要进口部件产地见附件三《电梯进口部件清单》。

  4、包装:

  4.1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国家或专业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电梯设备均由木箱包装,使用长途公路或铁路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湿、防潮、防震、防腐蚀的能力,电梯设备的导轨为可以妥善保护的软包装,若由于包装不妥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在每个包装箱表面,应印明有关订货合同号、装箱号、商品名称、体积、毛重、净重和“勿倒放”、“小心轻放”、“避免潮湿”的字样。若单个的木箱重量为2吨或2吨以上,在箱面上须标明重心和起重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5、电梯设备的交货、货物保管:

  5.1交货方式以及地点:卖方将本合同项下设备运到买方指定地点交货,交货地点:。电梯设备的运输、装卸等费用,均由卖方负责。

  5.2交货期限:

  5.2.1本合同项下部电梯的交货,为分期交货。

  5.2.2本合同签订之后,卖方根据买方建筑图制作电梯施工图、装潢式样图于

  年月日之前交付买方,买方应在收到该电梯施工图、装潢式样图后日内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书面异议.卖方在收到买方书面确认通知后最迟在个月内将全部运到买方指定地点交货(部电梯因属分期交货,具体交货、安装期限与数量待买方、卖方在卖方提交电梯施工图、装潢式样图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形成《住宅小区电梯分期交付进度表》以便执行)。

  5.2.3若买方需要延迟收货,应提前天通知卖方,但延期不得超过天。

  5.3货物保管:买方和卖方共同对运抵的所有货物进行拆箱验收后,由卖方自行负责保管直至货物安装验收完毕。货物保管期间,货物的灭失、受损等后果均由卖方负担。买方在卖方通知交付前,将协助卖方寻求合适的货物堆放场地。

  5.4本合同项下所有设备运输途中、保管期间、安装阶段的保险事宜由卖方负责。

  6、电梯设备的货到验收、安装、安装验收:

  6.1货到验收:在本合同第5.2.2款规定的交货时间内,在每一期设备到达交付地点后个工作日内,买方和卖方共同对运抵的所有货物进行拆箱验收(数量、规格)。卖方必须保证货物与装箱清单

  数目、规格一致,若发现货物与装箱清单数目、规格不符合时,应由卖方无条件补齐或调换.在交货日期以后发现货物与装箱清单数目、规格不一致的,也不能排除卖方对此的保证责任。

  6.2卖方应提供进口部件的相关海关证明文件。

  6.3安装:货物经开箱验收合格后,由卖方指定的有资质的、合格安装人员依据本合同附件五《电梯设备安装合同书》进行安装。卖方应派出技术人员负责监督安装、调试。

  6.4安装验收:在电梯安装完毕后日内必须报请官方验收。卖方应按照设备安装地电梯质检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安装调试完毕的电梯设备进行报检,买方应积极配合卖方。若安装验收没有通过的,卖方有义务在该结论被出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整改并报请第二次官方验收。若因卖方原因导致安装验收没有通过而给买方造成交房延误等责任的,由此产生的买方损失由卖方承担。

  6.5有关开工申报,电梯质检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所进行的与电梯有关的检验、验收手续及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6.6电梯产品未经验收合格并发放准运证之前,买方不可擅自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买方负责。同时,电梯安装验收通过、交付买方并不排除卖方对电梯及其部件的质量、规格等潜在缺陷的全面保证责任。

  6.7电梯经验收合格并发放准运证后,买卖双方办理电梯移交手续。电梯保修期从电梯移交给买方之日起算。

  7、本合同总价款的支付方式:

  7.1本合同签

买卖合同 篇2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双方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于年月日在青岛家具市场区 号购买甲方以下商品: 家具名称 货号 规格 质材 颜色 单位 单价 数量 金额

  合计金额 万仟佰拾元

  第二条 三包有效期一年,详见鲁质技监质发[20xx]27号文。

  第三条 定货时,收取货款总额%的定金(乙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甲方违约定金双倍返还。),余款提货或送货时付清。

  第四条 自提货物。乙方自行提货,现场验收,缴清全款方可提货,提货时视为当日验收合格。

  第五条 甲方送货,运费由甲方承担。乙方缴清货款,经乙方验货签收,并由甲方开具发票,同时向乙方提交产品说明书、质量保证书、保修卡等单证。

  第六条 送货时间:年月日

  地址:

  第七条 若甲方未能按约定时间交货,每延误一天,按合同总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购买家具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告知甲方后,甲方在天内修理或更换,修理不好或不能更换的,予以退货。乙方在使用中发现家具质量与产品说明书、质量保证书明显不符提出更换或退货要求的,甲方应予以更换或退货。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或提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解决不成时,按以下第项处理。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所有附则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经办人: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

买卖合同 篇3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 质量标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进行约定)。

  第三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及费用负担: 。 第四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 第五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 时起转移,但买方未履行支付款价义务的,标的物属于 所有。

  第六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时间、数量。方式: 。地点: 。时间: 。数量: 。

  第七条 运输方式、到达站(港)和运输费用负担: 。

  第八条 检验标准: 。

  第九条 检验单位、方法、地点及费用负担: 。

  第十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

  第十一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

  第十二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 买方: 。 卖方: 。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可由双方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有调解权限的其它行政机关受理合同纠纷调解);也可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 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其它约定事项: 。

  卖方名称(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表人(签字):

  开户银行:

  账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方名称(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表人(签字):

  开户银行:

  账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卖合同 篇4

  签订地点: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二、质量检验:以国家0#柴油质量检验标准为准。

  三、数量验收:以甲方的实际供货数量为准,每车损耗60公斤以内属于合理范围。

  四、配送地点:甲方配送到乙方指定的地点。

  五、运输方式及到费用负担:汽车运输,运费由甲方负担。

  六、结算方式:甲方配送第二车货时,乙方给甲方结算第一车货款。如果甲方在配送完货后12日内,乙方未再要求甲方送货,乙方必须在当日内给甲方支付剩余的货款。

  七、违约负责:违约方按合同总金额每日百分之五赔偿守约方。

  八、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因为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合同签订地点法院仲裁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本合同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5

  合同编号:

  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产品的名称、批次/型号、数量、价格等

  1.1表中单价为综合单价,系货物到达甲方指定交货地点的一切费用,包含出厂价、运杂费(含装吊、捆扎、运输、中转、卸货、仓储)、管理费、保险费、利润、税金等费用。(提示:综合单价中应包含的费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1.2 此单价在合同履行期内 调整,调整方式为: 。

  (提示:综合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间内是否调整,由签订单位自行约定,如约定调整价格的,应明确具体调整方法。)

  1.3以上数量为暂定量,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数量增减。甲方减少数量的,不属于违约;甲方增加数量的,乙方应按合同其他条款执行。结算以本合同第7.2条为准。

  2. 合同履行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该期限为暂定期限,甲方有权根据施工需要单方调整合同履行期限,但应提前 日通知乙方。

  3. 质量标准和相关要求

  3.1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 水泥符合 国家标准及业主和监理的要求,产品的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重量以及允许偏差质量能满足的要求。乙方交货时出具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未按要求交付或者不真实的,因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水泥的性能说明、使用时应注意的问题,特别是与各种外加剂的反应及处理。

  4. 计量方法

  4.1 包装水泥以乙方在交货地点的实际交货包数为准,包装袋重按国家标准执行。

  4.2 散装水泥数量以甲方的电子计量衡计量为准,乙方出厂磅单数为参考,合理磅差率 ‰,合理磅差率内的正/负误差由甲方承担。

  5. 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交货时间:乙方收到甲方的供货计划通知后,在 日内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将产品送到甲方指定交货地点。

  5.2 交货地点: 项目部现场拌合站(或现场工地仓库)。

  (提示:地点约定应具体详细,如供货地点较多或签订合同时尚未确定,建议约定具体地点以甲方通知为准。)

  5.3 交货方式: ,未将货物交付甲方之前,一切风险及因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提示:交货方式应约定明确,如散装水泥打入甲方工地水泥储罐;袋装水泥工地卸入仓库交货。)

  5.4 包装方式:

  (提示:约定散装还袋装。)

  6. 验收及提出异议

  6.1 验收时间: ;验收地点:

  (提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约定)

  6.2 乙方应提供水泥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或试验报告单,但并不因此免除乙方应负的质量责任。

  6.3 包装水泥袋上应有水泥品种、强度等级、生产日期、生产厂名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水泥袋完整,生产日期应符合甲方使用要求。

  6.4甲方及其代表有权对水泥进行验收检查,逐批查验质量合格证或质量检验报告单,并应对其品种、强度等级、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和体积安定性等进行验收。

  6.5 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可以进行复检。复检由甲乙双方共同取样后送复检,检验结果作为最终判定依据。复检费用由过错方承担。(提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具体约定,可以约定为送省市级建筑材料监督站进行复检。)

  6.6 对储存期超过两个月或对质量有怀疑的水泥,应复验其强度等级,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和体积安定性,并按试验结果使用。

  6.7 甲方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数量等不符合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应自收到产品后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对产品质量的异议不受该时间的限制,随时发现可随时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乙方在接到甲方异议后,应在日内按照甲方要求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收到的产品,因此发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提示:甲方提出的异议中,应明确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不符合情况及其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6.8 由甲方指定的收货人进行现场接收(指定收货人为:),货物经收货人对外观、型号规格、数量检查合格后,由指定收货人在乙方出具送货单据上签字或加盖指定的收货印章均视为甲方有效确认。产品签收的,并不视为免除乙方对产品质量和技术应负的责任。

  6.9本合同约定货物的质保期为 12月,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果乙方对货物有另外承诺的质保期且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双方同意以期限较长的为准。

  7. 结算与货款支付

  7.1 本合同无预付款。

  7.2 每月的日为当月的结算截止日期,甲乙双方根据甲方检验合格及共同签认的凭证计算当月水泥实际收货方量,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都不得作为结算、支付依据。(提示:本条课根据合同实际情况和本单位结算管理进行约定)

  7.3 货款支付采用下列第 项。

  (1)货款一次性支付。结算完成后,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增值税发票后 日内,向乙方支付货款的 %,剩余 %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个月内无息支付,如发生纠纷,则延后至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质量保证金的支付不免除乙方对交付物品质量的保证责任。(提示:如不适用一次性支付货款情况,则本项删除)

  (2)货款分期支付。结算完成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的增值税发票后日内,甲方按当月业主向其拨付的工程进度款比例,同比例向乙方支付货款,最高支付比例不得高于当月货款结算金额的 %,剩余 %作为质保金,在质保金满后个月内无息支付,如发生纠纷,则延后至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对交付物品质量的保证责任。(提示:如不适用分期支付货款情况,则本项删除)

  7.4支付方式:

  乙方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 。

  乙方指定款单位名称: ,开户行及账号。(提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银行转帐、信用期支付等方式,但在约定承兑汇票方式时,应注明此价格基础上甲方不另外支付承兑贴息。)

  7.5 运费计算方式:一票制结算,运费包含在综合单价中,乙方统一开增值税发票。

  7.6 如甲方出现资金困难,乙方同意给予 3 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在此宽期间内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不计息,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项目的货物供应。

  8. 甲方义务与违约责任

  8.1 甲方负责提供供货计划和准确的交货地点。

  8.2 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8.3 甲方不得无故拒绝接收供货计划范围内的产品。

  8.4 按合同约定对产品进行检验和验收。

  8.5甲方在宽限期后,仍逾期支付货款的,甲方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宽限期满的次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标准向乙方支付利息。

  9. 乙方的义务与违约责任

  9.1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各种单证,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无条件承担退货等费用,并向甲方支付未提供单证的货款金额的%的违约金,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9.2 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交货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向第三方采购,所增加的成本由乙方承担;如逾期超过日,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9.3乙方所交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应按照甲方异议时提出的要求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乙方仍不能满足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的,乙方应按本批次所交产品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指定期限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9.4 如制取的水泥试件抗压、抗折、抗渗(如果有)不能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的,甲方有权不支付相应的货款,且乙方按照合同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为清除不合格产品发生的费用及工期延长的损失费用。

  9.5 乙方应提供满足甲方施工要求的水泥储存罐,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收物品,乙方应承担甲方一切损失。(提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本款)

  9.6乙方多送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多交部分产品,退场责任和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如乙方拒绝收回多交部分货物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上述货物,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9.7 乙方不得擅自停止供货,否则甲方有权重新选择其它供应商,并由乙方赔偿甲方一切损失。

  9.8乙方必须做好运输、装卸等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遵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因违反规定而受到任何处罚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果由乙方原因对道路、环境、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9乙方与第三方发生的任何经济往来和债务纠纷均与甲方无关,乙方保证有关货物无法律权属上的瑕疵、无知识产权争议,如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9.10 乙方其他违约责任: 。

  10.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①提交 法院进行诉讼;

  ②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提示:管辖条款由法律事务部门根据合同实际情况确定一种。无论诉讼还是仲裁解决,均应选择与甲方最密切联系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如选择仲裁方式,机构名称必须准确,符合仲裁法的有关规定。)

  11. 其他事项

  11.1 本合同项下的债权不得转让,也不得用于担保。

  11.2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

  11.3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及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买卖合同 篇6

  风险转移是货物买卖合同中最实际的一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我国《合同法》对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弥补了我国原《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的一大缺陷,解决了我国国内合同立法与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衔接,完善了我国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制度。

  一、风险的含义

  风险,在不同的范畴有着不同的含义。在法学范畴,我国学者通常认为,风险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扣押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等。我国《合同法》和一些国际公约所涉及的风险,是指货物的毁损、灭失的危险,即货物发生毁坏、灭失的可能。

  但是,法律规定,并不是对风险作诠释,而是用来确定买卖当事人对这些可能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6条作了这样的表述:“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这实际上是规定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时买方是否有支付价金的义务。这个问题在德国法上被称为价格风险。把风险视为价格风险,并没有揭示出风险这一法律概念的真正含义。如果买方未能及时领受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卖方出卖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同要求,风险则由违约方承担,许多国际公约和贸易规则以及国内立法都是这样规定。在这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风险应当由违约方承担。我国《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合同履行不存在违约时,风险似乎就是价格风险,但在这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风险不仅仅指价格风险。风险转移与价格风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风险的真正含义应是仅指承担风险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责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承担责任。我国《合同法》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规定风险,不是将风险规定为价格风险。《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从国际民间习惯发展起来的贸易规则和许多国家国内立法如《经互会交货共同条件》、《法国民法典》等都是从广义上看待风险这一概念的。

  二、风险转移的时间

  风险转移的主要问题是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这个问题是一个最有实践价值的问题,也是一个颇有争议的理论问题。有的学者将风险转移与合同订立结合在一起,即订立主义;有的学者则将风险转移与货物所有权转移结合在一起,即所有权主义;还有的学者将风险转移与货物交付结合在一起,即交付主义。每一种理论都影响着立法和司法实践,如现代瑞士法和罗马法采用订立主义,英国法和法国法以所谓“物主承担风险”的原则采用所有权主义;美国、德国、奥地利以及我国的《合同法》以货物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采用交付主义。相比较而言,以货物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与以货物所有权转移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更为合理和明智。因为,所有权的移转是一个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难以证明的问题。而且,所有权的移转与货物的实际占有控制并不一致。在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货物却已实际交付的情况下,要对货物已失去实际占有、控制的一方对货物的毁损和灭失风险来承担责任,不仅是不合理,也是不公平的,不利于交易的发展。因此,现代货物买卖规则以及多数学者们的看法,都是以交货时间来决定风险移转时间,不采用货物所有权转移这一瞬间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我国《合同法》也采用交付主义原则,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三、风险转移的条件

  风险转移以货物交付为标准,这是风险转移的基本条件。那么,什么是货物交付就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货物交付,通常情况下是卖方将货物的占有和实际控制权移交给买方。在货交承运人这种情况下,卖方将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就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承运人领受货物视同买方之代理行为,风险也随之转移给买方。因此,货物风险移转的基本条件是货物的交付。值得注意和具有研究价值的是货物风险转移基本条件之上的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问题。

  (一)货物的特定化条件。

  卖方交付货物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将货物特定化。所谓货物特定化就是把处于可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拨于合同项下的行为。虽然货物特定化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前提,但在货物风险转移的问题上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同一卖方把交付给不同买方的货物存放于一起发生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而这些不同的买方都是逾期未领受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就涉及不同买方的风险责任承担的划分问题。应当认为,货物特定化也应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在卖方实际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货物实际上已是特定化。但在货物未实际交付给买方或承运人的情况下,货物未特定化,就不发生风险的转移。如卖方将货物存放于仓库由买方提货,按通常的认为,货物的风险自约定的买方提货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如果在约定的提货时间后,卖方仓库的货物发生部分毁损或灭失,那么,到底是卖方自己的货物还是交付给买方的货物发生毁损或灭失?到底由谁来承担货物毁损或灭失的风险?这就涉及到货物特定化问题。货物特定化不仅有利于防止卖方将自己毁损、灭失的货物称作交付给买方的货物而进行的欺诈,而且,有利于促使买方注意风险的转移,适时履行合同。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这就要求卖方在货物交付时间到来以前,将货物的数量、存放地点等书面通知买方,并在准备交付的货物上打上标志如买方的单位名称等,将货物特定化,即将货物划拨到合同项下。特定化的货物的风险在货物交付时间时就转移给买方。

  一些国际公约或贸易规则对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也作规定,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条第二款对货物特定化条件作了这样规定,“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我国《合同法》对货物特定化作为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并没有作出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04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这里的置于交付地点,是否可以看作是对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前提条件所作的规定?置于交付地点实际上是卖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条款所规定的义务,不应认为是对货物特定化所作的规定。如果合同约定在卖方仓库交货,卖方仓库的库存商品有可能是合同订立之前生产,也可能是合同订立之后生产,在卖方尚未将货物特定化之前,库存商品并没有划拨到与买方订立的合同项下,仍是卖方的待售商品而不是已确定买方的待发运商品。因此,置于交付地点的意义不是将货物特定化。在司法实践中,强调货物特定化就成为很有必要很有意义的问题。因此,货物特定化应当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在这里,卖方负有将货物特定化,书面通知买方已将货物划拨到合同项下的义务。

  (二)货物的品质担保条件。

  如果货物的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货物的风险是否发生转移。我国《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这条规定的含义,应是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情况下,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前提条件是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买受人没有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风险是否应无条件地由买受人承担呢?

  品质担保是卖方的一项重要义务。卖方应当保证交付货物的品质符合合同要求。因为,货物的品质直接关系到买方订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因此,卖方的品质担保应是无条件的`。只要货物的品质不符合合同的要求,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无论买方是否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一概由卖方承担。对于不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买方接受,实际上是合同双方变更了合同的品质条款,而不是履行原合同条款。因此,不涉及到原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转移问题。因货物的品质问题而拒绝接受货物或者解除合同,前提是买方对货物的验收确认。没有验收确认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拒绝接受货物或解除合同无疑可能会是一种违约。因此,解除合同是否提出不应是由买方承担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条件。特别是在货交承运人等情况下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并对货物品质检验确认以前,发生货物毁损灭失,这些风险由买方来承担是极不公平和合理。

  我们认为,卖方始终对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的风险承担责任,直到买方同意变更合同的品质条款接受卖方提供的这些品质不符合原合同品质条款的货物。这样,有利于促使卖方诚实地提供符合品质要求的货物,促进交易的公平和安全,防止卖方将不符品质要求的货物风险转移到买方,取得符合品质要求的货物相等对价的商业欺诈行为。而且,从交易公平来说,卖方不能因为提供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而取得品质符合合同要求货物的同等价值的对价。因此,我们认为,货物符合约定品质要求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

  采用风险应于交货时转移这一基本原则,就应当认为卖方品质担保是风险转移的一个前提条件。如果卖方没有提供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具有商业适销品质的货物,不能认为卖方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虽然交货义务与货物交付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但从有利于交易的公平与安全,避免商业欺诈的原则出发,可以这样认为,卖方交付货物所发生的风险转移是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的风险转移,这些货物的风险在卖方交付时转移给买方。也就是说,卖方提供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风险与不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风险,是两类不同货物的风险。卖方履行合同所交付货物的风险转移,只能是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所能发生。不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即使在形式上是卖方交付了货物,但仍不能认为卖方按合同要求交付了货物。既然卖方未交付约定货物,约定货物的风险就不能随着不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的交付,转移到这个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买方。因此,就双方已订立的合同来看,货物的风险转移,双方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确定的,那就是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的风险转移,只有这些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的风险,才能转移到买方。至于买方同意卖方提供不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前面已述,那是双方变更了合同的品质条款。这与我们要讨论的货物风险转移,不是基于这样一个确定的明确的合同的前提,不是同一回事。

  再说我国《合同法》第148条的规定,品质问题对货物风险转移的影响,前提条件是买方拒绝接受货物或解除合同。《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能够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形只有两种:即预期违约和根本违约。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对货物风险转移有关的只有根本违约。在这种因品质问题而构成的根本违约情况下,在买方检验确认货物品质同意接受货物之前,货物的风险实质仍由卖方承担。因为一旦发生货物毁损、灭失,任何一个理性的买方都会以根本违约解除合同或拒绝接受货物。这样,货物的品质问题构成货物风险转移的障碍。但是,虽然第148条也是把卖方的品质担保作为货物风险转移的一个前提条件,我们仍以为这样的表述是不妥当的。品质保证始终是卖方的一项义务。第148条规定最好能表述为:“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买受人同意接受标的物之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我们这里强调的是同意而不是实际占有、控制。强调品质保证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有利于促使卖方诚实、谨慎履行合同,交付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促进交易的安全与公平,而且,从货物风险转移这方面来保障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

  (三)关于单证交付的条件问题。

  卖方交付货物,没有按照约定交付有关单证或资料,货物的风险是否发生转移,要看单证或资料的性质而定。对于资料,不构成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的障碍,应当认为不是货物风险转移的条件。即使卖方没有交付资料,不影响货物风险在卖方交付货物时转移。

  对于单证来说,单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所不必需的单证,如空运单、保险单证等;另一类是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所必需的单证,如提单;对于前者来说,与卖方交付货物所附的资料一样,不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因为是否随货物交付不影响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对于后者来说,应该认为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如果卖方交付货物给承运人而未交付提单给买方,仍对货物保留形式意义上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买方就不能实际取得对货物的占有、控制权。因为,提单是货物运输的证明,更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拥有提单,谁就拥有提单所载明的货物所有权,谁就有权取得实际占有、控制货物的权利。我们把代表所有权凭证的提单交付,作为货物风险转移的条件之一,并不意味着我们在货物风险转移上采用所有权主义。提单交付之所以成为货物风险转移的条件,是因为提单是否交付,关系到买方能否实际占有、控制货物,关系到卖方是否自愿转移实际占有的货物给买方,即卖方是否向买方交付货物。在不需要凭单证提货的货物运输中,买方向承运人提取货物不存在任何障碍,卖方自愿转移实际占有的货物给买方,卖方已向买方交付货物,风险当然发生转移。因此,卖方没有交付提单,占有权不发生转移。对货物风险转移来说,没有交付提单,买方始终不能实际占有、控制货物。买方投有提单,承运人不可能无单放货给买方自找麻烦。在这种情况下,取得提单是买方取得货物实际占有控制的前提条件。一般都认为,交货应定义为自愿转移实际占有的货物。卖方没有交付提单,就不能认为卖方已交货。因为没有交付提单,实质上没有自愿转移实际占有的货物。卖方可以持提单提取自己交运的货物或者将提单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卖方原意对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无论货物是否仍在运输途中或是在承运人处买方逾期未提取货物,只要卖方未实际交付提单类单证,货物的风险不发生转移,仍由卖方承担。提单类单证的物权凭证性质,决定这类单证应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

  我国《合同法》第147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从条文的含义来[[看,只规定了按约定未交付单证和资料的情况下货物风险的转移情况。对于交付单证和资料没有约定,货物的风险转移又将如何呢?实际上,《合同法》将卖方交付单证和资料的情况分为按约定或没有约定是没有实质的意义。对于单证和资料对货物风险转移的影响力来说,应当是从单证和资料的性质来说。不影响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的单证和资料,无论是否按约定有否交付都不影响货物的风险转移。卖方自愿转移实际占有的货物,买方能够实际占有、控制货物,卖方交付货物的行为已经完成,货物的风险随交货而转移。这些不影响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的单证和资料,是否按约定有否交付,只是卖方在交付这些单证和资料上是否构成违约。对于那些构成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障碍的单证如提单,无论是否按约定未交付,都影响货物的风险转移。卖方即使是按照约定未交付这些单证,由于这些单证代表货物的占有权,表明了卖方未自愿移转实际的货物,买方不能实际占有、控制货物。这说明卖方未交付货物。对于采用交付主义的立法和司法来说,卖方未交付货物,货物的风险自然不发生转移,因此,这些单证是否交付,无论卖方是按约定还是未按约定,都影响到货物风险的转移。我国《合同法》的这一条规定很有加以完善的必要。

  (四)关于海上路货的条件问题。

  海上路货是一种特殊的货物交易,货物的风险转移有其特殊性。

  所谓海上路货,是指这样一种货物买卖,当卖方先把货物装上开往某个目的地的船舶,然后再寻找适当的买主订立买卖合同,这种交易就是运输途中进行的货物买卖,在外贸业务中称之为海上路货。一般认为,海上路货,简单说就是出卖运输途中的货物。对这类货物交易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第144条也作了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一般认为,海上路货的风险转移自合同成立时发生。但这种风险转移仍是有前提条件的。首先,卖方必须将海上路货的货物特定化,即在订立合同时,必须明确是全部货物或者是哪一部分货物划拨到合同项下。实际上从某种意义来说,特定化是将哪些货物的风险转移给买方,由买方来承担风险责任。

  其次,卖方对海上路货的货物品质担保义务是有限度的。这考虑到海上路货特殊的交易流转。因为卖方买受的可能是正在海运中的货物,后来又把仍在海运中的货物转卖给买方。因此,货物的风险自货物交给承运人时就转移给潜在的买方。上述这样的卖方,无法对货物品质进行检验确认,而存在的品质问题又不是这样的卖方所应承担的。因此,从有利于海上路货的正常流转,促进交易和公平,卖方对海上路货的货物品质担保义务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就是一般情况下卖方不承担品质担保义务。即使货物存在品质问题,货物的风险自货物交付时就发生转移,货物交付的标志是合同的订立。但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存在品质问题而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货物的风险不发生转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没有明确这类货物买卖的品质问题对货物风险转移的影响,但第68条仍规定了卖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在买卖运输途中货物时,卖方的品质担保的有限度,对买方来说也是公平的。买方是在明知在途货物的风险存在的情况仍接受卖方的要约或给卖方以要约,表明买方自愿承担在途货物包括品质风险在内的风险。这种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可能存在品质问题的货物。即使标的物的确存在品质问题或遗失,也不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条款。但是,如果卖方明知货物存在品质问题或已经遗失,仍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而与买方订立合同,这已是商业欺诈行为,违背合同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无效,货物的风险责任也由卖方来承担。

  第三,合同成立是这种交易的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海上路货的风险转移采用订立主义。合同未成立前,货物的风险自然不发生转移。合同订立意味着卖方将在承运人实际占有、控制的在途货物划到合同项下,完成货物的交付。这与货物需要运输,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就完成货物交付在本质上并没有区别。合同订立,特别是通过合同订立将承运人实际占有控制的在途货物划到合同项下,由买方享有在途货物的所有权,标志着卖方完成了交付货物给买方的行为,货物的风险随着这一交货过程发生转移。这一交货过程形式上以合同订立为标志或者说以合同订立为载体。因此,我们说,海上路货的风险转移在合同订立时发生。我国《合同法》规定买卖在途货物,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转移,仍是采用交付主义而不是采用订立主义。所以说,货物的特定化仍是海上路货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

买卖合同 篇7

  售车方(甲方):购车方(乙方):

  一、甲方将自己的摩托车一辆(牌号__,发动机号__,车架号__)转让给乙方,双方达成成交金额为_x元(人民币小写¥)。

  二、甲方应对该车手续及车辆的合法性负责(包括该车在__年5月7日前所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及经济纠纷)。该车自交车之日起(时间__年5月7日起)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及违法活动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三、该车若须办理过户事宜,过户费由乙方承担,过户时双方应主动配合办理车辆转户所需手续。该车自交车之日起,该车以后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负责购买(包括养路费、年审费及保险费)。

  四、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车辆,故双方签定协议时均对该车车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表示认同。

  五、该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双方不得违约,不得对成交金额提出异议,不退车及车款。

  售车方(甲方):购车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签定时间:__年5月7日签

买卖合同 篇8

  买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卖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上列当事人就汽车买卖事宜订立合约如下:

  第一条就其约定,将其所有的轿车售予乙方,乙方买受。

  第二条轿车的买卖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项予甲方。

  (1)本日(订约日)先交付定金________元。

  (2)余款________元(中期款)于申请过户的同时支付。

  (3)余款________元,可分十次支付,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月止,每月____日前支付________元,乙方应于过户时,将相当于上述期满金额的支票汇出交付。

  第三条对乙方负责办理如下的过户与交付手续:

  前条第(3)项的支票于过户的同一日支付。

  第四条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五条若无法履行第二条第(3)款项中任何一期的分期付款,则必须将余款一次付清。

  第六条须保证后记轿车并无瑕疵。有关瑕疵的保证,则只限于交付日后三个月以内,往后即不负一切责任。

  第七条轿车交付之前,若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使轿车丢失或毁损,其责任由甲方负担。

  第八条须对甲方保证,乙方确实履行本契约按期支付价金,并负连带赔偿责任。

  本契约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为凭。

  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

  见证人(丙方):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

买卖合同 篇9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工作单位:

  住址: 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工作单位:

  住址: 身份证号:

  一、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xxx集资房名额指标转让给乙方,由甲方出面并以甲方的名义购买单位一套xxx平米集资房,但是所需的购房款一律由乙方来承担。(因房子尚未建造,楼层、房号以及具体位置后定),并由乙方支付甲方经济补偿金肆万伍仟元整。

  二、由于所需的购房款一律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支付甲方经济补偿金肆万伍仟元整。故此套房屋所有产权自始到终已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有异议。

  三、按本单位集资房建房进展所需一切报名费、集资款,由乙方及时如实支付甲方转交给单位,每次甲方要出具相应收款证明给乙方。由甲方取回的单位收费凭据交乙方自行保管。

  四、建房阶段中,一切建房费用有所变化,均与甲方无关,一切由乙方自行支付。(建房费用为集资房标准)

  五、因不可抗拒原因,此集资房不能建成使用时,甲方应无偿退还乙方所支出的全部各种费用,即报名费、集资款和乙方支付甲方经济补偿金。

  六、房子建好后,交乙方入住使用。

  七、甲方应无条件地将房屋过户给乙方,当允许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甲方要出具各项证明,积极配合乙方办理,办理房产转让手续的各项费用由乙方自行支付。

  八、如有违约,将支付违约金。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将支付乙方伍万元整违约金。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将支付甲方伍万元整违约金。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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