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渔业船舶买卖合同范本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福建省渔业船舶买卖合同范本,欢迎阅读与收藏。
本合同由下列各方于年月日在(地点)签订:
甲方(出卖方)(甲方为多人时,应列明)
营业执照号(或有效证件号)
住所地:
乙方(买受方)(乙方为多人时,应列明)
营业执照号(或有效证件号)
住所地: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的协商,就甲方所拥有的渔船(船名)(以下简称“渔船”)的买卖事项,订立本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渔船基本情况
1.1买卖渔船及其设备概况
船名
渔船编码
总长
船长
型宽
型深
船体材质
船舶类型
总吨位
净吨位
建造日期
作业类型
机电设备
主机型号
主机总功率
主机制造厂
出厂日期
齿轮箱型号
发电机型号
其他
1.2转让前,渔船所有权状况如下:
所有人姓名
性别
有效证件号
所有权比例(%)
备注
持证人
共有人
合计
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转让内容
2.1甲方同意向乙方转让渔船%的所有权。乙方同意向甲方购买渔船%的.所有权。
2.2乙方对于转让完成后取得的渔船的处理方式为(可选)
□直接投入作业生产□更新改造□拆解其他
2.3转让完成后,渔船所有权结构如下:
所有人姓名
性别
有效证件号
所有权比例(%)
备注
拟持证人
共有人
合计
第三条转让价款
甲方向乙方转让渔船%的所有权,作价人民币万元
(大写:元)(以下简称“转让款”)
第四条价款支付方式
4.1价款结算方式为(可选)
□福建省海洋渔业船舶交易服务中心结算(以下简称交易服务中心),交易中心为4.2条中的收款方。
□自行结算(甲方为4.2条中的收款方)
其他约定
注:如选择交易中心结算,则交易中心成为收款方,在收到乙方价款5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付给甲方。如选择自行结算,则甲方为收款方。
4.2支付方式
4.2.1定金支付
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应支付定金人民币万元(大写:元)双方完成渔船证书变更手续时,定金退还给乙方或抵作价款。
4.2.2转让款支付
□一次性付清的方式。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一次付清。
□分期付款的方式。乙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转让款的%,合计人民币万元(大写:元),在合同签订后日支付,剩余款项于前付讫。
第五条实物交割
5.1如涉及渔船交割,双方约定在年月日在(地点)办理渔船实物交割手续。
5.2具体交割内容详见《渔船交割清单暨交接证明书》(附件一)
5.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渔船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渔船交割之前由甲方承担,交割之后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证书的办理
6.1双方约定在年___月___日之前办理完毕渔船证书变更手续(即完成《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以及《所有权证书》的注销及登记手续)
6.2双方同意由(□甲方□)负责办理渔船证书变更手续。合同另一方有义务配合办理。
6.3在渔船证书变更手续完成之前,甲方不得在渔船上设置抵押担保、债务等第三方权利。
6.4乙方在未取得变更后的渔业船舶登记、所有权、检验、捕捞许可证书情况下,不得出海从事渔业生产。如果在变更前就出海从事渔业生产,产生的事故、损害(包括对第三人)等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费用承担
7.1涉及与渔船证书的办理相关的费用按以下方式承担(可选)
□由方单独承担。
□双方办理渔船实物交割前,渔船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实物交割完成时起,渔船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定金应双倍返还乙方;如乙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如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将定金退还给乙方。
8.2如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完成渔船交割,每逾期天,应按转让款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天以上(含本数),则乙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
8.3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所有权转让款的,每逾期天,应按转让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天以上(含本数),则甲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
8.4甲、乙任何一方不按第6.1条款约定期限配合对方办理渔船证书变更登记手续的,每逾期天,应按转让款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天以上(含本数),则守约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
8.5经甲、乙双方协商,也可约定其他赔偿方式.
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采取以下方式(单选)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事项
10.1本合同自双方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10.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交易中心留存壹份用于备案,其余份用于向渔船权属登记等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及其他相关手续时使用。
10.3甲、乙双方应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xx]138号)文件有关要求进行渔船交易。
第十一条双方可就下列事项进行特别约定:
11.1该渔船在省海洋渔业船舶交易服务中心或其分部(受理点)进行交易产生的合理费用,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11.2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
11.3保险:
11.4其他: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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