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工作简报

时间:2024-09-24 08:04:15 工作简报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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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工作简报

  简报一:

  近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组织全省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

关于组织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工作简报

  本次检查对象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含原料药及药品的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社会零售药店)、医疗机构(含非公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药品采购机构以及相关行业协会。

  省发展改革委近期将对部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调研,组织全省执法人员培训开展工作。要求全省各级价格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立即组织开展检查工作,加大药品零售市场巡查执法,发现药品价格异动情况和涉及药品价格垄断等重大价格违法线索应立即报告,全力配合做好医药行业反价格垄断执法等工作。同时,必须结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监管的通知》(粤发改价监函〔2016〕772号)的.工作要求,对选定开展检查的公立医疗机构一并增加药品加价率和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将适时派出督查组对各地药品价格专项检查工作进行重点督查。

  专项检查重点是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原料药、药品品种,集中力量解决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原料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行业协会组织生产经营企业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

  (二)原料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原料药、药品的行为;

  (三)社会零售企业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等价格欺诈行为;

  (四)医疗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药品零差率、加价率政策的行为;

  (五)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政府规定的最高出厂(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

  (六)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的行为;

  (七)其它违反《价格法》、《反垄断法》的行为。

  简报二:

  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6〕110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本市范围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组织和方式

  此次检查由市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统一部署,市区两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根据管辖分工分级负责,价格垄断违法行为由市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查处。

  市区两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规定,落实推行“双随机、一公开”,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开展检查。

  二、检查对象和时限

  检查对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含原料药及药品的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社会零售药店)、医疗机构(含非公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液管理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和平台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

  检查时限:2015年6月1日以来发生的药品价格行为,具有连续性的重大药品价格违法行为可以追溯到上一年度。

  三、检查阶段

  第一阶段,前期调研和培训(6月)。一是调研掌握违法线索,通过赴企业、协会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确定专项检查的`重点和目标,并制定具体检查工作方案。二是开展政策和检查技能培训,结合市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前期召开的医药政策培训,进一步加强基层执法干部培训,提升检查能力。

  第二阶段,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检查(7、8月)。根据前期调研发现的线索,结合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原料药、血液制品、中药饮片及其他药品品种,对生产企业、经销企业进行检查,抽查覆盖率不低于10%。

  第三阶段,对医疗机构等进行检查(9、10月)。各区县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对本区县具有管辖权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液管理机构以及行业协会等进行随机抽查,抽查覆盖率不低于20%。

  各区县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发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协议等垄断行为线索要及时上报市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

  四、检查的重点内容

  检查重点要放在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原料药、药品品种,集中力量解决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一)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政府规定的最高出厂(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

  (二)医疗机构不执行药品零差率、加价率政策的行为;

  (三)社会零售企业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等价格欺诈行为;

  (四)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价格法》、《反垄断法》的行为。

  五、检查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区县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深刻认识加强药品市场价格监管的职责所在,及时传达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此次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的文件精神,集中力量,精心谋划,扎实推进。

  (二)提醒告诫,长效规范。各区县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梳理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的药品价格行为,区分重点,对检查中发现的共性、普遍问题,要重点进行提醒告诫,督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等严格遵守药品价格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

  (三)关注舆情,高效处置。药品价格事关民生,各区县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密切关注媒体舆情,第一时间掌握情况,及时汇报,充分调查,分析研判,妥善处置,避免激化社会矛盾。同时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及时、有效处理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四)重视举报,维护权益。各区县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充分利用12358价格监督平台,鼓励社会共同参与规范药品价格行为。对于群众反映的药品价格的投诉举报,要及时跟进、妥善处理,注重违法线索的搜集,快速办理药品价格举报案件,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严格执法,确保实效。各区县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切实做到文明执法、廉洁执法,严格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通过媒体渠道予以曝光,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同时要结合网格化监管,加强市场巡查,确保检查实效。

  (六)查调结合,完善政策。各区县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把专项检查和调查研究相结合,利用身处检查一线的有利条件,研究药品价格改革后价格运行情况、价格违法行为特点和趋势,就如何建立药品价格行为规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问题,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

  检查结束后,各区县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注意收集整理价格违法典型案例,总结药品价格检查工作的组织情况、取得的成效、工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措施和建议。市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将根据此次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突出的区县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在年终工作总结时予以通报表扬。

  上海市物价局

  201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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