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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多证合一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简化准入程序,缩短办证时限,促进商事主体登记便捷高效,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中共长沙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发〔2014〕12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适应市场经济运行客观规律、尊重商事主体意思自治权利为原则,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改进审批流程,压缩办事时间,提高市场准入便利化程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二、改革内容
(一)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按照“一窗受理、一表申请、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核发一照”的模式,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由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分别办理、各自发证(照),改为由工商部门统一受理,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并联审批、核发一照。改革后,核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并加盖工商部门行政章的营业执照。
“三证合一”登记适用于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统称企业)。企业实行分步实施,先内资公司及其分公司,后逐步扩大至其他企业类型。
(二)实现“一表式”申请
申请人只需填写一张包含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相关内容的申请表。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申请表由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字即可。对于工商、质监、国税、地税要求提交的相同材料,申请人只需提交一份,原件由工商保存,档案影像共享给质监、国税、地税。
(三)优化审查环节
实行信息互认,工商、质监、国税、地税共同审查的申请材料和登记事项,已经工商部门审查的,其他部门不再重复审查。
(四)暂停涉企收费
对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企业,暂停收取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相关费用。
(五)设立受理专窗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在政务大厅工商窗口(工商分中心)设立“三证合一”受理专窗,负责“三证合一”登记的统一咨询、受理、录入、扫描、发照和其他工商登记业务。
三、实施步骤
1.市工商局牵头研究起草《长沙市“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方案》和《长沙市“三证合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以政府规范性文件印发;会同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制定《企业三证合一登记申请表》,明确登记工作流程和业务规范,形成《“三证合一”登记办事指南》予以公示。
2.市电子政务办牵头调研各单位业务需求,组织开发建设“三证合一”并联审批系统软件。
3.市政务中心牵头整合优化登记窗口设置,组织相关单位调试“三证合一”并联审批系统和工作模式,协调解决相关单位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
4.4月1日全市全面推广实施“三证合一”登记模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三证合一”改革工作协调小组,副市长何寄华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熊开颜、王体泽任副组长,市编委办、市电子政务办、市政务中心、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研究工作方案、工作进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区、县(市)政府要强化组织调度,做好本地“三证合一”实施工作。
(二)完善制度措施
为最大程度便利企业,对实施“三证合一”的企业因业务开展需要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的,由质监、国税、地税局根据企业申请,凭其提交的营业执照,予以制发与营业执照记载的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相一致的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另行收取费用。
(三)加强服务保障
全市各级各部门特别是财政、公安、发改、人社、统计、商务、住建、国土、环保、交通、房产等部门和各商业银行在办理涉企有关手续时,应对“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予以认可,不得要求企业另外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在推进“三证合一”工作过程中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四)强化技术支撑
市电子政务办在商事服务管理信息平台下建设“三证合一”并联审批系统,推进该系统与工商、质监、税务部门业务审批系统双向对接,实现信息共享、数据互换、结果互认;实现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的准确记录和社会应用;开发营业执照上的二维码关联注册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信息。
(五)注重宣传引导
市级媒体应全面开展“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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