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报告

时间:2022-04-27 14:05:17 报告 我要投稿

建筑企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报告

  在现实生活中,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多数报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发生后撰写的。那么什么样的报告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筑企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报告,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建筑企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报告

  建筑企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报告 篇1

  根据《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筑业及在建工程项目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检查的通知》(渝建发[20xx]147号),沙区建委关于转发《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筑业及在建工程项目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检查的通知》(沙建委发通[20xx]第53号)的通知精神,我司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从业人员持证、在建工程现场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自查清理,逐一登记,全面汇总,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查情况

  《通知》下发当日,公司领导就进行全面工作布署,成立了以总经理为组长,人事、工程、质安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检查督导小组,集中在8月15至9月2日对公司所属工程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建造师)、施工员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及施工现场人员的持证情况进行自查,清理了个别无效及人证分离人员。

  9月4日至9月10日,公司在各项目部、分支机构自查的基础上,派出检查组,认真检查,逐一核实。截止9月10日,企业具有初、中、高级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共计299人;一级项目经理15人,二级项目经理16人,三级项目经理21人;施工员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378人;技术工人438人(详见附表一、二、五、六)。自查情况与企业所掌握的数据相符。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持证上岗自查,暴露出若干问题。首先是劳务用工班组人员持证率低的问题较为突出,劳务用工仍然在低水平上徘徊,仍然有许多零散用工未纳入有效管理,无法对该群体进行系统教育培训与核查。虽然,公司自20xx年起,已对所辖项目采取劳务企业分包责任制,但在此次检查中发现:个别劳务分包企业对劳务人员持证上岗问题,重视不够,措施不利,出现了个别无效证、人证分离等情况,特别是劳务班组重使用,轻培训现象较为严重,操作工人特别是农民工持证率低。

  二是目前技能培训仅限于技术工人取证式培训鉴定,培训内容与培训方式所面对的群体也限于已具备一定基础、进入施工现场的务工人员。对操作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先取证后上岗意识淡薄,实现由“要我培训”向“我要培训”的根本性思想转变难度较大。

  三是对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失衡,技师类人才严重缺乏,对普工的系统培训教育尚未开展。

  四是总包企业对所分包劳务企业项目监管与人事配合力度有待加强。

  三、改进措施

  (1)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输出”的原则,逐步建立和落实企业从业人员“市场准入制度”。

  (2)强化施工现场技术工人持证上岗管理和持证后续管理,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管理监督与考核机制。

  (3)以此次检查为契机,完善企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数据库,限时修复有关数据,加强信息交流与合作,不断完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培训体系建设,最终实现项目与务工人员的.动态管理。

  特此报告

  附件一重庆市建筑企业从业人员持证情况企业自查统计表

  附件二重庆市建筑企业从业人员持证情况企业自查登记名册表

  附件五重庆市在建工程现场人员持证情况自查统计表

  附件六重庆市在建工程现场人员持证情况自查登记名册表

  建筑企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报告 篇2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建筑施工的起重和垂直运输机械的司机、司索工、起重吊装(安装)工、信号指挥工、起重工、电工、焊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用人单位应当为特种作业人员建立管理档案,确保持证上岗。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聘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制订特种作业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保护用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建立特殊工种用工名录,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按章操作,拒绝违章指挥。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随身携带证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八条、实行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制度。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建议有关部门对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予以注销。

  第九条、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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