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时间:2024-09-15 09:59:13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合集)公司章程9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章程,章程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那么什么样的章程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公司章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合集)公司章程9篇

  公司章程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人共同出资,设立北京___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北京___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__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__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__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认为必要时有权更换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__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第二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营业期限2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_________________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祝某某出资,设立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_________工业区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电子产品研发加工、销售;设备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服装加工销售。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 股东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决定产生,任期3年,任期届满由股东决定是否连任。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 审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股东决定产生,任期届满,可由股东决定连任。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股东应有书面决定,并签书面股权转让协议。

  第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2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八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事项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公司章程 篇3

  一、公司章程法律性质的探讨

  对于公司章程性质的学说中,主要有契约说、自治法规说、“行为”要件说、折中说等。其中支持契约说或自治法规说的学者较多,争论也较大。

  (一)契约说

  契约说为英美法系大部分学者主张,认为公司是许多自愿缔结合约的股东、债权人、董事等之间的协议。契约是当事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表现在公司章程上是规范公司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尽管契约说从意思自治原则出发,但公司章程和民法上传统的契约说有较大差别,尤其无法解决公司章程的外部性、涉他性的问题:一是章程的多数决与契约协商一致原则的矛盾,修改公司章程只需三分之二的股东通过即可,中小股东难有真实意思的表达;二是公司章程约束未签署章程的股东,包括未参加章程制定和表决的股东及后加入的股东;三是章程的大量强制性规定与契约由任意性规范组成之间的矛盾。根据契约法的一般原理,相对性和意思自治原则在“公司章程契约说”受到了挑战,将公司章程等同于契约,受契约法原理的支配,必然会大幅度地修改民法上有关契约的`规定。

  通过格式合同理论来解释以上难题:从章程条款的反复适用性、不可协商性特征分析,对后加入的股东实际上是一种格式合同,可以通过接受或者拒绝选择是否成为股东,加入的意思表示说明未签章的股东认同章程的内容;而三分之二多数表决程序,实际上股东在初始章程中“同意”在以后的章程修改中采取多数表决权通过的方式,即以约定的方式限制了部分股东及公司其他组成者的权利。这种解释显然过分强调契约的正义性,使契约自由原则大打折扣,破坏了民法上的契约理论。

  现代契约制度的发展,出现了向第三人或由第三人履行的契约,突破了相对性原则。对第三人的拘束力,在一般情况下,表现为任何第三人不得侵害合同债权,在合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时涉及第三人。但是契约的涉他效力仅限于攸关契约当事人利益的第三人,而章程的涉他效力则未必关乎订立当事人的利益,“契约说”的缺陷在于“难解公司章程之涉他效力,如股东结构变化格局中公司章程之属性、公司章程于治理领域之诸如强制性效力等”。此外,契约说对一人公司章程的解释也过于牵强。

  (二)自治法规说

  自治法规说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自治法,公司设立者在接受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条款的前提下所制定的自治性行为规范。其特点主要表现在:第一,自治性。自治团体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情况下,制定自治协议,以调整自治组织内部和相互之间的关系,行使自治权利和实现共同利益。即自治团体自行制定、执行实施。第二,法规性。法规通过设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模式的方式,指引行为,将纳入统一的秩序之中,这一点和公司章程通过分配公司组成者的权利义务从而确定了公司内部的行为模式,建立公司秩序是相似的;另一方面,公司章程在内部具有强制约束力,对于公司组成人员来说,公司章程是约束公司内部人员的类法规范。

  反对自治法规说者认为该说存在缺陷:第一,公司章程存在与公司法界分的难题;第二,公司章程是公司作为社团法人的自律性规范,生效时间应该是公司法人成立之时即公司注册登记之时,这就会造成公司成立之前的法律关系特别是公司发起设立阶段的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不到调整。

  对此,首先应当认识到公司章程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的,章程的制定者必须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这并没有影响自治法规说对“公司自治”理论的作用,任何权利义务都存在边界,否则权利滥用的后果是任何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公司章程订立所遵循的原则——“不重复规定”原则与“不冲突”原则很好地体现了章程与公司法的衔接,并且必须遵守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并不会出现两者难以界分的难题。其次,公司章程生效问题存在不同的看法,即使皆持“自治法规”说的学者对此也是有争议的,一种观点为“公司成立说”,另一种观点为“区分对待说”,其中又有区分,一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自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签名、盖章时生效,对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则自创立大会通过时生效;二则从公司章程内容角度出发,认为调整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内容,自签字盖章时生效,其他部分则自公司成立时生效。

  公司章程区别于公司设立协议,公司设立协议只在发起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遵循合同法的一般规则,效力期间从设立行为开始至设立过程终止,即公司的成立意味着设立协议因履行而终止。这也就是说,公司成立之前并不会出现约束力真空的状态,而是由公司设立协议对此期间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另外,上述反对自治法规说的论据其实是反对“章程生效时间”学说中的“公司成立说”,而并没有否定自治法规说。

  二、探讨公司章程法律性质的意义

  对公司章程性质的不同看法涉及到公司章程效力问题,公司章程效力由公司章程性质确定,如果将章程定性为契约,则公司章程效力即为契约效力,包括对契约自身的效力和对当事人之间的效力;自治法规说则将公司效力分为自治规范本身效力、时间效力以及对人的效力等。

  另外,公司章程是股东权利的渊源之一,所以公司章程的性质对于股东权的行使与救济的途径与方法具有相当的联系:一是在契约说下,股东应当严格依照章程行使权利,因为应遵循在合意的基础上达成的一致协议,而自治法规说则赋予了股东行使权利的灵活性,股东不仅可以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章程做出修改。二是违反公司章程时,契约说以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来处理,自治法规说则要求股东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涉及到原告资格的问题,由于将公司章程认定为多方契约,则公司和股东皆可以提起诉讼;而在侵权之诉中,诉讼主体一般为公司而非股东个人。这是由于自治法规通过内部机制的平衡来对其遭受损害的权利加以纠正与补偿,但这并不能排除在公司章程无法救济时,中小股东仍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寻求外部的救济。而在契约说前提下,“由于法律的一般原则是一项合约,无论其是否合理公正,通常应该依据其简单的条款来执行,除非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或丧失合同履行的基础”,使得股东在救济自身权利时必须严格按照章程的规定。

  公司章程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执行董事 为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

  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

  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由3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万元。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

  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

  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

  比例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

  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五条 股东名称如下:

  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议、监事的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 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 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

  公司章程 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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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 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选择一种),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七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全部出资额,股东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的注册资本。(如增资后,则删除最后句)

  第九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注: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_________________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身份证(或证件)号码____

  股东1

  第十二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____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情况实缴情况

  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____

  合计: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

  其中货币出资额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

  (上述表格用于股东一次缴纳全部出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若公司设立后增资、减资的,可用下列表格:)

  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情况实缴情况

  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合计____人民币

  其中货币出资____人民币

  备注:(增资、减资过程)例:(仅供参考)第一期以货币出资200万元人民币,于20____年1月1日缴纳;第二期以货币增资300万元人民币,于20____年1月1日缴纳;第三期以货币增资__________万人民币,于20____年3月1日缴纳;第四期减资__________万人民币,于20____年5月1日缴纳;

  (注: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增资、减资的次数为2次以上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

  (该条内容,或者用文字表述如下:)

  或第十二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____________

  股东_______________:缴纳的出资额为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其中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_%,于20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四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法定3至13人),由股东委派产生。董事任期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产生。(注: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公司章程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不设副董事长的,删除副董事长部分)

  第二十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注:董事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股东自行确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注:由董事会自行确定,如董事会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以上内容也可由董事会自行确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其中职工代表人。股东监事由股东委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注: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由股东自行确定成员,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每年度召开次会议(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具体由股东确定),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监事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年(每届不超过三年),由股东(或董事会)(选举、委派或其他方式)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聘、经股东委派可)连任。

  第二十七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三十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

  第三十二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四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出资人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或者董事会)决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

  第三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一式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研究解决。

  股东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

  20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公司章程 篇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发展经济作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 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经营范围:对房地产、酒店业、商贸(及物流)、餐饮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营销策划、(现代农业发展、农村土地整理)企业形象策划、企业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营业期限:

  第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 实缴资本额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0.00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 20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财务公司借贷资金,其资金利息由所有股东按出资比例共同承担。)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 万元

  第 条 公司首次内部筹款100.0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限时认缴。其中先生以胡市糖厂土地评估市价过户到公司户下,作为入股资金,不足金额以现金补贴,超出部分作为下次筹款资金。以后每次内部筹款,都以各股东入股出资比例限时认缴。每次缴款后,公司要向各股东提供缴款确认书,并由公司盖章。所有股东互相监督确认缴款情况。

  第九条 各股东认缴、实缴的公司注册资本金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设总经理、业务部、办公室、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七条 股东会由 三位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所有股东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先生为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同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选举先生为总经理,选举先生为副总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各项工作,选举为公司监事。

  第三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

  10、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月定期召开,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主要向股东汇报公司财务情况、投资计划、工作进度等。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一)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通过;

  (二)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三)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六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 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 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部分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先生为总经理。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 向股东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人选;

  六、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

  负责人。

  七、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

  一、 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 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 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 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 股东的义务:

  一、 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五条 出资的转让:

  一、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第三十五条 公司每笔财务支出,都需有详细记录,附发票或收据,由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签字审批后方能报销入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七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注:公司规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的,须明确规定)。

  第三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股东会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六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

  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可自定,但至少在

  三分之二以上)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

  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法人股东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名: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 篇8

  私法自治理念在合同法中体现为契约自由,在公司法中则体现为公司自治。但这种自治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公司自治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公司与政府的关系看,公司自治强调公司相对于政府是自治的,政府不得干涉公司的自主经营。二从公司与股东的关系看,公司自治应当是以股东为本位的自治。公司具有团体的性质。“社团自治”,即社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通过章程和多数表决制,自己规定内部关系。公司的成立应当具备的三个要件是:人的要件、物的要件、行为要件即制定公司章程。虽然关于公司成立的要件有不同的观点,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公司的成立必须有公司章程。它强调股东依据自己的意思订立公司章程,依据公司章程表达意愿的自由。从这一层面上理解,公司自治就是公司章程自治,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载体。

  一、我国公司章程自治空间的现状

  我国自身并没有孕育出公司制度,作为“舶来品”,我国引进公司制度的定位在于承担富国强民的重任,而不仅仅是规范公司这一组织体的私法规范。1993年《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为国有企业的改革提供方案,所以,在我国,国家是公司制度的主要供给者。在国家过多的强制性干预下,公司很难实现自治。作为自治载体的公司章程,其自治的空间自然有限,在实践中,公司章程原本有限的自治空间,更是被公司实践为“千人一面”的填空题。

  修订后的公司法进一步扩大了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间,对新公司法中出现“由章程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等表述进行统计,除去第25条、第82条集中规定章程应规定的内容事项外,其他涉及允许或指定由章程规定公司事项的条文有24项,①而在修订前的公司法中只有11项,显然这是一个重大的转变。现行公司法下,公司通过公司章程这个载体拥有了较大的自治空间,但是,很多学者认为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间还有进一步扩大的必要,应赋予公司更大的自主权。

  二、界定我国公司章程自治空间的标准

  从公司章程的历史演变中可以看到,在每一个特定的历史阶段,在相关因素的合力作用下,法律对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间都有不同的界定,不存在一个绝对的、统一的标准。我们试图找到关于公司章程自治空间的相对确定的标准。公司制度的功能在于在保证公司获取利益的同时,还要涉及股东之间、股东与经营管理者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公司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即公司具有效益功能和平衡功能。这些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是国家强制的内容,在此之外,即为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间。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章程的规则体系,国家对于公司自治与强制的态度反映在公司法上即为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所以,自制与强制的立场必将影响公司章程的自治空间。对于强制性规范,公司必须遵守,公司章程也不得改变;对于任意性规范,属于公司自治的范围,公司章程可以对其选入(optin)选出(optout),实现个性化的设计。我们对于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间有以下几点思考。

  1.公司的内外事务有别:公司章程的内容应当根据公司类型的不同区分为相应的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现行《公司法》第25条、第82条分别规定了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在其余的法条中,用“由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来进行表述。关于公司章程的内容,一些学者认为应尽快采取英美法的公司章程两分法――即公司章程分为章程大纲与章程细则两部分[4]。我们认为,应当根据公司类型的不同将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区分为相应的必要记载事项与任意记载事项。

  其中,必要记载事项体现了国家强制的内容,必须记载,否则章程不发生效力。其主要涉及公司的对外关系,是公司与第三人,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公司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公司的外部关系会涉及到没有机会参与规则设计的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必须借助强制性规范来保护他们的利益。哪些内容属于强制性规范的内容,比如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的出资额、种类、时间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数量、每股金额、股份种类等)、公司股东及公司对外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等都属于这个范畴。对于上市公司,要根据需要增加必要记载事项,比如公告的方式、载体等。落实到现行《公司法》,必要记载事项应当包括第25条、第82条所规定的事项以及“由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比如,《公司法》第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关于任意记载事项,当公司选择,一经记载,即发生法律效力。其主要涉及公司的内部关系,是规范股东之间、公司与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股东密切关注自身的利益并直接参与公司事务,所以,对于股东及公司利益的保护主要通过股东的协商与自治实现的。在任意记载事项中可以规定《公司法》中“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及“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我们将其他事项理解为除了受以下的限制外,公司章程都可以自主地进行规定,以体现公司的自治精神。但应受到的限制主要有:不得违反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不得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主要为强制性规范);不得与必要记载事项的内容相抵触。在这里不得不再次提及1998年大港收购爱使的过程中,爱使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使在爱使董事会中“推选代表的股东必须持有爱使股份至少半年以上,并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新当选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组成人数的1/2”,这是爱使采取反收购的一个举措,但是,股东选择管理者是股东固有的一项权利,而董事的提名权是这项权利的重要内容,爱使在公司章程中对这一权利的限制和剥夺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及宗旨的,所以也是无效的。

  必要记载事项与任意记载事项的划分,也可以将其理解为公司的内外事务有别:公司内部事务的自治范围广于公司外部事务的自治范围。

  2.不同的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自治的范围广于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因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能够募集到庞大的资本。但是作为投资者,大多数人买进股票的目的是为了在其价位相对较高时抛出,以获得其中的差价,而不是为了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与决策,所以,他们可能并不努力去获取公司的相关信息,因为获取信息是需要成本的,他们通常不仔细或根本不去了解公司章程的内容。对于很多投资者而言,由于其持有股份数量的限制及投资的目的,使他们不能够影响或认为没有必要参与公司规则的制定,如果他们对公司感到不满意,就采用“用脚投票”的方式,转而去寻找其他的投资机会。基于此种情形,为了兼顾众多的中小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利益,对于上市公司要有一些强制性规范,不允许公司任意改变,所以,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间应当是最小的。

  再来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相对较少,且他们之间通常会存在着特定的关系,比如亲戚、朋友,具有人合性的特征,因而在获取公司信息方面比较容易,而且股东之间对于公司事务进行协商相对方便。所以,法律应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协商的内容予以尊重,因为当事人最清楚自己的利益所在,他们协商一致不仅满足了自身的需要,也使社会效益得到增加[5]。

  而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数量、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程度以及股东之间的关系大致在上市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中间的位置。所以,按照公司类型将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间程度由大到小排序:有限责任公司、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结语

  国家对于公司的态度在自治与管制之间徘徊,二者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每个国家都试图在相应的阶段找到二者的黄金分割点。纵观我国《公司法》,国家还应多给予一些自治,减少一些管制,相信投资人和市场的智慧。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载体,公司章程在多大程度上实现自治是公司自治的直接反映。我国的公司由于历史的原因,行政权力干预过多,欠缺公司自治及章程自治的理念。实践中,很多人通常的思维应该是只有公司法明确授权的内容,章程才可以规定,具体到现行《公司法》上,即为“公司章程应该载明的事项”、“由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们认为,应当把公司章程的内容根据公司类型的不同,区分为必要记载事项与任意记载事项,只要不与公司法的立法原则、宗旨、强制性规范与必要记载事项相抵触,即为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间。期盼作为市场主体的每一个公司都能设计出个性化的公司章程,更好地实现自治。

  公司章程 篇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经营期限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 。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出资。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由 2个股东组成:

  股东一: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货币方式出资 万元,共计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于 年 月 日一次缴足。

  股东二: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货币方式出资 万元,共计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于年 月 日一次缴足。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 1 次,时间为每年的12月30日 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 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一 人,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三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需要召开股东会。股东转让股权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原件一式五 份,其中每个股东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存二份。

  xxxxxx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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