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时间:2024-07-12 16:27:38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精选]公司章程15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章程,章程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拟章程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章程,欢迎大家分享。

[精选]公司章程15篇

公司章程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出资,设立容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金额: 认缴出资时间: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股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决定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年【法定不超过3年】。

  第十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1

  (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公司股东决定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第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经理】,任期 年,由股东决定产生。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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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

  一、为方便投资人,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格式。股东可以参照章程参考格式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须记载本说明第二条所列事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四、公司章程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五、此章程为参考格式,股东在打印章程时,需将黑体字部分内容即【注:……】删除。

  六、此说明不用打印。

公司章程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注:股东出资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写下表)。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一)首次出资情况:

  (二)第二次出资情况: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五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 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注:董事长由股东会指定的,此处应增加“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长”)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章 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人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注:也可由股东会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  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经理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人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比例由股东会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按其职权作出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各股东。

  第四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四十八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五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 日

  备 注: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股东共同委托的公司登记代理人应当阅读过《公司法》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本章程样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公司登记而拟订的,仅供申请人参考,并非强制使用。申请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程。

  三、申请人借鉴本章程样本时,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其余条款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删减;公司也可以根据情况对本章程样本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记载事项。但是,所增加的条款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四、本章程样本中带有下划线处,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对有关的比例或者人数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本章程样本所设定的比例或者人数。

  五、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括号”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选择,然后去掉括号。

  六、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注”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然后去掉所“注”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首届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_______

  会议地点:_______

  主 持 人:_______

  参加人员:_______

  决议内容:_______

  在本次股东会上,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公司章程;

  2.选举产生本公司首届董事会,成员为:_______;

  3.选举本公司董事长为_______;

  (注: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的,该条毋须写入本次股东会决议)

  4.选举产生本公司首届监事会,成员为:_______

  5.指定(或委托_______负责办理本公司设立登记事宜。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_______

  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董事会决议

  会议时间:_______

  会议地点:_______

  主 持 人:_______

  参加人员:_______

  决议内容:_______

  在本次董事会议上,形成以下决议:

  1.选举_______为本公司董事长;

  (注: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该条毋须写入本次董事会决议)

  2.选举_______为本公司副董事长;

  3.聘任_______为本公司经理。  全体董事签名:_______

  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监事会决议

  会议时间:_______

  会议地点:_______

  主 持 人:_______

  参加人员:_______

  决议内容:_______

  在本次监事会议上,形成以下决议:

  选举本公司监事会主席为_______。

  全体监事签名:_______

公司章程3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x公司于xxxxx年xx月xx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x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全体股东参加了会议,经全体股东研究决定:

 一、xx修改公司章程第x章第x条(详见公司章程修正案)

  二、变更为:

  上述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效并核准登记之日生效。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xxx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x年10月27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于 年8月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190,002,657股,公司总股本由1,538,411,600股增加至1,728,414,257股,股份种类全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公司注册资本由1,537,578,350元增加至1,728,414,257元(其中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的方式行权,已行权数额为833,250股,该事项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此,公司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修改如下: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

  民币1,537,578,350元。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28,414,257元。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1,537,578,350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728,414,257股,均为普通股。

  股份类型股份数量(股)比例%

  限售流通股888,051,44251.38

  无限售流通股840,362,81548.62

  总股本1,728,414,257100.00

  本次修订已经x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x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详情请参见x年8月25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时报》、《xx日报》、《报》和公告编号:。

  特此公告。

  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x年10月27日

公司章程5

  XX市工商管理局:

  兹有XXXXXXXXXX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现委托本公司人员姓名:张三,身份证:4XXXXXXXXXXXXXXXX,前去你局办理。望贵局给予打印!

  申请人:

  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公司章程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世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以上议案,公司拟对《世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1、原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修改为: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2、原第三十一条:股东与公司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公司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公司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修改为:股东与公司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公司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公司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3、原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修改为: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世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xx年2月16日

公司章程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国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国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在中国 签订的建立合资经营 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以下简称__________公司),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__________公司名称为 有限责任公司。

  外文名称为:____________

  __________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 省 市 _______路 号。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名称、法定的地址为: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中国 公司

  省 市 _______路 号。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国 公司

  国 。

  第四条 __________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__________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__________公司宗旨为:____________使用先进技术,生产和销售 产品,达到 水平,获取甲乙双方满意的经济利益。(注:____________每个合营企业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写。)

  第七条 __________公司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设计、制造和销售 产品以及对销售后的 产品进行维修服务。

  第八条 __________公司生产规模为:____________

  第九条 __________公司向国内、外市场销售其产品,其销售比例如下: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____出口占百分之 ;

  中国内销售占百分之 。

  ________年:____________出口占百分之 ;

  中国内销售占百分之 。

  (注:____________销售渠道、方法、责任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 __________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_______元。

  __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_______元。

  第十一条 甲、乙方出资如下: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 。

  其中:____________现金 _______元;

  机械设备 _______元;

  厂房 _______元;

  土地使用权 _______元;

  工业产权 _______元;

  其它 _______元。

  乙方:____________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 。

  其中:____________现金 _______元;

  机械设备 _______元;

  工业产权 _______元;

  其它 _______元。

  第十二条 甲、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三条 甲、乙方缴付出资额后,经__________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__________公司据此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 合营期内,__________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另一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 合营合同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后,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七条 __________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__________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__________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____________

  --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

  (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等)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修改公司规章;

  --讨论决定__________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负责__________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董事长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甲、乙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 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六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

  (注:____________每个合营企业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三十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过半数董事通过。

  (注:____________每个合营企业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__________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下设生产、技术、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注:____________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三十二条 __________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 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__________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__________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 ________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__________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__________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八条 __________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九条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__________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__________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行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__________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__________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四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四十一条 __________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__________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三条 __________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写。

  第四十四条 __________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汇价计算。

  第四十五条 __________公司在中国__________或中国__________同意的的其它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六条 __________公司采用____________________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七条 __________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____________

  一、__________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二、__________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三、__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四、__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八条 __________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合营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__________公司帐簿。查阅时,__________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五十条 __________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五十一条 __________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以及合营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五十二条 __________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五十三条 __________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照甲、乙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四条 __________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颁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五十五条 __________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章 职工

  第五十六条 __________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办理。

  第五十七条 __________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者经劳动部门同意后,由__________公司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用。

  第五十八条 __________公司有权对违犯__________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开除职工须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__________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__________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六十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__________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九章 工会组织

  第六十一条 __________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二条 __________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____________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力和物质利益;协助__________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__________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六十三条 __________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__________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四条 __________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__________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十五条 __________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__________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六条 __________公司每月按__________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__________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七条 合营期限为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八条 甲、乙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营期满前六个月内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九条 甲、乙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营。__________公司提前终止合营,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乙任何一方有权依法终止合营。

  (注:____________每个合资企业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而定。)

  第七十一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__________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七十二条 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__________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三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七十四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__________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五条 清算委员会对__________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所剩余的财产按甲、乙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六条 清算结束后,__________公司应向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七十七条 __________公司结业后,其各种帐册,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 规章制度

  第七十八条 __________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____________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用中文和 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于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 签字。

  中国 公司代表 国 公司代表

  (签字) (签字)

公司章程8

  1、公司章程的成立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也就是说公司章程在公司成立之前已经成立。基于公司章程法律性质的分析,按照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一般原理,公司章程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一是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必须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这是公司章程成立的基本条件,也是实质要件。通过共同制定,实现意思表示一致。

  二是具备法律规定相关内容。公司章程具有要式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因此它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内容起草。

  三是股东的认可。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这是公司章程成立的形式要件,是对第一个成立要求的法律确认,具有实践意义。

  2、公司章程的`生效

  公司章程成立后并不必然发生法律效力。因为公司章程内容相当丰富,规定事项也比较复杂,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应根据具体内容进行具体分析,概括起来有两种类别:

  一是关于公司设立过程中规定相关权利义务的条款自章程成立时生效。因为,这些条款从性质看就是当事人关于设立公司而签订的民事合同,只要具备一般合同生效的要件就应该生效,且形成合同法上权利义务关系。

  二是关于公司成立后相关内容的规定条款自公司成立时生效。公司章程关于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从逻辑上看,只有这些主体存在才可能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公司章程只有在公司成立后,关于公司的规定才生效。只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后,关于他们的规定才发生法律效力。除此以外,公司章程的生效还需要具备两个实质要件,即:必须具备经过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审查的形式要件和记载的事项须满足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缺项记载等要求实质要件。

  3、公司章程的溯及力

  从现行公司法条文看,公司章程主要是调整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自治性文件。因此严格意义上将,公司章程只有在公司成立后才能产生公司法上法律效力。在公司成立之前,因为公司章程符合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可以产生民法意义上的法律效力。基于这个逻辑,公司章程在公司成立后,是否还具有民法上法律效力问题是公司章程溯及力的核心。

  从现行法看,肯定了公司章程的溯及力问题。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从本条内容看,股东不缴纳出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是对公司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属于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但是“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属于对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而这一关系在公司成立之前,已经由未生效的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属于公司章程对生效以相关内容的确认,因此具有溯及力。从这个意义看,公司章程对公司成立之前的关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应该具有溯及力,既可以用公司法规定处理,也可以用民法也补充公司法规定的漏洞。

公司章程9

各位董事:

  为保护投资者权益,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第_______条原内容为:

  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实施:

  (一)利润分配所考虑因素: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当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应充分考虑现金分红的原则。

  (三)利润分配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公司应至少每_______年重新审定一次利润分配规划。

  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四)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_______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利润分配调整机制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说明相关原因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公司应积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由董事会提交议案通过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制定或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可以积极为股东提供包括网络互动、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网络投票在内的多种渠道,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现修改为:

  “第一百八十六条: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决策机制及审议程序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决策机制

  1、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4、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5、在公司董事会对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以及在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_____%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关于利润分配方案的临时提案。

  (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结束后_______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本议案在经董事会审议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请各位董事予以审议。

  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10

  第一章

  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对本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壹佰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姓名(名称)

  第八条公司股东共3个,分别是:

  1、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2、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3、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1、以货币出资70万元,总认缴出资7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

  首期实缴出资70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

  2、以货币出资15万元,总认缴出资1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

  首期实缴出资15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

  3、以货币出资15万元,总认缴出资1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

  首期实缴出资15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为监事的权利;

  (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五)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六)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七)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并按以下第1种方式分配认缴出资:

  1、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

  2、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

  (八)按前款第1种方式分取红利;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十)公司终止,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四)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五)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六)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七)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公司的股权转让和抵押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由合法继承人继承。

  第十四条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担任。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任命产生。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

  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第十一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表;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三十三条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四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会决定。

  第十二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七条公司清算办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而解散的,应当按《公司法》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按《公司法》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三章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1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第四十条本章程于年月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

  全体股东签名、按印:

  年月日

公司章程1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四章投资者决议

  第五章董事会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七章监事

  第八章财务会计、税务、外汇管理

  第九章职工及工会

  第十章期限、终止和清算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成立威力新能源(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投资者名称、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投资者名称:_________________

  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公司的名称、法定地址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是_________________(注:投资者名称)投资经营的企业,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司经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并在南京市登记注册,为中国企业法人,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并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第二章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宗旨:本着加强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并获取满意的利润回报。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涉及的用地、规划、建设、环保方案、消防安全措施等应取得政府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公司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产品。国家鼓励公司出口在国内生产的产品。

  第十条公司有权自行决定购买本公司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物资。公司在中国购买物资,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与中国企业同等的待遇。

  (非生产型企业可以省略第八、九、十条)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________________万美元(注:或其他外币,下同)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为:_________________万美元(注:币别同投资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及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中:_________________

  现金:_________________万美元;

  实物:_________________万美元;

  知识产权:_________________万美元。

  公司的注册资本分_________________期投入。第一期_________________万美元,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投入;第二期_________________万美元,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_。

  (注:不分期而一次缴付出资的,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分期出资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全部缴齐出资的期限为:第一期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九十天内投入;其余部分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第十二条投资者缴付出资后三十天内,应当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以后,公司应当向投资者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投资者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十四条公司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以及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审批机关批准方可实施的事项,经公司投资者决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外汇、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公司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担保、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章投资者决议

  第十七条公司投资者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通过投资者决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减少或者转让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延期、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应由投资者决议的重大事宜。

  第五章董事会

  第十八条公司设立董事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董事会负责执行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并向投资者负责。

  第十九条董事会由_____名成员组成(注:3-13名),其中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_____人。董事长及董事由投资者委派。董事长和董事每届任期3年,经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人选的更换,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公司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

  签字人。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依照企业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处理公司的重大问题,负责检查、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董事长临时不能履行职责的,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履行,但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长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对公司投资者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投资者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方案,审批经理或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股权转让、延期、中止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天(多于10天)送达开会通知,并说明会议议程和地点。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需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归档保存。记录文字使用中文或中文、外文同时使用。会议记录及决议文件,经与会代表签字后,由公司抄送全体董事,并连同委托书一并存档,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在公司经营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休会期间需经董事会决定的事宜,也可通过电讯及书面表决方式作出。董事书面表决作出的决议,与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其住所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并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公司下设生产、技术、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注: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经理1人,副经理…人。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同副经理协商。

  第二十八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各项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公司基本制度和具体规章;

  (四)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五)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六)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经理、副经理每届任期_____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条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兼任经理、副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经理、副经理必须是常驻公司住所的专职人员,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经理或副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二条公司管理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或按公司的管理规定,予以解聘;对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触犯刑律的,要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的,应提前…天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经董事会决议批准,方可离任。

  第七章监事

  第三十四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是公司的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在董事会不提议投资者对公司事项进行决议时提议投资者进行决议;

  5、向投资者提出提案;

  6、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其他职权: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六条监事由投资者委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续委派可连任。第三十八条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十九条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条监事的决定应当作成记录并签名。

  第四十一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章财务会计、税务、外汇管理

  第四十二条公司依照中国法律和有关税收的规定缴纳各种税金,并可按有关规定依法申请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四十三条公司职工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外籍员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境外。

  第四十四条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扣除其他款项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可以汇往境外。

  第四十五条公司的会计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执行。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复式记账法记账。

  第四十六条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置独立的会计账簿,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即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八条公司的财会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审查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等中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

  第五十条公司的外汇事宜,按照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公司在外汇管理部门同意的银行开设人民币账户及外

  汇账户。

  第五十二条对于公司按中国法律规定缴纳所得税并扣除、支付或拨出任何其它款项后所余利润,董事会应编制它认为需要的利润积累、分配或投资计划,报投资者批准决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五十四条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九章职工及工会

  第五十五条公司职工的雇佣、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和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以及中国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方案,拟定劳动合同文本后,由公司和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第五十六条公司招聘职工,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职工进入公司要有试用期进行考查,试用期间要订立试用合同,试用期满转为正式雇佣,应订立劳动合同,合同上应包括工资待遇、应遵守的事项和雇佣双方签名等内容。

  第五十七条公司有权对违反公司制度、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中规定事宜的职工给警告、记过和降薪等处分,对情节严重者,可给予辞退、开除、对开除的职工应报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五十九条公司待遇,原则上参照公司住所地现工资制度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方案由董事会审议确定。

  第六十条公司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六十一条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二条工会依照中国

  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企业合理安排和使用职工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

  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公司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六十三条公司应当积极支持工会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公司每月按照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工会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章期限、终止和清算

  第六十四条公司经营期限为15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五条公司的投资者若同意延长经营期限,经投资者决议,公司可在经营期满的六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六条公司可以提前终止经营。公司提前终止经营由投资者作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公司投资者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列明提前终止经营情形)

  第六十七条公司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六十八条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公司的财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投资者通过后执行清算,清算期间如有必要,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

  第六十九条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的酬劳应从公司的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条清算原则。

  1、对公司的资产应根据账面折旧程度,参考当时的价格重新估价。

  2、对公司的债务(包括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国家税款;其他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全部归属投资者所有)。

  第七十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委员会提交清算报告,经董事会和投资者确认后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手续,缴交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的制订、生效、解释、变更和争议的裁决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依据。如有抵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为准。

  第七十三条公司应当主动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海关、工商行政管

  理、财政、税务、审计、劳动管理、环保等部门的依法检查和监督。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经投资者同意可以修改补充,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经修改补充的条款,作为章程的有效附件。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用中文书写。(注:也可同时用另一种文字书写,如有不一致之处,以中文为准。)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于二○○年月日由投资者的法定代表人(注:或授权代表)在中国江苏省南京市签署。

  投资者:_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公司章程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健全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和统领地位,规范公司及各级分子公司的章程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各级分子公司企业(以下合称各单位)章程制定、修订、审批、备案、执行,以及实施章程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对章程实施统一指导,分级管理。 公司按照本办法开展章程管理工作,并通过法人治理结构对各级企业章程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各单位章程管理工作应当依法治企、权责对等原则,切实规范公司治理,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与经营自主权,完善监督机制。

  第五条 以下名词在本办法中的定义:

  (一)章程:是指由公司制企业出资人或全体股东制定,并对企业出资人或全体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具有约束力的关于企业组织和行为基本规则的书面法律文件。

  (二)法律合规机构:是指公司法务部、各级企业法务部门或承担法律合规管理职能的部门。

  (三)其他章程相关部门:是指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职责分工,参与章程审批会签,配合其他章程管理工作的公司相关部门。

  (四)本办法所称各级企业,是指由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且在并表范围内的各级次投资企业。

  (五)本办法所称各单位,是指公司直接出资设立或持股且在并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六)法律审核:是指各单位总法律顾问(分管法律领导)和法律合规机构对章程文本合法性、规范性、完整性及对我方权益保护的周延性进行审查,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总法律顾问负责领导公司章程管理工作,并对板块章程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公司法务部为公司章程归口管理部门,在公司总法律顾问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 根据板块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章程管理体系,并接受上级公司法务部的指导和监督;

  (二) 制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 会同其他章程相关部门起草公司章程草案和修

  - 2 - 正案,办理公司审批及向上级公司报批程序;

  (四) 对各单位章程草案和修正案进行法律审核,办理公司审批程序,以及生效章程文本备案;

  (五) 指导、监督各级企业章程管理工作;

  (六) 协助维护上级公司 OA 系统的章程管理模块,推进板块内章程管理信息化建设;

  (七) 其他章程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其他章程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职责分工,参与章程审批会签,提出专业意见;

  (二) 在职责范围内,根据公司章程和业务需要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落实章程有关要求;

  (三) 根据公司法务部的工作需要,参与章程管理监督检查;

  (四) 其他章程管理配合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章程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起草本企业的章程草案和修正案,办理相关审批、

  备案程序,并负责归档;

  (二) 负责直接出资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审批归档;

  (三) 指导和监督所属各单位的章程管理工作;

  - 3 - (四) 配合公司维护OA系统章程管理模块,做好本企业及所属投资企业章程内部备案管理;

  (五) 其他章程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级企业应明确章程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各级企业法律合规机构为本企业章程归口管理部门。

  各级企业应制定章程管理专项制度或其他管理文件,明确分管法律领导及法律合规机构全面参与章程管理的职责与流程,并确保所有章程和章程修正案必须经过法律审核。

  第三章 章程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章程一般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一) 总则;

  (二) 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

  (三) 出资人或股东、股东 (大) 会;

  (四) 董事会(执行董事);

  (五) 经理层;

  (六) 监事(会);

  (七)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八) 财务、会计、审计制度;

  (九) 法治建设条款;

  (十)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十一) 附则。

  章程主要内容应当确保出资人或股东、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经理层、监事(会)等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清晰,议事规则科学规范,决策程序衔接顺畅。

  第十二条 总则条款应当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载明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基本信息,明确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第十三条 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条款应当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载明企业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出资人或股东、股东(大)会审定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经营范围的表述要规范统一,符合企业注册登记的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出资人或股东、股东(大)会条款应当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表述,载明出资人或股东信息、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股东(大)会职权范围、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确保股东的出资比例与其股东权利相匹配。

  第十五条 董事会条款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明确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职责定位和组织结构;

  (二)明确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的原则性规定;

  (三)载明出资人或股东、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

  - 5 - 予的权利事项;

  (四)明确董事的权利义务、董事长职责;

  (五)明确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如涉及)、董事会秘书(如涉及)由董事会聘任;

  (六)明确董事会向出资人或股东、股东(大)会报告,明确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以及后评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机制。

  属于董事会应建尽建范围内的企业应当明确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依照法定程序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不设立董事会的,执行董事条款应明确执行董事的职责。

  第十六条 经理层条款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明确经理层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的职责定位;

  (二)明确设置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如涉及)、总法律顾问(如涉及)的.有关要求;

  (三)载明总经理职责,明确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管理生产经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设置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的,应当明确为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监事会条款应明确监事会人数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等。

  不设立监事会的,监事条款应当明确监事人数和职责。

  第十八条 职工民主管理和劳动人事制度条款应对企业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进行规范,明确企业开展职工民主管理,依法保障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公司治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相关条款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企业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二十条 法治建设条款应明确董事会(执行董事)或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推进企业法治建设的职责,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应按照公司总法律顾问管理相关制度的要求将有关内容纳入章程。

  第二十一条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条款应当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十二条 章程可根据企业实际增加其他内容,有关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国资监管、行业监管规定。

  第四章 章程制定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章程制定和修订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内容合法: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

  (二)修订及时:章程记载的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或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导致章程与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应及时修订章程;

  (三)程序规范:章程的制定或修订要同时满足公司治理和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要按照《公司法》和本企业章程及内部制度规定履行相关流程。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企业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不一致的;

  (三)出资人或股东决定、股东(大)会决议修改章程的;

  (四)发生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草案和修正案,由公司法务部负责起草,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后,上行文至上级公司批准。

  公司向上级公司发文时,应在正文中体现章程修订内容对比,并提交章程草案或修订后的章程、股东决定草案等文件,并按照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要求提交章程- 8 - 修正案。

  公司在向上级公司发文前,应将送审稿提交上级公司法务部及相关部门预审核。

  公司章程和章程修正案经上级公司审批后,按照《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核流程。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章程草案和修正案,由各单位(筹备组)履行本企业审批流程后,将内部审批文件或决策会议纪要及章程修订内容对比,章程草案或修订后的章程、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草案,以及按照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要求编制的章程修正案等内部决策文件,报送各单位股权董事牵头人,由股权董事牵头人起草签报,会签公司法务部及其他章程相关部门,报公司分管各单位领导、总法律顾问、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

  如为落实上级公司或公司专项工作要求或其他特殊情况涉及统一修改各单位章程的,可由各各单位股权董事牵头人汇总前款所述章程内部决策文件至公司法务部,由公司法务部起草签报并履行前款规定的审批程序。

  与公司投资/退出项目相关的章程草案和修正案,应事先取得公司投资决策审批同意,或与公司投资决策审批及合同管理(如涉及)程序一并履行。

  履行公司审批程序前,各单位应将章程草案或修正案送审稿提交公司法务部及其他章程相关部门预审核。

  各单位章程和章程修正案经公司审批后,按照《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执行董事)、股东(会)审核批准流程。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及其所属投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本企业章程管理专项制度或其他管理文件中,明确本企业及所属投资企业章程制定和修订的审批流程。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制定、修订或审核章程的,原则上应使用上级公司或公司章程范本。

  第五章 章程备案和归档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章程及章程修正案由本单位法律合规机构负责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公司及各单位应在完成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在OA系统的章程管理模块中上传扫描件;各单位应结合实际,组织做好所属投资企业的章程内部备案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原件正本,按公司有关规定由公司综合管理部归档保存。各级企业应明确本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的保管部门并做好归档管理工作。

  第六章 其他章程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在制修订规章制度时,应确保与本单位章程保持一致,并在职能管理过程中,严格落实章程有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确保公司治理、经营管理等各项

  活动与本企业章程规定相符。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定期对各单位章程管理工作及章程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将各单位对所属投资企业的章程指导监督管理情况纳入专项检查或年度法治建设评价,发现管理短板并督促整改,对违反企业章程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章程管理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章程事务,导致公司、各级企业权益或声誉受到重大损害的,依据公司及各级企业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法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司章程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分局登记注册。

  第四条 分公司由xx公司组建。

  第五条 公司为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以基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诚信、优质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核定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名称 身份证号 股东住所 第十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公司出具证明。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一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 根据其出资分额享有表决权;

  (二) 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 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四)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 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 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八)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半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或有重大活动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东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 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分、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 召开正式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临时股东会议,就当于会议召开一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执行董事

  第十九条 本公司选举执行董事(兼分公司经理)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拟订合同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确方案;

  (七)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

  第二十四条 监事1名,监事任期为三年。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设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执行董事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分公司。

  第二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至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二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三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下例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唐大兴、原杰、方德春、林丽出资,设立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广西名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类。

  (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依法核准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扒佰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七条公司由4方股东出资设立,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

  认缴情况

  设立时实际缴付

  出资额

  (______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______%)

  出资额

  (______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______%)

  各共同投资人应在项目开发时根据项目投资额度按上述出资比例将投资资金缴存至项目公司账户。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行使职权。

  第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应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定,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并依据《公司法》第五十条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监事依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行使职权。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公司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附则

  第二十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一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本章程一式2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章程15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指一个自然人股东姓名或者法人股东名称)一人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需经行政许可的项目,应依法向许可监管部门提出

  申请,经许可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股东XXX XXX XXXXXXX

  第十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股东XXX:认缴的出资额为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出资方式为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内缴足。

  (备注: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可自行约定)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二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或由执行董事行使该职权);(注:该项由股东自行确定)

  (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任期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或由股东会行使该职权,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聘任或者解聘。(注:股东可以自行确定,执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经理,或者另外聘任。)

  第十七条 经理对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并作相应修改)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以上七项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十九条 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二十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或执行董事)委派产生,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年(每届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二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九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出资人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决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变更的于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200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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