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时间:2023-07-21 12:53:50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模板(精品)

  在现实社会中,接触到章程的地方越来越多,章程是书面写定的组织规程或办事条例。拟起章程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公司章程模板,欢迎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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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模板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 企业名称:

  第三条 企业地址: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 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6万元,其中现金:6万元。

  第三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 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 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 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 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xx年7月8日。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 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 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 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

  【相关阅读: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__________ 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由投资人制定。本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和出资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XX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出资人”)受XX市人民政府委托,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投资组建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

  ______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为出资人实际交付并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

  期限为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可由经理担任,此处须明确)。

  第九条 XXX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的职权,并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由出资人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条 XXX国有资产委员会代表政府依法对公司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公司依法享有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占有、支配、处置和受益权,负责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管理,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机制。公司依法自主决定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和资产经营形式,决定公司对外投资(非重大投资)并获得受益;公司的一切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出资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设立子公司,可以与其他法人企业共同

  投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并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所组建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XXX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资人履行对公司监督管理职责,行使如下权利:

  一、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及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委派或更换公司董事会成员,指定公司董事长;

  三、委派或更换公司监事会成员,指定公司监事会主席;

  四、批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资本转让和发行公司债券;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出资者的义务:

  一、保证认缴的国有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公司登记成立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抽回出资,不直接支配公司法人财产和不干预资产经营活动。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其成员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成员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委派,或者董事在任职期内提出辞职,未经出资人免职的,该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由___人组成,设董事会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派或更换;经出资人批准和同意,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未经出资人同意,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董事会每季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相关事项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要求在会议记录上记载对决议有异议的权力。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应出席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可以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接到召开会议通知,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视作同意董事会决议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职权:

  一、 执行出资人的决定,并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二、 修改公司章程;

  三、 决定公司投资方案和经营计划;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批准公司员工报酬方案;

  十一、拟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会根据出资人的授权,可以决定公司上述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出资人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由出资人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根据需要,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章 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___人(可自定,不得少于五人),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监事会主席由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派、指定或者更换。监事中应有不低于三分之一比例的职工代表,监事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不得兼任公司副总经理。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四、 向出资人作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能。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职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总经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统一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公司设总经理、副总经理若干名,任期三年。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也可由董事会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和决定,并将实施情况向董事会作出报告;

  二、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负责提出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红利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聘任和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出外;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的义务:

  一、 保证董事会决议的贯彻实施,负责公司资产的完整和

  增值;

  二、 保证公司经营目标任务的完成,维护出资人的权益;

  三、 公司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无重大失误和严重违法乱纪行

  为,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总经理有权拒绝非经董事会批准的任何人对企业经营管理公司的干预。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工说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审计及利润分配

  第三十六条 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一切凭证、账簿、报表用汉语书写,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计,向出资人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 资产负债表

  二、 损益表

  三、 现金流量表

  四、 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 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条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按时缴纳税、费,接受国家财政,税务的检查、监督和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各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二条 公司税后利润处置顺序:

  一、 归还到期投资贷款和公司债券本息;

  二、 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三、 提取法定公积金10%(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途限于下列各项:

  一、 弥补公司的亏损;

  二、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三、 转增公司资本。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赠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七章 劳动人事、工资分配

  第四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维护公司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按照国家法定假日休假,公司与职工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应按劳动争议法规处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劳动人事和用工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劳动合

  同制,试用期三个月。除由董事会聘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外,员工一律由公司按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规定进行聘用,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有权决定招聘和辞退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有权对违纪职工和不合格职工按规定进行处理,职工也可按规定选择单位。

  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同时,公司对各级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与董事相同,届满可连聘连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职工退休养老金、失业保险、大病医疗统筹等职工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公司职工有辞职自由,但必须依法在辞职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以公司总经理授权人批准后履行有关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必须依法赔偿。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由董事会拟定,经出资人批准后,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续。

  第四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当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条 公司有《公司法》第181条规定情形之一解散。

  第五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自公司作出解散决议之时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公司董事会确定。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各种原因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财产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资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五十七条 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组费用后,按下列顺序

  进行清偿:

  一、 所欠公司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二、 缴纳所欠税款;

  三、 清偿公司债务。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确认,依法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应经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的董事通过。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有抵触之处,依照法律,依照管理法规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应报XXX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模板2

  xx市工商管理局:

  兹有xxxxxxxxxx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现委托本公司人员姓名:张三,身

  份证:4xxxxxxxxxxxxxxxx,前去你局办理。望贵局给予打印! 申请人: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模板3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一)名称:海口xx贸易有限公司

  (二)住所:海南省海口市xx区xx路xx号

  二、经营范围:

xxx、xxx的销售(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

  三、公司注册资本:

人民币xx万元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和出资时间:

  股东:张xx;身份证号:46xxxxxxxxxxxxxxxxx,以货币认缴出资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 %,于公司注册之日起xxx(时间)内缴足。

  五、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不设股东会,设执行董事、经理、监事、公司秘书。

  ㈠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⑴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⑵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⑶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⑷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⑸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⑹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⑺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⑻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⑼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⑽ 修改公司章程;

  ⑾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以上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二)执行董事

  1、股东任命1名执行董事。

  2、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 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⑵ 执行股东的决定;

  ⑶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⑷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⑸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⑹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⑺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⑻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⑼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经理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⑵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⑶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⑷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⑹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⑺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⑻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监事

  1、股东任命x(1-2名)名监事。

  2、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3、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⑴ 检查公司财务;

  ⑵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⑶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⑷ 向股东提出议案;

  ⑸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⑹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公司秘书

  1、公司秘书由股东任命和更换。公司设一名公司秘书。

  2、公司秘书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2)负责向社会公众披露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司信息;

  (3)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询公司的相关情况;

  (4)筹备公司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5)管理股东材料和公司文件、档案;

  (6)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任命执行董事(经理)张xx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七、财务管理制度与利润分配形式

  ⑴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⑵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作为公司法定公 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⑶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八、营业期限:

xx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

  九、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⑴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依法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⑵本章程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章程未作规定的事项,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⑶ 本章程一式贰份,股东壹份,公司登记机关壹份。

  法定代表人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股东签名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模板4

  公司章程是公司根据法律赋予的自治立法权,经设立股东或发起人全体同意所制定的公司内部自治法。

  一、 公司章程自治理论分析

  (一) 公司章程的概念。对于公司章程这一概念,不同年代、不同地区的学者对此有着不一样的定义。因此,形成了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为主要代表的两个不同定义。二者对公司章程的定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 大陆法系。对于何为公司章程,大陆法系的学者持有不同的观点。我国学者李永军教授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活动和组织的根本性规则,是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并依此成立公司的一项书面的意思表示。学者王建文认为,公司章程是由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共同制定的,对公司员工具有拘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关系和对外经营活动的自治性规则。综上所述,大陆法系各国学者对于公司章程的定义,可以认定为公司章程是一种规范公司内部组织管理以及对外经营活动的规则,是反映公司全体股东意思表示的书面性文件。

  2. 英美法系。在英国,公司章程采取二元制的形式,即公司简章和组织章程,分别规范对内与对外的关系。美国的学者奥尔森认为,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文件,应该记录有关于公司的组织和运作,以及公司宗旨、股东权利义务、组织机构等内容,并对外公开。

  3. 评析。综上所述,结合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各国学者对于公司章程的定义,可以认定为公司章程是一种规范公司内部组织管理以及对外经营活动的规则,是反映公司全体股东意思表示的书面性文件。

  (二) 公司章程自治的基本内容。根据《公司法》可知,我国所称的公司章程自治主要是指公司章程订立的自由,公司章程内容的自由以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自由。如下:

  1. 公司章程订立的自由。如前所述,公司章程是一项由公司发起人或者公司股东订立并反应其意思表示的书面性文件。在此过程当中,公司股东对于章程的订立是自由的,即章程的订立以来于公司股东们合意的达成,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无法强迫公司股东订立违背其意思表示的章程。因此,在公司订立公司章程的过程当中,充分地体现了股东们选择的多样性以及订立的自由。

  2. 公司章程内容的自由。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记载以下内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内容。以上属于必要性的记载事项,公司章程订立的时候必须对以上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否则将会导致公司设立的失败。然而,除了《公司法》当中明确规定的必要性的记载事项以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可以完全取决于公司股东的自由选择的结果。此外,公司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属于法律的授权性法规,公司在订立章程的时候可以考虑是否需要把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记入在内,这并不会影响公司章程的效力。同时,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最能体现公司章程内容自由的,这是《公司法》赋予股东们最自由的权利。

  3. 公司章程修改的自由。市场活动瞬息万变,因此需要公司章程及时地做出修改。虽然公司法将修改章程的权利赋予了股东,但是并不意味着公司可以随意地更改章程内容,这将会导致市场活动的混乱,诚信的缺失。公司章程的修改需要经过一系列严格的程序,但是,是否修改章程的内容,如何修改章程的内容,何时修改章程的内容,均由股东自由决定。

  二、 公司章程自治边界的确立

  (一) 确立自治边界的原因

  1. 市场失灵。市场资源分配最好的状态便是完全竞争,只有在完全竞争的情况之下,才不会出现垄断的泛滥,外在的市场压力便越来越大,这要求企业必须力求创新,提高生产效率,节约成本。然而,在实践当中,完全竞争的状态几乎不会存在。因此,国家强制力的介入变得非常的重要,必须对公司的活动提供强制规范的引导,这就使得公司章程必须要留有自治边界,不可以再任由企业家修订章程的自由无限度的扩张。

  2.信息不对称。信息的掌握在市场交易当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实践当中信息的对称几乎是不可能的,每个人都凭借着独有的经济地位掌握着不同程度的信息。此种情况反应到公司里面,便是大股东凭借信息优势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因此,需要强制性规范的介入来确保信息的公开,一些关键性的事项必须交由法律来予以规定,确保公司的自治能够维护多方的利益。

  (二) 确立自治边界的标准

  1. 以公司的类型为标准。我国公司法将公司的`类型分为两种,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另外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更加封闭,股东人数更少,股东较易获悉公司信息,所以公司法给予其较大的自治空间。相反地,股份有限公司人数众多,更具开放性,股东获悉公司信息变得更加困难,因此,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较多强制性的规定。由此可见,公司法依据公司类型的不同,给予了有限责任公司较大的自治空间,而对股份有限公司则限制得更加严格。

  2. 以法律规范的类型为标准。根据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可以将其分为强制性规范、赋权性规范以及补充性规范。上述三种规范从强到弱地表现出法律规范对公司章程的影响。其中强制性规范对公司章程自治的边界影响最深。首先,保障性强制规范是指对公司股东、债权人以及第三方利益的保障,因为此类问题涉及到多方的利益,一般会限制公司章程的自治,严格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其次,管理性强制规范和确权性规范是分别约束公司运营和公司机构设计的,此类问题涉及到一个公司的个性设计和利弊的权衡,法律不宜过多的干涉,因此,上述两种规范公司章程可以予以“排除”。

  三、 对公司章程自治边界确立的建议

  (一) 利害关系人方面。公司作为一个社会主体,在从事市场交易和自我运营的过程当中当中必然会与其他社会主体发生联系。此处所说的利害关系人,一般是指公司的债权人和公司的股东。首先,对于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已经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为此,我国在公司法当中通过设立注册资本制度、资本充实制度以及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等一系列的制度对债权人给以保障。其次,在公司的自我运营过程当中,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矛盾恒久存在。大股东会滥用公司当中的资本多数决来控制公司,从而影响到小股东的话语权,公司法对此也有一系列的保护,例如公司法规定的派生诉讼制度、小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制度以及异议股东请求回购股份的退出制度等。综上所述,为了保障利益第三人的利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对于涉及公司债权保障以及股东权益保护的内容,应当限制公司章程的自治,交由公司法强制规范予以规定。

  (二) 公平与效率方面。谈及公司法,人们首先想到的便是效率原则。的确,市场交易讲究的是效益,但这并不表明可以放弃公平,二者并不当然的矛盾。公司的股东必然会把效益考虑在先,这是商人的本质属性,因此需要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给予一定的指引。值得一提的是,在公平与效率这对矛盾之间,公司法早已找到一个较好的平衡点,例如虽然规定了派生诉讼制度,但是也规定了严格的诉讼期限。因此,对于涉及到公平价值的问题是,公司章程的自治边界被限制,由公司法强制规范介入并不会造成效率的下降,相反,可以使得公平与效率相互促进,达成公司的良性发展。由此可见,涉及公平价值的内容,应当交由公司法强制规范予以规定。限制公司章程的自治范围。

公司章程模板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国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国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在中国 签订的建立合资经营 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以下简称__________公司),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__________公司名称为 有限责任公司。

  外文名称为:____________

  __________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 省 市 _______路 号。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名称、法定的地址为: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中国 公司

  省 市 _______路 号。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国 公司

  国 。

  第四条 __________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__________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__________公司宗旨为:____________使用先进技术,生产和销售 产品,达到 水平,获取甲乙双方满意的经济利益。(注:____________每个合营企业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写。)

  第七条 __________公司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设计、制造和销售 产品以及对销售后的 产品进行维修服务。

  第八条 __________公司生产规模为:____________

  第九条 __________公司向国内、外市场销售其产品,其销售比例如下: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____出口占百分之 ;

  中国内销售占百分之 。

  ________年:____________出口占百分之 ;

  中国内销售占百分之 。

  (注:____________销售渠道、方法、责任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 __________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_______元。

  __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_______元。

  第十一条 甲、乙方出资如下: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 。

  其中:____________现金 _______元;

  机械设备 _______元;

  厂房 _______元;

  土地使用权 _______元;

  工业产权 _______元;

  其它 _______元。

  乙方:____________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 。

  其中:____________现金 _______元;

  机械设备 _______元;

  工业产权 _______元;

  其它 _______元。

  第十二条 甲、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三条 甲、乙方缴付出资额后,经__________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__________公司据此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 合营期内,__________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另一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 合营合同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后,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七条 __________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__________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__________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____________

  --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

  (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等)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修改公司规章;

  --讨论决定__________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负责__________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董事长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甲、乙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 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六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

  (注:____________每个合营企业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三十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过半数董事通过。

  (注:____________每个合营企业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__________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下设生产、技术、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注:____________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三十二条 __________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 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__________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__________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 ________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__________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__________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八条 __________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九条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__________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__________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行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__________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__________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四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四十一条 __________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__________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三条 __________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写。

  第四十四条 __________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汇价计算。

  第四十五条 __________公司在中国__________或中国__________同意的的其它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六条 __________公司采用____________________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七条 __________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____________

  一、__________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二、__________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三、__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四、__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八条 __________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合营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__________公司帐簿。查阅时,__________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五十条 __________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五十一条 __________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以及合营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五十二条 __________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五十三条 __________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照甲、乙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四条 __________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颁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五十五条 __________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章 职工

  第五十六条 __________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办理。

  第五十七条 __________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者经劳动部门同意后,由__________公司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用。

  第五十八条 __________公司有权对违犯__________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开除职工须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__________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__________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六十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__________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九章 工会组织

  第六十一条 __________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二条 __________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____________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力和物质利益;协助__________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__________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六十三条 __________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__________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四条 __________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__________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十五条 __________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__________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六条 __________公司每月按__________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__________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七条 合营期限为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八条 甲、乙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营期满前六个月内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九条 甲、乙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营。__________公司提前终止合营,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乙任何一方有权依法终止合营。

  (注:____________每个合资企业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而定。)

  第七十一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__________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七十二条 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__________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三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七十四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__________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五条 清算委员会对__________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所剩余的财产按甲、乙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六条 清算结束后,__________公司应向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七十七条 __________公司结业后,其各种帐册,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 规章制度

  第七十八条 __________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____________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用中文和 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于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 签字。

  中国 公司代表 国 公司代表

  (签字) (签字)

公司章程模板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一人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需经行政许可的项目,应依法向许可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身份证号码

  第十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为万元人民币,占注册

  资本的100%,出资方式为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内缴足。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二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为,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七条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十九条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产生,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叁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二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因前款第、(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七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九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决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第三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一式三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年月日

公司章程模板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建立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它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此投资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注册名称: 。英文名称: 。英文缩写: 。

  第三条 公司注册地:中国 。住所: 。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55亿元。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在业务上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领导、监督、协调、稽核和管理。

  第九条 本投资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 公司从事业务经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致力于开拓信托业务,拓展社会资金融通渠道,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追求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二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和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下列业务:

  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受托经营公益信托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以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业务;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以银行存放、同业拆放、融资租赁或投资方式运用自有资金;以自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办理金融同业拆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经营范围包括本外币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非法干预。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一节 出 资

  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55亿元,其中外汇16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比例

  **有限公司 折价入股 55,497.76万元 98.14%

  **投资公司 现 金 1,052.24万元 1.86%

  第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董事长签署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七条 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采取一户一证制,即每位股东只持有一张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 公司名称;

  (二) 公司登记日期;

  (三) 公司注册资本;

  (四)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八条 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同意,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出资转让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互相转让出资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 受让出资的公司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人,应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调整股权结构、转让出资时,应当事先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二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持股权出资,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再向公司及其有关部门登记。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向公司缴纳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司股东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二十六条 公司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权的充分证据。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二)按其所占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对公司的出资;

  (四)获得、查阅、复印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五)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七)公司终止和清算时,按照所占出资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法规和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

  (三) 在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作出的有效决议;

  (五)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任何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保守公司秘密;

  (六)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节 股 东 会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对上述第(八)、(九)、(十)、(十一)项事项作出决议,其实施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三十二条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股东会临时会议只能对会议通知所列议题进行审议。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四)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第三十六条 股东按其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三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授权范围;

  (三)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授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并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委托人没有注明的,视为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及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及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条 监事或者股东要求召集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

  第三节 股东会提案

  第四十一条 投资公司章程中公司召开股东会,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送达董事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五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第三十二条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四节 股东会决议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应由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同意通过。

  特别决议应由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同意通过。

  第四十七条 除本章程有特别规定外,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会议特别决议通过,其他事项均由股东会会议普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形式。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表决。

  第四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投票结果决定股东会会议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会议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事项:

  (一)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姓名,及其所代表的表决权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事项的议事经过、决议方法及其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记录员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作为公司档案长期保存。

公司章程模板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分局登记注册。

  第四条 分公司由xx公司组建。

  第五条 公司为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以基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诚信、优质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核定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名称 身份证号 股东住所 第十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公司出具证明。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一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 根据其出资分额享有表决权;

  (二) 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 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四)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 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 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八)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半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或有重大活动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东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 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分、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 召开正式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临时股东会议,就当于会议召开一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执行董事

  第十九条 本公司选举执行董事(兼分公司经理)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拟订合同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确方案;

  (七)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

  第二十四条 监事1名,监事任期为三年。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设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执行董事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分公司。

  第二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至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二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三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下例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模板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发行人,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方式设立)。

  公司注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注册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经营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利,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______为宗旨。

  第六条 公司以______为企业精神,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努力为社会经济发展争做贡献。

  第七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现行股份按照投资主体分国家持股、法人持股、社会公众持股,均为普通股股份。

  第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十条 公司股份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第十一条 公司股本总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股,发起人共认购______股,占股本总数的___%。

  公司股权结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万元。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增加资本。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_______________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发行新股。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呈报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在下列情况下,经股东大会通过并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购回其发行在外的部分股份:_______________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股东转让上市流通部分的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尚未上市流通的部分股份可以协议转让,证券交易所依据公司董事会的意见,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按其持有股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国有资产管理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法人作为公司股东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代表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_______________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合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

  (五)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_______________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依其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公司股东不得退股。

  第五章 股东大会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特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股票和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_______________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数额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平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委托代表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______人(5人至19人之间),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第三十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居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第七、第十一项必须2/3以上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谨慎、认真、勤勉地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

  第七章 经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可以由董事兼任。

  第四十条 公司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

  第八章 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由3人组成,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成员中,1/3的监事(即1人)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由职工选举产生;2/3的监事即2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监事出席股东大会,列席董事全会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井报告工作。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监事会召开会议需在7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监事长,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由2/3以上(含2/3)监事表决同意。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第四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_______________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3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四十九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要在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按下列顺序分配:_______________

  (一)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

  (二)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全(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三)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四)经股东大会决议按比例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支付股利。

  第五十一条 股利分配采用派发现金和派送新股两种形式。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票发行价格超过票面住所得的溢价收入列入资本公积金。

  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五十四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五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七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五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_______________

  (一)营业期限届满或不可抗拒的原因迫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需要解散;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五十九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15日内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条 清算组应当白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有关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六十一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六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_______________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六十四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六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连同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财务账簿,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组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前述文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十六条 请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咸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六十七条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修改章程。

  第六十八条 修改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提出章程修改草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第六十九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条 董事会可依靠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的细则。公司细则不得与公司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制定。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公司章程模板10

  第一章 总 则

  运输公司章程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和出资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运输公司章程第二条 公司是XX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出资人”)受XX市人民政府委托,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投资组建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运输公司章程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运输公司章程第四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运输公司章程第五条 经营范围:

  运输公司章程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______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为出资人实际交付并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运输公司章程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期限为_____________。

  运输公司章程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可由经理担任,此处须明确)。

  运输公司章程第九条 XXX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的职权,并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由出资人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运输公司章程第十条 XXX国有资产委员会代表政府依法对公司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公司依法享有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占有、支配、处置和受益权,负责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管理,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运输公司章程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机制。公司依法自主决定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和资产经营形式,决定公司对外投资(非重大投资)并获得受益;公司的一切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运输公司章程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出资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运输公司章程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设立子公司,可以与其他法人企业共同投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并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所组建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者的权利义务

  运输公司章程第十四条 XXX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资人履行对公司监督管理职责,行使如下权利:

  一、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及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委派或更换公司董事会成员,指定公司董事长;

  三、委派或更换公司监事会成员,指定公司监事会主席;

  四、批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资本转让和发行公司债券;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运输公司章程第十五条 出资者的义务:

  一、保证认缴的国有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公司登记成立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抽回出资,不直接支配公司法人财产和不干预资产经营活动。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董事会

  运输公司章程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其成员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成员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委派,或者董事在任职期内提出辞职,未经出资人免职的,该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运输公司章程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由___人组成,设董事会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派或更换;经出资人批准和同意,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未经出资人同意,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运输公司章程第十八条 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运输公司章程第十九条 董事会每季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相关事项通知全体董事。

  运输公司章程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要求在会议记录上记载对决议有异议的权力。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应出席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运输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运输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可以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接到召开会议通知,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视作同意董事会决议并承担相应责任。

  运输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职权:

  一、 执行出资人的决定,并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二、 修改公司章程;

  三、 决定公司投资方案和经营计划;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批准公司员工报酬方案;

  十一、拟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会根据出资人的授权,可以决定公司上述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出资人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由出资人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运输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 根据需要,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运输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章 监事会

  运输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___人(可自定,不得少于五人),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监事会主席由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派、指定或者更换。监事中应有不低于三分之一比例的职工代表,监事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不得兼任公司副总经理。

  运输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四、 向出资人作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运输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运输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能。

  运输公司章程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职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总经理

  运输公司章程第三十一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统一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公司设总经理、副总经理若干名,任期三年。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也可由董事会向社会公开招聘。

  运输公司章程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和决定,并将实施情况向董事会作出报告;

  二、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负责提出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红利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聘任和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出外;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运输公司章程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的义务:

  一、 保证董事会决议的贯彻实施,负责公司资产的完整和增值;

  二、 保证公司经营目标任务的完成,维护出资人的权益;

  三、 公司规定的其他义务。

  运输公司章程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无重大失误和严重违法乱纪行

  为,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总经理有权拒绝非经董事会批准的任何人对企业经营管理公司的干预。

  运输公司章程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工说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审计及利润分配

  运输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条 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运输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运输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一切凭证、账簿、报表用汉语书写,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运输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计,向出资人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 资产负债表

  二、 损益表

  三、 现金流量表

  四、 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 利润分配表

  运输公司章程第四十条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按时缴纳税、费,接受国家财政,税务的检查、监督和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

  运输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各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运输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 公司税后利润处置顺序:

  一、 归还到期投资贷款和公司债券本息;

  二、 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三、 提取法定公积金10%(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可不再提取);

  运输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途限于下列各项:

  一、 弥补公司的亏损;

  二、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三、 转增公司资本。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赠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七章 劳动人事、工资分配

  运输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维护公司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按照国家法定假日休假,公司与职工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应按劳动争议法规处理。

  运输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 公司劳动人事和用工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劳动合

  同制,试用期三个月。除由董事会聘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外,员工一律由公司按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规定进行聘用,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有权决定招聘和辞退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有权对违纪职工和不合格职工按规定进行处理,职工也可按规定选择单位。

  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同时,公司对各级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与董事相同,届满可连聘连任。

  运输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职工退休养老金、失业保险、大病医疗统筹等职工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公司职工有辞职自由,但必须依法在辞职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以公司总经理授权人批准后履行有关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必须依法赔偿。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

  运输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 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由董事会拟定,经出资人批准后,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

  运输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续。

  运输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当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运输公司章程第五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运输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运输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 公司有《公司法》第181条规定情形之一解散。

  运输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自公司作出解散决议之时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公司董事会确定。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各种原因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财产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运输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资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运输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运输公司章程第五十七条 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组费用后,按下列顺序

  进行清偿:

  一、 所欠公司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二、 缴纳所欠税款;

  三、 清偿公司债务。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运输公司章程第五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确认,依法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章程修改

  运输公司章程第五十九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应经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的董事通过。

  第十一章 附则

  运输公司章程第六十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有抵触之处,依照法律,依照管理法规执行。

  运输公司章程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应报XXX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运输公司章程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年 月 日

  运输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模板11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方共同出资设立通化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通化市景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柳河县长青路53号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室内外装修设计,家庭装修,售后保修,建材零售及批发。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方 出资额

  张xx 现金 人民币1万元

  蓝xx 现金 人民币1万元

  于xx 现金 人民币1万元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长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决定有关董事长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长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董事长的职权。 第十七条 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不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董事长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长、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长、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长、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3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⑴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⑵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⑶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⑷清缴所欠税款; ⑸清理债权、债务;

  ⑹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⑺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9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2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三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几个内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七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五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20xx年11月2日

公司章程模板12

  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指引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要求的,公司章程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本指引未作规定的,相关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补充。投资者签署的公司章程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的法定基本要求。

  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一、管理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存续期限、经营宗旨、经营范围、股东姓名/名称。

  二、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三、股东的基本权利、义务。

  四、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及程序。

  五、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经理的职权范围。

  六、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七、管理公司各专门委员会(如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权。1

  八、管理公司的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及投资决策程序。

  九、管理公司的合并、分立与增资、减资。

  十、管理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十一、管理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十二、当公司章程的内容与股东协议等股东之间的其他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公司章程模板13

  一、公司章程中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是由《公司法》具体授权如下:

  第12条授权,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13条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原《公司法》规定只能由董事长担任,而现在则是可以由他们其中的一人担任。

  第16条授权,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并且公司章程可以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和数额作出限制。

  第38条第(11)项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享有公司法规定以外的职权。

  第42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约定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时间。

  第43条授权,公司章程呵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表决权的行使方式。

  笫44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规定的范围之外,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45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第47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会法定以外的职权。

  第49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范围之外,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54条和第56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范围之外,规定监事会的`职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72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

  第75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的营业期限和公司的章程。

  第76条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

  第84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认购股权的相关事宜。

  第142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作出法定以外的限制性规定。

  第148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作出规定。

  第166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财务报告的提交期限。

  第167条授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约定股东的利润分配比例。

  第217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二、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不一致的处理

  公司章程如果违反了《公司法》的强行性规定则应为无效,如果仅仅是变通了《公司法》的任意性规定,则不应否定章程的效力。

  公司章程的内容包括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公司法》第25条、第82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公司章程如果欠缺该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则为无效。

  当章程规定不同于《公司法》规定时,效力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公司法》很多条都规定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上述条款提到的股东会议召开通知、股东会议表决权的行使、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产生办法与表决程序、执行董事的职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等均可以在章程中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可公司章程的效力。

公司章程模板14

  xx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有我单位张三(身份证号:)前往贵局查询复印我单位的设立、

  变更以及20xx年度年检报告等工商档案材料。请予接洽。

  为盼! 温州xx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6月27日

公司章程模板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对本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东莞市创银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东莞市沙田镇大泥村村民委员会

  邮政编码:523981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家庭服务、家用电器维修。

  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姓名(名称)

  第八条公司股东共1个,分别是:

  1、谢剑锋

  证件名称:身份证

  证件号码:441900198201463854

  通信地址:沙田镇大泥村大有围组41号

  邮政编码:523981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2、谢剑锋

  以货币出资2万元,总认缴出资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6.67%。

  实缴出资2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

  3、黄华兴

  以货币出资1万元,总认缴出资1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3.33%。

  实缴出资1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五)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六)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七)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按照增资前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认缴新增出资;

  (八)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十)公司终止,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四)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五)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六)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七)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为除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2月份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二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兼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六条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权。

  第十一章公司的通知和通知方式

  第二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通知:

  (一)召开股东会会议;

  (二)股东或者股东委托公司对股权转让事项予以通知。

  第二十八条公司通知可采用以下方式:

  1、前条第(一)项情形可以采用口头通知方式。若口头通知方式未能通知全体股东的,必须采用书面通知方式。

  2、采用书面直接送达方式。由被通知股东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3、采用挂号邮寄方式。邮寄地址为章程中记录的股东通信地址,自挂号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后视为送达。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于年月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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