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服务合同范文集锦四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服务合同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服务合同 篇1
人们经常会因为种种原因外出,因此不可避免要居住于旅店之内。从而,旅店与旅客之间发生法律关系并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不履行这些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旅客在旅店中丢失财物,旅客的人身安全受到伤害等各种情况,对旅店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进行分析,有利于理清法律关系,解决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一、旅店服务合同是非要式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对旅店服务合同形式进行明文规定,所以旅店服务合同是一种非要式合同。基于旅店服务合同的这种特性,要判断一份合同是否是旅店服务合同就需要结合生活中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从现实生活中看,旅客入住旅馆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旅客直接到旅店询问客房的相关信息,旅店根据旅客要求安排相应的房间并配给钥匙,从而完成要约与承诺,该旅店服务合同成立。在这个过程中,旅客和旅店之间不需要签订书面合同,完全是通过双方的
事实行为确立旅店服务合同成立。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比较容易证明双方合同关系的存在,并解决随后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问题。 另一种是旅客或者第三人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预定客房,通过这种方式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有可能是预定客房合同也有可能是旅店服务合同。一种是旅客发出的要约就是预定客房的邀约,旅店接受该要约则预定客房的合同成立,预定客房的合同成立后,旅客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入住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旅客在约定的时间内不到旅店办理入住手续则旅店可以将客房给其他旅客使用,这种预定客房合同也不存在对客户人身、财产等负相应责任的义务,因此不能将预定客房合同与旅店服务合同混淆;二是旅客发出的要约是住宿的要约,旅店接受该要约则旅店服务合同成立,对合同双方产生约束力,此时旅客尽管旅客没有入住也同样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而旅店也不得将客房交给其他人使用。一般来说,在实际生活中比较难区别客房预定合同与旅店服务合同,不过可以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交易目的、合同的内容来进行判断合同的属性。
二、旅店服务合同是混同合同
学界普遍认为旅店服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中的混合合同,以租赁、雇佣和保管合同的基本要素为主要内容,同时也因各个旅店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同而可能涵盖其他合同的内容。具体来说,该混同合同具有以下性质:一、旅客对客房的合理使用;二、旅店提供服务的义务;三、旅店对在旅店内旅客人身安全和财产的保护义务,也就是旅店的无偿服务部分的义务;四、旅客不需要为上述服务支付房费之外的额外费用。
旅店服务合同的最主要部分就是旅客对客房的使用,这实际上是对客房的租赁关系,客房内的随附物品一般也被认为是租赁物的组成部分,因此旅客对于客房内的床、家具、电器、洗漱用品等大都可以自由的使用,仅有少量物品明示表明是需要另付费才可以使用的。旅客应当按照约定或者物品的属性来合理使用旅店内的设施,不得故意破坏或者非正常的损耗物品。如果发现因旅客使用不当或者故意破坏而使产品受损,旅客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比如说旅客把烟头扔到地上把地毯烫出洞,显然是需要承当赔偿责任。
旅店同时提供基础服务,每个旅店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同,有的只是提供打扫房间、整理床铺、摆放物品等传统意义上的服务,有的还提供餐饮、停放车、委托代办等服务项目,这些服务项目都是随着社会生活日益复杂而产生。这些新增的服务项目有些不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有些则是需要支付相应收费的,在这里为了方便研究,假设这些服务项目是不需要额外支付费用的基础服务。对于旅店提高的上述服务,一旦因为旅店方面的过错产生不利后果,例如停放的车辆出现被人为损坏,旅店往往以上述服务是免费的为理由,拒绝承当责任。生活中,越是高档的旅店的房费就越贵,同时提供的免费服务种类也就越多。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旅店也不可能做亏本的生意,旅店提供这些服务就需要雇佣员工、购买工具,从而产生相应的各种费用,但是只要注意一下提供上述服务的员工的工资是旅店支付的,而旅店支出的工资正是从旅客支付的房费而来。显然其实这就是一种变相的搭售行为,旅客支付的房费中本来就已经包含了这些服务费用,之所以说这些服务是免费的,就是即使你没有使用上述的服务也不退还相应的费用,所以,上述服务从本质上来看,都是有偿的服务而不是无偿服务,因此旅店的注意义务比较高,当出现问题的时候,旅店不能够以已经尽到一般注意义务来抗辩。 旅客在旅店内住宿,旅店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保护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同时旅店对此承担的仅是附带的、一般性注意义务,毕竟旅客入住的目的不是保护其人身或者财产的安全。因此旅客故意挑衅他人、斗殴引起的问题,或者旅客自杀等超出一般注意义务的后果,旅店无法预见也不需要承担责任。我国《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75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因此旅客携带的贵重物品应当向旅店声明,由旅店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否则,旅店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旅客支付房费后,旅店一般就不得对上述三个方面继续收取额外的费用,简而言之房费就是租赁客房与旅店提供服务的综合费用,而对旅客人身与财产的保护义务是不可分割的强制性义务、免费义务。
旅店服务合同的复杂之处就在于其混合性,正是将多重合同关系混合在一起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旅店服务合同,这并不是简单的累加,而且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
三、综述
在实务中,旅店服务合同纠纷的案子主要是集中在旅店内财物丢失或者被损坏、旅客拖欠房费方面。具体分析来看,财物丢失或者被损坏案件是旅店服务合同性质中混合合同的体现,主要的争议就是旅店是否提供保管服务,该服务是有偿的服务还是无偿服务,旅店是否尽到应尽的义务,旅客自身是否有过失。旅客拖欠房费的案子也并不是单纯的拖欠房费,涉及到旅店服务合同的非要式性,主要是旅行社或其他团体与旅店之间就旅店服务合同是否成立起的争议,双方对要约的内容认识不一致,一方认为是预定房屋合同的要约,另一方认为是旅店服务合同的要约。
旅店未尽到应尽的义务,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一定的情况下,旅店也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如(1)不可抗力,如地震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2)旅客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旅客在旅店内自杀,如物品需要在特殊条件下保管而旅客未告知而导致物品变质;(3)保管物品自身性质导致的损失。
服务合同 篇2
当事人:
姓名: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
电话或电传:_________
居民身分证号码:_________
坐月子中心名称: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或电传:_________
营业执照编号:_________
相关人员:
产妇姓名:_________
与甲方的关系:_________
婴儿姓名:_________
与甲方的关系:_________
婴儿安排:_________(随同产妇进住/单独托婴)
紧急联络人姓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或电传:_________
与产妇或婴儿关系:_________
本合同有关坐月子中心所提供之服务,经甲乙双方同意订立条款后,以资共同遵守。本合同所称坐月子中心,是指凡提供第四条所列全部或一部服务项目的提供者而言,并不以其名称为坐月子中心为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本合同条款的约定;本合同未约定者,依有关法律、法规或诚信原则确定。
甲、乙双方的特别约定,其效力优于本格式合同条款。
第二条 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应清楚载明预定进住坐月子中心的日期及其期间,该预定日期之前后三周内,均属有效期限。
合同实际生效日以进住坐月子中心当日为准。
第三条 乙方的建筑物须符合建筑法及消防法有关公共安全的相关规定,其设备应合乎产后护理机构的设置标准。
第四条 乙方提供下列服务(内容及收费详如附件):
1.配备医师或护理人员对产妇或婴儿作健康状况的评估。
2.婴儿居住的场所、哺乳、洗涤工作、奶粉或其他相关物品的提供。
3.产妇居住的场所、膳食、衣物提供及洗涤。
4.产妇照护婴儿的教导及健康恢复课程。
5.书报杂志的提供。
第五条 本合同的预约定金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六条 为顾及产妇及婴儿的安全及休息,探视产妇时间为每日上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下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探视婴儿时间为每日上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其余时间非经产妇及乙方的同意;单独托婴的情形,非经甲乙双方的同意,不接受探视。
第七条 为顾及产妇及婴儿的安全及休息,乙方不得允许推销人员进入向产妇推销物品。
第八条 乙方对产妇及婴儿的照顾及安全管理事项,应善尽其义务。乙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婴儿交给任何人带走。甲方非产妇时,应征得产妇的.书面同意,如为单独托婴的情形,则由甲方带走。但依其情形显示由甲方带走有违背公序良俗之虞时,乙方应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产妇出院时,应将婴儿一并办理出院,如有延长托婴的需要者,有关托婴的内容及费用应另行约定。
第九条 产妇或婴儿发生急、重病或其他紧急事故时,乙方应即送医治疗,同时依其设备采取适当救护措施,并即通知紧急联络人。
第十条 在第二条第二款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产妇或婴儿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其他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致使无法接受乙方的服务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应将甲方缴交的预约定金全数退还。
除上述事由外,甲方可于第二条第二款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解除合同。但乙方仅可没收甲方缴交的预约定金,不得请求其他损害赔偿。
服务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现就甲方所管理的小区加入乙方_________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由乙方“服务中心”向甲方上述小区提供社区信息化配套服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一、服务内容
乙方“服务中心”向甲方上述小区提供的社区信息化配套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应用服务:
(1)小区物业管理软件提供:软件功能模块包括小区管理、房产管理、住户管理、租赁管理、办公管理、物资管理、设备管理、工程维修、绿化保洁、安全管理、特约服务、收费管理和帐务管理。
(2)小区管理服务主页提供:主页栏目内容包括小区概况、公建配套、周边配套、开发单位、管理单位、总经理致辞、业主委员会、信息中心、管理中心、服务中心、商务中心和小区论坛。
(3)银行代收系统技术实施:包括银行代收业务的数据传送、数据接收和数据处理。
(4)小区商务系统技术实施:包括商务服务系统链接、网络支付系统提供和网络支付数据传输。
2.数据服务:100m服务器运行和存储空间。
二、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三、甲方义务
1.负责“服务中心”面向所管小区住户提供的个性服务内容的建设,包括小区信息发布、小区物业服务和小区商务服务,为小区住户提供资讯、物业和商务服务。
2.负责所管小区信息发布的内容审查,不得在“服务中心”发布非法信息。
3.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收费价格和缴费方式,按时向乙方交纳服务费用。
四、乙方义务
1.负责“服务中心”面向所有小区住户提供的公共服务内容的建设,包括政务服务系统、商务服务系统和银行结算系统,为小区住户提供政务、商务和结算服务。
2.负责甲方应用系统的技术维护(包括操作培训和程序修改),确保甲方应用系统能够长期、稳定、正常运行。
3.负责甲方小区商务服务系统的接入(不包括软件开发)。
4.负责甲方应用系统的数据备份,杜绝甲方的数据丢失。
5.负责甲方应用系统的信息保密,杜绝甲方的信息泄露。
五、甲方权利
1.在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内,对“服务中心”二级平台(即小区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和三级平台(即小区物业管理平台)拥有使用权。
2.根据自身管理需要,有权要求乙方对“服务中心”二、三级平台软件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3.在“服务中心”接入的银行中,有权自主选择合作银行实施银行代收。
4.根据所管小区需要,有权自主选择服务提供商建立小区商务服务系统并取得其营运收益。
5.在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满,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与乙方续约(服务收费价格按照当时乙方的统一标准执行)。
六、乙方权利
1.拥有“服务中心”应用系统(包括一、二、三级平台)的完整产权。
2.有权引入面向所有小区住户提供的公共服务内容并取得其营运收益。
3.当甲方不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甲方在“服务中心”发布非法信息时,有权终止对甲方的服务。
七、违约责任
1.甲方或者乙方不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时,视为违约。
2.甲方或者乙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八、其它事项
1.本协议的所有附件,均构成协议的一部分。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有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如发生协议纠纷,应提交当地法院进行诉讼。
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5.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处理。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服务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根据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书。
第一条 委托内容
甲方现急需资金用于 ,甲方获知乙方能够提供第三方持有富余资金用于投资的相关信息。现甲方委托乙方寻找、介绍资金出借方,协助甲方完成借款事宜,乙方同意接受委托,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并严格履行,以达到双方目的。
第二条 居间人权利义务
1. 乙方在接受甲方的委托时,甲方应出示营业执照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2.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可以向第三方表明其为甲方的居间人,并可以向第三方介绍甲方基本情况、借款用途等相关情况。
3. 乙方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积极为甲方寻求机会,并为甲方与相关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或协议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4. 乙方在代理甲方的委托事项过程中,因甲方过错造成其损失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5. 乙方对甲方向第三方所借款项不承担任何性质的担保责任。
第三条 甲方需承担的费用
1. 若乙方为甲方寻找到符合条件的资金并促成第三方与甲方签署借款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借款金额的 %作为乙方酬金,甲方应按照与第三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到账日前1日一次性支付乙方酬金,酬金的有关税款由甲方负担。
2. 若甲方未能按时支付酬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酬金的10%支付滞纳金。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都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支付本合同居间报酬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
2. 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利息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从借款逾期之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借款本金2‰/日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其它事项
1.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本合同甲乙双方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在履约完毕后自行终止;
3.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内容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机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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