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时间:2023-08-20 08:15:30 房屋租赁合同 我要投稿

实用的房屋租赁合同(汇编7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房屋租赁合同7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实用的房屋租赁合同(汇编7篇)

房屋租赁合同 篇1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把位于 路 一楼的门面房 间出租给乙方,供其在法律、法规准许的业务经营范围内使用,若乙方违法经营,甲方一旦知晓,可随时收回出租的房屋,由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所收租金概不退还。

  二、租赁期限 年,甲方于 年 月 日起将本合同第一条所指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到 年 月 日止。甲方在租赁期内出卖租赁房屋或确需占用此房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合同到期若甲方继续出租,乙方按出租方式提出的租赁条件可优先租用,但应重新签订合同。

  三、房屋租赁费用每月每间 ,乙方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以现金形式一次性交纳全年租金。租赁期限内,如有租金上浮的`情况,甲方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乙方须在接到甲方通知30日内,按甲方要求补齐房租。

  四、经甲方和乙方协商,由甲方和乙方进行的房屋租赁交易而产生的出租房屋的租税、房屋租赁受益金、房屋租赁管理费、土地变更使用金及其他社会性费用和水电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租赁期间,甲乙方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在现有房产的基础上以不破坏框架结构及不危及房屋质量安全为前提,适当进行装修改造,若不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进行任何房屋改造。

  六、乙方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乙方经营危险物品或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由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而使承租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七、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将甲方的租赁物转租,违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叁仟元。

  八、在租赁期内,甲方若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不必征求乙方同意,但应告知乙方所有权转移情况,所有权转移后,出租财产所有权取得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承担的义务。

  九、乙方要加强安全工作,建立安全制度,完善安全措施,切实对安全负责。

  十、合同履行期内,双方若有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十一、如乙方确因特殊原因需提前退房,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按剩余租赁期应交租金总额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二、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及乙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乙方必须在三日内搬出全部物品,恢复租赁前原状,拒不搬迁者,甲方有权强行搬出,并由乙方支付搬迁费及保管费,超过十日,乙方不认领物品,视为放弃所有权,由甲方自行处理,乙方经甲方同意所增添的固定物或装饰物,归甲方所有,甲方不需要的,乙方三日内拆迁。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再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出租方(章) 承租方(签字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房屋租赁合同 篇2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请在方格内划钩)

  一、房屋地点及设施:

  1。房屋地址:济南市________路(巷)_____号(_____________小区)___号楼(栋、座)___单元_____室;房屋为___室___厅___卫;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

  2。室内装修情况:墙壁________,门窗________,地板___________________,天花板_________,厨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卫生间_____________ 。

  3。室内附属设施:

  A:电器:□电话 □热水器 □煤气灶 □油烟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B:家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C:□电话线 □联通宽带网线 □广电宽带网线 □历城区有线电视机顶盒器

  二、租用期限及其约定:(金额必须大写)

  1。租用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租房用途:□承租人一家自住 □承租人与其他人合住 □办公用途

  3。房屋租金:□每月__________元整人民币或 □每年__________元整人民币;

  4。付款方式与日期:

  付款方式:□季付 □半年付 □年付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另付押金________元整,租房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第一次付款计__________元整人民币;

  付款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或 □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

  4。费用支付:

  由甲方支付的费用:□水 □电 □气 □暖气 □有线电视 □物业管理 □卫生治安费

  □房屋修缮费,其他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乙方支付的费用:□水 □电 □气 □暖气 □有线电视 □物业管理 □卫生治安费

  □房屋修缮费,其他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需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无故拖欠房屋租金达____天或者连续三个月不付清所有费用的。

  三、双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须按时交纳水、电、煤、电话等费用,并务必将以上费用帐单交给甲方,甲方须监督检查以上费用;

  2。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能将押金转换为房屋租金;

  3。在租用期内,甲方必须确保乙方的'正常居住,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或在租赁期内房租加价;

  4。租用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

  5。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协商后解除本协议;

  6。乙方入住该房屋应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如发生事故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7。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室内结构,并爱惜使用室内设施,若人为损坏的将给予甲方相应赔偿;如发生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及时给予修复。

  8。承租期间的楼道卫生费、物业费均有□甲方 □乙方 支付。

  9。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因使用不当而造成住房或设施损坏,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且由乙方负责维修或赔偿。

  四、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有关现行法规办理或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五、入住时的水电煤字数:

  水______ 电______ 气______ ,其它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出租方(甲方)签章:

  住所:

  身份证号:

  电话:

  承租方(乙方)签章:

  住所:

  身份证号:

  电话:

  出租方代理人(签章):

  住所:

  电话:

  承租方(乙方)签章:

  住所:

  电话:

  签约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补充说明:

  1、

  2、

  3、

  4、

房屋租赁合同 篇3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 区(县) 街道办事处(乡镇)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 (□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

  ,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 ,房屋(□是 / □否) 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对多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居住人员中有外地来京人员的,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督促和协助乙方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甲方 /□乙方)应自订立本合同之时起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 (套)及 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30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计:人民币 元整(: )。

  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 个月 付 个月 ,各期租金支付日期: , , , , ,

  , , , , , , 。

  (二)押金:人民币 元整 (: )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 5、7 由甲方承担, 1、2、3、4、6、8、9、10 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 (8)卫生费(9)上网费(10)车位费(11) 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 3 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 。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3 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 1000.00 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8、 。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100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10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30 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 100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应按 200元/日 标准支付对方违约金。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贰 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 壹 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4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座落、间数、面积、房屋质量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年零__月,出租方从__年__月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年__月__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__个月的。

  租房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租金的标准和交纳期限,按国家__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此条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任意抬高)

  第四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__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修缮费用即用以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五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__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__元。

  5。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 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合同效力

  本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1份副本__份,送__单位备案。

  出租方(盖章) ____________ 承租方(盖章)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名) 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

  有效期限 至 __________年_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5

  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视为成立。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效力,根据有关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

  一、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

  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二、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

  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应是可以出租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4年通过的《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有:1、未取得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2、产权有争议或者产权受到限制的;3、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4、属于违章建筑的;5、不符合安全标准的;6、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7、法律、法规禁止的。

  而建设部1995年以第42号令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审查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

  1994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都规定了租赁各方应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义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规定登记备案后有关机关颁发的《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简言之,非经登记备案,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分析作此立法的目的,应是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和确保国家税收之策。

  有人认为,房屋租赁登记制度没有存在的必要了,经济的发展和交易日益频繁,一切交易手续应越简便越好,登记制度会制约交易的进行。此论回避了房屋的特殊性,房屋作为不动产有其自身的特征,与一般流通物不同,房屋交易应有权属登记备案,房屋租赁作为房屋所有权中占有权及使用权出让,当然也应予以登记备案。

  还有人认为,现行合同法在规范租赁合同内容及出租人义务时,并未出现关于提供出租权证书以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规定。鉴于低位阶法律所负荷的价值不得与高位阶法律所负荷的价值相抵触,以及新法吸收旧法的原则,房屋租赁可以不进行登记备案。这种说法似乎有道理,但分析一下也站不住脚。

  合同法关于租赁的规定仅是范指而已,包括房屋,也包括其他财产的租赁。但房屋的租赁,作为一种特殊财产有特别法规来规定,并不违背法理。特殊法效力大于一般法效力,因而合同法与房屋租赁专门法规同时调整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时,优先适用房屋租赁专门法规。实际上,合同法无对租赁要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规定,并没有否定有要求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必要性,也不存立法价值的抵触问题。所以,笔者认为,没有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四、审查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

  在审判实践中许多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3%计,因其滞纳金过高,导致滞纳金的约定无效。有人认为:只要出租房屋不存在法律、法规所禁止出租的情形,承租人应当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租金等款项的违约金。此外,还要审查房屋出租是否用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是,则在出租人明知情况下,租赁合同无效。

  【问题二】 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装修,在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解除后如何处理

  (一)对承租人装修物价值的认定。

  承租人一般是在租赁房屋期内根据租赁合同的用途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均规定,装饰物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归出租人无偿收回。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往往因为合同无效或者当事人约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装修物,这就存在对装饰物现价值的确认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由租赁双方对装修物进行协调,这样既解决了问题,同时也节省减少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委托评估评估机构对装修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一般评估是按照装修物的正常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房屋装修物的使用年限应与租赁期限相符,故装修物收回时的现价值应当按照租赁期限的计算标准的折旧。

  (二)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

  装修物在法律上属于添附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对添附物的规定是: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的,财产所有权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这是对装修物如何处理法律上作出的原则规定。由于我国的《民法通则》对添附物的处理没有直接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又过于笼统,所以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出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形成的装修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除的可以对装修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并归出租人承顶;若出租人不同意装修或和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装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回的,进行评估,其装修物的损失由出租人对承租人作适当的补偿。如果是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2、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承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及形成的装修物,若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对装饰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回的,可对装修物进行评估,其装修物损失由出租人对承租人作适当的补偿。若出租人不同意装修或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装修的,对装饰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回的,其装修物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因承租人有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3、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双方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的,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形成的装修物,若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对装饰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回的,可对装修物的现价值进行评估,其装修物的损失根据双方违约责任的大小来分担。若是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或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装修的,对装饰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回的,装修无偿归出租人所有。

  【问题三】 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纠纷的问题

  房屋属违章建筑物,对此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对此都有了明确的规定,本是无庸置疑的。但就目前广东的情况来看,农村为发展经济,积极招商引资办厂,没有经过任何规划、报批、报建,建起了大量的厂房、工棚,表面上是以厂房出资他人(多为台商、港商)合作办厂,实质上是出租厂房收取租金。显然这样的租赁行为是非法的,是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的。现实中,农村集体收入很大一部分是靠这种违章建筑出租获取的,村民的分红也就靠这一块。不幸的是很多外商赚足了钱后,有的长期拖欠租金,有的逃跑了,有的甚至留下一身债务要村集体来背。这种现状目前较突出,起诉到法院,法院又无法依法予以保护,村民怨气大。

  法院现在处于一种两难境地。一方面要依法办案,不能明知是违章建筑出租,也给予保护。另一方面,法院作为地方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维护者,又不忍看到村民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因为法院的依法办案导致村民对法院工作的误解,是任何法院领导都不愿看到的。对类似这样的违章建筑出租问题,我们在审判实践中究竟应如何处理,是困扰基层法院法官的一大难题。

  对违章建筑出租案件如何处理,有多种观点。

  一是认为租金可以适当保护。即首先认定违章建筑出租是非法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实际已租用房屋或场地,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仍应给予一定的补偿,因为租赁合同的无效不象其他买卖合同,可以返还,租赁是一种行为合同,没法返还。在计算补偿费时按房管部门评定的租金标准计算。笔者认为,不管采用何种计算方法,只要对租金予以了支持,就是等于承认了违章建筑出租的合法性,与认定违章建筑出租是非法的前提相矛盾。

  二是认为,对于违章建筑出租的非法所得应依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的规定对非法活动的所得予以收缴,以惩罚乱建乱租,冲击、扰乱正常的房屋租赁市场的行为。站在村民的角度来看,违章建设的厂房、工棚出租的租金不能通过合法途径收回来,感情上是很难接受的。但早知如此何必当初,违法乱建的后果不是不知道的,只是在利益的驱动下冒险而已。同时,要批评的是我们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失职、失察和纵容。如果政府职能部门对农村的违章建筑加大监督、处罚力度,相信不会造成今天的尬尴局面。

  对违章建筑的非法所得应予以依法收缴。这是法律的要求,也是规范房屋建筑、租赁市场的需要,这个代价迟早要有人来付出。更严格地说,行政执法部门没有对这种违章建设行为进行处罚,已是很照顾农村经济发展了。其实,这样的光收房租、坐吃山空的经济发展是没有多大价值的。

  以上就是本次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如何解决怎么解决房屋租赁合同到期纠纷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房屋损坏赔偿的典型案例

  本文就东北军用储运站与沈阳华宇快运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房屋损害侵权问题展开。详细分析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以及赔偿方式,希望对您有帮助。

  东北军用储运站与沈阳华宇快运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东北军用储运站将其住所地的库房及场地出租给华宇快运部,该房地产年租金为人民币57万元,租金按季度结算。东北军用储运站负责出租库房、场地的其他相关事项。同时约定,华宇快运部如遇特殊情况,需终止合同,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东北军用储运站,并向东北军用储运站支付未满租期的半额租金,作为对东北军用储运站的经济补偿。合同经双方签章后,东北军用储运站为履行合同,终止了其与沈阳市博雅装饰材料商场签订的租赁库房的租赁合同,并退还博雅商场10个月租金4.2万元,对场地南侧围墙拆除、树木砍伐,为此东北军用储运站支付人工费用1800元。合同履行未到期,华宇快运部单方向东北军用储运站提出解除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现东北军用储运站诉请华宇快运部因违约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2万余元。

  二、法院的认定与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东北军用储运站与华宇快运部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信原则,按合同所约定条款履行应尽义务,行使相应权利。合同生效后,双方按合同约定分别履行了其相应义务,东北军用储运站终止了其与沈阳市博雅装饰材料商场的租赁合同,退还其租金42000元,为拆围墙、伐树支出工资1800元,已造成经济损失43800元。因华宇快运部单方无故解除合同,除造成东北军用储运站上述损失外,还造成其因该合同未能履行所期待的利益损失。因此,华宇快运部应承担因其单方违约致东北军用储运站的各种损失。判决:一、沈阳华宇快运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东北军用储运站经济损失43800元;二、沈阳华宇快运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东北军用储运站违约金23750元;三、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沈阳华宇快运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调解结案。

  三、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本案判决能否损害赔偿金与违约金并存的问题。如果不考虑合同效力的问题(违约责任以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若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纵使当事人有过失,对方有损失,也不发生违约责任),笔者认为本案不应既支持损害赔偿金又支持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未约定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从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均承认违约金具有双重性质,即惩罚性和赔偿性的性质。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从这条可以看出,主张违约金时,可以损失额作为要求增加或者减少的法定依据。由此可看出违约金主要体现为补偿性,其以补偿为首要的、基本的功能,但合同法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这就说明在专为迟延履行而约定违约金场合,违约金与实际履行可以并存,此时有惩罚性违约金存在的空间,但此为例外。

  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责任构成如下:(1)违约行为;(2)债权人受有损失;(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约一方没有免责事由。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损害赔偿的突出特点表现在补偿性上,一般不具有惩罚性。它以违约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事实为基础。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损害赔偿。这是损害赔偿不同于违约金的根本所在。赔偿损失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损害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合理预见规则。损害赔偿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物质利益分配,体现着违约责任的作用,是一种较普遍的责任方式。但也有少数例外情况,欺诈违约行为的损害赔偿具有惩罚性就是例外情况。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个规定只是损害赔偿的例外,并非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

  综上,违约金、损害赔偿均以补偿性为其基本功能,功能的基本重合性决定了二者原则上不能并用。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在补偿性上,都能使违约相对方得到全面的补偿,违约金或损害赔偿单独适用,违约相对方的利益都能得到全面、充分的保护。根据公平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亦不应当并用。因此,本案原审法院既支持损害赔偿金又支持违约金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但是,也不能认定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本质上等同,违约金责任(意定性)是不同于损害赔偿金(法定性)的。合同法它强调违约金是一种约定的条款,因此它是优先于损害赔偿的。也就是说我们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应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合同自由其中也包括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的补救方式以及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赔偿数额。如果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首先实行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在当事人没有确定违约金条款的时候,这样可以使用法律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在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非违约方损失的时候,可以在继续使用损害赔偿责任。所以,违约金是优先于损害赔偿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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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法释[20xx]11号,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怎么处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合同必须严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当事人可依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享有解除权,以便从合同的束缚中解脱出来。

  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除当事人约定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权:

  1.承租人的解除权。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们认为,对于租赁房屋的瑕疵,不论是物的瑕疵还是权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承租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对于承租人因租赁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张解除合同的,应满足以下要件:(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碍必须达到严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赁房屋对于承租人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则该障碍即使未达到严重程度,也应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2)出租人不于催告的期限内进行修缮。但在修缮为不可能或者虽有可能但于承租人已无利益的,则无需催告即可主张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用语是“可以随时解除”。但应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赁房屋的瑕疵已达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种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其解除合同。这一点与一般的合同解除规则不同,其立法理由在于要绝对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对此条作相反解释,就是,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权。包括:(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双方均有的解除权。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实践中,因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而发生的纠纷也比较多。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注意: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否则,将构成违约。

  2.合同的解除,并非因符合解除条件而当然发生,而应以有解除权的一方行使为必要。这里需要区分合同的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两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权,其效力的发生以实际行使解除权为必要;后者则因约定(不可能是法定)条件成就,而当然发生合同消灭的效力。行使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应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碍以诉讼的方式来行使,因为起诉本身可以视为一种通知。

  3.要严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条件。当事人只有在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发出解除通知,也不能产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构成违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原告(反诉被告)薛XX,男,19XX年X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XX路X号地下。

  委托代理人王思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李XX,男,19XX年X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银河XX桥X号之一。

  委托代理人王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薛XX与被告(反诉原告)李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薛XX的委托代理人王思鲁、卢愿光,被告李XX的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薛XX诉称,我与被告于20xx年10月22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我与被告在合同中约定:被告租给我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心谊路51-53号首层,建筑面积65平方米(前厅、楼梯间),首层建筑面积(后座)95平方米及二层1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我租赁该房屋经营小童羊食府;租赁期6年,从20xx年10月18日起至20xx年10月18日;押金相当于2个月租金的数额,租金为45960元/月;我在合同签订时即向被告交付押金91920元;被告应协助我办理临时商业用途并负责费用(正常费用支付)。20xx年1月18日,我与被告在原租赁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在原合同不变的前提下,我新增租首层(后座)建筑面积94平方米;我新增租94平方米,月租金68元/平方米,总计租金为每月6392元,协议押金为12784元。我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被告已十分清楚我租用该物业的目的是经营小童羊食府,被告已经承诺协助我办理临时商业用途并负责费用(正常费用支付)。被告作为该物业的产权人,为租赁物业办理临时商业用途是被告的义务,而不仅仅是协助义务,如仅是协助义务,被告不必负责费用,双方也不必多此一举在该条款上摁手印。后我要求被告为该物业办理商业用途时,被告却意图以“协助”的字样逃避义务。《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我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分别于20xx年10月22日、20xx年2月5日向被告支付了租赁押金91920元、12784元,押金共计104704元,并支付了20xx年2月至20xx年12月的房屋租金。我为小童羊食府的经营作了一系列的工作,包括物业装修(该装修损失非经过折旧后的评估价值为1157271元),办理了消防许可证、临时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多次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因被告此前拒不协助我办理租赁物业临时商业用途等相关手续,导致上述经营场所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我为催促被告履行协助办理临时商业用途的义务,多次与被告商谈,而被告每次要求我交租后却出尔反尔,不协助办理临时商业用途。为此,我委托律师于20xx年8月26日、20xx年9月12日、20xx年9月23日多次发《律师函》给被告,明确要求被告协助我办理租赁

房屋租赁合同 篇6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茶楼)出租给乙方经营使用,乙方全权委托由甲方统一管理等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的坐落、装修、设施情况

  甲方将其拥有的坐落于重庆市永川区内环南路1080号伊卓酒店楼的房屋及配置设备设施出租给乙方使用。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情况,由双方在《物业验收单》中加以说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物业验收单》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二、甲、乙双方提供证件

  甲方提供:营业执照

  乙方提供: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共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使用,并自行办理相关营业执照及行政许可。租赁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乙方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个月提出续租要求,双方协商一致且合作愉快的前提下,本合同自然继续生效年。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向甲方缴纳房屋保证金万元

  2、该房屋租金支付方式为:月结,乙方每月日前以现金方式将下月租金支付给甲方。(遇到节假日或者国家法定假日,双方协商顺延)

  五、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给予经济赔偿。

  2、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乙方自行维修,如乙方需请甲方工程部维修人员维修,所需材料费用及人工费用应由乙方支付。

  3、乙方可在不更改房屋结构的情况下,遵循建筑法律法规规范对房屋进行装修规划,但装修方案需甲方书面认可,乙方不得对装修工程蓄意破坏。

  六、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甲方同意乙方转租房屋的,应当单独订立补充协议,乙方应当依据与甲方的书面协议转租房屋。

  七、甲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若乙方违约或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甲方有权将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及赔偿费用直接从房屋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负责清偿。

  1、通过各种途径,努力提高酒店茶楼出租率,增加经济效益;

  2、选派合格人员到茶楼任职

  3、按时提交经营方案和财务预算与决算;

  4、不断引进先进适用的经营方法和管理经验,并尽快培养及储备相关技术、管理人员

  5、负责编制和健全酒店茶楼的各项规章制度;

  6、利用酒店优势,在伊卓管理公司所属酒店内安排酒店员工的培训和实践;

  八、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承担所租赁营业场所的水、电、气、物管费、中央空调费等费用。

  2、若甲方违约或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遭受损失,乙方有权将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及赔偿费用直接从租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应负责清偿。

  标准如下:

  (1)冷水及电、气费按照物业公司提供费用数据缴纳;

  (2)热水费用按照元/吨,由乙方交纳给甲方;

  (3)物业管理费用:合同第一年,乙方承担按照楼面积计算(以物管公司实际收取为准)后的%,第二年起按照楼面积计算(以物管实际收取为准);

  (4)中央空调使用费用:第一年乙方所承担楼空调能耗、维护分摊比例为整个伊卓酒店总数的%。第二年起根据以下公式计算收取(以实际发生量为准):楼空调能耗分摊比例=空调有效使用面积比例×使用率系数。

  (5)语音通信费及光纤使用费:语音通信费按电信标准如实收取,光纤使用费按照元/月。

  2、乙方统一使用甲方配置的电脑系统及人员管理,乙方可委派指定管理人员(:)进行对账和收银的监督工作,如客人消费需刷卡或挂房账的,可由甲方收银代收,每个月日前支付乙方。乙方人员若有变动,需向甲方提供书面人员变动书。

  3、乙方的经营活动不得影响甲方的正常经营。

  4、乙方的服务员、收银员、领班可在甲方员工餐厅就餐,但就餐员工必须出示健康证,并向甲方按每人缴纳就餐费。

  5、乙方每月缴纳房屋租金时,甲方开具同等金额的发票给乙方,乙方经营中所需发票自行解决。

  6、乙方负责租赁房屋的清洁卫生及布草洗涤工作。

  7、乙方承诺按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使用营业场所,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遭受损失(包括罚款、停业损失等),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8、乙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若乙方所经营的'场所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甲方除扣除乙方保证金之外,乙方应向甲方赔偿所有的损失费及名誉损失费。

  9、甲方的客源分为业主、协议单位、积分会员、旅行社、金钻单位及个人等,乙方需遵守执行甲方提供各客户的优惠价格及政策。业主、协议单位、积分会员、旅行社在乙方享受执行价的8折优惠;金钻单位及个人在乙方享受执行价的7折优惠。

  10、有会员卡的个人及单位可按3%进行积分赠送,所兑换的礼品或现金先由甲方统一发放,乙方在次月将发放的金额交付甲方。

  11、甲方有客户需承包乙方经营场所时(大厅含两间机麻房),甲方提前三天告知乙方,甲方按500/天的价格支付给乙方。

  12、乙方若有对经营价格体系有改动,必须书面提出申请,报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九、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内,甲方因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营业场所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万元,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2、在租赁期内,甲方承诺不得在酒店内设立第二家相同项目或者相似的项目,如有此事发生,甲方支付乙方赔偿金,每日按月租金金额的%计算。

  3、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万元的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①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②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③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的。

  ④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

  ⑤乙方干扰甲方正常经营的。

  ⑥乙方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包括装修工程)。

  4、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月租金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合同终止与解除

  1、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届满后日内,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2、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有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未经甲方同意留存物品视为乙方已做抛弃,甲方有权任意处置,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房屋或互换出租房屋的。

  (2)未经甲方同意或违反建筑法律规范,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或其他人原因等致房屋或设备损坏的,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的。

  (6)逾期日不付租金的。

  十一、免责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2、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并退还乙方保证金。

  十二、其他约定

  1、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企业正常经营,不得影响对方正常经营,如一方违约,由违约方赔偿对方一切后果的经济损失。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二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7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______________

  因我的房屋被雨水冲坏,已经成为危房,不能继续居住,急需修缮。因本人身体不好,不能亲自办理修缮房屋相关事项,特委托五节崖村村委会对我的住房进行修缮。对委托人在修缮房屋相关过程中的一切行为,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双方签字起至修缮房屋相关事项结束时生效。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范文五:房屋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

  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暂住证号: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

  被委托人: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

  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暂住证号: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

  委托原因及事项:___________

  本人_________准备购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房产证号为:_____________),现因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如下事项:

  1、代为办理该房产立契过户,税务登记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

  2、代为领取房产证

  3、代为签署与交易有关的合同文件等

  4、代为办理银行放款手续及贷款资金的'划转,解冻等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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