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

时间:2023-06-01 09:22:10 毅霖 方案 我要投稿

乡镇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范文(精选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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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范文(精选20篇)

  乡镇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 1

  一、背景和依据

  全面贯彻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大战略部署,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依法治污。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加强全镇长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整治,加快提升水环境质量,坚决打好打赢水污染治理攻坚战,根据《望江县长江干流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华阳镇长江干流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

  三、工作目标

  要对全镇57个长江干流入河排污口完成全面整治工作,按照“取缔一批、合并一批、规范一批”和“一年打基础、三年见成效、五年大变样”的总体要求,追根溯源、精准施策、分类整治,建立健全排污口档案,规范设立排污口标识牌,合理配置排污口自动监控设施,切实解决入河排污口突出问题,形成权责清晰、监管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制度体系。

  四、主要任务

  1、城镇雨洪排口

  (1)晴天有污水流出的分流制城市雨水排污口,整改混接错接管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向雨水管网倾倒污染物的行为。雨污管网混接点已规范接驳并有相关单位盖章确认的竣工验收文件、且非降雨期间无污水流出的,方可纳入日常管理。

  (2)降雨期间存在雨水径流被污染的分流制城市雨水排污口,应采取源头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定期巡查雨水管网、清掏管道沉积物等维护措施,控制雨水径流污染。

  (3)存在溢流污染的截流式合流制城市雨洪排污口,应编制消减城市雨水径流污染整改方案,方案应包含城市面源成因分析、任务目标、工作内容、职能部门分工、时限要求等。有条件的地区实施雨污分流改造;不具备此条件的应采取源头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截流井改造、增加截流干管截流倍数、扩大污水处理厂规模、建设调蓄设施等措施,控制溢流污染。

  2、港口码头排口

  (1)封堵排污口,所有港口码头废水由管道输送至陆地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

  (2)配备船舶油污水、生活污水的接收和处理设施;生活、生产废水收集后送至陆地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

  3、沟渠、河港(涌)、排干等

  (1)现有水质已经达到地表水V类,并有近期的水质监测报告可以不纳入整治。

  (2)纳入日常管理,每季度不少于两次现场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采样检测(采样检测由镇环保办负责)。

  4、工业排污口

  (1)未经批准的工业企业排污口,按规范化要求进行整改,经验收合格后,纳入日常管理。

  (2)工业企业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应查找超标原因,立即整改,限期达标。

  (3)工业企业未实现雨污分流的,按规范要求限期整改,验收合格后,纳入日常管理。

  5、农业农村排污口

  1、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水产养殖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应查找超标原因,立即整改,限期达标。

  2、农业农村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乡村生活集中排污口,原则上就近纳入相应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现分类收集、集中分类处理,提高乡村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率。

  五、保证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要把入河排污口整治同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黑臭水体治理、生态修复工程等工作结合起来。整治过程中,坚持立行立改和长期整治相结合,对能够立即解决的问题,迅速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对涉及管网建设等需要时间的,明确阶段目标,由易入难,分步推进,持之以恒整治到位。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实行边整治边验收,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整治完成后纳入常态化监管。通过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活动,积累经验,巩固成果,完善入河排污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落实监管主体、流程和责任,形成长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违法入河排污行为。

  乡镇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 2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推进淮河生态经济带建设,全面排查整治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根据《连云港市淮河流域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专项行动包括排查、监测、溯源、整治4个方面工作内容。

  (一)排查。开展全面排查,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及其分布,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

  (二)监测。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了解和掌握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溯源。在监测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四)整治。在排查、监测和溯源的基础上,制定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有效规范和管控入河排污口。

  通过排查整治,全面掌握入河排污口排放现状,有序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地方主体责任,确保入河排污口排放状况得到改善,提升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三、任务分工

  (一)各镇(园区)。作为本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要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全面、深入、细致开展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推动整治工作的`开展。

  (二)区级有关部门。区级有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本行业法律法规,督促指导开展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

  四、工作目标

  2022年底前,完成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2023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监测、溯源;2025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为改善淮河流域水环境质量奠定基础。

  乡镇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 3

  为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部署、《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持续深化项目化推进工作落实机制的通知》(岩委〔2021〕1号)及《武平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平县2021年全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武环委办〔2021〕2号)要求,扎实推进我镇全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坚持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排污口设置管理,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绿色发展,为建设生态型文化古镇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全面摸清我镇全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放现状,形成入河排污口名录、分布图及“一口一策”问题清单,到2021年底,完成我镇境内全流域排污口排查整治,进一步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监管等工作规范体系,实现入河排污口看得见、可测量、有监控,确保我镇水环境质量持续向好。

  三、排污口分类

  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的单位性质、规模和隶属关系等,将排污口分为五种类型:

  1、企事业单位排污口。含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化水产养殖场、矿山及尾矿库等排污口。

  2、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包括城镇、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

  3、城镇及园区雨洪排口。包括城镇、工业园区及其他各类园区雨洪排口。

  4、农田排口。包括各类农田灌区退水口、规模化经营的农田退水口(退水口为入河总排口)。

  5、其他排口。包括规模以下畜禽、水产养殖场排口,尚未截污纳管的城镇生活污水排口,农村污水和雨洪排口,其他农田排口等。

  四、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

  (一)全面排查溯源,建立三个“清单”。

  1、入河排污口名录清单。各村按照属地原则,是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的责任主体,按照“有口皆查、有水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开展深入排查(入河排口现场排查记录表见附件1),全面摸清掌握本行政辖区内各类排污口的数量及分布、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清单。

  有条件的村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尽快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

  2、排污口责任主体清单。各村、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好逐一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有明确的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的排污口,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相同的,由其作为责任主体;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按“损害担责”原则由使用权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所有权人应配合第一责任主体进行整治。对于尚无明确的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的排污口,环保办牵头有关部门和各村要组织开展溯源工作,查明排污口的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并确定其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或无法分清责任的排污口,由各村委会作为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和维护管理等工作。(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

  3、污染源清单。环保办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边排查、边监测”的要求,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拟保留的入河排污口同步开展水质水量监测,监测方式分为人工监测和自动监测,有开展监督性监测和安装水质在线监测的,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监测指标在水量、水温、pH值、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总氮的基础上,还要针对入河排污口的污染源类型及下游断面或水功能区的要求,适当增加相关监测指标。结合现场排查、日常巡查等方式,逐一查明入河排污口污水来源、主要污染因子、流量流速等信息,建立污染源清单。(完成时限:2021年7月底前)

  (二)实施分类整治,完成三个“一批”。

  各村各有关部门按照“取缔一批、合并一批、规范一批”的要求,制定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及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要求、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分类开展整治。

  1、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区城内设置的排污口,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责令拆除、关闭或者恢复原状。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上述区域划定前已经存在于区域内、暂时难以迁建的排污口,要出台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

  2、清理合并一批。对于集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存在的各类排污口,其排放的污水能够被集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有效处理的,均予以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工业企业应布局在工业园区,暂不具备入园条件的工业企业,原则上只保留一个排污口。各村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污水、雨水管网和必要的调蓄处理设施建设,尽早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完成时限:2021年10月底前)

  3、规范整治一批。对保留的排污口要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有利于维护管理、有利于环境监督的要求开展规范化整治。原则上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存在私搭乱接、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要组织清理排污管线违规接入的支管、支线;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各排污单位应在排水汇入排污管线前安装必要的监测计量设施,便于分清各自责任。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采集水样、计量监测和现场监督检查。(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三)规范设置审核,严格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

  1、规范设置审核。企事业单位排污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实行设置审核制;雨洪排口、农田排口实行备案制;其他排口不纳入审批管理。按照《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和《福建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补办手续类有关说明(暂行)》要求,环保办配合武平生态环境局负责完善入河排污口相关设置审核手续,并将行政区内入河排口的审核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2、加强监督管理。各村各有关部门对照排污口名录清单和责任主体清单,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定期对企事业单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开展监督性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流域适当加大监测频次。对于仅接纳一家排污单位排水的排污口,按现行规定在排污单位厂区边界开展监督性监测,结果作为判断排污单位是否达标的`主要依据,对入河排污口开展不定期检查抽测,结果用于校核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农田排口每年、城镇雨洪排口每半年、规模以下畜禽和水产养殖场排口每季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纳入生态环境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通报有关单位。

  3、严格环境执法。各村各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龙岩市武平生态环境局,采取“双随机”等方式,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未经同意设置或不按规定排污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管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对因他人借道排污导致排放异常,排污口责任主体履职尽责且能够自证清白的,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排污单位应当对所属的排污管道负责,定期开展巡查维护,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应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五、职责分工

  按照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有关要求,各村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1、环保办为入河排污口整治牵头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查、测、溯、治、管”各项重点任务,统筹全镇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实施统一调度,收集、整合入河排污口相关资料,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加快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

  2、各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开展落实辖区内入河排污口全面摸排、溯源、规范化整治工作。

  3、河长办负责协调河道专管员,配合各村开展入河排污口全面摸排、溯源、规范化整治工作。

  4、村建部门负责提供市政雨、污水管网、城镇污水集镇处理设施、尚未截污纳管的城镇生活污水排口、雨洪排口等相关资料,督促本行业相关排污口的责任主体配合完成全面摸排、溯源、规范化整治工作。

  5、水利岗负责提供闸坝、泄洪口、排洪箱涵、溢流口等相关资料,督促本行业相关排污口的责任主体配合完成全面摸排、溯源、规范化整治工作。

  6、农业农村岗负责提供各类农田灌区退水口、规模化经营的农田退水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化水产养殖场等资料,督促本行业相关排污口的责任主体配合完成全面摸排、溯源、规范化整治工作。

  7、自然资源所、应急安全岗分别负责提供矿山、尾矿库等资料,督促本行业相关排污口的责任主体配合完成全面摸排、溯源、规范化整治工作。

  8、财政所负责统筹安排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及专项整治提升行动专项经费。

  9、交通运输岗负责提供渡口等相关资料,督促本行业相关排污口的责任主体配合完成全面摸排、溯源、规范化整治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由镇政府负总责,建立起各村等属地或主管部门抓落实的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机制。环保办加强对排污口的统一监督管理。经济发展办、自然资源局、村镇建设岗、水利岗、农业农村岗、交通运输岗、应急安全岗等部门要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履行行业治理主体职责,做好相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强化督导调度。各村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入河排污口问题“销号”制度,核实、完善“已整治”排污口信息。入河排污口整治完成率将纳入2021年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并实行“一月一调度”工作机制,环保办负责收集并将《调度表》(见附件2)上报至武平生态环境局,县效能办将适时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进展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对整治不力、水质未达标、推诿扯皮、落实不力的会予以通报批评。各村各有关部门要于每月3日前更新、上报《调度表》,并及时按照“现场排查情况、水质监测情况、溯源结果、整改措施”四个方面做好工作台账。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档案及“入河排污口分布图”由环保办负责收集汇总,并于2021年12月底前报送武平生态环境局。

  (三)加强公众参与。加强生态文明理念宣传,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建设,加大排污口管理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要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通过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益组织、社会公众举报身边的排污口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四)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各村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入河排污口监管制度,建立动态管理台帐。经济发展办、自然资源所、村镇建设岗、水利岗、农业农村岗、交通运输岗、应急安全岗、河长办、环保办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协作和信息共享,形成入河污染源监管合力,逐步推动入河污染源全过程管理。建立入河排污口监管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管理的联动与信息共享机制。提升入河排污口监管能力,加强入河排污口的监督性监测和规范化设置。

  乡镇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 4

  一、指导思想

  根据《长江安徽段生态环境大保护、大治理、大修复强化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落实专项攻坚行动方案》的要求,紧紧围绕中国碳谷绿金淮北战略和“一二三四五”总体发展思路,统筹协调乡镇污水处理厂(站)运维工作,从根本上解决乡镇入河排污口整治问题。按照巩固深化、规范提升的指导思想,全力推进乡镇污水处理厂(站)和污水管网建设、整改工作落实。

  二、工作原则

  (一)把握政治要求,严肃对待整改。要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全力以赴抓整改,认真对照、认真总结、认真整改。

  (二)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居民健康。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人民主体地位,把服务居民、造福居民作为污水处理厂(站)整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坚持因厂(站)施策,提升整改质量。突出问题导向,抓住关键环节,坚持一镇一策、一厂(站)一策,查清污水处理厂(站)存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把奖补资金用在刀刃上,把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三、目标任务

  (一)按期完成整改工作。根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入河排污口问题验收工作方案》(皖环函〔2019〕754号)文件要求。县区政府、各相关单位按照入河排污口验收标准,抓好工作落实,完善资料清单,全面完成中央环保督察反馈入河排污口问题验收销号工作。

  (二)提升乡镇污水处理能力。污水处理厂(站)处理能力不足的乡镇应当增加新的污水处理设施,全面提升污水处理能力。

  (三)加快管网建设。加快管网建设进度,损毁的管网要修复,错接漏接的管网要整改,需要延伸的管网要铺设,确保乡镇政府驻地管网不出现旱季污水直排河流现象。

  (四)加大乡镇污水处理厂(站)建设和运维资金奖补力度。污水处理厂(站)的建设和运营,县区政府担负主体责任。为调动县区治污的积极性,市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支持,奖补方式采取事后奖补。一是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验收销号为前提;二是管网建设做到镇政府驻地齐全,应收尽收,不错接漏接和溢流滴漏;三是以在线监测数据为基础,污水处理厂(站)进水浓度和出水浓度达到国家环保要求,经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项目主体等验收单位验收合格后,按运维费用进行奖补。建议:市政府列支300万元进行奖补,同时,对未正常运转的污水处理厂(站),根据情况予以通报、约谈、罚款等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环委办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市水务局做好入河排污口技术指导工作,市住建局做好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技术指导工作,市财政局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县、区政府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安排布置,明确专人负责。树立全局观念,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细化工作方案。县区政府要按照本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整改实施细则,严格按照整改实施细则确定的工作内容、时间节点完成整改工作。

  (三)加快工作进度。推进入河排污口验收销号工作,加快整改进度,10月15日前,各县区政府要完成乡镇污水处理厂(站)和管网整改工作,10月20日前市直部门要完成整改验收工作。确保10月底前乡镇污水处理厂(站)全部正常运营。

  (四)严明纪律督查。市环委办适时对各县区及相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对涉及“表面整改”“虚假整改”“敷衍整改”的问题,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给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乡镇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 5

  为了切实加强水环境综合治理,改善所辖河流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央、省、地、市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安排及阆中市水务局阆水函【20xx】53号工作要求,经乡党委、政府研究,特制定枣碧乡场镇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

  一、工作目标

  健全入河排污口的调查摸底监督管理档案和统计台账,完善枣碧乡生活污水处理站排污口的相关手续,对存在问题的排污口进行整治,建立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督排查和规范管理长效机制。

  二、入河排污口现状

  枣碧乡幅员面积28.5平方公里,辖6个村(居),28个村民小组,2744户8400人,场镇常驻人口近2000人。现入河排污口1个,排污属于场镇居民生活污水、雨水排污口,排污口于2017年8月建成。年生活污水量近4万立方米,废污水排放主要是场镇机关单位,居民生活污水,没有工矿企业和畜禽养殖污水排放,排放去向接入场镇生活污水处理管网。

  三、存在问题

  场镇生活污水处理站已进入扫尾阶段,未通过验收、等待试运行。

  四、整治措施

  申报环保局验收,进行指标确定,保障场镇排污达标排放。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强化落实。各有关单位和场镇居民户要认真按照此整改方案,认真开展污水排放口的整治工作,要高度警醒,统一认识,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确保群众的生活环境和身心健康。

  2、加强组织领导。乡政府成立以乡长秦洪波为组长,分管环保领导贾晓江为副组长,胡国斌、何俊伟、杨倩、胡绍连为成员的排污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胡国斌具体负责生活污水排放口的.整治。

  3、建章立制。加强对现有排污口整治力度,杜绝新增排污口建立长效机制,农业服务中心、水利、环保及所在的村(居)要各司其责,加大巡查和处罚力度,规范管理,确保我乡污水排放口整治顺利完成。

  乡镇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 6

  根据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全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泰政传发〔2021〕42号)和《泰州市淮河流域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22〕11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强化陆域水域污染协同治理,统筹推进区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全面规范入河排污口管理,从源头上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促进全市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

  二、总体要求

  2022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2023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监测、溯源;2025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为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奠定基础。

  三、排查范围和对象

  (一)排查范围。在全市域范围内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共涉及全市12条骨干河流(见附件2),其中3级河道向两侧延伸200米,4—6级河道向两侧延伸100米;具体排查范围根据产业布局、排污特征等实际情况可适当扩大,其中沿河工业园区、居民区、畜禽养殖区等重点区域要全覆盖。同时,做好与长江入河排污口及全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等相关工作的衔接范围。

  (二)排查对象。河流上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河道、湖泊(库)排放废水的排污口,同时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四、工作内容

  本次排查整治工作包括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四部分内容。

  (一)排查。开展全面排查,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及其分布,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

  (二)监测。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了解和掌握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溯源。在全面监测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四)整治。在完成排查、监测和溯源的基础上,制定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有效规范和管控入河排污口。

  通过排查整治,全面掌握区域入河排污口排放现状,有序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地方主体责任,确保入河排污口排放状况得到改善,提升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五、进度安排

  (一)前期筹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组织分工、保障措施等,分解落实责任,全面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具体要求:2022年4月10日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资料收集。全面收集整理各类入河排污口、河岸带、水系分布等相关信息资料,将原来分散的水利部门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信息、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及入河排污口监管信息,以及水系、排污管网等信息进行有效整合,初步分析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及特点,为全面排查奠定基础。

  具体要求:各乡镇(街道)、园区和各相关部门按照要求,进行资料整合,2022年4月15日前完成资料收集并交泰兴生态环境局汇总。

  (三)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无人船监测和人员现场踏勘等手段,对排查范围及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实现应查尽查。具体参照长江排污口排查要求,采用“三级排查”方式推进排查工作。一级排查为无人机航测,按照“全覆盖”的要求开展技术排查,分析辨别疑似入河排污口;二级排查为现场人工核查,组织工作人员对排查范围内汇入河流、沟渠、湿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等开展“全口径”排查,核实确定入河排污口信息,现场人工核查时同步开展初步溯源和监测工作;三级排查针对疑难点进行重点攻坚,利用无人船、水下机器人等先进设备对水下疑似排口以及沿线工业园区河道再次进行排查,进一步完善入河(湖)排污口名录。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航空遥感技术要求(试行)》、省生态环境厅《入河(湖)排污口现场排查工作手册》等规范开展工作,2022年7月底完成一级排查,2022年10月底前完成二级排查,2022年12月底前完成三级排查。

  (四)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在全面排查和排污口初步分类的基础上,制定排污口监测方案,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

  具体要求:由泰兴生态环境局组织,各乡镇(街道)、园区自行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泰兴生态环境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业务指导。有污染源当年监督性监测或者在线监测数据的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2023年10月底前完成监测工作。

  (五)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放情况溯源分析。在现场排查初步溯源的基础上,对不能查清来源和监测数据异常的复杂排污口开展重点溯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具体要求:各乡镇(街道)、园区按照溯源技术要求开展溯源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工作,根据现场需要,可探索使用暗管探测仪、管道机器人、无人船等设备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查清排放主体、排放内容和排放途径,进一步厘清责任,为精准整治提供靶向支撑。要发挥部门联动机制作用,对涉及工信局、水务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交运局等部门的排污口,要开展联合溯源。2023年10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溯源工作,并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进行命名与编码。

  (六)分类整治入河排污口。在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全面梳理排污口问题清单,按照“一口一策”原则,将整治责任及要求具体化、明细化,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整治要求,分级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推动入河排污口水质逐步改善。各乡镇(街道)、园区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具体要求:各乡镇(街道)、园区按照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政策措施,于2023年底前完成“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制定工作,2025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涉及重大工程的可适当延迟),并建设一批整治示范工程。泰兴生态环境局、水务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交运局等部门落实监督指导责任。

  (七)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

  应用全省入河(湖)排污口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入河排污口电子档案,形成入河排污口“一张图”,并明确监管职责,逐步完善日常监管体系,与有关部门共享入河排污口信息。各乡镇(街道)、园区加强日常监管,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回潮、反弹。

  六、任务分工

  (一)各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是本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要组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负责二级、三级排查、监测、溯源和整治工作,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根据排查问题制定整治方案,推动整治工作有效开展。

  (二)市级有关部门。市级有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本行业法律法规,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按要求向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组提供资料,并在行业主管范围内配合工作组完成“查、测、溯、治”四项重点工作任务:

  1、泰兴生态环境局作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牵头部门,对整治工作实施统一调度,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现场督查和指导;指导各单位收集、整合排污口相关资料;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入河排污口一级排查;组织指导各乡镇(街道)、园区开展二级、三级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督促指导工业排污口和其他排污口的溯源整治工作。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各乡镇(街道)、园区加快推进生态经济带建设,积极向上争取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支持,协同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督促相关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清单,协助配合泰兴生态环境局开展工业园区、工业企业入河(湖)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本级开展排查整治工作所需的资金。

  5、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相关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市政污水管网图、市政雨水管网图、闸坝、泄洪口、建筑工地(包括名称、位置、冲洗废水排放等情况)等相关资料,督促指导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城镇雨洪排口溯源整治工作。

  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相关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等污水排放信息,督促指导港口码头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7、市水务局负责督促相关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闸坝、泄洪口、水系矢量图、岸线矢量图等相关资料,督促指导沟渠、河港(涌)、排干等溯源整治工作。

  8、市农业农村局督促相关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农田入河退水口、水产、畜禽养殖等资料,督促指导农田、水产、畜禽养殖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附件1),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泰兴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办分管负责人,以及市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园区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泰兴生态环境局设办公室,负责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具体工作。

  (二)加强沟通协调。市各相关部门与乡镇(街道)、园区要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住建、交运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整合各部门掌握的入河排污口相关数据和信息,加强排查整治工作支持力度。建立问题排口会商机制,及时开展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各单位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及一名联络员,负责工作对接、报送信息等。

  (三)严格责任落实。坚持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问题全部按期清零。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定期对各部门、各板块开展督查,推动工作落实。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予以通报批评、约谈直至问责。

  (四)加强工作保障。各乡镇(街道)、园区和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谋划,申请筹措各类专项资金,落实工作经费;制定工作计划,统筹做好排查整治工作。要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工作,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一级排查;全力做好二级排查、三级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确保区域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乡镇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 7

  为规范入河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切实改善我镇水环境质量,根据沁水县环境保护委员会《沁水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方案》(沁环委办[2020]1号),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汾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为标杆,按照“查、测、溯、治”总体要求,2020年7月底前,完成我镇主要河流干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之后开展入河排污口的监测及规范化管理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

  对入河排污口全面排查、溯源,进行现场记录,主要包括入河排污口名称、坐标、排污类型、排污主体、排污方式、排放去向等。

  (二)分类整治

  坚持“问题导向、分类处置、属地负责、部门联动”原则,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分类施策,精准治理,确保成效,应按照入河排污口排查清单,明确每个排污口整治措施和责任主体,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分类逐一开展整治工作。

  1、取得排污许可的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入河排污口。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发布入河排污口登记公告、已取得废污水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等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到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申请入河排污口登记,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按标准格式进行登记建档。

  2、未取得排污许可的工业企业的'雨水排口、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水管网溢流口。对工业企业雨水口、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管网溢流口实行精准管理,通过建设出水口闸阀进行管控,汛期打开,非汛期封堵。配套建设生态人工湿地等对降雨期初期雨水等直排水进行净化

  3、城镇生活污水散乱排口。按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建成[2015]130号)的规定,对城镇建成区真排生活污水进行截污纳管,全部收集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4、城镇雨水排口。对城镇雨水排口规范管理,汛期前对雨水管网进行清淤清理,加强源头管控,严禁餐饮、洗涤等废液废渣污染物倾倒入雨水管网系统。

  5、农村生活污水散乱排口。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要求以村为基本单位,建设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原则上一个行政村最多设置一个排污口。

  6、农田灌源退水口。依据《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建设退水闸坝等设施,禁止农田灌深退水非汛期直排入河。

  7、混合废水排污口。对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门、住建按分工组织溯源,全面查清混合废水排污口和非法排污口数量:厘清责任主体。对无权属主体的管网或箱涵纳入点,实施封堵,对有权属主体的,根据(1)至(6)划分的类别进行整治。

  8、其他。除以上类型外的入河排污口,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专项整治。对于非法排污口,坚决予以封堵。构成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登记建档

  入河排污口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后实施统一监管。已经取得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工业企业可直接进行登记;未取得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工业企业入河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城镇雨水排口、农村污水散乱排口以及灌溉退水口、按照分类整治要求完成整治后,进行登记建档。

  三、进度安排

  2020年4月30日前,在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再排查,汇总辖区内入河排污口清单,上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

  2020年5月31日前,完成入河排污口登记备案;2020年7月31日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之后开展入河排污口的监测及规范化管理工作;

  2020年8月10日前,将入河排污口登记表及现场照片等相关电子资料、整治工作报告等资料汇编,正式上报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建档备案。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

  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是我镇水污染治理的重要任务,是水环境质量改善的基础性工作。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要充分发挥河长制统领作用,各级河长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强力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二)坚持强化监督,加强有效管控

  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跟踪检查,督质量、促进度、抓统筹、全面督促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有效落实。针对整治工作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不能按时完成入河排污整治任务的,进行挂牌督办。督促限期整改、并视情采取函告、通报等措施,切实压紧压实水污染防治的责任担当。

  (三)统一编码名称,规范登记格式

  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完成后,对保留的各入河排污口报给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统一安置标识牌,公开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

  (四)加强舆论宣传

  实现全民监督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以及互联网新媒体等方式,对我镇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进行宣传公示,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举报监督,始终保持严厉打击入河排污口非法排污违法犯罪高压态势,形成强大的法律震慑,全面营造我镇风光美、水质优的共创共建氛围。

  乡镇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 8

  一、指导思想

  为规范提升乡镇污水处理厂(站)及污水管网建设运维,从根本上解决乡镇入河排污口问题,推动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取得实效长效,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落实<长江安徽段生态环境大保护大治理大修复强化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落实专项攻坚行动方案>工作方案》(皖环发〔2019〕22号)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工作原则

  坚持属地负责,县区政府承担乡镇污水处理厂(站)及污水管网建设运维的主体责任。市财政每年预算列支300万元,按考核情况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负责入河排污口整治和污水处理厂(站)及污水管网建设运维的业务指导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保障和兑现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按期完成整改任务。根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入河排污口问题验收工作方案》(皖环函〔2019〕754号)要求,各县区政府、各相关单位按照入河排污口验收标准,按期完成整改销号,乡镇污水处理厂(站)达标正常运营。

  (二)加大奖补考核管理。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联合对各镇项目组织验收考核。标准为:入河排污口完成销号;镇政府驻地管网建设完备,消除错接漏接和溢流滴漏,污水应收尽收;污水处理厂(站)进出水浓度在线监测数据达到国家环保标准。验收合格后,视考核得分情况兑现奖补资金,对不能稳定达标运行的污水处理厂(站)不予奖补,并视情节予以通报、约谈、罚款等。

  (三)提升整改工作质量。坚持因厂(站)施策、一厂(站)一策,各县区摸排各污水处理厂(站)及管网建设运营存在的各类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整改完善,管网不健全及错接漏接损毁的`要尽快建设修复完善,污水处理厂(站)处理能力不足的要尽快整改提升,确保各污水处理厂(站)稳定达标运营,杜绝旱季污水直排河流现象。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责任落实。市环委办履行监督职责,县区政府履行主体责任,齐抓共管、合力推进。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迅速行动,结合实际制定整改实施细则,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整改工作。

  (二)严明工作纪律。市环委办适时对各县区和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对表面整改、虚假整改及敷衍整改的,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乡镇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 9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黄河流域及其他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切实改善我县地表水环境质量,改善辖区水环境质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沁县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长治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长水防办发〔2020〕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目标

  2020年10月底前,完成全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之后开展入河排污口的监测及规范化管理工作。

  三、主要内容

  以浊漳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为重点,按照“查、测、溯、治”总体要求,对浊漳河西源、涅河流域及所有入河排污口进行排查整治、规范管理。

  (一)全面排查

  以各乡镇人民政府为单元,各河长对所包河段入河排污口排查及溯源工作负责。对入河排污口全面排查、溯源,进行现场记录,留存入档,建立“一口一档”。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拉网式排查,采取徒步巡河等形式,现场定位、拍照录像,有条件的地区要充分借助无人机辅助排查手段,做到应查尽查,不重不漏。对于每一个入河排污口,要通过溯源追踪、现场问询和无人机排查等手段,一一溯源到排污主体,全面建立辖区内的入河排污口清单,标识排污口和排放主体位置关系。汇总整理入河排污口清单。

  (二)分类整治

  坚持“问题导向、分类处置、属地负责、部门联动”原则,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分类施策,精准治理,确保成效。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入河排污口清单,明确每个排污口整治措施和责任主体,分类逐一开展整治工作。

  1、取得排污许可的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入河排污口

  已取得废(污)水排污许可的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等企事业单位,执排污许可证到市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入河排污口登记,市生态环境部门按标准格式进行登记建档。

  2、未取得排污许可的工业企业的雨水排口、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水管网及提升泵站溢流口

  对工业企业雨水口、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管网及提升泵站溢流口实行精准管理,通过建设出水口闸阀进行管控,汛期打开,非汛期封堵。配套建设生态人工湿地等对降雨期初期雨水等直排水进行净化。

  3、城镇生活污水散乱排口

  按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建成〔2015〕130号)的.规定,对城镇建成区直排生活污水进行截污纳管,全部收集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4、城镇雨水排口

  对城镇雨水排口规范管理,汛期前对雨水管网进行清淤清理,加强源头管控,严禁餐饮、洗涤等废液废渣等污染物倾倒入雨水管网系统。

  5、农村生活污水散乱排口

  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要求,以村为基本单位,建设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原则上一个行政村最多设置一个排污口。

  6、农田灌溉退水口

  依据《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建设退水渠闸坝等设施,禁止农田灌溉退水非汛期直排入河。

  7、混合废水排污口

  对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住建部门按分工组织溯源,厘清责任主体。对无权属主体的管网或箱涵纳入点,实施封堵。对有权属主体的,根据(1)至(6)划分的类别进行整治。

  8、其它

  除以上类型外的入河排污口,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专项整治。对非法排污口,坚决予以封堵。

  (三)登记建档

  入河排污口由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及时登记备案,实施统一监管。已经取得排污许可的企业可直接进行登记;未取得排污许可的工业企业入河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城镇雨水排口、农村生活污水散乱排口以及灌溉退水口,按照分类整治要求完成整治后,进行登记建档。

  四、完成时间

  (一)2020年4月15日前,各乡镇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出台整治方案和入河排污口清单,并报县水防办备案。

  (二)5月31日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的企业到市生态环境部门完成登记备案。

  (三)10月31日前,完成我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之后开展入河排污口的监测及规范化管理工作;11月5日将入河排污口登记表及现场照片等相关电子资料、整治工作报告等资料汇编,正式上报县水防办建档备案。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

  入河排污口整治是水污染治理的重要任务,是水环境质量改善的基础性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要充分发挥河长制统领作用,各级河长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各乡镇、工信、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建、园林、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严格履行各自职责,落实主体责任。各相关单位要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强力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二)组织现场核查,加强技术帮扶。

  县水防办要采取抽查检查等方式对县级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现场核查,确保排查溯源工作质量。对于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协调上级技术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三)加强台账管理,严格销号制度。

  县水防办建立地表水断面—排污口—污染源清单。对确认保留的入河排污口(点)的污染源头、污水水质水量、引流方式及监管、运行等情况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对违规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对其限定时间完成整治;对不能完成入河排污整治任务的,县水防办将进行挂牌督办。

  (四)加强信息公开,强化公众参与。

  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完成后,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要对保留的各入河排污口统一安置标识牌,公开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乡镇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 10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扎实推进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根据《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子洲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子政办发〔2022〕72号)要求及前期排查溯源结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原则

  (一)强化责任,明确主体。对照排污口排查清单,各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的生活污水排污口整治;其他排污口由各相关行业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整治。

  (二)科学谋划,逐一分类。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整治要求,根据前期排污口排查、溯源等甄别情况,精准识别、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加快整治。

  (三)一口一策,精准治理。各行业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要结合排污口类型、主要污染源等现状,制定“一口一策”整治措施并按照时限要求完成整治任务。

  二、工作目标

  2022年8月31日前,全面完成我县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确保各排污口无直排入河(沟)现象,全面提升流域内水生态环境质量。

  三、整治措施

  (一)工业企业排污口整治措施。工业企业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厂区雨水严禁混合排放,必须单独设置。在城镇污水主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生产废水严禁外排,应通过企业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后,达到污水处理厂接纳标准后纳入城镇污水主管网;生活污水单独收集后纳入城镇污水主管网;厂区雨水排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废水混入直排问题发生。对无法纳入城镇污水主管网的工业企业,其污水处理设施达不到出水指标和接纳标准的企业应立即采取技术改造,确保排水水质达标。非法工业企业生产废水排污口一律取缔。(县工贸局牵头,县生态环境分局配合)

  (二)农业农村排污口整治措施

  1、畜禽养殖排污口整治措施。所有养殖企业、个体及散户必须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规范开展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对现有排污口进行拆除或封堵,严禁养殖废水直排;确需设置畜禽养殖排放口的`,必须经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并设立排污口标志牌。(县畜牧兽医局牵头,各乡镇配合)

  2、种植业排口整治措施。实施农业绿色发展行动,强化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和秸秆地膜综合利用,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化肥零增长、农药减量化、有机肥还田等生态种植措施,防止通过雨水冲刷影响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质量。(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各乡镇配合)

  3、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整治措施。对长期无排水的各类排口进行统一拆除或封堵,结合“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在村镇级生活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的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全部纳入管网集中处理;不具备纳入条件的人口集中区域内的散排口利用罐体集中收集拉运至就近污水处理厂站处理。(各乡镇负责)

  (三)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整治措施。

  1、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排污口整治措施。县城污水处理厂和各乡镇污水处理站要加强管理,必须保证设备稳定运行,出水各项指标达标。(县城污水处理厂由县住建局负责;乡镇污水处理站由各乡镇负责)

  2、城镇雨洪排口整治措施。加强日常巡护,对于非降雨时常年存在流水的区域或雨污混合排口,要及时查清原因,封堵生活排口,采取罐体收集拉运至就近的污水处理厂站处理,确保无污水混入。排放口设立标志牌,对排口性质和排水去向等进行公示。(城区雨洪排口由县住建局负责,乡镇雨洪排口由相关乡镇负责)

  (四)交通运输设施排污口整治措施。加快推进青银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点、火车站生活排口整治,建立污水处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县交通局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责任落实。各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和各行业部门要强化思想认识,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依据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责任和工作措施,扎实推进各项整治任务,逐一完成整改并销号。

  (二)按时整改销号。各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和各行业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协同联动,按照“一口一策”整治措施,做到整治一个、销号一个,确保8月31日前全县沿河直排口全部完成整治并销号,同时要形成长效监管机制,防止问题回潮反弹。

  (三)严肃追责问责。县纪委监委将履职不力、虚假整改和因工作不力造成全县整改进度缓慢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问责。

  乡镇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 11

  根据《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环办水体函〔2019〕211号)、《吉安市赣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吉府办字[2019]58号)等文件精神,为全面完成我县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在前期“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推进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专项行动,着力解决水污染源头问题,打好碧水保卫战,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为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区、实现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走前列作出更大贡献。

  二、整治目标

  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管,建立健全科学系统的监管治理机制,坚持“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按照全覆盖、重实效、能操作”的原则,“一口一策”实施清理整治,建立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

  三、整治对象

  整治对象为赣江峡江段流域,涵盖罗田镇、巴邱镇、福民乡、水边镇、仁和镇五个乡镇内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赣江排放废水的排污口,还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在初期排查、监测及初步溯源的基础上,我县需要整治的排污口67个。

  四、整治要求

  (一)工业企业排污口

  河西工业污水处理厂设施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直排污口,采取截污纳管措施接入巴邱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再外排,原有排口全部截断封堵(驰邦药业排污口、富兴纸业排污口、何家造纸园总排口),不在污水处理管网范围内的'工业企业排污口应设置标志牌,企业生产废水排污口应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与省平台联网,纳入日常管理(金元纸业排口)。

  (二)城镇生活排污口

  巴邱镇污水处理厂设施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排污口实施雨污分流,污水排入污水处理厂,达标后外排。其他不具备纳管条件的城镇生活排污口采取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设施,人工湿地等方式进行整治。所有排污口都应设置标志牌。

  (三)农业农村生产生活排污口

  不具备纳管条件的农业农村生产生活排污口,有条件的生活污水经人工湿地等方式处理后再往外排;没有条件的生活污水源头上应经化粪池处理后上清液往外排。所有农业农村生产生活排污口都应设置标志牌。

  (四)雨洪排污口

  混合排放的雨洪排污口,有条件的地区实施雨污分流改造;不具备此条件的地区,在保证防洪排涝、保障城市安全的前提下,应采取源头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上清液再排出。纯雨水雨洪排污口制定日常监测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监测,开展数据综合分析,确保受纳水体水质改善。所有雨洪排污口均应设置标志牌。

  (五)溪流、沟渠、河港排口

  有生活污水混入的排口,有条件的要从源头上实行雨污分流,污水经人工湿地等方式处理后再往外排;没有条件的生活污水源头上应经化粪池处理后上清液往外排。所有溪流、沟渠、河港排污口均应设置标志牌。

  五、任务分工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属地主体责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等要求,有关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依法履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一)属地政府责任。各乡镇政府是本辖区入河排污口整治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要组建专门入河排污口整治专项行动推进工作组,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全面开展辖区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设立入河排污口标志牌。

  (二)县直有关部门责任。县直有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督促指导各地做好赣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1、县生态环境局是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对整治工作实施统一调度;负责落实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整治各项要求,督促指导有关乡镇整治工作。

  2、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所需的经费,指导有关乡镇财政部门强化资金保障。

  3、县水利局指导有关乡镇水利部门提供整治范围内直接向河道排放的入河排污口信息(包括名称、位置、登记审批、监测等)、水系矢量图、岸线矢量图和水功能区划等资料,督促指导本系统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4、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督促指导沿江工业企业、巴邱工业园区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成巴邱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将工业企业污水接入管网及截断封堵老旧污水管网。

  5、县城管局指导有关乡镇政府及巴邱城管部门提供范围内污水管网图、雨水管网图等资料,督促指导本系统相关单位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6、县交通运输局指导有关乡镇政府、县港航管理所、县地方海事处部门提供整治范围内铁路、公路(服务区)、民航、港口、码头、港埠企业等污水排放资料,督促指导本系统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7、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有条件的农村生活汗水处置终端,指导有关乡镇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整治范围内农田入河退水口、灌溉、水产、畜禽养殖等资料,督促指导本系统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峡江县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任组长,县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县城管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推进全县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局,由县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按照属地分管原则,沿线各有关乡镇政府是入河排污口整治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加强投入保障,扎实推进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监督管理。要通过实施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建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入河排污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不断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沟通协调。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生态环境、水利、园区管委会、农业农村、城管、交通运输、财政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整合各部门掌握的入河排污口相关数据和信息,加强整治工作支持力度。

  (四)强化信息公开。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宣传报道,通过《今日峡江报》等渠道定期公开整治进展情况。适时邀请新闻媒体公众等参与整治工作,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为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乡镇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 12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太湖流域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苏政传发〔2020〕250号)和《苏州市太湖流域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苏府办〔2020〕295号)有关要求,推进太湖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结合凤凰镇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持续改善太湖流域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全面实现更高水平“两个确保”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攻坚克难,统筹推进太湖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全面规范入河排污口管理,从源头上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

  二、总体要求

  2021年底,完成太湖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监测”等工作,并在“十四五”期间持续推进太湖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太湖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太湖流域排口监管体系,为改善太湖流域水环境质量奠定基础。

  三、范围和对象

  (一)排查整治范围。太湖流域涉及我镇行政区域全域范围。排查范围包括张家港河凤凰段、十一圩港凤凰段、走马塘凤凰段、六干河—西旸塘凤凰段、三干河凤凰段、四干河—新奚浦塘凤凰段、三丈浦凤凰段共7条主要河道。排查范围由河道向两侧延伸100米。

  (二)排查整治对象。排查对象为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河道排放废水的排污口,还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四、工作内容及时序

  专项行动包括排查、监测、溯源、整治4个部分工作内容。

  (一)排查监测(2021年6月底前)

  开展全面排查,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及分布,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张家港河、二干河已经完成);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了解和掌握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情况。

  (二)溯源整治

  1、溯源。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2021年8月底前)。

  2、整治。在排查、监测和溯源的基础上,制定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有效规范和管控入河排污口(2021年12月底前完成二干河整治工作,“十四五”期间完成其它河道整治工作)。

  通过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全面掌握我镇辖区内太湖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放现状,有序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入河排污口排放状况得到改善,提升太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五、进度安排

  (一)前期准备。由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上级方案和我镇实际,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组织分工、经费保障、工作计划等,分解落实责任,全面高效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二)资料收集。全面收集整理各类入河排污口、河岸带、水系分布等相关信息资料,将分散在水利、环保及建设的排污口设置信息、水系信息以及排污管网等信息进行有效整合,初步分析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及特点,为全面排查奠定基础。

  (三)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工作。综合运用无人机航测、无人船监测和人员现场踏勘等手段,对排查范围及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实现应查尽查。组织工作人员对排查范围内汇入河流、支浜、溪流、沟渠、湿地、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暗管等开展“全口径”排查,核实确定入河排污口信息,现场人工核查时同步开展初步溯源工作,并按照监测方案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根据实际条件,可采取自动在线监测、人工取样监测等方式(2021年6月底前完成排查)。

  (四)入河排污口排放情况溯源分析。在现场排查初步溯源、监测的基础上,对不能查清来源和监测数据异常的复杂排污口开展重点溯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同步开展初步整治。2021年8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溯源工作。

  (五)分类整治入河排污口。在排查、溯源、监测的基础上,按“一口一策”工作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整治要求,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推动入河排污口水质逐步改善。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2021年完成二干河整治工作,“十四五期间”按照整治方案持续推进整治任务,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六)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监测、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监管系统和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回潮反弹。

  六、任务分工

  1、村(社区)。排查河道流经的行政村(社区)要落实属地责任,配合镇相关部门、第三方等开展相关河道的排查、溯源和监测工作,推动整治工作的开展,村级河道整治过程中要预留排口,对河道沿线的企业和群众要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2、综合行政执法局。太湖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牵头部门,负责排查和监测工作,收集整理入河排污口信息;加强抽查、巡查,加大对沿线偷排、漏排等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3、建设管理局。负责提供排查范围内市政污水管网图、市政雨水管网图、建筑工地(包括名称、位置、冲洗废水排放等情况)等相关资料,同时牵头负责开展溯源和整治工作,对前期排查出的排口进行划分,制订取缔排口名单和保留整改排口名单,制订“一口一策”工作整治方案,并按整治方案进行排口整治;对规划预留排口和保留排口建立档案。

  4、经济发展局。提供排查范围内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清单,协助和配合开展工业园区、工业企业的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5、农村工作局。负责提供排查范围内农田入河退水口、灌溉、水产、畜禽养殖等资料,督促指导农田、水产、畜禽养殖排口溯源整治工作。

  6、财政和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保障我镇太湖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所需的资金,指导各部门做好资金保障。

  7、交管所。负责提供排查范围内港口、码头等污水排放信息,督促指导本行业相关的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8、河长办。负责河道整治的`协调工作,各级河长组织对所负责河道的整治工作,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的重、难点问题。

  9、水利站。负责提供排查范围内闸坝、泄洪口、水系矢量图、岸线矢量图等相关资料,督促指导溪流、沟渠、河港等溯源整治以及河道保洁等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太湖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凤凰镇人民政府镇长田文华为组长,凤凰镇党委副书记戴艳、凤凰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徐丹芸为副组长,镇各相关部门、相关行政村(社区)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统筹推进辖区太湖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担任。各相关部门,应成立相应工作推进组,负责推进各领域治理工作。

  (二)加强沟通协调。各村(社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各村(社区)、综合行政执法、水利、建设、经发、交管等有关部门(单位)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整合各部门(单位)掌握的太湖流域河道治理相关数据和信息,加强排查整治工作支持力度。

  (三)严格责任落实。坚持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问题全部按期清零。河长办定期开展督促指导,定期向各级河长通报整治行动进度,推动相关部门、相关行政村(社区)工作落实。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由河长办通报、约谈;情节严重的,请镇纪委按不同情形依法依规实行问责。

  乡镇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 13

  随着我县园林城市建设的推进,入河排污专项整治已迫在眉睫。为有效保护水生态环境,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冀水政〔2015〕2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入河排污口管理办法》(水利部22号令)、《河北省水功能区管理规定》(〔2014〕第17号政府令)等法律规章。

  二、整治目标和任务

  总体整治目标:9月底前,对肃宁县境内八条河流、干支渠内非法的入河排污口进行封堵,提升流域内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人居和投资环境,为建设园林城市提供优质的水资源环境。

  主要工作内容:

  1、摸清底数,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台帐;

  2、建立入河排污口水质检测和上报制度;

  3、开展入河排污口综合治理工作。

  三、整治时间及步骤

  (一)动员部署(8月10日至8月15日)。“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动员大会,动员各相关单位,明确整治任务、时限和要求,落实责任。

  (二)集中整治(8月16日至9月25日)

  1、由各乡镇配合水务局、环保局联合对入河排污口进行排查登记,填写排查情况登记表,并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且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责令恢复原状或拆除。(8月25日前完成)

  2、强制执行阶段,落实法律责任。由县政府组织水务、环保、公安、乡镇等部门,成立专项整治执法队伍,调用专用设备,对排污口实施强制拆除封堵,并实施行政处罚,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3、整治工作完成后,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并于9月底报县水务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县政府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的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县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务局王卫东同志兼任。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要亲自布置,并安排专人负责具体实施,听从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提高对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做周密部署,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合力推进。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县水务局:联合有关乡镇及职能部门,合理调度参与整治活动的人员和机械设备,有序开展施工。利用此次整治契机并对沿河所有入河排污口登记造册,做好日常监管;对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入河排污口依法审批;并加强与环保部门的联系,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及时交流、通报信息,提高监管水平,确保水污染事件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2、县环保局:负责排污口检测和达标评定工作,保证企业污水达标排放;监督指导沿河工业、企业及生活小区污水集中处理;加强入河排污口及河道控制断面水质监测,对重点排污口不定期进行检测,及时掌握水质水量变化动态;对拒不配合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工作的`工业、企业,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严厉查处。

  3、县城管局:负责完成城区管理范围内入河排污口的综合整治工作。

  4、县公安局:负责查处扰乱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治安秩序的违法案件,对构成犯罪的案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5、县电力局:依法对沿河扰乱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治安秩序的经营企业、封堵后又私设排污口的企业予以停止供电。

  6、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执行由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涉及入河排污口的案件。

  7、县工商局:依法吊销拒不服从整治要求的沿河排污企业的营业执照等。

  8、县规划局:协调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有关规划与城乡规划的衔接工作。

  9、各乡镇:牵头对辖区内的入河排污口按照整治的时间节点及任务要求进行专项整治。

  (三)建立健全入河排污长效监管机制。通过本次的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活动,积累经验,巩固成果,完善入河排污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落实监管主体、流程及责任,形成长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违法入河排污的行为。

  乡镇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 1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莆田市入河排污口排查与规范整治工作方案》(莆环委办〔2019〕10号)、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2019年度入河排污口排查与规范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莆湄北环保联席办〔2019〕4号)的有关要求,为积极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与规范整治工作,切实改善北岸经开区山亭镇水环境质量,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目标,按照“摸清底数、找准病根、分类整治、属地负责、多方联动、强化监督”的原则,在水利等有关部门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全面摸清我镇入河排污口现状情况,规范整治各类违法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强化监督管理,健全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监管能力,实现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的目标。建立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监管等工作规范体系,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为我镇水环境质量改善奠定基础。

  二、组织机构

  成立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山亭镇环保站,郭丽珊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主要任务及要求

  (一)摸清底数。各村(社区)落实好属地责任,镇直相关部门落实好部门职责,对各自辖区内入河排污口开展全面、认真排查,按照“全口径”,只要向河道排水的“口子”,不管大小,有一个算一个,应查尽查。对于新排查发现的入河排污口要及时上报镇环保站,以便及时录入APP。

  (二)开展监测。各村(社区)要按照边排查、边监测的要求,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拟保留的入河排污口同步开展水质水量监测。监测方式根据实际条件,可采取自动在线监测、人工取样监测等方式,有污染源普查监测、监督性监测或者在线监测数据的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对整治完成并保留的排污口,应开展后续跟踪监测。

  (三)追根溯源。在排查和监测的基础上,各村(社区)要结合现场巡查和日常工作经验,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找准病根,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污水来源。

  (四)规范整治。在排查、监测和溯源的基础上,各村(社区)要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治理思路,对污水能纳管的要优先纳管,近期无法纳管的要综合采取人工湿地、氧化塘、微动力小型污水处理站等设施开展治理,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和规范工作;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和规范工作,有效管控入河排污口。

  (五)加强监管。各村(社区)要强化入河排污口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检查、监测、通报、台帐等全过程管理要求,明确内部职责,加强入河排污口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防止问题回潮、反弹,形成规范化的.监管流程,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监管长效机制。

  通过落实“查、测、溯、治、管”5项重点任务,全面掌握我镇入河排污口的排放现状,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确保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到位。

  四、职责分工

  按照生态环境保护属地主体责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生态环境部门监督管理与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的总体要求,各村(社区)和镇直相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职责分工,依法履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一)各村(社区)

  各村(社区)是本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与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各村(社区)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全面、深入、细致开展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本辖区入河排污口名录,开展监测、溯源工作,推动整治工作的开展,做好入河排污口全过程管理工作。

  (二)镇直相关部门

  镇直相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督促指导各村(社区)开展我镇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并做好以下工作:

  1、环保站是我镇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实施统一调度。督促指导各村(社区)落实“查、测、溯、治、管”5项重点任务,统筹我镇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收集、整合全镇入河排污口相关资料,建立镇级入河排污口名录,结合各村(社区)溯源、整治情况,形成我镇入河排污口“一张图”,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

  2、镇财政所负责提供资金保障。

  3、镇经贸办负责指导工业园区内企业提供工业企业清单,包括位置信息、行业类别等,督促指导工业园区内工业企业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4、镇村建站负责提供排查范围内市政污水管网图、市政雨水管网图等相关资料,督促指导完成本行业相关的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5、镇农办负责提供排查范围内闸坝、泄洪口、箱涵、溢流口等相关资料,督促指导完成本行业相关的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负责提供农田入河退水口、灌溉等资料,督促指导完成本行业相关的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6、镇海洋与渔业站负责提供水产等资料,督促指导完成本行业相关的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河长办、水利、住建、生态环境、经贸、海洋、农办、财政、水务、村(社区)等部门单位形成合力,积极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二)严格责任落实。各村(社区)是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各村(社区)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组织专门工作队伍,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扎实推进落实各项工作任务。要在人员、资金、项目等方面加大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投入。

  (三)强化督促指导。环保站作为我镇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实施统一调度。督促指导各村(社区)落实“查、测、溯、治、管”5项重点任务,收集、整合我镇入河排污口相关资料,并对排查整治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履职不力、进展缓慢、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结合镇效能办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不同情形依法依规实行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村(社区)要严格落实定期通报、公开曝光、有奖举报、服务外包等四项河长制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各级河长和河道专管员的责任担当,使其认真履行河道保护和管理职责,对巡河过程中发现的新增入河排污口等问题要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切实做到守河有责、守河负责、守河尽责。

  (五)强化信息公开。各村(社区)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持续报道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集中展示本辖区各项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邀请媒体、公众等参与排查整治,公开曝光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乡镇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 15

  入河排污口是污染物进入河湖的最后关口,为切实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担当,尽快全面部署开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安顺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我办入河排污口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一、整治原则

  明确路线图、时间表,细化工作内容;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密切协作,全力抓好入河排污口的清理整治。

  坚持明确责任、协同推进,东关街道办河长制责任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尽职履责,加强督促清理整治、跟踪问效,确保清理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整治目标

  (一)全面部署开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对存在问题的入河排污口进行整治。

  (二)建立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督检查和规范管理长效机制。

  三、整治方案和责任分工

  1、认真排查辖区河道是否有入河排污口存在,由涉及河长制责任单位和涉及村居负责核实,如核实后确定有排污口的,协调相关单位进行治理。

  排污口涉及企业违法排放的',由林业和环保工作站负责整治;

  排污口涉及农村小作坊生产排污的,由林业和环保工作站、农业服务中心、水务站负责整治;

  排污口涉及生活污水排放的,由水务站和涉及的村居负责整治:对污水管网已接入户而生活污水仍然外排的,由水务站和涉及的村居负责协调处理;对有污水管网而未接入户的或无污水处理管网的,由水务站对接西秀区水务局负责建设相关污水处理设施;

  排污口涉及矿业废水排放问题的,由国土所负责整治处理。

  (责任单位:各村居、林业和环保工作站、国土所、农业服务中心、水务站、东关街道办河长制责任单位。)

  2、核实企业、污水处理厂是否合法合规排放,对违法超标排放的,由林业和环保工作站进行处理整治。

  (责任单位:林业和环保工作站。)

  四、工作要求

  (一)办属各村居、各部门要强化思想认识,立即安排部署,做好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在日常巡河过程中要加强对入河排污口进行排查,发现有排污口情况要及时协调进行整改,排查和整改情况要及时上报给东关街道办河长办。

  (二)各村居、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络,合力配合完成整治。对核实的排污口,要建立档案,记录位置(经纬度)、照片或视频、属地、污水来源等。

  (三)河长制各级责任单位和各村(居)要在2021年9月29日前完成入河排污口的排查工作,并根据排查情况及时报送林业和环保工作站、国土所、水务站和办河长办。

  乡镇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 16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推进淮河生态经济带建设,全面排查整治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根据《连云港市淮河流域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专项行动包括排查、监测、溯源、整治4个方面工作内容。

  (一)排查。开展全面排查,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及其分布,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

  (二)监测。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了解和掌握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溯源。在监测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四)整治。在排查、监测和溯源的'基础上,制定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有效规范和管控入河排污口。

  通过排查整治,全面掌握入河排污口排放现状,有序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地方主体责任,确保入河排污口排放状况得到改善,提升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三、任务分工

  (一)各镇(园区)。作为本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要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全面、深入、细致开展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推动整治工作的开展。

  (二)区级有关部门。区级有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本行业法律法规,督促指导开展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

  四、工作目标

  2022年底前,完成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2023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监测、溯源;2025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为改善淮河流域水环境质量奠定基础。

  乡镇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 17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决策部署,强化入河排污口管控,有效改善我县水环境质量,按照《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黄河流域(榆林境内)入河排污口排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环保部门已完成我县境内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列出整治清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整治重点。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突出整治重点,梯次推进。优先整治影响杨家店黄河干流国考断面水质达标的入河排污口和各镇污水直排口。

  (二)坚持结果导向,精准整治措施。入河排污口分布广、数量多、类型复杂,要针对不同类型入河排污口,结合实际,按照“一口一策”的整治原则,采取适宜的整治措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坚持责任导向,落实部门职责。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环保部门监督管理,地方政府履行属地责任、行业部门强化行业管理”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的总体要求,明确部门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任务,夯实部门工作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入河排污口整治格局。

  二、整治范围

  (一)本次整治范围包括吴堡县境内黄河干流和汇入干流的各支流;我县境内黄河干流共排查出267个口,其中246个口属于雨洪口,21个口为排污口,需整改排口见附件2。

  (二)我县境内黄河支流有清河沟、康家塔无名沟渠、川口无名沟渠、古城路无名溪流、岔上无名溪流、石沙焉无名沟渠共排查出36个口,其中有13个口有污水排出,23个口为雨洪口及农业退水口,需整改排口见附件1。

  三、整治措施

  (一)接入管网一批。污水收集管网覆盖地区的入河排污口全部接入管网进行收集。

  (二)设施治理一批。督促企事业单位对合法设置的大排放量入河排污口按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对入河排污口相对集中的要进行整合集中收集,收集后建设微型污水处理站或人工湿地处理后排放。

  (三)委托处理一批。对不具备设施治理、封堵回用、接入管网条件且污水排放量较大、距离县城污水收集管网或污水处理厂较近的入河排污口,建设截污收集池收集后拉运至县城污水收集管网或委托县城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任务分工

  (一)环保局是全县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的监管主体,要切实履行统一监管职责,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整治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入河排污口清单和问题台账。

  (二)各镇政府(街道办)是辖区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管理主体,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负总责。具体负责辖区整治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核查溯源整治工作,建立辖区入河排污口清单和问题台账,并按照“一口一策”的整治原则,制定辖区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计划),全力开展辖区居民生活入河排污口整治,配合环保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辖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入河排污口整治,确保辖区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全面完成。

  (三)住建局是县城污水收集管网覆盖区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县城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包括城区洗车行业废水排放整治工作),建立城区入河排污口清单和问题台账,并按照“一口一策”的整治原则,全力开展城区入河排污口整治,确保城区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全面完成。

  (四)工业商贸局是加油站、加气站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县内加油站、加气站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建立入河排污口清单和问题台账,全力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确保县内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全面完成。

  (五)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是所管行业领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监管主体,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所管行业领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五、工作时限

  请各部门单位高度重视,务必于2020年9月底前报送整改进度,于2020年10月底前完成对吴堡县境内黄河干流和汇入干流的各支流的整改,并及时报送至县环委会办公室(县环保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由县环委会及其办公室统筹负责组织安排、指导调度、督查考核等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困难问题。各入河排污口整治责任(实施)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也要成立入河排污口整治领导小组,落实工作职责,指定本单位副职具体负责入河排行口整治工作,夯实入河排污口整治任,确保工作有人管,事情有人干、责任有人担。

  (二)强化指导服务。环保、水利、住建、工贸等部门要根据国家相关入河排污口整治技术规范、河道管理规定和排水要求,结合排污口实际,主动服务指导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责任(实施)单位、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制定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确保整治措施的可行性、实效性和经济性。

  (三)严格督查考核。县环委会办公室要定期对各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责任(实施)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协调解决。各责任(实施)单位每月末应向县环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四)强化联合执法。对列入整治范围而拒不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县环委会办公室组织水利、资源规划、住建、市监、工贸、公安等相关执法单位开展联合执法。相关执法单位要根据各自执法权限,依法实施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和查封扣押、限制生产等行政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同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也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或移交入河排污口违法案件,确保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乡镇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 18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7〕158号)要求,加快推进全县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切实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属地负责、部门联动、分类处置、综合治理、强化监督”的原则,结合全面实行河长制,以严格执法、综合整治、加强监管为手段,按照“一口一策、一口一档、一口一标识”的要求,实施“三个一工程”(封堵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因地制宜分类处置,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建立入河排污总量长效监管机制,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续水资源支撑。

  二、整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资源〔2017〕138号)、《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水资源〔2017〕101号)、《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和省水利厅《山东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鲁水规字〔2017〕1号)、《山东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鲁水规字〔2017〕2号)等规范性文件。

  三、整治目标

  2017年底前,全面封堵非法设置入河排污口;2018年底前,基本实现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监测的全覆盖。通过实施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有效控制入河排污,防治水污染,促进河流水质持续改善,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

  四、工作任务

  (一)全面摸清任务底数。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以下简称“各乡镇”)要结合河长制工作要求,在前期排查梳理的基础上,深入开展横到边、纵到底、无盲区、无死角排查,确保全面摸清所有入河排污口底子。同时,要按照“一口一档”的要求,建立起准确细致的工作台帐,重点是查清入河排污口设置、排放单位和水利、环保等部门审批情况;查清排入河流位置、水功能区名称、水质要求和达标情况;查清排放规模及主要入河污染物情况。

  (二)分门别类处置到位。对因历史原因存在的'或不合理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县水利、环保、住建等部门要积极论证会商,提出具体处置措施。对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以及未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一律封堵;对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或审批,但未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要依法查处排污行为;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已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要责令设置单位限期整改,根据论证会商提出限期恢复原状、纳污改排、同意设置并限期治理、同意设置等意见,完善入河排污口档案资料,规范入河排污口管理。

  (三)一口一策精准施治。对拟保留的入河排污口,要根据水功能区和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目标和达标考核要求,采取有针对性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实施深度处理和综合治理。工作开展中要分清轻重缓急,优先落实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和山东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特别是对于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的,要彻查源头,制定整改方案,实施封堵、分流或采用分布式污水处理设备处理,确保达标后排放河体。同时,要从源头上采取措施,加快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根据水质、水量情况,采取分布式污水处理设备、微型湿地和氧化塘等措施,有效处理农村生活污水,不断消减入河排污量,逐步实现水功能区和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

  (四)依法加强审批监管。要严格落实入河排污设置审批制度,在河流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建设单位在向环保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应当取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出具的设置同意文件。在水功能区和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不达标河段新增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水质要达到水功能区和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要求。对偷设或私设暗管、口门等非法排污的,一经发现立即封堵,并依法立案查处。实行入河排污口立标管理,对已登记和同意设置的入河排污口树立标志牌,标明入河排污口名称、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责任主体和监督单位、监督电话等内容。加强入河排污口监测,实行信息共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施行(2002年10月1日)前已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登记;施行后建立的入河排污口按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相关规定,依法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

  (五)建立工作长效机制。要通过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开展,不断健全完善入河排污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形成长效监管机制。要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监督管理、执法检查等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规范入河排污监督管理。要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明确日常巡视检查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不断提高监管水平,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入河排污行为。

  五、保障措施

  开展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是全面实行河长制的重要基础,涉及面广、时限紧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职责。县水利局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大对乡镇的督导检查,积极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问题,并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县委县政府;各乡镇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安排专人盯靠负责,针对排查存在问题,加大整改力度,确保按节点完成任务;县环保、住建等部门要发挥行业监管职责,与水利部门密切协作,合力推进全县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确保全县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提升。县里将把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污染防治、黑臭水体治理和河长制工作考核,县水利局要牵头制定考核方案,细化工作要求,加强督导检查,特别是要会同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做好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确保全县各类河道水质达标。

  乡镇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 19

  一、总体目标

  按照“全覆盖、重实效、可执行”的原则,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与航测、无人船监测、智能机器人探测的技术手段,结合人员勘测,全面排查贵阳市入河排污口数量及其分布,建立贵阳市入河排污口名录;对各类入河排污口废水排放情况进行动态监测,了解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排放规律,基本掌握陆源入河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工作,详细调查废水来源;在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制定贵阳市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扎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逐一销号。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需求导向。突出长江保护修复总体要求,所有排放污染物的涉水排口全面纳入排查范围,进一步摸清入河排污口污水来源,有针对性地开展清理整治,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

  (二)坚持规范。探索建立统一的排查整治体系,进一步提高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和更新。

  (三)坚持重点突破。按照“先初查、后详查”的工作思路,以乌江、南明河、猫跳河、不达标水体为重点,统筹推进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三、范围和对象

  (一)排查范围。贵阳市区域内长度大于10公里或流域面积大于20平方公里的96条河流,以两侧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延伸2公里,包括所有人工岸线(城镇岸线、渔业岸线、临江临河工业岸线、河堤岸线、特殊用途岸线等)、自然岸线(滩涂、湿地等)和江心岛。根据产业布局、排污特征等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将沿陆地岸线一侧五公里范围内的工业园区、大型化工企业等一并纳入排查整治范围。

  (二)排查对象。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河流排放废水的排污口,还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四、主要工作任务

  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结合省生态环境厅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我市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全面掌握入河排污口现状,有序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入河排污口现状得到改善,努力提升全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一)排查摸清入河排污口底数。在充分收集、整理原有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等技术手段,全面排查掌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入河排污口数量及其分布状况,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初步构建贵阳市入河排污口一张图管理系统。

  1、制定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9年4月底前制定《贵阳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报送省政府,同时抄报生态环境部,并抄送省生态环境厅备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组织分工、工作措施、经费保障等,分解落实责任,全面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19年4月30日

  2、制定入河排污口无人机航测飞行方案。结合我市河流长度、河流分布、地形地貌特征以及周边排污企业分布情况等因素,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航空遥感技术要求(试行)》(环办执法函〔2019〕268号),2019年5月底前制定《贵阳市入河排污口无人机航测排查飞行方案》,连同航测范围矢量文件(Shapefile格式)报生态环境部审核,审核后的无人机航测排查飞行方案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19年5月31日

  3、基础资料收集。收集各类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资料,包括交委、水务、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涉水排放口信息资料,分析梳理汇总并进行有效整合。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完成时限:2019年5月31日

  4、开展入河排污口无人机航测排查(一级排查)。按照生态环境部审核的无人机航测排查飞行方案,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具备无人机航测排查技术条件的'单位,以河流两侧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2公里,开展无人机航测排查,同时将沿陆地岸线一侧5公里范围内的工业园区、大型化工企业等纳入飞行排查范围。2019年6月底前完成无人机航测排查飞行任务,并将航测飞行相关资料报送生态环境部进行图像解译;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2019年上半年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阶段性工作情况。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19年6月30日

  5、开展入河排污口人工排查(二级排查)。在开展无人机航测排查(一级排查)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组织人员开展现场排查(二级排查),逐一核查疑似入河排污口信息;在此基础上,同步组织对工业园区附近以及可能存在暗管等重点区域开展深入排查(三级排查)。届时,生态环境部将统一组织对各地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人工交叉排查。2019年9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人工排查,并配合生态环境部做好本地区入河排污口人工交叉排查工作。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2019年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阶段性工作总结。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9年9月30日

  (二)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按照“边排查、边监测”要求,在排查掌握入河排污口底数基础上,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每个具备采样条件的排口都需要用快检试剂进行快速检测,若发现水质异常,则根据实际条件,可采取自动在线监测或采样监测等方式,了解入河排污口污染物排放状况和入河情况,建立入河排污口监测数据档案,为排污口溯源和整治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撑。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9年10月30日

  (三)进行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在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工作基础上,结合排污口水质分析和监测结果,以及周边工、农业生产特点、地形地貌特征等,进行入河排污口源头追踪,查清污水来源,找准排污主体。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30日

  (四)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按照“一口一策”的原则和“取缔一批、清理一批、规范一批”的要求,分类型按步骤开展入河排污口清理整治工作。对入河排污口整治实行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1、制定分类整治方案。在排查、监测、溯源工作的基础上,提交问题清单和台账,完成贵阳市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制定,启动问题整治工作。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20年3月31日

  2、实施分类整治。

  (1)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厂尾水入河排污的整治,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整治。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

  (2)城镇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污水管网不完善、雨污不分流、污水处理能力不足、污水管网破损)整治,由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整治。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

  (3)港口、码头、船舶入河排污口整治,由市交委具体负责整治。

  牵头单位:市交委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

  (4)畜禽养殖废水入河排污口整治,由农业农村局牵头,各属地政府具体负责整治。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

  (5)工业园区集中处理设施入河排污口整治,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整治。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

  (五)建立入河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在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建立长效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规范和工作机制,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长期开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贵阳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统筹推进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市财政配合按程序将本次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统筹;按照属地原则,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和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要将入河排污口整治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加强督查问效。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督办督查局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采取抽查或交叉检查方式,督促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时完成贵阳市乌江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任务,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问题全部按期清零。对履职不力、弄虚作假、进展迟缓等问题突出的单位,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不同情形实行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四)强化信息报送。从印发之日起,各责任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于每月28日前将本单位、本部门入河排污口排查和整治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将定期对各单位、各部门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汇总上报市政府。

  乡镇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 20

  为深入推进苏锡通园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全面排查整治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推动实现园区骨干河道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全覆盖,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南通市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改善淮河流域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强化陆域水域污染协同治理,统筹推进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管理,从源头上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

  二、工作目标

  2022年底前,完成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2023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监测、溯源;2025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为改善淮河流域水环境质量奠定基础。

  三、范围和对象

  (一)范围。对园区所涉及的淮河流域河道,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园区涉及淮河流域2条骨干河道为通启运河、新江海河(详见附件2)。根据河道级别确定向陆域延伸的距离,具体范围为:3级河道向两侧延伸200米,5级河道向两侧延伸100米。

  具体排査范围可根据产业布局、排污特征等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其中沿河工业园区、居民区、畜禽养殖等要全覆盖。同时,加强与长江入河排污口以及近期开展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等相关工作的衔接,避免重复排查,提高工作效率。

  (二)对象。排查对象为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河道排放废水的排污口,还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四、工作内容

  专项行动包括排查、监测、溯源、整治4个部分工作内容。

  (一)排查。开展全面排査,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及其分布,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

  (二)监测。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了解和掌握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溯源。在监测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四)整治。在排查、监测和溯源的基础上,制定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有效规范和管控入河排污口。

  通过排查整治,全面掌握园区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放现状,有序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确保入河排污口排放状况得到改善,提升园区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五、进度安排

  (一)前期准备。

  结合园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组织分工、保障措施等,分解落实责任,全面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二)资料收集。

  全面收集整理各类入河排污口、河岸带、水系分布等相关信息资料,将原来分散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信息、污染源及入河排污口监管信息,以及水系、排污管网等信息进行有效整合,初步分析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及特点,为全面排查奠定基础。

  (三)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

  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和人员现场踏勘等手段,对排查范围及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实现应查尽查。具体采用“三级排查”方式推进排查工作,一级排查为无人机航测,按照“全覆盖”的要求开展技术排查,分析辨别疑似入河排污口;二级排查为人工徒步现场排查,组织工作人员对排查范围内汇入河流、沟渠、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等开展“全口径”排查,核实确定入河排污口信息,现场人工核查时,可同步开展初步溯源和监测工作;三级排查针对疑难点进行重点攻坚,利用无人船、水下机器人等先进设备对水下疑似排口以及沿线工业园区河道再次进行排查,进一步完善入河排污口名录。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开展工作。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一级排查;组织开展二级、三级排查工作,2022年7月底前完成二级排查,2022年9月底前完成三级排查。

  (四)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

  在全面排查和排污口初步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入河排污口名录,制定排污口监测方案,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根据实际条件,可采取自动在线监测、人工取样监测等方式。

  具体要求:参照省生态环境厅《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监测实施工作方案》要求,按照“有水必测”的原则,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根据园区实际情况,细化监测方案,利用现有监测力量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组织开展监测工作。有污染源当年监督性监测或者在线监测数据的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2023年6月底前完成监测工作。

  (五)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放情况溯源分析。

  在现场排查初步溯源的基础上,对不能查清来源和监测数据异常的`复杂排污口开展重点溯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溯源总则》要求开展溯源工作。根据现场需要,积极探索使用暗管探测仪、管道机器人、无人船等设备。要发挥部门联动机制,对涉及经发、规建、政社等领域的排污口开展联合溯源。2023年8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溯源工作,并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进行命名与编码。

  (六)分类整治入河排污口。

  在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全面疏理排污口问题清单,按照“一口一策”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整治要求,分级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推动入河排污口水质逐步改善。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整治总则》《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规范化建设》和省有关技术指南,梳理问题清单,编制“一口一策”整治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推进整治工作。生态环境分局、经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建局、政社局等部门落实监督指导责任。2023年9月底前完成“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的制定,2025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

  (七)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完备、实现动态化管理的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回潮、反弹。

  六、任务分工

  园区组建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全面、深入、细致开展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制定整治方案,推动整治工作的开展。

  园区各相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本行业法律法规,开展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并做好以下工作:

  1、园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督查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推动各部门工作落实。

  2、园区生态环境分局是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牵头部门,对专项行动实施统一调度,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现场督查和指导帮扶;申请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制定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收集、整合排污口相关资料。组织开展二级、三级排查、监测、溯源。开展工业排污口和其他排污口的溯源整治工作。

  3、园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提供排查范围内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清单,协助和配合园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工业园区、工业企业的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4、园区财政局负责保障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所需的资金。

  5、园区规划建设局提供排查范围内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等污水排放信息及市政污水管网图、市政雨水管网图、闸坝、泄洪口、建筑工地(包括名称、位置、冲洗废水排放等情况)、水系矢量图、岸线矢量图等相关资料,开展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城镇雨洪排口、港口码头排污口、沟渠、河港(涌)、排干等溯源整治工作。

  6、园区政法和社会事业局牵头镇街农业条线提供排査范围内农田入河退水口、水产、畜禽养殖等资料,开展农田、水产、畜禽养殖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7、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排查范围内生态红线等相关资料,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生态红线内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8、张芝山镇、江海街道配合园区有关部门开展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等有关工作。

  各相关部门于2022年3月底前向园区整治办提供资料,并在行业主管范围内配合工作组完成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四个重点工作任务。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园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査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基础上,调整成立园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园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园区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统筹推进园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二)加强沟通协调。要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生态环境、经济发展与科技、财政、规划建设、政法和社会事业、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整合各部门掌握的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相关数据和信息,加强排查整治工作支持力度。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检测提供技术支持。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工作对接、报送信息等。

  (三)严格责任落实。要定期开展督促指导,推动工作落实,做到“有口必查、有水必测、有源必溯、有污必治”。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不同情形依法依规实行问责。

  (四)强化信息公开。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鼓励在党报和政府的网站开设“园区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专栏,集中展示园区整治各项工作情况,定期公开问题清单和整治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媒体、官方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定期公开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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