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污水处理方案

时间:2023-01-04 14:25:06 松涛 方案 我要投稿

诊所污水处理方案(通用11篇)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有序有力开展,常常需要提前制定一份优秀的方案,方案是书面计划,具有内容条理清楚、步骤清晰的特点。制定方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诊所污水处理方案,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诊所污水处理方案(通用11篇)

  诊所污水处理方案 篇1

  为有效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群众健康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国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有关规范,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方法和要求,保证紧急情况下医疗废物得到有效收集与处置。

  (一)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分级负责;高效有序,科学应对,联防联控。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西安市各医疗机构、各类隔离点(小区、酒店、观察站等)、采样(检测)点(站)医疗废物及纳入医疗废物管理的垃圾,在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等环节开展的相关应对准备及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机构

  (一)机构组成

  成立西安市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负责全市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的组织实施,在出现紧急情况时,统一协调、指挥医疗废物的应急处置工作。

  组长:和文全副市长

  副组长:

  成员: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西安城投集团分管负责同志;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

  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二)工作职责

  各单位在工作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妥善管理和处置医疗废物,防止疫情传播。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综合研判管辖区域疫情发展趋势,统筹协调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组织所属相关部门开展医疗废物应急收运、处置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组织本方案的实施;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配合相关单位开展必要的疫病防治和安全防护培训,确保收运处置全过程符合疫病防治及卫生防护要求。

  市城管局:负责协调固定车辆,选定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保障应急情况下医疗废物的运输和处置。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协调收运处置单位落实卫生防疫和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市交通局: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器材等运力不足时的运输保障;对参与应急处置医疗废物运输的车辆提供道路运输许可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应急处置物资、装备、器材以及开展应急处置医疗废物运输车辆的优先通行;对阻碍应急处置,造成严重危害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市财政局:负责经工作小组认定的应由公共财政负担的'必要经费保障。

  西安城投集团:负责组建应急医疗废物运输车队,并按照市政府(或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开展应急医疗废物转运工作。

  三、响应机制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负责全市医疗废物的收运及处置,并通过建设应急处置设施、购置处置设备提升应急运输及处置能力。

  当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于满负荷运转状态,应急运输、处置能力全面饱和,或发生收运处置人员感染、大面积人员检测、隔离点激增、疫情发生或反复、处置设施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有效保障我市医疗废物规范收运处置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一)运力满负荷响应。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优先保障全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收运和处置;西安城投集团和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协调运输车辆,保障全市各类隔离点、采样(检测)点(站)等医疗废物及纳入医疗废物管理的垃圾的收运,并直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二)处置能力满负荷响应。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优先保障全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收运和处置,西安城投集团和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协调运输车辆,保障全市各类隔离点、采样(检测)点(站)等医疗废物及纳入医疗废物管理的垃圾的收运,并直送选定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置;当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法保障全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收运和处置时,优先收运和处置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及集中救治点(公卫中心)医疗废物,西安城投集团和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协调运输车辆,保障全市其他医院及各类隔离点、采样(检测)点(站)等医疗废物及纳入医疗废物管理的垃圾的收运,并直送选定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置。

  四、应急准备

  (一)综合分析研判。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密切关注全市医疗废物产生量(收运量),定期分析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管辖区域疫情发展状况,合理设置各类隔离点、采样(检测)点(站),并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医疗废物转运方式,提升医疗废物转运效率。

  (二)开展人员培训。市城管局牵头,西安城投集团参与,市卫生健康委配合,指导应急处置单位加强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卫生防疫、人员防护、医疗废物识别、医疗废物分类包装、紧急处理以及突发疫情的传染特性和防治措施等。

  (三)确定收运范围。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所属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城管、交通等部门,根据市城管局确定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按照就近处置的原则,合理确定医疗废物收运范围〔医疗机构、各类隔离点、采样(检测)点(站)等〕,并确定行车路线及收运时间。

  (四)设施设备准备。应急处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应根据应急处置需求,购置和存贮个人防护、消毒药品和器具,配备专用收集、上料和专人专用消毒工具;确定应急处置生产线,设立专用卸料口、贮存区(点)、隔离区,并张贴明显标识,确定专人管理;根据实际处置需要,做好设施设备改造准备。

  五、组织实施

  (一)收集。由医疗机构、各类隔离点对所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并采取消毒措施,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强化包装并密封后,再装入周转箱(桶),严禁疫情医疗废物与一般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混放、混装;严格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选用包装物,装车时不得压缩,避免造成包装物破损,并印刷或粘贴相应标识。

  (二)转运。运输医疗废物应固定转运车辆,疫情医疗废物不得与其他医疗废物混装、混运,转运时应落实联单制度,并建立相关台账;转运过程应采取专人、专车、专线,运输路线尽量避开人口密集地区,运输时间应避开上下班高峰期,于48小时内转运至处置场所。运输车辆每次卸载完毕,应按照卫生健康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次进行消毒。

  (三)暂存。运抵处置场所的医疗废物应尽可能做到随到随处置,当处置场所医疗废物暂存温度≥5℃时,医疗废物暂存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当医疗废物暂存温度<5℃时,医疗废物暂存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疫情医疗废物在应急处置单位的暂存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应急处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内必须设置医疗废物处置隔离区,隔离区应有明显标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应急处置单位隔离区必须由专人负责,按照卫生健康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次对墙壁、地面、物体表面进行喷洒或消毒。

  (四)处置。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优先收集和处置新冠肺炎患者产生的医疗废物;各级城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督促应急处置单位优先收集和处置医疗废物及纳入医疗废物管理的垃圾,运抵处置场所的医疗废物应尽可能做到随到随处置。应急处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应尽量固定卸料口,设置隔离区并张贴明显标志标识,禁止人员进入。医疗废物的投加速率原则上控制在生活垃圾5%以内,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应急处置单位隔离区必须由专人负责,按照卫生健康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次每日定期对医疗废物进场道路、运输车辆、卸料区域和接触医疗废物的设备设施进行消毒处理。

  (五)防护管理。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管理及操作人员应尽量固定,作业中要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有关要求,全过程实施二级防护措施,每日作业前后应进行体温检测,每日作业完成后应加强对相关设施的消毒,如遇身体不适应立即报告并尽快就诊,确保人身安全。如有条件,可安排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一线操作人员集中居住。

  (六)协同措施。市生态环境局与市卫生健康委、市城管局、西安城投集团要建立信息通报与反馈机制,每日由市卫生健康委向市生态环境局通报医疗废物产生量及应急处置收运量有关信息,市生态环境局向市卫生健康委反馈每日处置单位医疗废物收运量及处置量有关信息,西安城投集团向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反馈应急处置医疗废物收运量,市城管局向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反馈应急处置医疗废物收运量和处置量有关信息。

  市交通局负责在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器材等紧急情况下无运力调运时,协调组织社会经营性车辆参与运输;在道路执法过程中对持有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疫情防控指挥部开具的相关证明,或持有“陕西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等相关凭证的车辆予以放行。

  市公安局对保障运送应急处置物资、装备、器材以及开展应急处置医疗废物运输等车辆给予道路交通保障,依据相关证明或凭证准予优先通行;对妨碍应急处置,造成传染病传播、环境污染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由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联合对医疗废物收集、暂存、运输、处置进行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处置医疗废物,以及倒卖、随意倾倒医疗废物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市公安局,确保医疗废物全过程符合规范要求。

  六、保障措施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对开展应急处置所需的防护装备、消毒用品和器具,专用收集、上料和专人专用消毒工具,因应急处置所需要的车辆、场地、设施,以及进行设施设备改造维护、收运处置等工作进行保障,市级和区县财政部门要依据有关政策进行核定,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助。

  诊所污水处理方案 篇2

  医疗机构废弃物管理是医疗机构管理和公共卫生管理的重要方面,也是全社会开展垃圾分类和处理的重要内容。为加强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实现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借鉴国际经验,特制定本方案。

  一、做好医疗机构内部废弃物分类和管理

  (一)加强源头管理。医疗机构废弃物分为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和输液瓶(袋)。通过规范分类和清晰流程,各医疗机构内形成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交接、分类转运的废弃物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电子标签、二维码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对药品和医用耗材购入、使用和处置等环节进行精细化全程跟踪管理,鼓励医疗机构使用具有追溯功能的医疗用品、具有计数功能的可复用容器,确保医疗机构废弃物应分尽分和可追溯。(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生态环境部参与)

  (二)夯实各方责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是医疗机构废弃物分类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产生废弃物的具体科室和操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鼓励由牵头医疗机构负责指导实行一体化管理的医联体内医疗机构废弃物分类和管理。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医疗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提供后勤服务组织的培训、指导和管理。适时将废弃物处置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做好医疗废物处置

  (一)加强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各省份全面摸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情况,要在20xx年底前实现每个地级以上城市至少建成1个符合运行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到2022年6月底前,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分布、服务人口等因素设置区域性收集、中转或处置医疗废物设施,实现每个县(市)都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鼓励发展医疗废物移动处置设施和预处理设施,为偏远基层提供就地处置服务。通过引进新技术、更新设备设施等措施,优化处置方式,补齐短板,大幅度提升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处置能力,对各类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处置。探索建立医疗废物跨区域集中处置的协作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进一步明确处置要求。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等要求制定具体的分类收集清单。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备案要求,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医疗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和处置等情况。严禁混合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和输液瓶(袋),严禁混放各类医疗废物。规范医疗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管理,不得露天存放。及时告知并将医疗废物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集中处置单位,执行转移联单并做好交接登记,资料保存不少于3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配备数量充足的收集、转运周转设施和具备相关资质的车辆,至少每2天到医疗机构收集、转运一次医疗废物。要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转运处置医疗废物,防止丢失、泄漏,探索医疗废物收集、贮存、交接、运输、处置全过程智能化管理。对于不具备上门收取条件的农村地区,当地政府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由第三方机构收集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确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地区,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条件的设施自行处置。(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做好生活垃圾管理

  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政策,将非传染病患者或家属在就诊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以及医疗机构职工非医疗活动产生的生活垃圾,与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输液瓶(袋)等区别管理。做好医疗机构生活垃圾的接收、运输和处理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做好输液瓶(袋)回收利用

  按照“闭环管理、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则,明确医疗机构处理以及企业回收和利用的工作流程、技术规范和要求,用好用足现有标准,必要时做好标准制修订工作。明确医疗机构、回收企业、利用企业的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在产生环节,医疗机构要按照标准做好输液瓶(袋)的收集,并集中移交回收企业。国家卫生健康委要指导地方加强日常监管。在回收和利用环节,由地方出台政策措施,确保辖区内分别至少有1家回收和利用企业或1家回收利用一体化企业,确保辖区内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和利用全覆盖。充分利用第三方等平台,鼓励回收和利用企业一体化运作,连锁化、集团化、规模化经营。回收利用的输液瓶(袋)不得用于原用途,不得用于制造餐饮容器以及玩具等儿童用品,不得危害人体健康。商务部要指导地方做好回收企业确定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指导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组织完善处理工艺,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培育跨区域骨干企业。(国家卫生健康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半年的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医疗机构不规范分类和存贮、不规范登记和交接废弃物、虚报瞒报医疗废物产生量、非法倒卖医疗废物,医疗机构外医疗废物处置脱离闭环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及有关企业违法违规回收和利用医疗机构废弃物等行为。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加强与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的沟通联系,强化信息共享,依法履行职责。各相关部门在执法检查和日常管理中发现有涉嫌犯罪行为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积极为公安机关办案提供必要支持。公开曝光违法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牵头,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参与,20xx年底前完成集中整治)

  六、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完善信息交流和工作协同机制。建立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平台,覆盖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贮存点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通报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产生、转移或自行处置情况。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通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行政审批情况,面向社会公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名单、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等。住房城乡建设(环卫)部门要及时提供生活垃圾专业处置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商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共享有能力回收和利用输液瓶(袋)等可回收物的企业名单、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并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通报和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要促进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回收企业相关信息的共享联动,促进医疗机构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得到及时处置。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废弃物监督执法结果定期通报、监管资源信息共享、联合监督执法机制,相关部门既要履行职责,也要积极沟通,全面提升医疗机构废弃物的规范管理水平。(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牵头,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参与)

  (二)落实医疗机构废弃物处置政策。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总量和结构、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及处理成本等因素,鼓励采取按床位和按重量相结合的计费方式,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促进医疗废物减量化。将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和利用所得列入合规收入项目。符合条件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输液瓶(袋)回收、利用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环境保护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作为医疗成本,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予以合理补偿。(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做好宣传引导

  统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无废城市宣传工作,充分发挥中央主要媒体、各领域专业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开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输液瓶(袋)回收和利用企业向公众开放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大力宣传医疗机构废弃物科学分类、规范处理的意义和有关知识,引导行业、机构和公众增强对医疗机构废弃物处置的正确认知,重点引导其对输液瓶(袋)回收利用的价值、安全性有更加科学、客观和充分的认识。制修订相关标准规范时,要公开听取各方面意见,既广泛凝聚社会共识,也做好知识普及。加大对涉医疗机构废弃物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形成对不法分子和机构的强力震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公安部参与)

  八、开展总结评估

  相关牵头部门要于20xx年底前组织对各牵头工作进行阶段性评估,2022年底前完成全面评估,对任务未完成、职责不履行的地方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存在严重问题的,按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根据评估情况,适时启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诊所污水处理方案 篇3

  为加强我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的应急处置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区域生态环境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和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技术指南的通知》(苏环办〔20xx〕32号)等文件要求,确保新冠疫情期间全区医疗废物得到及时、有效、安全处置,有效防范医疗废物传播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启动条件

  全区日常产生的医疗废物由扬州恒星环保有限公司(简称恒星环保)负责集中收集、转运和处置。当疫情期间恒星环保现有处置能力无法满足江都医疗废物处置需求时,由区卫健委、生态环境局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按照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方案启动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程序,将江都区超量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扬州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简称天楹环保)进行应急焚烧处置。恒星公司处置能力满足我区医疗废物处置需求后,终止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

  三、组织管理

  成立江都区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负责全区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的组织实施,在出现紧急情况时,统一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医疗卫生的领导担任,区政府办相关副主任与区卫健委、生态环境局、城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成员为区卫健委、生态环境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发改委、财政局和各镇(园区)分管负责同志。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卫健委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四、职责分工

  区政府统筹协调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区卫健委、生态环境、城管、交通运输、公安、发改、财政等部门和各镇(园区)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

  区卫健委:负责对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运、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开展疫病防治与安全防护培训,对医疗单位、集中隔离点、核酸采样点等产生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包装进行技术指导,协调对从业人员开展核酸检测,确保收运处置全过程符合疫病防治及卫生防护要求。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对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单位的环境监管与监测,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区城管局:负责协调固定车辆,保障应急情况下医疗废物及时运输和处置,督促天楹环保做好医疗废物的应急处置。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器材等运力不足时的运输保障,协调箱式货车(含司机与押运人员)按要求运输医疗废物;对参与应急处置医疗废物运输的.车辆提供道路运输许可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应急处置交通管理,保障运送应急处置物资、装备、器材以及开展应急处置医疗运输车辆的优先通行;对阻碍应急处置,造成严重危害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区发改委:负责疫情期间医疗废物收运处置人员防护物资的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的资金保障。

  各镇(园区):配合区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工作。

  五、组织实施

  1.收集与暂存。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的定点医院、发热门诊、集中隔离场所、核酸检测点等应加强医疗废物的分类、包装和管理。在区卫健委的指导下,对医疗废物进行消毒处理。严格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医疗废物达到包装袋3/4时,应当有效封口并采用鹅结颈结式封口,分层封扎,再装入周转箱(桶)或进行三层包装,严禁疫情医疗废物与一般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混放、混装;贮存场所应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次消毒,暂存时间不超过24小时。贮存场所冲洗液应排入内部的医疗废水消毒、处理系统处理;严格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选用包装物,装车时不得压缩,避免造成包装物破损,并印刷或粘贴相应标识。各核酸检测点产生医疗废物送到指定医院集中、统一转运。

  2.转运。运输医疗废物应固定转运车辆,疫情医疗废物不得与其他医疗废物混装、混运,转运时应落实联单制度,并建立相关台账;转运过程应采取专人、专车、专线,转运前应确定好转运路线和交接要求,运输路线尽量避开人口密集区域,运输时间应避开上下班高峰期。运输车辆每次卸载完毕,应按照卫生健康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次进行消毒。

  3.处置。天楹环保对到厂医疗废物必须安排专人做到“即到即处,单独投料”,不得暂存;要固定卸料口,设置隔离区并张贴明显标志标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隔离区由专人负责,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次对墙壁、地面、物体表面喷洒或拖地消毒。

  六、相关要求

  1.压实工作责任。区各相关部门和各镇(园区)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对照各自职责分工,全面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强化组织程度,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落细落实。

  2.加强疫情防护。区卫健委要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过程卫生防疫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对医疗废物收运人员、应急处置单位相关人员每周进行两次核酸检测。

  3.强化沟通协调。建立健全信息通报与会商机制,疫情期间江都生态环境局要定期对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调度,区卫健委等相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全区医疗废物当日产生量、清运处置量等数据信息上报工作。

  诊所污水处理方案 篇4

  以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广大农牧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的,以建立全过程管理机制为保障,坚持“抓源头,抓处置,抓监督,抓宣传”为保障,改善全县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强全县医疗废物安全管理,提高医疗废物的管理水平,杜绝医疗废物随意丢弃、非法买卖等违法行为,完善医疗废物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医疗废物的产生、贮存、运输和处置的全过程跟踪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

  二、医疗废物处置的基本要求

  (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后勤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临床科室、医院感染管理、总务后勤等相关部门具体管理、分工协作。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器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处置方式按照本处置方案执行。

  (三)由于我县各乡镇离县城距离较远,且所有乡镇都不在一条服务线上,医废处理公司不愿下乡到各乡镇转运。故不能集中转运处置乡镇卫生院和个体诊所的医疗废物,必须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自行处置,并保证处置无害化,不得污染环境和危害周围居民的身体健康。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2.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3.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四)医疗卫生机构内直接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五)各医疗单位要规范设置医疗废物处置暂存间,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要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2.要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3.要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4.要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5.要易于清洁和消毒;

  6.要避免阳光直射;

  7.要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警示标识;

  8.要保障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9.在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时,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三、医疗废物范围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按照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执行。

  四、医疗废物处置任务

  (一)医疗废物收集与运送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设置医疗废物处置、环境保洁监控专门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定人、定点、定时操作与管理,确保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实行医疗废物每日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县城区医疗单位、诊所医疗废物,交由茂县垃圾王集中处置,签订协议各县城区医疗卫生机构在与茂县垃圾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交接转运医疗废物时,均要共同填写《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所有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专场存放,专人管理,不能与一般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混放、混装。

  3.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医疗废物必须由专人管理,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隔离,按传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4.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要建立封闭式的垃圾处理场所,保证各项设备运转正常。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且须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按要求做好申报登记工作。

  5.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生活垃圾处理要做到日产日清,不得积存污物;生活垃圾中不得混杂医疗垃圾;生活垃圾清理后,要做好垃圾堆放地点的清洁与消毒。运载途中不得随意倾倒、堆放,应当遵守环保和城市环卫部门的规定放置,防止污染环境。

  (二)县城区内医疗废物转运处置单位职责(茂县垃圾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茂县垃圾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需按照与县城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医疗废物收运及处置协议》,按时按点将县城区内医疗卫生单位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全部规范收运处置;执行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转运联单管理制度,每月根据《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五联单汇总每次交接的医疗废物数据,形成月度统计报表,按规定将月度统计表和《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联单每月向县卫生健康局、阿坝州阿坝生态环境局备案。

  (三)医疗废物处置方法

  1.传染性或感染性病人的生活垃圾处置:可用0.5%过氧乙酸或有效氯2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喷酒,作用30分钟以上再用双层黑色垃圾袋装载,集中放置到暂时贮存场所。

  2.感染性(非锐器)医疗废物处置:乡镇卫生院废物产生地应当用规定专用垃圾袋盛装,垃圾袋外备有“焚烧”标志,集中焚化处置。县城区内医疗废物由茂县垃圾王集中收置处理。

  3.一次性使用医疗废物处置:乡镇卫生院此类废弃物须经初步消毒、毁形处理,再用双层黄色垃圾袋包扎送焚化处置,也可妥善贮存于防渗透的容器内,待集中回收处置。县城区内医疗废物由茂县垃圾王集中收置处理。

  4.锐器废物:乡镇卫生院要求在废物产生地配置适合的毁形装置并立即毁形处理再焚化。县城区内医疗废物由茂县垃圾王集中收置处理。

  5.药理性和化学性废物等:乡镇卫生院此类废物可交还原生产单位销毁,也可焚烧或深埋、县城区内医疗废物由茂县垃圾王集中收置处理。

  (四)医疗卫生机构的污水处理和排放监测

  1.县人民医院、藏医院、若尔盖博爱医院。要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增强污水处理能力,确保医疗污水不成为环境污染源(20张病床以上门诊部、保健站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现已具备医疗废水处理能力的要确保医疗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外排废水污染物要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要求;对没有医疗废水处理设施或废水处理效果与处理规模达不到要求的农村医疗卫生单位和个体诊所,要积极建设和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尽可能实现达标排放,医疗污水必须采取加氯、加过氧乙酸等临时消毒杀菌措施。

  2.医疗废水的监督性监测必测项目。PH、余氯、C0D、B0D悬浮物、挥发酚、油类、总磷、汞、砷、粪大肠菌群、细菌总数监督性监测频次为每半年1次。医疗机构自己监测的项为PH、余氯、COD可按废水处理的周期确定监测频次,一般每班次至少1次

  3.有处理能力的加强对污水的处理。为加强对医院废水排放的监测工作,医院废水排放应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医院排放污水余氯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技术要求》规定,安装污水余氯自动监测系统。

  (五)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茂县垃圾王公司不能集中转运处置乡镇卫生院按照规定自行在自建焚烧炉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处置前,焚烧、填埋地点必须报经县环保部门同意方可处置。自行处置医疗废物时,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茂县垃圾王公司不能集中转运处置乡镇卫生院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必须先用有效氯漫泡液消毒1小时,并毁型后再用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封装;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对不能焚烧的消毒后进行集中填埋,填埋深度应距离地面1米以上;医疗废物填埋地点应当距离居民村庄住区500米、水源保护区50米、交通干道及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100米以上。

  (六)医疗废物转运处置费用

  茂县垃圾王公司转运费和处置费由县财政支付10万元,剩余费用由集中转运单位自行支付。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落实任务

  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废物集中转运处置工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处置方案,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和环境保护职责。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废物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和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加强监管,规范管理

  若尔盖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废物全过程跟踪检查,取缔各类转让、买卖废弃一次性医疗器具的活动,取缔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危险废物处置的活动。阿坝州阿坝生态环境局、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中队依法严肃查处在医疗危险废物处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以及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宣传,提高公众意识

  一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开展医疗废物识别、防护知识和处置原则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自己保护意识,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自觉性。二是加大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动员全社会参与,震慑医疗废物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举报、投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违规行为,形成自觉遵守、人人监督的良好氛围。

  诊所污水处理方案 篇5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xx〕3号),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阜阳市协调联络组要求,我委决定在全市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废弃物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废弃物的分类收集、转运、贮存、交接等过程痕迹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

  本方案中的医疗废弃物指医疗废物、输液瓶(袋)。

  二、检查对象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三、夯实各方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医疗废弃物疾病防治和环境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废弃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弃物内部处置流程所涉及部门(废弃物产生科室、医务科、护理部、总务科等)的负责人是废弃物管理的部门负责人。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废弃物分类、收集、转运、暂存、交接等工作的医务人员及专(兼)职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指定医疗废弃物管理监控部门,承担本单位废弃物的监控职责;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指定专(兼)职人员承担监控职责。

  四、加强源头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要规范分类,明确流程,形成院内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交接、分类转运的管理体系。利用电子标签、二维码、视频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全程跟踪医疗废弃物的产生、交接、暂存、处置等过程。

  按照“闭环管理、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则,医疗卫生机构要明确处理输液瓶(袋)的工作流程,严格按照材质分类收集、存放,集中后移交有资质的'回收企业,并做好交接登记工作。

  五、创新监管模式

  推动阜阳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弃物智慧监管平台建设,利用电子标签、二维码、视频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对废弃物的种类、产生地点、产生量、交接人员、交接时间、流向、贮存、处置等实时监管,实现医疗废弃物院内全程闭环监管,提升对医疗废弃物处置监管的水平和效能,有效防止医疗废弃物流失。

  六、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时间为20xx年4月30日至20xx年11月3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20xx年4月30日至5月31日)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安徽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实施细则》及国家、省、市文件要求,对院内医疗废弃物处置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列出问题清单,责任到人,限期整改。

  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做好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输液瓶(袋)回收企业废弃物交接工作;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输液瓶(袋)回收企业将交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反馈至医疗卫生机构监控部门(人员)和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人员及时处置改正违法违规行为,避免造成人体健康损害和环境污染。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督促医疗卫生机构自查自纠,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二)监督检查阶段(20xx年6月1日至9月30日)

  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市直医疗卫生机构、各县市区人民医院、安徽医科大学附属阜阳医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输液瓶(袋)回收企业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督查阶段(20xx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

  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人员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主要查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作部署情况、信息化监管情况、发现问题清单、督促整改情况、处罚情况、约谈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同时现场查看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物处置情况(附件)。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结合当前中央环保督察、省环保督察,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专项整治工作列入当前重点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周密部署安排,不断提升医疗废弃物管理水平。

  (二)加大执法力度,查处违法行为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责任,履行职责,把医疗废弃物管理工作纳入医疗卫生机构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整改、敷衍整改、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单位,要约谈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三)认真分析汇总,按时报送资料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于20xx年5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具体工作方案报市卫生健康委,同时报送前期省环保督察反馈乡镇卫生院医疗废物暂存间不规范、医疗废物未分类存放的整改情况(20xx年以来检查情况、处罚情况、整改落实情况、仍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定期分析汇总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以问题为导向,责任到人,限时销号,于20xx年10月31日前将辖区内开展专项整治的具体做法、整治成效、整治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有关工作建议等形成书面总结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

  市卫生健康委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通报,并把通报结果纳入20xx年度卫生健康工作年终考核。

  诊所污水处理方案 篇6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诊所内感染,确保医疗安全,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及《医院消毒技术规范》,特制定本诊所医疗废物处理方案

  一、建立医疗废物管理组织,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成立了医疗废物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专职人:

  负责医疗废物的处理工作。日常医疗废物回收处理的.检查监督,进行医疗废物回收。

  二、加强医疗废物回收处理贮存设施的配备和保障

  配备收集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带盖暂存箱,并有相适应的废物回收袋,医疗废物装黄色垃圾袋,生活垃圾装黑色袋。并标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回收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并进行了防护培训。

  三、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分袋收集处理

  3.1感染性医疗废物

  ①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使用后把针头分离放置于损伤性废物内;

  ②使用后的棉签、棉球、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使用后的其他一次性医疗用品、器械等;

  ③各种废弃的血标本;

  3.2损伤性废物

  使用后的针头、头皮针、玻璃安瓿等收集在特制的锐器盒内。

  3.3药物性废物

  过期、变质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及废弃的疫苗等。

  四、回收及焚烧管理

  4.1在回收医疗废物时做好个人防护是极为重要的,必须穿工作服、戴帽子、口子罩、橡胶手套,在回收传染性废物时,戴双层手套、防护镜,防护用品用后不能存放在生活区,要及时消毒清洗。收集时,防止刺伤、擦伤,保证安全。

  4.2医疗废物的焚烧。做到日产、日清、日焚,时间最长不超过48小时。同时做好登记。

  诊所污水处理方案 篇7

  一、含油废水的定义

  含油废水是指:含有脂(脂肪酸、皂类、脂肪、蜡等)及各种油类(矿物油、动植物油)的废水。含油废水的特点是COD、BOD高,有一定的气味和色度、易燃、易氧化分解,一般比水轻、难溶于水,含油废水是一种量大面广且危害严重的工业废水,其污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恶化水质、危害水产资源;

  2、危害人体健康;

  3、污染大气;

  4、影响农作物生产;

  5、影响自然景观;

  6、影响洁净的自然水源。

  鉴于含油废水的污染性,我国规定含油废水最高允许排放l衣度为mg/L。

  二、油在水中的存在形式

  1、悬浮油:粒度≥100m,静置后能较快上浮,以连续相的油膜漂浮在水面上。

  2、分散油:粒度为10100um,悬浮、弥散在水相中,在足够时间静置或外力的作用,可凝聚成教大的油滴上浮到水面,也可能进一步变小,转化成乳化油。

  3、乳化油:粒度为0、110um(极微细的油滴),由于油——水界面有表面活性剂的影响,以水包油的形式稳定地分散在水中,单纯用静置的方法很难实现油水分离。

  上述3种油在电镀废水中都存在,油脂浓度一般在300—500mg/L,其中乳化油所占比例最大。

  三、处理方法

  1、沉降分离法

  沉降分离法是利用油水两相的密度差及油和水的不相容性进行分离的,属一级处理。沉降分离在隔油池中进行,常见的有平流式(APZ)、平行板式(PlPI)、波纹板式(CPI)等型式。平流式隔油池的设计主要基于斯托克斯公式,由公式可求得一定表面积的隔油池所能除去的最小油滴直径。隔油池水流状态对除油能力和效果也有很大影响,最好的'水流状态是层流状态,它有利于油滴的上升和固相的沉降。

  2、粗粒化法

  利用油水两相对聚结材料亲和力的不同来进行分离。含油废水通过粗粒化材料时,其中细小的油滴聚结成较大的油粒,从而加大上浮速度,属二级处理。

  粗粒化式是将材料填充于粗粒化装置中,当废水通过时可以去除其中的分散油,该技术关键是粗粒化材料,材料的形状主要有纤维状和颗粒。常用的亲水性材料是在聚酰胺、聚乙烯醇、维尼纶等纤维内弓I入酸基(磺酸基、磷酸基等)和盐类,亲油性材料主要有蜡状球,聚烯系或聚苯乙烯系球体或发泡体,聚氨酯发

  泡体等,有学者认为其接触角小于7为好。通过污水在粗粒化前后油珠粒径分布的变化来判定除油效果及工艺可行性,主要评价指标为油的去除率及出水含油量。

  粗粒化法无需外加化学试剂,无2次污染,设备占地面积小,基建费用较低。但用此法处理含油废水要求进口浓度较低,因此进入设备前的含油废水必须经预处理,否则出水油浓度较高(一般高于10mg/L),常需再进行深度处理。

  3、过滤法

  利用颗粒介质滤床的截留及惯性碰撞、筛分、表面黏附、聚并等机理,去除水中油份,一般用于二级处理或深度处理。常见的颗粒介质滤料有石英砂、无烟煤、玻璃纤维、高分子聚合物等。经过滤处理后,能使油含量小于质量份数。对某机车厂含油废水先经隔油、混凝沉淀、再经过滤,出水各项指标均达排放标准,油去除率可达95%,完全可用于有关生产车间。过滤法设备简单、操作方便,投资费用低。但随运行时间的增加,压力降逐渐增大,需经常进行反冲洗,以保证正常运行。

  4、膜分离法

  膜分离法是S、Sourirajan所开拓并在近20多年来迅速发展起来的分离技术。膜分离法处理含油废水是利用多孔薄膜为分离介质,截留含油废水中的油及表面活性剂而使水分子通过,达到油水分离目的。膜分离技术的关键是膜和组件的选择。膜材料可分为高分子膜和无机膜,常用的高分子膜有醋酸纤维膜、聚砜膜、聚丙烯膜、聚偏氟乙烯膜等;常用的无机膜材料有氧化铝、氧化锆、氧化钛等。按孔径大小又可分微滤、超滤、反渗秀等。最适合于排放要求高、处理量不大的含油废水;经微滤处理后出水油浓度一般也小于质量分数1、0X10一。

  5、浮选法

  浮选法是利用油珠粘附于水中的微气泡后使浮力增大而浮上分离,主要用来处理含油废水中靠重力分离自然浮上难以去除的分散油、乳化油和细小的悬浮固体物(要投放无机或有机的絮凝剂)。由于空气微泡由非极性分子组成,能与水性的油结合在一起,带着油滴一起上升,上浮速度可提高近千倍,所以油水分离效率很高。根据产生气泡的方式不同,又可分为加压溶气浮选法、叶轮浮选法和曝气浮选法。为提高浮选效果,可再向废水中加入无机或有机高分子絮凝剂,即为絮凝浮选法,则对油水分离的效果还会提高。目前该法已被广泛应用于油田废水、石油化工废水、食品油生产废水等的处理、工艺较为成熟。

  6、吸附法

  吸附法是利用多孔固体吸附剂对含油废水中的溶解油及其它溶解性有机物进行表面吸附。常用的吸附剂有活性炭、活性炭不仅对油有很好的吸附性能,而且能同时有效地吸附废水中的其它有机物,但吸附容量有限(对油一般为30—80mg/g),且成本高,再生困难,限制了它的应用。经吸附法处理后出水油含量可在5mg/L以下,因此吸附法一般只用于含油废水的深度处理。徐根良等对拆船厂含油废水进行处理,出水油含量在5mg/L以下,多数在lmg/L以下。所用吸附剂为改性膨润土、磺化煤、废旧活性炭、碎焦炭、有机纤维等易得原料。

  7、凝聚法

  凝聚法是向废水中投加一定比例的絮凝剂,在废水中生成亲油性的絮状物,使微水油滴吸附于其上,然后用沉降或气浮的方法将油分去除。常用的有硫酸铝、硫酸亚铁、三氯化铁、聚合氯化铝、聚合氯化铝等无机絮凝剂和聚丙烯酰胺、丙烯酰胺等有机絮凝剂,不同絮凝剂的PH值使用范围不同。为-J'~n强絮凝

  效果,往往两个絮凝剂复合使用。此法投药量大,排渣打量大,适用于处理废水量很大,而含油量较少,浓度一般在质量份数1、0×10以下的乳物油或其它细小悬浮物。

  8、盐析法

  盐析法是向废水中投加无机盐类电解质。电解质对油珠扩散层的阳离子全部被赶到了吸附层中,导致双电层破坏,油珠则变成中性,油珠间吸引力恢复而相互聚并,从而达到破乳目的。常用的电解质是钙、镁、铝的盐类,它既可中和电荷,又可转换表面活性剂的金属皂,使处理效果提高。盐析法投盐量一般在

  l%一5%之间,经盐析法处理后,出水油的含量一般大于10mg/L。但该法聚析速度慢,沉降分离时间长,设备占地面积大,而且对由表面活性剂稳定的含油乳状液的处理效果不好。

  9、电解法

  电解法包括电解凝聚吸附法和电解浮上法。电解凝聚吸附是利用溶解性电极电解乳化油废水。从溶解性阳极(Fe或A1)溶解出金属离子,金属离子发生水解作用生成氢氧化物吸附、凝聚乳化油和溶解油,然后沉降除去油分。此法主要适用用于机加工工业中冷却润滑液在化学絮凝后的二级处理。电解凝聚吸附法具有占地面积小、操作简单、处理效果好、浮渣量相对较少等优点,但它存在阳极金属消耗量大、需大量盐类作辅助药剂、耗电量高、运行费用较高等缺点,此外,对存在的阳极钝化问题虽研究较多,但仍未根本解决。

  lO、生物化学法

  以上介绍了lO种含油废水处理的单元操作方法,各种方法的适用范围及优、缺点汇于表中。

  诊所污水处理方案 篇8

  医院污水处理方法和工艺流程是根据处理对象而确定的,其处理对象有悬浮物、飘浮物、有机物、放射性同位素、病菌、病毒、酸碱等。其中危害较大的是病原体,兹分述如后。

  (1)悬浮物及飘浮物

  一般均在病房出口处设置化粪池。污水进入化粪池后,其中比重较大的污染物在池中沉淀分离,发酵消化。在沉降过程中也夹杂一些病毒病菌随之沉降,故污泥也应作相应处理。化粪池出水仍会携带一部分漂浮物和机械杂质进入消毒池,这将影响消毒剂的杀菌效果,因此,污水进入消毒池前应得到充分沉淀和简单的过滤。

  (2)有机污染物

  医院污水的有机物一般小于城市污水,BOD5多在100毫克/升左右。可以利用水体本身的自净能力将其消化。但如果直接排入要求较高的地表水体、风景区等时,则对其有机物要进行处理,一般多采用生物处理法。

  (3)放射性同位素

  由于原子核自发蜕变产生射线,它的存在使污水具有放射性污染,无法人为的改变污水中放射性物质的强度和性能。因此只有用稀释或浓缩的办法来降低或避免其危害。对于这种污水可根据放射性物质的种类、半衰期长短来决定其处理方法。对于半衰期短的元素,采用储存的方法或用稀释方法进行处理;对于半衰期长的放射性物质可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法处理,将其先从污水中分离出来。根据调查,目前一般医院中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均系半衰期较短者,而且污水量较少,故通常采用储存法处理。

  (4)寄生虫

  寄生虫卵来源于粪便中,其比重大于粪便污水(约1.02-1.04),故可通过沉淀将其从污水中分离。一般用蛔虫卵作为寄生虫的死亡标准,即当蛔虫卵死亡时,便认为其它虫卵均已死亡。蛔虫卵在外界可活1-5年,但在发酵环境中,生命期则大大缩短。在堆积的粪便中,夏天能活7天,冬天能活21天。常采用的`化粪池,污泥清掏周期在三个月以上,寄生虫卵完全可以在池中沉淀,在发酵环境中杀灭。

  (5)病毒

  病毒是一种远比细菌小的物体,他们没有完整的细胞结构,必须在一定的活细胞中才能生存繁殖。在人类的传染病中80%是由病毒引起的。病毒一般来说耐冷不耐热(但肝炎病毒对热、干燥和冰冻均有一定抵抗力,如甲型肝炎耐热56℃,1小时以上;乙型耐热60℃,4小时以上),不过所有病毒对高温煮沸和强氧化剂都很敏感,因此可投一定浓度的氯使其灭活。

  (6)传染病菌

  传染病菌的种类很多,但其活动规律则大同小异,一般在PH值5-9.6范围内生存,当PH值超出此范围病菌即死亡。在清水中能活一个多月,但在粪便污水中生活时间较短。这是因为:a.粪便污水中含有自身分解生成的氨,可起杀菌作用;b.大便分解还能产生某些灭菌素使细菌灭活。另外大部分病菌(除破伤风为厌氧菌外)都是好氧的。利用这一特性,如将水池加盖密封,一方面由于有机物分解消耗大量氧,另一方面因池子密封补氧困难,导致污水中溶解氧减少,致使好氧病菌在缺氧下自行消灭。

  此外,在化验室、检验室中还有铬、汞等重金属存在,可用化学方法去除。

  综上所述,医院污水是一种极其复杂的体系,因此,采用常规处理方法很难达到满意的效果。

  近来发展起来的臭氧水处理技术,在医院污水处理工程上被广泛应用,收到了极好的效果,这是因为臭氧比氯、二氧化氯具有更强的氧化能力,可以比氯快600-3000倍的速度杀死包括氯不能彻底杀死的所有细菌、病毒等;可将某些重金属离子Pb、Hg等氧化沉淀达到分离的目的;另外臭氧还可降低生化耗氧量(BOD)和化学耗氧量(COD)、去除亚硝酸盐和脱色、除臭等。经此处理的医院污水,可大大提高排放标准,甚至可返回作为非饮用水使用。

  诊所污水处理方案 篇9

  为集中解决本县医疗废物监管领域突出问题,根据《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废物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排查整治医疗废物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高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健全卫生健康与生态环境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二、工作内容

  (一)全面排查整治医疗废物产生收集环节

  1.排查范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产生、收集、暂存各个环节。

  2.整治重点。重点排查整治未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无专兼职管理人员,医疗废物未分类摸底建档、未分类包装收纳、未分类统计产生数量、未办理转接登记手续,医废暂存场所设置不规范、未定期采取消杀灭措施,未落实职业安全防护,自行处置医疗废物不规范,违法倒卖外流医疗废物,医疗机构废水未规范消毒处置,污水处理站污泥管理不规范,使用后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分类收集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3.工作步骤

  (1)机构自查整改阶段(20xx年4月-5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排查整治要求进行自查整改;

  (2)县级排查整治阶段(20xx年5月-6月)。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排查整治,抽查5%的城区诊所、村卫生所(室);排查整治情况抄报同级生态环境局,重点疑难问题会同生态环境局联合行动;

  (3)长期跟踪整治阶段(20xx年7月起)。制定长效管理制度,加强医废规范化、常态化监管。

  (二)推进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

  分阶段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纳入“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管理,逐步实现医疗废物转运、处置信息化管理。

  20xx年底前,全县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分阶段纳入省固废平台监管;20xx年底前,全县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以上医疗机构纳入省固废平台监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部署。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梳理各区域、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组织排查整治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产生、收集、暂存环节,以及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等工作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开展医疗废物管理数据对接等工作。将排查整治对象清单报送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查处医疗机构以外非法丢弃、倾倒、堆放、倒卖医废或将医废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医废经营处置活动。

  (二)扎实排查整改。县卫生健康局对医疗机构依照附件3要求,逐个单位、逐个环节组织排查,并逐项填报排查情况,建立排查档案,实行“一企一表”,切实传导压力、压实责任;对于排查发现的突出环境问题,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实行“挂单销号”,完成一项,销号一项。排查发现短期难以解决的问题,要督导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防范措施降低环境风险,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工作方案,按时序推进落实,确保问题整治到位。20xx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将医疗废物排查整治半年工作情况分别报卫生健康局和生态环境局。

  (三)强化部门联动。定期联络、通报医疗废物监管执法情况,定期会商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对涉及多环节违法违规的案件进行联合行动。对拒不整改问题,以及非法倒卖外流医疗废物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并予以通报。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诊所污水处理方案 篇10

  为加强我县医疗废物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以及《邢台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医疗废物范围

  医疗废物范围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按照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xx﹞287号)规定执行。

  二、医疗机构范围

  全县范围内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及各民营医院。

  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基本要求

  1.设立医疗废物暂存处。医疗废物暂存处应有防日照、防雨水、防蝇、防蚊、防鼠等“五防”措施。根据小型医疗机构规模由各乡镇卫生院配备相应医疗废物周转箱(桶)。周转箱(桶)容量应能满足定期周转要求。定期开展周转箱(桶)保洁、消毒。

  清洁物品、医疗废物、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等三类物品的存放场所应在院区建设。三类物品存放场所应明确分隔,独立成室,并张贴醒目标识。乡镇卫生院医疗废物暂存点应建立监控系统,存储数据保存至少1个月以上(暂存点具体设置要求见附件)

  2.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建立严谨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交接登记、安全转运、出入库称重、人员培训和健康检查、场地清洗消毒、事件调查处理、日常检查等制度。医疗废物工作记录等台账资料至少保存3年备查。严禁医疗废物私下买卖、流失和销毁。

  3.落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职责。乡镇卫生院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暂存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指定分管领导负责统筹协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暂存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暂存的具体事宜。

  4.定期收集转运医疗废物。经卫计局协调,各医疗机构务必于一周之内与资质完善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公司(邢台嘉德恒信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协议,由医废处置公司对其进行集中收集与处置。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公司应每2天一次到医疗废物暂存点转运医疗废物。医疗废物积累较多时,应及时联系医疗废物处置公司增加转运车辆,优化转运路线,增加车次,避免医疗废物积压。

  5、疫情应急措施。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对有传染病病原微生物污染或可能污染的医疗废物及生活垃圾必须单独存放、运输、暂存和处置,不得与平时产生的医疗废物混淆处理,并做好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

  四、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运送

  1、医疗废物暂存处要设专(兼)职管理人员,每次对转运出的医疗废物与收运人进行交接时,双方应核对无误后在三联单上签字;医疗废物转交出去以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容器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定人、定点、定时操作与管理,确保各项制度、措施落在实处。

  2、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专场存放,专人管理,不能与一般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混放、混装。

  3、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医疗废物必须由专人管理,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隔离,按传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4、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要建立封闭式的垃圾处理场所,保证各项设备运转正常。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且须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按要求做好申报登记工作。

  5、生活垃圾处理要做到日产日清,不得积存污物;生活垃圾中不得混杂医疗垃圾;生活垃圾清理后,要做好垃圾堆放地点的清洁与消毒。运载途中不得随意扔撒、倾倒、堆放,应当遵守环保和城市环卫部门的规定放置,防止污染环境。

  五、医疗废物处置方法

  1、传染性或感染性病人的生活垃圾处置:可用0.5%过氧乙酸或有效氯2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喷洒,作用30分钟以上。再用双层黑色垃圾袋装载,集中放置到暂时贮存场所,然后按规定进行处置。

  2、感染性(非锐器)医疗废物处置:废物产生地应当用规定专用垃圾袋盛装,垃圾袋外备有“焚烧”标志,集中焚化处置。

  3、一次性使用医疗废物处置:此类废弃物须经初步消毒、毁形处理,再用双层黄色垃圾袋包扎送焚化处置,也可妥善贮存于防渗透的容器内,待集中回收处置。

  4、锐器废物:要求在废物产生地配置适合的毁形装置并立即毁形处理,然后焚化。

  5、性和化学性废物等:此类废物可交还原生产单位销毁,也可焚烧或深埋。

  六、医疗卫生机构的污水处理

  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增强污水处理能力,确保医疗污水不成为环境污染源。凡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包括20张病床以上门诊部、保健站),现已具备医疗废水处理能力的要确保医疗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外排废水污染物要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要求;对没有医疗废水处理设施或废水处理效果与处理规模达不到要求的农村医疗卫生单位和个体诊所,要积极建设和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尽可能实现达标排放,在目前条件下,医疗污水必须采取加氯、加过氧乙酸等临时消毒杀菌措施。

  七、医疗废物管理的人员要求

  (一)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按照有关要求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二)从事医疗废物处置的有关人员在接触或处置医疗废物过程中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发生意外穿刺伤和体液喷溅事故,要及时上报并做好应急接种和追访工作。

  (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体检资料存档备查

  八、医疗废物处置的`院内监管

  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的领导,制定和建立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工作职责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预案等有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和污染防治制度。

  九、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

  县卫计局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卫生监督所在卫计局的领导下,对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和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县疾病控制中心要根据检测计划,每半年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弃物处置工作进行检测、评价,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县卫计局。卫生监督协管员按照分片管理的原则,每个季度开展一次对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的卫生计生监督工作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属地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机构。

  十、工作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把《传染病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摆上重要位置,加强宣传,提高公众环保意识,认真落实处置方案,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和环境保护职责,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疾病防治和环保管理制度,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按规定及时安全处置废物,严禁未经处理、处置和肆意排放医疗废物的行为,严防因医疗废物处理处置不当造成环境污染或医院感染。

  (二)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医疗废物全过程跟踪检查,取缔各类转让、买卖废弃一次性医疗器具的活动,取缔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活动;依法严肃查处在医疗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以及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

  诊所污水处理方案 篇11

  为规范完善全市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处置体系建设,加强分类收集,优化处置能力,严密监管机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处置实施方案(20xx—20xx年)的通知》(冀政办字〔20xx〕5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全市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现状

  近年来,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全市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处置日趋规范,体系逐步建立。初步统计,2019年,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501家,医疗废物产生量185吨,全部依托临近地市医疗废物处置单位集中收集处置;我市正在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成后医疗废物处置能力能够满足全市医疗废物处置需求。

  与此同时,按照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环节仍存在管理、建设等方面短板,具体表现为:源头管理不规范,有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混装,登记交接缺项、漏项,贮存场所标识不清,医疗废物未做到全面分类存放;乡镇以下医疗废物收集体系不完善,部分行政村医疗废物不能做到及时转运,医疗废物转运距离长,按规定时间收集转运存在一定难度。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建立高质量规范完善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处置体系,加强封闭管理,推进全程溯源,优化处置能力,严密监管责任,实现医疗废物集中收集率100%、集中处置率100%、焚烧处置率100%。

  20xx年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暂存体系基本建成,建成1个符合运行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全市医疗废物集中收集率、处置率均达到100%。

  20xx年底,建成1座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医疗废物焚烧处置率达到100%。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信息化监管平台。

  20xx年底,建成医疗废物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全流程信息化,医疗卫生机构贮存场所、医疗废物周转场所全覆盖;实现医疗废物接收处置信息化,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实时监控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1.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突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体系规范化建设、医疗废物高水平处置能力建设,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安全运输距离等因素,统筹谋划,科学布局,实现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全覆盖。

  2.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加强政策措施调控,明确建设方向、路径、标准,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资运营,鼓励市场主体优势互补,促进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处置体系建设。

  3.优化增量,优质存量。积极推进焚烧工艺设施建设,引进先进技术,提升医疗废物处置绿色安全水平,持续推动医疗废物处置能力与产生量相匹配。

  4.源头管控,全程监管。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处置主体责任,加强各部门间信息共享、联防联控,形成医疗废物监管长效机制。

  三、重点任务

  (一)严格医疗废物源头管控

  1.健全管理制度。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岗位职责,配备专门人员,压实各层级管理人员主体责任,确保医疗废物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2.强化规范操作。规范分类和清晰流程,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交接登记、运送暂存标准规范,依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将医疗废物按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药物性、化学性进行分类包装并置于不同标识的周转箱内,分类建立收集清单,分区贮存,切实提升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3.严格台账联单管理。建立交接登记制度,对医疗废物产生、运送、暂存全程记录,按照医疗废物的种类、数量做好逐层登记交接;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规范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

  4.加强贮存设施设备建设。设住院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专门暂时贮存场所,选址设计须符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空间要满足医疗废物2日产生量需求,暂时贮存场所实行分类管理、专人负责,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暂存设施要进行改造提升,20xx年底完成;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设专用暂时贮存柜(箱),密闭并采取加锁、固定等安全措施,做到无关人员不可移动,20xx年底前完成。

  5.开展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专项整治。重点整治不规范分类和存贮、不规范登记和交接、虚报瞒报医疗废物产生量等行为,全面梳理排查各环节管理漏洞,严格整改落实,专项整治20xx年底完成。(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

  (二)完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体系

  1.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建设。每个乡(镇)建立1个医疗废物周转站,负责收集暂存辖区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20xx年完成;

  2.健全医疗废物转运体系。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使用专用车辆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转运至周转站,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使用专用车辆收集医疗卫生机构和周转站的医疗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结合服务区域,配置满足收集范围的运输车辆,专用车辆要安装定位系统,全程记录车辆运输路线轨迹,20xx年完成。

  3.实现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全覆盖。医疗卫生机构要与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签订医疗废物收集服务协议,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至少每2天(48小时)收集一次,确保医疗废物全口径、全分类收集转运,20xx年底实现收集转运全覆盖。

  4.加强收集转运环节管理。医疗废物转移实行台账管理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由专人负责医疗废物的接收、登记、称重、转出等工作,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

  (三)统筹推进医疗废物处置体系建设

  市生态环境局要综合我市现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能力、工艺技术和预期处置需求等因素,按照鼓励新建、提升改造、严格限制的要求,积极推进以焚烧工艺处置为主、消毒工艺处置为补充的医疗废物处置体系建设,持续优化提升医疗废物处置能力。

  1.加快推进焚烧处置设施建设。鼓励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协同处置医疗废物,20xx年,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2.严格限制消毒工艺项目建设。全市不再新(扩)建高温蒸汽、化学消毒、微波消毒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已经立项备案、未开工建设的,要引导采用焚烧方式建设新项目;已经开工建设的,要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先进工艺技术,确保绿色安全、达标排放;到20xx年底,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明确的部分医疗废物(感染性、损伤性废物),严格按照相关消毒技术规范处置后,全部转运至医疗废物焚烧设施或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进行处置,处置焚烧率实现100%。(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保障能力

  立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废物管理特殊要求,统筹谋划医疗废物处置应急能力建设,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废物安全有效处置。

  1.收严收紧管控标准范围。参照新冠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管理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处置应急预案,疫情期间定点医院、发热门诊、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确诊或疑似病例的居民小区、交通关卡等重点区域的生活垃圾和废弃口罩、防护服、防护手套、护目镜等废弃物全部纳入医疗废物管理。

  2.建立应急备用梯队。筛选建立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备选单位名单,制定应急预案,完善相关设施,健全安全体系,组织开展分类收集、消毒包装、上料投料、卫生防疫等应急演练。

  3.加强应急处置设施储备。到20xx年底,全至少配备1套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应急保障设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五)建立医疗废物管理信息平台

  市卫生健康局要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交接、贮存、转出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准确掌握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流向,覆盖所有的医疗卫生机构。市生态环境局要将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接收、处置信息纳入固体废物信息监管平台,推进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监控体系建设,实现医疗废物处置过程实时监控全覆盖。20xx年,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监管信息平台。20xx年,建成统一医疗废物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医疗废物数据实时化、监控全程化。(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

  (六)推进医疗废物管理责任体系建设

  加强协同推进,压实各方责任,确保医疗废物从产生到处置各个环节可管、可控、可溯。市卫生健康局要抓好医疗废物源头管理,坚持关口前移,指导医疗卫生机构严格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常态化开展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落实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责任,从严审批医疗废物经营许可,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医疗卫生机构要履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备案要求,依法向市生态环境局申报医疗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和处置情况;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提供后勤服务组织人员的培训、指导和管理。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依法申领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建立医疗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和日常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开展收集处置活动。(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处置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面落实医疗废物监管责任,统筹谋划、协调推进、跟踪问效,积极推动各项重点工作落地落实。市卫生健康局要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通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产生、转移或自行处置情况。市生态环境局要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局通报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行政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名单、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等。加强市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间的协同联动,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监督执法结果定期通报、监管资源信息共享、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全面提升医疗废物的规范化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二)加强政策支持。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综合考虑我市医疗卫生机构总量和结构、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及处理成本等因素,鼓励采取按床位和按重量相结合的计费方式,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积极推动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政策的制定完善,积极争取中央、省投资支持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符合条件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要做好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暂时贮存场所规划用地保障工作。市行政审批局要为符合条件的医疗废物转运车辆及时办理道路交通许可手续。市财政局要按规定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对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等提供必要资金支持。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作为医疗成本,通过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予以解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市医疗保障局)

  (三)强化监管执法。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市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通过定期督导检查与不定期抽查,对疏于监管、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我市连续发生医疗废物管理问题的单位,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责任。开展对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推动实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提标改造,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不能稳定达标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依法限期整改、淘汰或者关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整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贮存、登记和交接不规范行为,严厉打击虚报瞒报医疗废物产生量、非法倒卖医疗废物、无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处置医疗废物等行为。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

  (四)用好舆论监督。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各领域专业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开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向公众开放等活动,大力宣传医疗废物科学分类、规范处置的意义和有关知识,引导行业、机构和公众增强对医疗废物处置的正确认知。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处置工作,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强化诚信和行业自律教育,加大对涉医疗废物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形成对不法分子和机构的强力震慑,营造保障安全、防止污染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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