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时间:2024-06-08 12:15:32 丽华 读后感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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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通用6篇)

  当赏读完一本名著后,想必你一定有很多值得分享的心得,不能光会读哦,写一篇读后感吧。那么读后感到底应该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欢迎大家分享。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通用6篇)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1

  对这本书感兴趣,是因为本书的作者贝卡利亚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提出废除死刑的学者。在贝卡利亚所处的年代,刑罚非常残酷,死刑非常的随意,很多轻微的犯罪都可以被处以极刑。因此,贝卡利亚对当时的刑法制度进行了彻底的批判,极力倡导人道主义,写下这本书,拉开了废除死刑运动的序幕。

  首先,贝卡利亚认为国家根本没有权力使用死刑,死刑就是一种权力的滥用。因为,国家是为了每个个体都可以保障自己的安全放弃了一部分权利而形成的。所以国家来源于民众放弃的权利,而生命是一种特殊的、不可放弃的权利,所以他认为,死刑违反了社会契约理论,这是一种典型的权力滥用。

  其次,贝卡利亚认为,死刑没有达到想要的效果,根本毫无意义,因为那无法达到防范的作用。他认为能够对人心产生作用的不是刑法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虽然死刑执行起来很残酷,但是执行时间很短,所以死刑给人们留下来的印象很快就淡忘了。所以他认为死刑不仅起不到积极作用,反而会产生反作用,这是他反对死刑的第三点原因。

  上述所说第三点原因概括来说是,由于人们天生都是同情弱者的,刑场上展现出来的国家和受刑人的力量对比很悬殊,国家非常的强势,受刑人非常的弱小,人们会产生一种怜悯感,使得死刑的威力打折扣。所以贝卡利亚说,在很多人看来,死刑相当于一场表演,如果观众心中的怜悯心超过了其他情感,那么这个表演就根本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最后,更可怕的是,死刑还会让人们变得越来越残忍,以暴易暴容易导致暴行的'恶性循环。贝卡利亚认为死刑给人们提供了一个残暴的榜样,会毒化人们的心灵。法律明明禁止谋杀,但自己却在公开的谋杀,法律禁止公民做杀人犯,却安排了一个公共的杀人犯。这样的做法不仅在逻辑上是荒谬的,而且还彻底丧失了法律的公正性,这相当于在告诉人们,只要有正当理由,杀人就是被允许的。这就是为什么死刑越多的国家,罪犯反而越残暴的原因。

  但是贝卡利亚还讲述了一种额外情况,也就是他认为极为特殊的情况下可以保留死刑。比如某人的存在会影响一个国家的安全,有引发动乱的危险,或者是当一个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混乱取代法律的时候,死刑就变得有必要了。

  作者还有其他的伟大观念,比如,贝卡利亚还说:法律条文应当尽量地明确公开,了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越少。再比如,他对报应主义非常的反感,他认为刑法的目的不是摧残折磨。

  总之,本书对于想要理解刑法背后理念的人来说受益良多。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2

  在浩如烟海的法学著作中,有本著作绝对堪称旷世经典之作,它就是意大利著名的学者特萨雷·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近日,我阅读了该书的中文译本,翻译者是黄风,由中国法制出版社于2002年出版。

  要想比较好地理解一本书的内容,必须先从了解作者的时代背景和作者其人入手,这样可以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作者所要表达和传递的思想。贝卡里亚(Beccaria)于1738年出生于意大利米兰,20岁便从帕维亚大学法律系毕业。当时正处在欧洲启蒙思想运动时期,贝卡里亚热爱读书,思想如椽,论理雄辩,他不仅兴趣广泛,知识体系宽广,而且极富想象力和逻辑力。贝卡里亚在24岁那年发表了一篇关于经济学的论文。25岁那年写下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该书的出版,在当时的欧洲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贝卡里亚也因此获得了巨大的欢迎和尊重,当时的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等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和积极的肯定。该书的问世,好比黑暗中刺破夜空的闪电,又好比撕开乌云的阳光,给了当时的欧洲社会以极大的启发。我认为,只有具有极强的民主和自由精神,只有具有极强的知识体系和逻辑推理能力,只有具有极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对真理的无限向往,才能写出这样的惊世骇俗的文字。如果没有超乎想象的对民主和自由的向往和极大的勇气,25岁的年青人也不敢写出这么一本书。我想这也是他为什么在当时和后世受人称赞和佩服的原因吧。

  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贝卡里亚提出了很多的观点。其真知灼见,痛陈社会沉疴,而且提出了解决办法。伏尔泰语重心长地写到:“《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当我阅读她时真感到解渴。由此我相信:这样一本著作必定能消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残存的野蛮内容”。就篇幅而言,该书绝对只能算是一本“小书”,全书就六七万字而已,还不如现今很多法学博士的学位论文的字数多。但是,这本书的确是很伟大,该书提出了很多为后世所采纳的刑法学观点,如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刑罚人道化等。

  该书不仅仅是本刑法学的书,它所涉及的`法学学科很多,包括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立法学,社会学等丰富内容。足见作者的知识体系的庞大,逻辑思维的严密。虽然,任何的事物都是有时代局限性的,但是,时隔200多年,作为后世学习法律之人的我们即便是站在21世纪审视这本书,读后感依然觉得它的思想中散发着民主和自由的精神,这正是我们这个社会和时代往前发展的趋势。我们要发展经济,没有好的物质基础,我们一样很难实现自由,因为那样的话,很多事情都会因为囿于物质条件而做不了。同时,我们也要自由,要民主,没有民主和自由的社会,不是真正的现代社会,没有民主的现代化,所有的现代化都是自欺欺人的。

  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是基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上帝创世说而展开的。该书认为许许多多的人为了自己大部分的自由而分割出小部分的自由给君主而形成的自由的集合就是君主的公权力的来源。同时他认为除了全知全能的造物主——上帝外,没有人可以自命公正地处罚任何人。而我们国家的法学理论是建筑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石上马克思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法律是统治者镇压和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在贝卡里亚的眼中,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法律是维持社会民主和社会正义的契约。在法律面前,人人生来平等。但是在马克思看来,如果没有阶级的话,是不会有国家和法律的,正是因为有了阶级对立和阶级剥削,所以才需要法律和维护的统治秩序。

  可见,我们社会主义的法学和资本主义的法学在理论前提上是存在很大的区别的。但是,我们还是可以借鉴他们思想中的积极成分和科学成分。所谓“取其精华”。在贝卡里亚的这本书中,虽然没有大篇幅地振臂大呼民主和自由,但是,作为读者的我却在书中看到的都是闪耀着理性光芒的思想,那就是平等,自由,民主,反对君权,反对神权,反对暴政。虽然没有大量笔墨地写民主,但是却无一处不在谴责着当时的野蛮的刑事司法制度。这集中地反映在贝卡里亚对于刑法原则的论述,对有罪推定的论述,对死刑的存废的论述等篇章中。

  合上《论犯罪与刑罚》这边小书,脑中一直想着书后最后一句话,那句话实在是本书的精华所在,堪称真理。“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者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和犯罪的并由法律规定的”。这句话很睿智地道明了现代刑罚的几大原则: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审判公开、刑罚及时性、刑罚及时性、刑罚人道化。纵观本书,尽管并非无懈可击,200年后的我看来它也有其时代局限性。但是,这本书所闪耀的精神是最耀眼的,这也使得它成为历史上最耀眼的刑法学著作。所以一代代又一代的读者会继续阅读它。我看到最多的是贝卡里亚那个向往民主和自由的心、那颗热爱生命,尊重生命的心、那颗散发着理性与博爱的心。因为有了很多象贝卡里亚这样的学者、智者,人类的知识宝库才会如此丰富。感谢贝卡里亚,因为有了他的智慧和勇气,我们后世才能看到这么经典的刑法学著作。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3

  《论犯罪与刑罚》写于公元1764年,作者贝卡利亚在这本薄薄的小册子里明确提出了许多时至今日仍闪烁着理性之光的原则规则、至理名言,表达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程序公正等一系列刑事法治理念。其缜密的逻辑,朴素的哲理,精辟的语言,读来令人拍案叫绝、荡气回肠。

  在法学院,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犯罪与刑罚进行系统阐述的论著,《论犯罪与刑罚》是修习刑法课必读的书目;而在检察系统,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检察长孙力认为所谓“转变司法观念”,在品茗之暇读贝氏几页书,要比大会小会耳提面命、标语口号、三令五申有效得多。

  走过两百多年,时光的尘埃未能掩蔽此书的光芒,反而使其历久弥新,着实令人感叹。在我走出校园,步入检察队伍的今天,再一次重温这一不朽名篇,思考如何成为检察队伍中合格的一员,感触良多,以下是我的粗浅体会:

  一、在检察工作中坚持正确的刑法理念

  贝卡利亚提出了罪刑法定主义,他认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任何司法官员都不能自命公正地对该社会的另一成员科处刑罚。”结合他对刑罚权起源的论述:“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忧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无疑每个人都希望交给公共保存的那份自由尽量少些,只要足以让别人保护自己就行了。这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成惩罚权。”

  重读这段论述,让我想起侦监部门的前辈天天挂在嘴上的八字原则“当捕则不,不当不捕”,在审查批捕工作中,捕与不捕、当与不当,其中的标准为何?是法律规定!在今后的工作中,坚持依法办事,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同时,谨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以正确的刑事法治理念指导工作,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

  同时,他还提出了罪刑适应原则,我们需要建立一个相应的、由强到弱的刑罚阶梯。“有了这种精确的、普遍的犯罪与刑罚的阶梯,我们就有了一把衡量自由和暴政程度的潜在的共同标尺,它显示着各国家的人道程度和败坏程度。”为了说明这个原则,贝卡利亚进行了一个简单的举例:“无论谁一旦看到,对打死一只山鸡、杀死一个人或者伪造一份重要文件的行为同样适用死刑,将不再对这些罪行作任何区分”。这个例子简单、易懂,看完以后甚至每个人都轻松一笑,但就说理而言它是雄辩的!保有这种理念,这种原则,检察工作中,我没有理由不严谨、慎重地用好量刑建议权。

  二、在检察工作中重视诉讼程序的作用

  “在进行审判时,手续和仪式是必需的。这是因为它们可以使司法者无从随意行事;因为这样可以昭示人民:审判不是纷乱和徇私的,而是稳定和规则的。”贝卡利亚以此指出了诉讼程序的重要意义。理性的程序观念告诉我们在追究犯罪的同时,还要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保护其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惩罚其应受惩罚的行为。在检察工作中,应该要拥有这样的司法理性。在出庭公诉时,正视辩护律师的作用,将法庭真正看成思辨之所,论辩之地。以真实、完整的证据链条,准确、深刻的法律主张来追诉犯罪;我们不需要、更不能凭借独占诉讼资源的方式在论辩中占得先机;我们提出的`证据和指控需要的是在辩护人的质疑中仍能岿然屹立而不倒。我们应该要认识到质疑及辩护力量的强大是推动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在工作中,我要通过不断地学习,加强练兵,提升自己;通过立足本职,履行职能,努力实现司法公正。

  三、在检察工作中采取规范的执法手段

  贝卡利亚专立一章来表述其对刑讯的态度。他认为“这种方法能使强壮的罪犯获得释放,并使软弱的无辜者被定罪处罚。”他嘲讽地说:“每个人的气质和算计都随本人体质和感觉的不同而不同,刑讯的结局正体现着个人气质和算计的状况,一位数学家大概会比一位法官把这个问题解决的更好:他根据一个无辜者筋骨的承受力和皮肉的敏感度,计算出会使他认罪的痛苦量”。刑讯更为荒谬之处还在于它必然产生一种奇怪的结果——无辜者处于比犯罪者更坏的境地。尽管二者都受到折磨,前者却是进退维谷:他或者承认犯罪,接受惩罚,或者在屈受刑讯后,被宣布无罪。但罪犯的情况则对自己有利,当他强忍痛苦而最终被无罪释放时,他就把较重的刑罚改变成较轻的刑罚。所以无辜者只有倒霉,罪犯则能占便宜;同时,贝卡利亚在论述中始终强调人的自然感情的重要意义。

  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再来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新理念的要求,我认为不应归入“高标准、严要求”的范畴,而应成为我工作中应该遵守的基本标准,坚决贯彻。在办案中,真正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理性思维去分析矛盾、化解矛盾,融法、理、情于一体;真正做到以平等谦和的态度对待人民群众,以公心、诚心和耐心解决人民群众的诉求,疏导和化解社会矛盾;真正做到用群众信服的方式执法办案,使人民群众不仅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而且感受到检察队伍的精良素质;真正做到规范办案环节,严格遵守流程,力求使每个执法环节都有章可循。

  读《论犯罪与刑罚》,我想从中获取一种智慧,而不仅仅是知识。智慧是让我们认识世界、解读世界的法宝;而知识则会因为时间的更替而被淘汰。在以后的工作之余,我依然会常翻动这本小册,这是一本常读常新的书,能在不同的阶段给我不同的启示。尽管目前我对检察工作的了解还很有限,但我相信,贝卡利亚分析问题的智慧,科学理念的根植必将对我的工作有所裨益!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4

  在老师的推荐下阅读了《论犯罪与刑罚》,薄薄的一本小册子,却吐露着经典。本书有47个章节,每个章节用短小的篇幅,精炼的语言,从刑法的起源,效力的来源,犯罪的分类,刑法的目的,行刑方式,预防犯罪等,阐述着犯罪和刑法的方方面面。阐述的过程中,涉及数学,物理学,天文学的比喻,使文章更为生动形象,也增添了阅读的乐趣。在体现作者是一个博学之才的同时,启迪着人们思考。

  首先,关于死刑。死刑是不被推崇的。

  在第28章《论死刑》里面,作者明确的说道“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场国家同共鸣的战争,因为,它认为消灭这个公民是必要的和有益的”作者认为,把处死一个公民看作是必要的只有两个理由。第一个理由:某人在被剥夺自由之后仍然有某种联系和某种力量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安全;或者他的存在可能会在既定的政府体制中引起危险的动乱。再者,当一个国家正在恢复自由的时候,当一个国家的自由已经消失或者陷入无政府状态的时候,这时混乱取代了法律,因而处死某些公民就变得必要了。第二个理由是,处死一个公民是预防他人犯罪的根本的和唯一的防范手段,此时实行据以被视为正义和必要刑法的理由。

  卢梭和霍布斯提出社会契约论,他们认为社会契约的前提是公民交出自己所有的权利建立政府。而在作者看来,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扰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和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君主就是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

  我顺着这样理解,国家就好像是一家保险公司,公民把属于自己的一部分利益让渡给国家以保障自己所拥有的其他部分的利益,自己让渡出去的利益是有限的,国家应该保障自己所拥有的剩余部分的利益,此时的剩余部分既包含让渡时的也包含让渡后新产生的利益,即只要是未让渡给国家的利益,都是国家应该保障的.利益。也就是一种以牺牲自己有限的利益保障自己享受无限的利益的方式。在这样的理解下,国家对公民的刑罚,也应该在公民让渡出来的那部分利益范围内,就好像一个保险公司正常情况下是不能让投保人缴纳超出合同范围的资金作为惩罚。然而,如果这样分析,把公民和国家的关系比喻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关系的话,要签订这样一份合同的前提是投保人是活着的,也即公民的生命权未被剥夺,也不能作为让渡的部分,既然公民的生命权没有被让渡,国家又有什么理由来剥夺公民的生命,以死刑作为惩罚呢?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5

  《论犯罪与刑罚》不过区区一本几万字的小册子,然其真知灼见不仅揭露了社会沉疴,并且提出了解决办法,赢得年逾70岁的伏尔泰如此称赞:“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当我阅读她时真感到解渴,我由此相信:这样一部著作必定能清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依然残存的野蛮内容。”

  这就不得不让人联想起中世纪水深火热的欧洲。当时欧洲的刑法,几乎就等同于宗教、复仇、血腥、杀戮。尽管是作为古代西方文明源头的古罗马和古希腊,也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就拿古希腊来说,为告慰死者灵魂,会进行大量同态等价的血亲复仇。

  而洋溢着人道主义光辉的《论犯罪与刑罚》的问世,轰动了整个欧洲思想界,为当时黑暗的欧洲带来了一道曙光,书中的观念被许多国家先后吸收。例如:奥地利皇帝利奥波德十分欣赏并在立法上汲取了贝卡里亚的学说,废除了刑讯、没收和肢解刑,甚至大胆地废除了死刑。

  即使是放到今天来看,这本18世纪出版的著作中提到的许多观点也展示出了它的独到视角和走在历史前沿的眼光,闪耀着理性的光芒。如书中提到的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原则,依旧在为后世刑法制度所沿用,可谓是刑法思潮之滥觞。

  书中所指出的问题在两个世纪之后依然还存在着,如虽然对刑讯逼供的废止已成为共识,但是在法律的实践当中却仍旧屡禁不止;对死刑的争论至今仍没有答案。

  国家与公民“团结”在一起,不遗余力地打击处于对立面的犯罪分子,这是人们对刑法的第一印象。刑法在大多数人甚至是法学学子的眼中,依然只是打击犯罪的工具。而《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却把国家列为公民的对立面,从契约的视角来看惩罚权的来源,并具体说明了刑罚的目的和实施原则。

  不难看出,贝卡利亚开篇对刑罚的起源和罪行法定主义的探讨,带有卢梭《社会契约论》中观点的影子。他认为,人生来是完全自由的,只是由于生存斗争日益尖锐,才出于平安享受自己自由的目的而将部分自由交给社会统一掌握,这些自由便形成了立法权和惩罚权。且每个人都希望交给公共保管的那份自由尽量少些,足以让别人保护自己就行了。这份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就决定了两者并不是平等的合作关系。国家是由人民授权的,只能依据这份契约,以全体公民利益保护者的身份、用最低限度内的手段去惩治那些破坏契约的人。

  我们国家的法学理论的前提是马克思主义。马克思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法律是统治者镇压和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没有阶级就不会有国家和法律,也正是因为有了阶级对立和阶级剥削,所以才需要法律和维护统治秩序。”然而对贝卡里亚来说,在法律面前,人人生而平等。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法律是维持社会民主和社会正义的契约。

  由此可见,我国社会主义法学与资本主义法学在理论基础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不过,我们还是可以借鉴资本主义法学思想中那些有用的部分的。

  关于刑法原则

  在贝卡里亚的这本书中,虽然没有用大量笔墨来高谈阔论民主和自由,但是,书中却无处不闪耀着带有理性光芒的思想——自由、民主、平等、反对暴政、反对君权、反对神权。尽管没有大篇幅地描写民主,但是却处处在谴责当时野蛮的刑事司法制度。这些内容集中地体现在贝卡里亚对于刑法原则的论述、对有罪推定的论述、对死刑的存废的论述等章节中。

  贝卡里亚这样论述道:“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遇到其他麻烦。……这是一项神圣的信条,舍此就不会有一个合理的社会;这是对人的一种正当的补偿,因为他已经牺牲了每个感知物所共有的、在自己力量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普遍自由。”

  贝卡利亚在阐述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时,从人道主义的立场出发,谴责了传统刑法的报应观和威吓观,尖锐地批判了封建专制制度和宗教的精神统治——以愚昧编造的莫须有罪名,把人当作牺牲品奉祀给贪得无厌的暴政偶像。

  他认为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次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他视刑罚为社会防卫的工具,它应当是“必需的”和“尽量轻的”;只有当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确实遭到侵害时,才有防卫的必要,刑罚的强度只要达到使“犯罪的既得利益”丧失就足够了。

  关于死刑存废

  此外,就死刑的存与废这个问题,他并没有一概而论地否定死刑。在他看来,死刑在两种情况下是必要的:一是某人在剥夺自由后仍具有侵害社会的能力与手段;二是在无政府状态下,法律已经被混乱所取代。

  但立法者将死刑列入刑法法典是不是就出于这两种理由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贝卡里亚以伊丽莎白统治时期和罗马共和国时期死刑废止后的社会情况为例,否定了死刑的社会作用。那么,人们提倡死刑的出发点是什么?用当今学者的话来说:“死刑是对受害者家属的一种心理补偿。”从这个角度来看,残酷的死刑对受害者家属一方来说却有着温情的一面,对受害者的安抚是死刑存在的一大重要原因。当一个人遭受了侵害,他会对侵害者产生仇恨,而死刑正好为他平复了仇恨,并在一定程度上平定了民愤。

  但这只是从受害者的.角度来看问题,在受害者眼中这固然是推仁行义。然而,这果真就是正确的做法吗?我们可以理解受害者的愤怒,但人是情绪化的,这种情绪会源源不断地蔓延。我们不能以不合理的情绪来肯定事实犯罪的结果。法律服务的不单是受害者,还有整个社会。法律无权进行报复,受害者也不能凭借自己的情绪惩罚罪犯。

  针对这样的出发点,贝卡里亚一针见血地指出:“死刑已变成了一场表演,人们对死刑怀有的是忿忿不平的怜悯感,而不是立法者所希望唤起的人们对法律的敬畏。刑场与其说是为罪犯开设的,不如说是为观众开设的。”

  一个公民因法律而成为了杀人犯,什么时候起杀人变成了公民的权利?法律所代表的应该是作为个人利益组合的共同意志。没有人会将生命权让与他人,更不用说在由少量自由的组合而形成的契约中存在“杀人”这一权利了。

  中国在春秋时代就存在“治乱世用重典”的思想。在主张死刑的人眼中,死刑是最残酷、最严厉的刑罚,因此具有最大的威慑作用。然而,这只是一个较为合理的假设而已。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问题,却忽略了一个最基本的事实:乱世并非轻典的结果。罪犯实施犯罪,尤其是某些重大的犯罪,主要原因也不是在其权衡后认为刑罚不够重。因此重典治不了乱世,死刑也不能将犯罪问题药到病除。

  如此看来,死刑的废止是合理的。但用什么来填补作为最高刑罚的死刑的空缺呢?

  贝卡里亚提出用“终身苦役刑”来代替死刑。他认为终身苦役刑为公民提供了长期、有效的鉴戒。鉴戒的期限是以罪犯的生命长短来计算的,远远长于死刑的短暂执行期。而就刑罚的预防效果而言,旁观者的畏惧甚至大于受刑者本人。罪犯被眼前的不幸分散了注意力,而旁观者关心的却是受苦时间的总和。

  但在这一点上,我始终有个疑问。从预防犯罪的效果看,终身苦役刑的确优于死刑。但从公民对自身权利的保留来看,契约里会有一项“剥夺终身自由并服苦役”的权利吗?终身苦役不是一场表演,但其残酷程度对于罪犯来说,真的就小于死刑吗?

  从契约的角度出发,贝卡里亚最后论述了刑罚的实施原则。在我看来,其中最具有现实价值的一点是对司法官员应如何适用刑罚的阐述。司法官员是国家一方的契约代表者,这使得公民很容易产生一种错觉:处罚罪犯的不是法律,而是司法官员个人。当司法官员的权力不受限制时更是如此。贝卡里亚提出,多数人的专制比少数人的专制更为可怕,司法官员对法律的任意解释比严格遵循刑法文字本身的危害更大。法官要做的只是也只能是严格依据完整的三段论式逻辑进行推理。

  先进的思想是不分国界的。贝卡利亚将世界刑法发展的历史轨迹清晰地理顺了,这本书中所折射的问题也蕴含了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道路。中国古代,为了惩治不法臣民和巩固皇权,统治者发明了各式各样残忍的刑罚:磔、髡、髌、刵、醢、枭首、弃市、凌迟、族诛等,使人闻之悚然。不管是奴隶制的五刑“墨、劓、剕、宫、大辟”,还是封建制的五刑“笞、杖、徒、流、死”,都近乎惨无人道,令人发指。

  而与欧洲从野蛮逐渐过渡到文明的刑罚史相似的是,我国每个朝代也都有一些的法律上的改革与调整,譬如缇萦上书救父,推动了奴隶制肉刑的废除,又如隋朝的《开皇律》、唐朝的《六典》等仅将“十恶”设为不赦之罪。而清末庚子新政废除五刑,建立现代刑法原则,距今也不过百年罢了。

  刑法的意义不只有惩罚,还有教育和预防犯罪。法律的威慑作用被反复强调,人们被要求对它怀有敬畏之心,但滥施酷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相反,极刑酷律会因人道主义的减少而促使犯罪。在时代洪流的推动下,保障人权已成为法律最基本的要求。贝卡利亚写作于人权突然被确立起来的时代,封建时代产生的刑事法律制度在当时已不符合时代要求,于是新的刑法体制便应际而生。

  当然,仁慈只是对立法者的要求,对执法者的要求当为公正。正如培根所言:“不应期待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之成熟,必须有培育的过程。”若要解决维持秩序、保障公平、实现正义的问题,还要历经培育良法善治并将其融入治理体系的漫长过程。

  0结语

  纵观本书,虽然并非想象中那般无懈可击,虽然在两百年之后的我看来它仍然不可避免地有其时代局限性,但是,这本书所折射的人文主义精神却依旧是耀眼的。

  贝卡利亚并非刑法学家,却为后人留下了一本刑法学的巨著。刑罚因犯罪而具有必然性,他将刑罚视作对犯罪的惩罚,而非对人本身的惩罚。他好比划破夜空的闪电,又好比撕裂乌云的阳光,不仅点亮了当时漆黑一片的欧洲,还点亮了整个世界,引导着旧的法律体系朝着文明、理性、人道的方向前进。

  贝卡利亚的情感和哲学思想,使他的语言如良药和美酒一般发人深省又余味悠长。他的作品尖锐而不抽象冗长;他的语言简洁而富有远见;他的文笔优美而推理深刻。

  捧在手中细细阅读,我感受到的是贝卡利亚的激情洋溢与充满人情味,我看到的是贝卡里亚那颗对民主和自由充满了向往的心、那颗对生命充满了尊重与热爱的心、那颗散发着理性与博爱的心,并为他字里行间的正义和热情所折服。也正因如此才吸引了一代又一代的读者接连不断地拜读它。感谢贝卡里亚,有了他的智慧和勇气,如此经典的刑法学著作才得以流传后世。正是因为有了众多像贝卡里亚一样的学者、智者,人类的知识宝库才会这般丰富。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6

  《论犯罪与刑罚》绝对可称得上是一部既伟大又特别的著作;因提出了后世刑法基本原则和制度理念而伟大,因言简意赅又理性超前而特别——这正是对勇气与睿智的完美诠释。

  本书作者是意大利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1738—1794),其所处十八世纪的欧洲是一个"罪行擅断主义、酷刑威吓主义和对违背宗教道德规范的行为的迫害"的时代。随着启蒙运动如火如荼地进行,受"自由"、"平等"、"人权"影响的贝卡利亚便毅然决然地投身于"让(旧制度)蒙昧主义的本质暴露无遗,……阐发新的刑法原则"的活动中。

  1764年,七万余字的《论犯罪与刑罚》横空出世,理性的思维、雄辩的文笔、严谨的逻辑,即使用现代的眼光,也依然难以想象如此短小的著述是如何震惊整个欧洲,如何彻底影响刑法理论的。启蒙运动领袖伏尔泰看罢此书曾说道:"这样一部著作必定能清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依然残存的野蛮内容。"功利主义代表人物边沁更是赞不绝口:"……进行了如此大量的有益探索,我们还能做点什么呢?——再不要偏离这条大道。"

  贝卡利亚的刑法学说基本上由刑法哲学和刑事政策两部分组成。其中,最为影响深远并被后世津津乐道的,一是著名的刑法三大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二是极力主张废除死刑,认为死刑不是必需即非正义,其效果不如终身刑,且无可挽回。

  《犯罪与刑罚》共由47章构成,每一章节既有独立的价值,同时又和其余篇章密不可分,共同构成了贝卡利亚传世伟大的刑法理论。 如第12章《刑罚的目的》,本章节不过二百字,却字字珠玑,一针见血地说出了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而是"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仅此而已。

  这种力量是不经意的,润物细无声的,但每次读到却都会被这朴实又理性的语言和理念所震撼。据说法国著名作家司汤达在写作《帕尔马修道院》的时候,经常通过阅读法国民法典来寻找灵感;而细细品读《论犯罪与刑罚》,对于那些以天下为己任、追求自由和权利,却又茫然若失的人们来说,恰恰有这种豁然开朗、醍醐灌顶的彻悟之感。

  多么华丽的赞美也无法完全道出《论犯罪与刑罚》的价值,真正能够体悟到的,是每位用心去品读的人的造化;因为那完美的文字和伟大的思想背后,可以隐约感受到贝卡利亚对人权自由的渴望、冲破封建的勇略和引领未来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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