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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48件徽州分家文书为中心论文

时间:2024-05-18 15:15:20

以48件徽州分家文书为中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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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48件徽州分家文书为中心论文

  作为社会生活最基本的时空单位的家庭,有由婚姻—→生产—→生活—→生育—→继承(分家)等各个环节构成的发展的周期。这些环节,将一个家庭的不同阶段不同形态、将无数大大小小消亡的家庭和新生的家庭动态连接,整体上反映着其时社会的深层风貌。从清代乃至中国社会史研究的角度看,家庭发展周期中“分家”这一环节,具有异乎寻常的意义。以下,主要以48件徽州分家文书为中心,试对清代的“分家”作一探讨。

  一、“分家”是家庭发展周期的起点

  人们一向以为家庭发展周期的起点是“婚姻”。这种观点,从一般概念上讲没有问题,但却不符合中国传统社会、特别是清代社会的实际。

  清代徽州分家文书表明,新家庭的诞生,不是由于“婚姻”,而是由于“分家”。48件徽州分家文书所反映的48个家庭,除了10个家庭没有明确的记载外,分家前第二代子辈已婚娶的有28家(其中有孙、即子已育子的为15家);父母俱亡,已婚兄弟同居共灶的5家;非但子辈已婚娶,即孙辈也已婚娶的15家,几乎全部为二三代同堂的家族家庭和已婚兄弟的联合家庭。

  徽州分家文书所反映分家的时机主要有以下二种:一是家长年老,且诸子均已成家⒁担欢是家长故去?BR>

  分家成为旧有家庭发展周期的终点。分家的原因不外乎有:家政难于统理;人口浩繁,日给艰辛;各房无责任感、无积极性,坐吃山空,共致贫穷;人众心异,各怀嫉妒等。这些均反映出大家庭不如小家庭更适应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战国末期,西周宗法制随着世卿世禄制的崩溃而瓦解。秦商鞅更通过国家政权的力量、以经济制裁的手段将分家、小家庭的格局固定下来:“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后来,虽出于“孝”的观念,社会舆论及官府提倡同居共财,谴责、甚至以法律规定处罚父母在世时别籍异财的行为,但实际上地主制取代了领主制,土地买卖造成土地所有权的转换频繁;“士大夫父母在而兄弟异居,计十家而七。庶人父子异产八家而五”;官府以户、丁派发赋役;小民受经济条件赋役负担限制,多“生子不举”,流行溺婴,社会上一直是小家庭的汪洋大海。唐两税法的施行,标志着地主租佃制有了更大发展,即便社会观念也有所变通。南宋《袁氏世范》载:“兄弟当分,宜早有所定。兄弟相爱,虽异居异财,亦不害为孝义。”清李绂《别籍异财议》云:“禁其争财可也,禁其分居,恐未可也”,“分居者各惜其财,各勤其事,犹可以相持而不败也”。旧有家庭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消亡或解体成为了必然。

  “分家”,成为新家庭发展周期的起点。这是作为社会结构的原素形式及核心的中国传统家庭的独特之处。

  欧洲诸多国家及日本历史上都曾施行单子继承制(或称单独继承制),也就是不分家,家庭的权力(包括决策权、财权等)、责任以及作为基础和中心的核心家庭,随着下一代继承者成婚或上一代家长的逝世而代代下移,前者如德国,继承者(有时是亲生儿子,有时也可能是非亲属)结婚,便是正式继承亦即家庭财产和家庭权力的移交之时,继承者成为执掌家政大权的新家长,原家长——父亲则仅保留养老财产而退居“养老房”;后者如日本,家长逝世,继承者成为新家长执掌家政大权的新家长,新旧家庭的交替在原有家庭内部完成。至于非继承子弟,原有家庭与之无关,遂很早便离家出外谋生。其婚姻与否,也与原有家庭无关,是其自己的事,于是只要一结婚,便开始了一个新家庭的历程。

  18世纪以后,欧洲一些地区从单纯经营农业,到以农业为主业兼营其他手工业家庭工业,到手工业专业化生产。这些地区的家庭居住、生活、劳动统一,因有从事家庭工业的机会,保持地产不被分割不再必要,于是平等继承制亦即诸子平分继承制流行。18世纪苏黎世奥贝兰人认为,每个儿子分得一小块土地养一头奶牛种一些蔬菜,再在屋里放上他们的织机,就足够生活了。而一方面配偶双方的劳动力和手工业技能成为潜在的财富,一方面婚姻不再影响家人的生存条件,于是择偶向个人化演变,婚姻仍成为新家庭的起点。事实上,平等继承制一般都盛行于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如蔬菜葡萄集约经营地区莱茵河与莱茵河谷及南施泰尔马克和布尔根地区等,那里由于地产极度分割,土地规模很小。继承分割后,大多数家庭为父母子弟组成的核心家庭,三代家庭极为少见。

  欧洲一些地区为避免地产分割而形成的单子继承制,其背景是单一的土地私有制或单一的土地国有制(领主制);另一些地区因无需保持地产不被分割而形成的平等继承制,其实质是彼此互不相干的新家庭的个体化或独立化。而清代传统的“分家”(诸子平分),则以国有、私有(或公有、私有)双重土地所有制为背景;其实质是彼此紧密相连的新家庭的整体化或宗族化。

  与西方截然不同的家庭发展周期的起点,导引出中国独特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发展道路,值得注意和研究。

  二、“分家”前后的家庭规模与经济状况

  从 48件徽州分家文书中可看到如下情况:

  1、绝大多数家庭分家时,至少第二代均已婚娶。48件徽州分家文书中,属二代以上的联合家庭有47家,占分家家庭总数的98%。

  2、一些家庭是一代联合家庭,由各房亲兄弟或从兄弟家庭组成。属于原同居共灶的各房兄弟分家。其分家时机为两种情况:一是父死即分;一是长兄代行父亲的义务,抚诸弟成立婚娶后即分。这样的家庭有10家,占47家总数的21%。

  3、一些家庭是二世二代的联合家庭,共17家,占总数的36%。还有一些家庭是三世二代的联合家庭,共15家,占总数的32%。

  4、少数家庭是四世三代、四世四代的联合家庭,父、子、孙、曾孙四世同堂。此类家庭有5家,占总数的11%。

  由此可得出结论:清代徽州48件分家文书所反映的分家家庭,大多数是二世二代、或三世二代的联合家庭。主要是由父(母)为子(孙)分家。父死、兄弟分家的情况为少数。由祖父(母)为儿孙分家的是极少数。换言之,分家之前的家庭规模,绝大多数是一代、二代的联合家庭,少有三代以上。如此,造成的后果是:

  1、分家以后形成的新家庭,绝大多数是夫妇加未婚子女的核心家庭。如上,徽州47个大家庭共分成194个小家庭,其中核心家庭182个,占总数的94%;二代以上的联合家庭12个,仅占总数的6%。考察已知口数和分家数的大家庭,由于有“承祧”的因素,分家以后新形成小家庭的平均口数,少的只1.5口;多数是2~3口;5口的只有1家。

  2、父为子辈分家,分家周期比较短。如果父子二代均早婚(事实上,家中略有经济条件便早婚是十分自然而普遍的的),分家周期就更短。

  3、父(母)因尚在世,实际上也作为分家者之一,以不同方式参加了家产的分割。

  那末,分家前后各家庭的经济情况又如何呢?48件徽州分家文书中,除9 个家庭经济情况不详(没有具体的数字)外,分家前有田500亩或有银1000两以上的上等家庭10个;有田500亩以下、100亩以上或有银1000两以下的中等家庭14个;有田100亩以下的下等家庭15个。其特点如下:

  第一、分家前家庭的富裕程度与这一家庭是否经商有关。10个上等家庭中,前8名都是大商人或商人地主家庭,占上等家庭总数的80%;14个中等家庭中有5个经商或有店业,占中等家庭总数的36 %;15个下等家庭中有3个有店业或店业股份,占下等家庭总数的20%。

  第二、分家前家庭人口数量与当时家庭的经济情况没有必然联系。

  在“有产”的前提下,每个家庭均欲早婚多育,而子弟数量(减去夭殇者),一般听其自然。除了极少数人娶有庶妻或妻死续弦,子弟数量多外,上等家庭(平均每家3子;中等家庭平均每家3.1子;下等家庭平均每家3子。没有无子家庭。若无子,便一定娶庶妻生子,或立兄弟子为嗣承祧。三类家庭的情况几乎一样。

  第三、分家方式均为“诸子平分”。

  清代分家,不仅诸嫡子平分,诸庶子也参与平分。乾隆六十年(1795年)定例:“嫡庶男除有官爵袭封先尽嫡长子孙,其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以子数均分”。即“奸生之子”也“依子以半分”,“若同居家长应分家财不均平者……十两笞二十,每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48件徽州文书中所反映的分家家庭中,即使诸子中有已亡故的,也要以其子(若无子便以兄弟之子为其后嗣),代表这一房支参加分家。

  第四、绝大多数家庭设立公产。

  分家后家庭经济情况须从两方面看。

  纵向看,家庭财产迅速化整为零、化大为小的趋势不言而喻。诸子平分后,产生了众多的新的小家庭,这些新的小家庭,其经济实力相对于旧有的大家只有几分之几。10个上等家分家后,新的小家庭平均分得的地产,多的从六七百亩降到一二百亩;少的只有几亩、几十亩,有的一次分家,便由富家变为一般中下等家庭了。38个中下等家庭分家后,新的小家庭只有几亩、几十亩地的少量家当。地主降为自耕农,自耕农降为贫农。

  横向看,分家前三等家庭平均子弟数基本相同,换言之,在分家参与者数量的条件上,三类家庭平等;而子弟众多超乎寻常的家庭又与其超乎寻常的家产相适应,这样,分家后新家庭的经济情况,就主要取决于分家前旧家庭的经济情况。也就是说,尽管经济情况下降,但整体上各类家庭同样下降,如果将新家庭也分为上中下三个等级,那么,大多数新家庭仍处于原来旧家庭的序列。

  但是,这只是序列内部的调整,总体上看是动态的平衡。这一点十分重要。虽然道理上“家产分析,虽数万金,传历再世,愈析愈微”,然实际上,由于各等级小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下降,富家及中等家庭分家后形成的新的小家庭,在起步时仍保持了相对于下一等级家庭的经济优势。这就使一个上等或中等旧有大家庭分成的诸多新家庭中,有可能有一个或几个家庭依据相对的经济优势,或者读书做官或者在打破大锅饭后,增强责任感,发挥主观能动性,发家致富,重新崛起,甚至超过旧有大家庭的财富。这个过程自然是贫富分化的过程,总会有一些小家庭败落,但是,只要其中有一个小家庭依据起步时相对的经济优势崛起,便保持了其家处于上中等家庭的动态的平衡。

  三、“分家”是形成或扩展宗族网络的重要环节

  首先,做分家示意图如下:

  如图所示,5个层次中每个层次的家庭,均通过分家而成为独立的核心家庭。按较为普遍的以诸子成立为分家时机、也就是“父辈为子辈分家”的情况看,分家之前第1层次与第2层次、第2层次与第3层次、第3层次与第4层次、第4层次与第5层次均为直系血统的二代联合家庭,这就构成了核心家庭发展为直系血统的二代联合家庭而与上一代家庭环环相扣、紧密相联的局面。

  也就是说,每一层次的家庭,都经过了3 个发展阶段,第1个阶段是作为旧有二代联合家庭的组成部分;第2个阶段是旧有二代联合家庭分家后形成的新的核心家庭;第3个阶段是发展而成新的二代联合家庭的组成部分。其中后二个阶段中,该家庭为自主的独立家庭,联系3个阶段家庭的纽带,是最为紧密的直系血统,

  第二,5 个层次家庭之间的关系,是传统的宗族血缘关系。如以分家人为大宗,那么5 个层次家庭之间便是1大宗4小宗的关系,其中第2层次是同一个父亲的亲兄弟;第3层次是同一个祖父的从兄弟(又称堂兄弟或叔伯兄弟);第4层次是同一个曾祖父的二从兄弟(称堂叔伯兄弟);第5层次是同一个高祖父的三从兄弟。如图3。

  这种关系从血缘关系上看,是所谓“越远越疏,礼亦渐杀”,若再往下排列,第6层次相对第1层次,便出了“五服”,对于第1层次不再有服丧服的义务。从家产继承角度,看上去也顺理成章,代代分家,第6层次很难说能够享受到第一层次财产的遗泽。

  这就是费孝通先生提出的中国有别于西方“团体格局”的“差序格局”。有学者进而解释说,西方“团体格局”中的各团体平等地立在一个平面上,不分远近亲疏;中国“差序格局”是以“自己”(的家庭)为中心,按照亲属关系的远近向外扩展的亲属关系网,好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这些研究,毫无疑问是卓越而富有启发性的,然似应再加强调“差序格局”的立体性与交错性。

  事实上,每一个1大宗4 小宗的宗族体系,其构成的基本要素都是“家庭”,而不是“人”。从第1个层次到第5个层次的发展,都是通过平等继承的“分家”,从二代联合家庭到核心家庭,再到联合家庭,再到核心家庭。第1层次到第5层次关系渐远减疏,而每一层与上一层的关系,都是最为紧密、直接继承的直系血缘关系。“差序格局”不是一个孤立的水波纹,而是一个个一环套一环的涟漪。每一个层次的每一个家庭,都以“自己”为中心,向下一层次扩展,体现出“差序格局” 的立体性与交错性。

  在讨论家庭分家前后经济情况时,我们曾指出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诸子中即使有已亡故的,若无子。也要以其兄弟之子为之立继,由嗣子代表已亡故之子这一房支参加分家。这说明并非仅仅分家前的旧有家庭须要“有后”(有一个“后”,也就算有,从这一意义上说,没有必要为每一子每一房“立后”),而是每一子每一房或每一个将在分家后产生的新家庭都须“有后”。这一点,至少使人了解到新家庭的独立性;新旧家庭环环相扣的网络性。新家庭既以“后”,成为旧有家庭宗族体系上的一环,又要通过“有后”,发展自己的宗族体系。“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是针对每一个家庭而言的。这使得家庭的责任、婚姻的目的和实质,明确而又沉重。

  第三,分家分的是财产而不是祖宗,家可分,祖宗却改变不了。这便在实际上存在和发展着着1大宗4 小宗的宗族体系。而每一个分家人的初衷,也都不是让分家脱离本家或断绝分家与分家之间的联系,相反,分家时均详细为诸子叙述祖先及自己创业的艰难历史,均要求新的小家庭不忘父祖恩德、发扬孝悌之风;分家后克勤克俭、勉力经营,振兴家族,为祖宗争光,至少也要能够“守成”,不致于辱没祖先。

  第五,如果说分家人主观上希望“虽分犹合”,“分之而仍聚”;“借此创业,以振家声”,“光前耀后”,“延绵世守”,那末,作为经济上的保障,清代徽州分家文书中,多数家庭留存公产。

  公产的用途首先是祭祀。而对祖先的祭祀,是将一个个小家庭紧密系于宗族网络之中,反复强化“千万人之身乃一人之身”的认识、反复明确长幼尊卑、亲疏远近的宗族体系,使之油然产生对祖先宗族敬畏依附之心的最有效办法。其次是助学。各家庭均十分重视子弟的“举业”与功名。再次是完赋。最后,在遇到天灾人祸、经道败落、走投无路之时,公产对子孙还有“赡族”、“济危”、“扶困”的功能。

  如此,从最基础的家庭、家族关系上看,中国“诸子平分”的继承,削弱了家庭,强化了宗族。诸多家庭在化整为零、化公为私的过程中,不断化大为小、化富为贫。一方面小家庭各个为“私”,生存竞争能力普遍低下;一方面家族宗族以“公产”等形式保持着整体上的经济力量,以“祭祖”、“续谱”、“族规”、“族长”、“祠堂”等形式拥有着绝对的精神力量,从而增强着小家庭对家族宗族共生共存的纵向依赖性。在这里,“公”与“私”并非截然对立。而是相互连接。表面上,“私”从“公”中分离出来,实际上,是“私”与“私”相连,构成了无法脱离的“公”。

  于是一个个家庭成为纽结,不断着延续着宗族网络的编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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